星期一, 三月 09, 2009

元史卷 五十七~五十八

元 史 卷 五 十 七

    志 第 九

      曆 六

        庚 午 元 曆 下

步 交 會 術

交 終 分 , 一 十 四 萬 二 千 三 百 一 十 九 , 秒 九 千 三 百 六 , 微 二 十 。
交 終 日 , 二 十 七 , 餘 一 千 一 百 九 , 秒 九 千 三 百 六 , 微 二 十 。
交 中 日 , 一 十 三 , 餘 三 千 一 百 六 十 九 , 秒 四 千 六 百 五 十 三 , 微 一 十 。
交 朔 日 , 二 , 餘 一 千 六 百 六 十 五 , 秒 六 百 九 十 三 , 微 八 十 。
交 望 日 , 一 十 四 , 餘 四 千 二 , 秒 五 千 。
秒 母 , 一 萬 。
微 母 , 一 百 。
交 終 度 , 三 百 六 十 三 , 分 七 十 九 , 秒 三 十 六 。
交 中 度 , 一 百 八 十 一 , 分 八 十 九 , 秒 六 十 八 。
交 象 度 , 九 十 , 分 九 十 四 , 秒 八 十 四 。
半 交 象 度 , 四 十 五 , 分 四 十 七 , 秒 四 十 二 。
日 食 既 前 限 , 二 千 四 百 。 定 法 , 二 百 四 十 八 。
日 食 既 後 限 , 三 千 一 百 。 定 法 , 三 百 二 十 。
月 〔 食 〕 限 , 〔 一 〕 五 千 一 百 。
月 食 既 限 , 一 千 七 百 。 定 法 , 三 百 四 十 。
分 秒 母 , 皆 一 百 。

        求 朔 望 入 交 先 置 里 差 , 半 之 , 如 九 而 一 , 所 得 依 其 加 減 天 正 朔 積 分 , 然 後 求 之 。

    置 天 正 朔 積 分 , 以 交 終 分 去 之 , 不 盡 , 如 日 法 而 一 , 為 日 , 不 滿 為 餘 , 即 得 天 正 十 一 月 中 朔 入 交 汎 日 及 餘 秒 。 便 為 中 朔 加 時 入 交 汎 日 及 餘 。 交 朔 加 之 , 得 次 朔 ; 交 望 加 之 , 得 望 ; 再 加 交 望 , 亦 得 次 朔 ; 各 為 朔 望 入 交 汎 日 及 餘 秒 。 凡 稱 餘 秒 者 , 微 亦 從 之 , 餘 倣 此 。

        求 定 朔 及 每 日 夜 半 入 交

    各 置 入 交 汎 日 及 餘 秒 , 減 去 中 朔 望 小 餘 , 即 為 定 朔 望 夜 半 入 交 汎 日 及 餘 秒 。 若 定 朔 望 有 進 退 者 , 亦 進 退 交 日 , 否 則 因 中 為 定 , 大 月 加 二 日 , 小 月 加 一 日 , 餘 皆 〔 加 〕 四 千 一 百 二 十 , 〔 二 〕 秒 六 百 九 十 三 , 微 八 十 , 即 次 朔 夜 半 入 交 ; 累 加 一 日 , 滿 交 終 日 及 餘 秒 , 去 之 , 即 每 日 夜 半 入 交 汎 日 及 餘 秒 。

        求 定 朔 望 加 時 入 交

    置 中 朔 望 加 時 入 交 汎 日 及 餘 秒 , 以 入 氣 入 轉 朓 朒 定 數 朓 減 朒 加 之 , 即 得 定 朔 望 加 時 入 交 汎 日 及 餘 秒 。

        求 定 朔 望 加 時 入 交 積 度 及 陰 陽 曆

    置 定 朔 望 加 時 入 交 汎 日 , 以 日 法 通 之 , 內 餘 進 二 位 , 如 三 萬 九 千 一 百 二 十 一 而 一 , 為 度 , 不 滿 , 退 除 為 分 秒 , 即 得 定 朔 望 加 時 月 行 入 交 積 度 ; 以 定 朔 望 加 時 入 轉 遲 疾 度 遲 減 疾 加 之 , 即 為 月 行 入 ( 定 交 ) 〔 交 定 〕 積 度 ; 〔 三 〕 如 交 中 度 以 下 , 為 入 陽 曆 積 度 , 以 上 , 去 之 , 為 入 陰 曆 積 度 。 每 日 夜 半 準 此 求 之 。

        求 月 去 黃 道 度

    視 月 入 陰 陽 曆 積 度 及 分 , 交 象 以 下 , 為 少 象 ; 以 上 , 覆 減 交 中 , 餘 為 老 象 。 置 所 入 老 少 象 度 於 上 位 , 列 交 象 〔 度 〕 於 下 , 〔 四 〕 相 減 , 相 乘 , 倍 之 , 退 位 為 分 , 分 滿 百 為 度 , 用 減 所 入 老 少 象 度 及 分 ; 餘 , 又 與 交 中 度 相 減 、 相 乘 , 八 因 之 , 以 一 百 一 十 除 之 , 為 分 , 分 滿 百 為 度 , 即 得 月 去 黃 道 度 及 分 。

        求 朔 望 加 時 入 交 常 日 及 定 日

    置 朔 望 入 交 汎 日 , 以 入 氣 朓 朒 定 數 朓 減 朒 加 , 為 入 交 常 日 。 又 置 入 轉 朓 朒 定 數 , 進 一 位 , 以 一 百 二 十 七 而 一 , 所 得 , 朓 減 朒 加 交 常 日 , 為 入 交 定 日 及 餘 秒 。

        求 入 交 陰 陽 曆 交 前 後 分

    視 入 交 定 日 , 如 交 中 以 下 , 為 陽 曆 ; 以 上 , 去 之 , 為 陰 曆 。 如 一 日 上 下 , 以 日 法 通 日 內 分 , 內 餘 為 交 後 分 ; 十 三 日 上 下 , 覆 減 交 中 日 , 餘 為 交 前 分 。

        求 日 月 食 甚 定 餘

    置 朔 望 入 氣 入 轉 朓 朒 定 數 , 同 名 相 從 , 異 名 相 消 , 以 一 千 三 百 三 十 七 乘 之 , 以 定 朔 望 加 時 入 轉 算 外 轉 定 分 除 之 , 所 得 , 以 朓 減 朒 加 中 朔 望 小 餘 , 為 汎 餘 。 日 食 , 視 汎 餘 , 如 半 法 以 下 , 為 中 前 , 半 法 以 上 , 去 之 , 為 中 後 。 置 中 前 後 分 , 與 半 法 相 減 、 相 乘 , 倍 之 , 萬 約 為 分 , 曰 時 差 。 中 前 以 時 差 減 汎 餘 , 為 定 餘 ; 覆 減 半 法 , 餘 為 午 前 分 ; 中 後 以 時 差 加 汎 餘 , 為 定 餘 ; 減 去 半 法 , 餘 為 午 後 分 。 月 食 , 視 汎 餘 , 在 日 入 後 夜 半 前 , 如 日 法 四 分 之 三 以 下 , 減 去 半 法 , 為 酉 前 分 ;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 覆 減 日 法 , 餘 為 酉 後 分 。 又 視 汎 餘 , 在 夜 半 後 日 出 前 者 , 如 日 法 四 分 之 一 以 下 , 為 卯 ( 酉 ) 〔 前 〕 分 ; 〔 五 〕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 覆 減 半 法 , 餘 為 卯 後 分 。 其 卯 酉 前 後 分 , 自 相 乘 , 四 因 , 退 位 , 萬 約 為 分 , 以 加 汎 餘 , 為 定 餘 。 各 置 定 餘 , 以 發 歛 加 時 法 求 之 , 即 得 日 月 食 甚 辰 刻 及 分 秒 。

        求 日 月 食 甚 日 行 積 度

    置 〔 定 〕 朔 望 食 甚 大 小 餘 , 〔 六 〕 與 中 朔 〔 望 〕 大 小 餘 相 減 之 , 〔 七 〕 餘 以 加 減 中 朔 望 入 氣 日 餘 , 以 中 朔 望 少 加 多 減 。 即 為 食 甚 入 氣 ; 以 加 其 氣 中 積 , 為 食 甚 中 積 。 又 置 食 甚 入 氣 餘 , 以 所 入 氣 〔 日 〕 損 益 率 盈 縮 之 損 益 。 乘 之 , 〔 八 〕 如 日 法 而 一 , 以 損 益 其 日 盈 縮 積 , 盈 加 縮 減 食 甚 中 積 , 即 為 食 甚 日 行 積 度 及 分 。 先 以 食 甚 中 積 經 分 為 約 分 , 然 後 加 減 之 , 餘 類 此 者 , 依 而 求 之 。

        求 氣 差

    置 日 食 食 甚 日 行 積 度 及 分 , 滿 中 限 去 之 , 餘 在 象 限 以 下 , 為 初 限 ; 以 上 , 覆 減 中 限 , 為 末 限 ; 皆 〔 自 〕 相 乘 , 〔 九 〕 進 二 位 , 以 四 百 七 十 八 而 一 , 所 得 , 用 減 一 千 七 百 四 十 四 , 餘 為 氣 差 恒 數 ; 以 午 前 後 分 乘 之 , 半 晝 分 除 之 , 所 得 , 以 減 恒 數 , 為 定 數 。 如 不 及 減 者 , 覆 減 為 定 數 , 應 加 者 減 之 , 應 減 者 加 之 。 春 分 後 , 陽 曆 減 陰 曆 加 ; 秋 分 後 , 陽 曆 加 陰 曆 減 。 春 分 前 秋 分 後 , 各 二 日 二 千 一 百 分 為 定 氣 , 於 此 宜 加 減 之 。

        求 刻 差

    置 日 食 食 甚 日 行 積 度 及 分 , 滿 中 限 去 之 , 餘 與 中 限 相 減 、 相 乘 , 進 二 位 , 如 四 百 七 十 八 而 一 , 所 得 , 為 刻 差 恒 數 ; 以 午 前 後 分 乘 之 , 日 法 四 分 之 一 除 , 所 得 , 為 定 數 。 若 在 恒 數 以 上 者 , 倍 恒 數 , 以 所 得 之 數 減 之 , 為 定 數 , 依 其 加 減 。 冬 至 後 , 午 前 陽 加 陰 減 , 午 後 陽 減 陰 加 ; 夏 至 後 , 午 前 陽 減 陰 加 , 午 後 陽 加 陰 減 。

        求 日 食 去 交 前 後 定 分

    置 氣 刻 二 差 定 數 , 同 名 相 從 , 異 名 相 消 , 為 食 差 ; 依 其 加 減 〔 去 〕 交 前 後 分 , 為 去 交 前 後 定 分 。 〔 一 0 〕 視 其 前 後 定 分 , 如 在 陽 曆 , 即 不 食 ; 如 在 陰 曆 , 即 有 食 之 。 如 交 前 陰 曆 不 及 減 , 反 減 之 , 反 減 食 差 。 為 交 後 陽 曆 ; 交 後 陰 曆 不 及 減 , 反 減 之 , 為 交 前 陽 曆 ; 即 不 食 。 交 前 陽 曆 不 及 減 , 反 減 之 , 為 交 後 陰 曆 ; 交 後 陽 曆 不 及 減 , 反 減 之 , 為 交 前 陰 曆 ; 即 日 有 食 之 。

        求 日 食 分

    視 去 交 前 後 定 分 , 如 二 千 四 百 以 下 , 為 既 前 分 ; 以 二 百 四 十 八 除 , 為 大 分 ; 二 千 四 百 以 上 , 覆 減 五 千 五 百 , 不 足 減 者 不 食 。 為 既 後 分 ; 以 三 百 二 十 除 , 為 大 分 , 〔 不 盡 〕 , 退 〔 除 〕 為 秒 。 〔 一 一 〕 其 一 分 以 下 者 , 涉 交 太 淺 , 太 陽 光 盛 , 或 不 見 食 。

        求 月 食 分

    視 去 交 前 後 分 , 不 用 氣 刻 差 者 。 一 千 七 百 以 下 者 , 食 既 ; 以 上 , 覆 減 五 千 一 百 , 不 足 減 者 不 食 。 餘 以 三 百 四 十 除 之 , 為 大 分 ; 不 盡 , 退 除 為 秒 , 即 月 食 之 分 秒 。 去 交 分 在 既 限 以 下 , 覆 減 既 限 , 亦 以 三 百 四 十 除 之 , 為 既 內 之 大 分 。

        求 日 食 定 用 分

    置 日 食 之 大 分 , 與 三 十 分 相 減 、 相 乘 , 又 以 二 千 四 百 五 十 乘 之 , 如 定 朔 入 轉 算 外 轉 定 分 而 一 , 所 得 , 為 定 用 分 ; 減 定 餘 , 為 初 虧 分 ; 加 定 餘 , 為 復 圓 分 ; 各 以 發 歛 加 時 法 求 之 , 即 得 日 食 三 限 辰 刻 也 。

        求 月 食 定 用 分

    置 月 食 之 大 分 , 與 三 十 五 分 相 減 、 相 乘 , 又 以 二 千 一 百 乘 之 , 如 定 望 入 轉 算 外 轉 定 分 而 一 , 所 得 , 為 定 用 分 ; 加 減 定 餘 , 為 初 虧 復 圓 分 。 各 如 發 歛 加 時 法 求 之 , 即 得 月 食 三 限 辰 刻 。

    月 食 既 者 , 以 既 內 大 分 , 以 一 十 五 分 相 減 相 乘 , 又 以 四 千 二 百 乘 之 , 如 定 望 入 轉 算 外 轉 定 分 而 一 , 所 得 為 既 內 分 ; 用 減 定 用 分 , 為 既 外 分 。 置 月 食 定 餘 , 減 定 用 分 , 為 初 虧 分 ; 因 加 既 外 分 , 為 食 既 分 ; 又 加 既 內 分 , 為 食 甚 分 ; 即 定 餘 分 是 也 。 再 加 既 內 分 , 為 生 光 分 ; 復 加 既 外 分 , 為 復 圓 分 。 各 以 發 歛 加 時 法 求 之 , 即 得 月 食 五 限 辰 刻 及 分 。 如 月 食 既 者 , 以 十 分 併 既 內 大 分 , 如 其 法 而 求 其 定 用 分 也 。

        求 月 食 所 入 更 點

    置 食 甚 所 入 日 晨 分 , 倍 之 , 五 約 之 , 為 更 法 ; 又 五 約 之 , 為 點 法 。 乃 置 月 食 初 末 諸 分 , 昏 分 以 上 者 , 減 昏 分 ; 晨 分 以 下 者 , 加 晨 分 ; 如 不 滿 更 法 , 為 初 更 ; 不 滿 點 法 , 為 一 點 。 依 法 以 次 求 之 , 即 得 更 點 之 數 。

        求 日 食 所 起

    食 在 既 前 , 初 起 西 南 , 甚 於 正 南 , 復 於 東 南 。 食 在 既 後 , 初 起 西 北 , 甚 於 正 北 , 復 於 東 北 。 其 食 八 分 以 上 者 , 皆 起 正 西 , 復 正 東 。 此 據 正 午 地 而 論 之 。

        求 月 食 所 起

    月 在 陽 曆 , 初 起 東 北 , 甚 於 正 北 , 復 於 西 北 。 月 在 陰 曆 , 初 起 東 南 , 甚 於 正 南 , 復 於 西 南 。 其 食 八 分 以 上 , 皆 起 正 東 , 復 正 西 。 此 亦 據 正 午 地 而 論 之 。

        求 日 月 出 入 帶 食 所 見 分 數

    各 以 食 甚 小 餘 , 與 日 出 入 分 相 減 , 餘 為 帶 食 差 ; 以 乘 所 食 之 分 , 滿 定 用 分 而 一 , 月 食 既 者 , 以 既 內 分 減 帶 食 差 , 餘 乘 所 食 分 , 如 既 外 分 而 一 , 不 及 減 者 , 為 帶 食 既 出 入 。 以 減 所 食 分 , 即 日 月 出 入 帶 食 所 見 之 分 。 其 食 甚 在 晝 , 晨 為 漸 進 , 昏 為 已 退 ; 食 甚 在 夜 , 晨 為 已 退 , 昏 為 漸 進 也 。

        求 日 月 食 甚 宿 次

    置 日 月 食 甚 日 行 積 度 , 望 即 更 加 望 度 。 以 天 正 冬 至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加 而 命 之 , 依 黃 道 宿 次 去 之 , 即 各 得 日 月 食 甚 宿 度 及 分 秒 。

    木 星

周 率 , 二 百 八 萬 六 千 一 百 四 十 二 , 秒 九 。
曆 率 , 二 千 二 百 六 十 五 萬 五 百 五 十 七 。
曆 度 法 , 六 萬 二 千 一 十 四 。
周 日 , 三 百 九 十 八 日 八 十 八 分 。
曆 度 , 三 百 六 十 五 度 二 十 四 分 九 十 秒 。
曆 中 , 一 百 八 十 二 度 六 十 二 分 四 十 五 秒 。
曆 策 , 一 十 五 度 二 十 一 分 八 十 七 秒 。
伏 見 , 一 十 三 度 。
段 目 段 日 平 度 限 度 初 行 率
合 伏 一 十 六 日 八 十 六 三 度 八 十 六 二 度 九 十 三 二 十 三

    木 星

周 率 , 二 百 八 萬 六 千 一 百 四 十 二 , 秒 九 。
曆 率 , 二 千 二 百 六 十 五 萬 五 百 五 十 七 。
曆 度 法 , 六 萬 二 千 一 十 四 。
周 日 , 三 百 九 十 八 日 八 十 八 分 。
曆 度 , 三 百 六 十 五 度 二 十 四 分 九 十 秒 。
曆 中 , 一 百 八 十 二 度 六 十 二 分 四 十 五 秒 。
曆 策 , 一 十 五 度 二 十 一 分 八 十 七 秒 。
伏 見 , 一 十 三 度 。
段 目 段 日 平 度 限 度 初 行 率
合 伏 一 十 六 日 八 十 六 三 度 八 十 六 二 度 九 十 三 二 十 三
晨 順 疾 二 十 八 日 六 度 一 十 一 四 度 六 十 四 二 十 二
晨 次 疾 二 十 八 日 五 度 五 十 一 四 度 一 十 九 二 十 一
晨 順 遲 二 十 八 日 四 度 三 十 一 三 度 二 十 八 一 十 八
晨 末 遲 二 十 八 日 一 度 九 十 一 一 度 四 十 五 一 十 二
晨 留 二 十 四 日      
晨 退 四 十 六 日 五 十 八 四 度 八 十 八

一 十 八

空 度 三 十 二

八 十 二

 
夕 退 四 十 六 日 五 十 八 四 度 八 十 八

一 十 八

空 度 三 十 二

八 十 二

一 十 六
夕 留 二 十 四 日      
夕 末 遲 二 十 八 日 一 度 九 十 一 一 度 四 十 五  
夕 順 遲 二 十 八 日 四 度 三 十 一 三 度 二 十 八 一 十 二
夕 次 疾 二 十 八 日 五 度 五 十 一 四 度 一 十 九 一 十 八
夕 順 疾 二 十 八 日 六 度 一 十 一 四 度 六 十 四 二 十 一
夕 伏 一 十 六 日 八 十 六 三 度 八 十 六 二 度 九 十 三 二 十 二
策 數 損 益 率 盈 積 度 損 益 率 縮 積 度
益 一 百 五 十 九 益 一 百 五 十 九
益 一 百 四 十 二 一 度 五 十 九 益 一 百 四 十 二 一 度 五 十 九
益 一 百 二 十 三 度 益 一 百 二 十 三 度
益 九 十 三 四 度 二 十 一 益 九 十 三 四 度 二 十 一
益 六 十 一 五 度 一 十 四 益 六 十 一 五 度 一 十 四
益 二 十 四 五 度 七 十 五 益 二 十 四 五 度 七 十 五
損 二 十 四 五 度 九 十 九 損 二 十 四 五 度 九 十 九
損 六 十 一 五 度 七 十 五 損 六 十 一 五 度 七 十 五
損 九 十 三 ( 四 ) 〔 五 〕 度 一 十 四
〔 一 二 〕
損 九 十 三 五 度 一 十 四
損 一 百 二 十 四 度 二 十 一 損 一 百 二 十 四 度 二 十 一
十 一 損 一 百 四 十 二 三 度 損 一 百 四 十 二 三 度
十 二 損 一 百 五 十 九 一 度 五 十 九 損 一 百 五 十 九 一 度 五 十 九

    火 星

周 率 , 四 百 七 萬 九 千 四 十 二 , 秒 一 十 四 半 。
曆 率 , 三 百 五 十 九 萬 二 千 七 百 五 十 七 , 秒 四 十 四 少 。
曆 度 法 , 九 千 八 百 三 十 六 半 。
周 日 , 七 百 七 十 九 日 九 十 三 分 一 十 六 秒 。
曆 度 , 三 百 六 十 五 度 二 十 四 分 七 十 五 秒 。
曆 中 , 一 百 八 十 二 度 六 十 二 分 三 十 七 秒 半 。
曆 策 , 一 十 五 度 二 十 一 分 八 十 六 秒 。
伏 見 , 一 十 九 度 。
段 目 段 日 平 度 限 度 初 行 率
合 伏 六 十 七 日 四 十 八 度 四 十 五 度 四 十 八 七 十 二
晨 順 疾 六 十 三 日 四 十 四 度 六 十 四 十 二 度 二 十 六 七 十 ( 二 ) 〔 一 〕
〔 一 三 〕
晨 次 疾 五 十 八 日 四 十 度 三 十 七 度 九 十 九 七 十
晨 中 疾 五 十 二 日 三 十 四 度 三 十 二 度 三 十 二 六 十 八
晨 末 疾 四 十 五 日 二 十 六 度 三 十 二 二 十 四 度 九 十 九 六 十 三
晨 順 遲 三 十 七 日 一 十 六 度 六 十 八 一 十 五 度 八 十 五 十 四
晨 末 遲 二 十 八 日 五 度 七 十 五 五 度 四 十 五 三 十 七
晨 留 一 十 一 日      
晨 退 二 十 八 日 九 十 六

 五 十 八

八 度 一 十 五

六 十

三 度

四 十

 
夕 退 二 十 八 日 九 十 六

 五 十 八

八 度 一 十 五

六 十

三 度

四 十

四 十 一
夕 留 一 十 一 日      
夕 末 遲 二 十 八 日 五 度 七 十 五 五 度 四 十 五  
夕 順 遲 三 十 七 日 一 十 六 度 六 十 八 一 十 五 度 八 十 三 十 七
夕 末 疾 四 十 五 日 二 十 六 度 三 十 二 二 十 四 度 九 十 九 五 十 四
夕 中 疾 五 十 二 日 三 十 四 度 三 十 二 度 三 十 二 六 十 三
夕 次 疾 五 十 八 日 四 十 度 三 十 七 度 九 十 九 六 十 八
夕 順 疾 六 十 三 日 四 十 四 度 六 十 四 十 二 度 二 十 六 七 十
夕 伏 六 十 七 日 四 十 八 度 四 十 五 度 四 十 八 七 十 一
策 數 損 益 率 盈 積 度 損 益 率 縮 積 度
益 一 千 一 百 六 十 益 四 百 五 十 八
益 八 百 一 十 〔 一 〕 度 六 十 〔 一 四 〕 益 四 百 五 十 三 四 度 五 十 八
益 四 百 六 十 四 一 十 九 度 六 十 益 四 百 三 十 三 九 度 一 十 一
益 一 百 五 十 二 二 十 四 度 二 十 四 益 三 百 九 十 六 一 十 三 度 四 十 四
損 五 十 七 二 十 五 度 七 十 六 益 三 百 四 十 一 一 十 七 度  四 十
損 一 百 七 十 二 二 十 五 度 一 十 九 益 二 百 六 十 六 二 十 度 八 十 一
損 二 百 六 十 六 二 十 三 度 四 十 七 益 一 百 七 十 二 二 十 三 度 四 十 七
損 三 百 四 十 一 二 十 度 八 十 一 損 五 十 七 二 十 五 度 一 十 九
損 三 百 九 十 六 一 十 七 度 四 十 損 一 百 五 十 二 二 十 五 度 七 十 六
損 四 百 三 十 三 一 十 三 度 四 十 四 損 四 百 六 十 四 二 十 四 度 二 十 四
十 一 損 四 百 五 十 三 九 度 一 十 一 損 八 百 一 十 九 度 〔 六 十 〕 〔 一 五 〕
十 二 損 四 百 五 十 八 四 度 五 十 八 損 一 千 一 百 六 十 一 十 〔 一 〕 度 六 十 〔 一 六 〕

    土 星

周 率 , 一 百 九 十 七 萬 七 千 四 百 一 十 一 , 秒 六 十 九 。
曆 率 , 五 千 六 百 二 十 二 萬 三 千 二 百 四 十 八 半 。
曆 度 法 , 一 十 五 萬 三 千 九 百 二 十 八 。
周 日 , 三 百 七 十 八 日 九 分 二 秒 。
曆 度 , 三 百 六 十 五 度 二 十 五 分 六 十 八 秒 。
曆 中 , 一 百 八 十 二 度 六 十 二 分 八 十 四 秒 。
曆 策 , 一 十 五 度 二 十 一 分 九 十 秒 。
伏 見 , 一 十 七 度 。
段 目 段 日 平 度 限 度 初 行 率
合 伏 一 十 九 日 四 十 八 二 度 四 十 八 一 度 五 十 六 一 十 三
晨 順 疾 二 十 七 日 五 十 三 度 二 十 二 二 度 一 十 二
晨 次 疾 二 十 七 日 五 十 二 度 六 十 四 一 度 六 十 五 一 十 一
晨 遲 二 十 七 日 五 十 一 度 四 十 八 空 度 九 十 一
晨 留 三 十 六 日      
晨 退 五 十 一 日

 五 十 一

三 度 三 十 九

六 十 六

空 度 二 十 八

三 十 三

 
夕 退 五 十 一 日

 五 十 一

三 度 三 十 九

六 十 六

空 度 二 十 八

三 十 三

七 十 五
夕 留 三 十 六 日      
夕 遲 二 十 七 日 五 十 一 度 四 十 八 空 度 九 十 一  
夕 次 疾 二 十 七 日 五 十 二 度 六 十 四 一 度 六 十 五
夕 順 疾 二 十 七 日 五 十 三 度 二 十 二 二 度 一 十 一
夕 伏 一 十 九 日 四 十 八 ( 四 ) 〔 二 〕 度 四 十 八
〔 一 七 〕
一 度 五 十 六 一 十 二
策 數 損 益 率 盈 積 度 損 益 率 縮 積 度
益 二 百 一 十 三 益 一 百 六 十 三
益 一 百 九 十 七 二 度 一 十 三 益 一 百 四 十 九 一 度 六 十 三
益 一 百 六 十 八 四 度 一 十 益 一 百 二 十 八 三 度 一 十 二
益 一 百 二 十 八 五 度 七 十 八 益 一 百 四 度 四 十
益 八 十 一 七 度 益 六 十 五 五 度 四 十
益 三 十 三 七 度 八 十 七 益 二 十 三 六 度
損 三 十 三 八 度 二 十 ( 二 ) 〔 一 八 〕 損 二 十 三 六 度 二 十 八
損 八 十 一 七 度 八 十 七 損 六 十 五 六 度
損 一 百 二 十 八 七 度 損 一 百 五 度 四 十
損 一 百 六 十 八 五 度 七 十 八 損 一 百 二 十 八 四 度 四 十
十 一 損 一 百 九 十 七 四 度 一 十 損 一 百 四 十 九 三 度 一 十 二
十 二 損 二 百 一 十 三 二 度 一 十 三 損 一 百 六 十 三 一 度 六 十 三

    金 星

周 率 , 三 百 五 萬 三 千 八 百 四 , 秒 六 十 三 太 。
曆 率 , 一 百 九 十 一 萬 二 百 四 十 , 秒 七 十 六 半 。
曆 度 法 , 五 千 二 百 三 十 。
周 日 , 五 百 八 十 三 日 九 十 分 一 十 四 秒 。
合 日 , 二 百 九 十 一 日 九 十 五 分 七 秒 。
曆 度 , 三 百 六 十 五 度 二 十 四 分 六 十 八 秒 。
曆 中 , 一 百 八 十 二 度 六 十 二 分 三 十 四 秒 。
曆 策 , 一 十 五 度 二 十 一 分 八 十 六 秒 。
伏 見 , 一 十 度 半 。
段目 段日 平度 限度 初行率
合伏 三十九日二十五 四十九度七十五 四十七度七十六 一百二十七
夕順疾 四十七日七十五 六十度一十六

五十

五十七度七十六 一百二十六
夕次疾 四十七日七十五 五十九度三十九 五十七度 一百二十五
夕中疾 四十七日七十五 五十七度 五十四度七十二 一百二十三
夕末疾 三十九日二十五 四十二度二十九 四十度六十 一百一十五
夕順遲 二十九日二十五 二十四度七十二 二十三度七十(二)〔三〕 〔一九〕 一百
夕末遲 一十八日二十五 六度九十三

五十

六度六十六 六十九
夕留 七日      
夕退 九日七十

三度七十九

九十三

一度六十九

 
夕退伏 六日 四度五十 二度 六十八
合退伏 六日 四度五十 二度 八十二
晨退 九日七十

三度七十九

九十三

一度六十九

六十八
晨留 七日      
晨末遲 一十八日二十五 六度九十三

五十

六度六十六  
晨順遲 二十九日二十五 二十四度七十二 二十三度七十三 六十九
晨末疾 三十九日二十五 四十二度二十九 四十度六十 一百
晨中疾 四十七日七十五 五十七度 五十四度七十二 一百一十五
晨次疾 四十七日七十五 五十九度三十九 五十七度 一百二十三
晨順疾 四十七日七十五 六十度一十六

五十

五十七度七十六 一百二十五
晨伏 三十九日二十五 四十九度七十(六)〔五〕 四十七度七十(五)〔六〕 〔二0〕 一百二十六
策數 損益率 盈積度 損益率 縮積度
益五十二 益五十二
益四十八 空度五十二 益四十八 空度五十二
益四十(八)〔一半〕〔二一〕 一度 益四十一半 一度
益三十二半 一度四十一半 益三十二半 一度四十一半
益二十一 一度七十四 益二十一 一度七十四
益七 一度九十五 益七 一度九十五
損七 二度 損七 二度
損二十一 一度九十五 損二十一 一度九十五
損三十二半 一度七十四 損三十二半 一度七十四
損四十一半 一度四十一半 損四十一半 一度四十一半
十一 損四十八 一度 損四十八 一度
十二 損五十二 空度五十二 損五十二 空度五十二

    水 星

周 率 , 六 十 萬 六 千 三 十 一 , 秒 七 十 七 半 。
曆 率 , 一 百 九 十 一 萬 二 百 四 十 二 , 秒 一 十 三 半 。
曆 度 法 , 五 千 二 百 三 十 。
周 日 , 一 百 一 十 五 日 八 十 七 分 六 十 秒 。
合 日 , 五 十 七 日 九 十 三 分 八 十 秒 。
曆 度 , 三 百 六 十 五 度 二 十 四 分 七 十 秒 。
曆 中 , 一 百 八 十 二 度 六 十 二 分 三 十 五 秒 。
曆 策 , 一 十 五 度 二 十 一 分 八 十 五 秒 。
晨 伏 夕 見 , 一 十 四 度 。
夕 伏 晨 見 , 一 十 九 度 。
段 目 段 日 平 度 限 度 初 行 率
合 伏 一 十 五 日 二 十 九 度 二 十 四 度 三 十 六 二 百 五
夕 順 疾 一 十 五 日 二 十 三 度 七 十 五 一 十 九 度 九 十 五 一 百 八 十 一
夕 順 遲 一 十 五 日 一 十 三 度 二 十 五 一 十 一 度 一 十 三 一 百 三 十 五
夕 留 二 日      
夕 退 伏 一 十 日 九 十 三

八 十

八 度

二 十

二 度 四 十 九

八 十

 
合 退 伏 一 十 日 九 十 三

八 十

八 度

二 十

二 度 四 十 九

八 十

一 百 八
晨 留 二 日      
晨 順 遲 一 十 五 日 一 十 三 度 二 十 五 一 十 一 度 一 十 三  
晨 順 疾 一 十 五 日 二 十 三 度 七 十 五 一 十 九 度 九 十 五 一 百 三 十 五
晨 伏 一 十 五 日 二 十 九 度 二 十 四 度 三 十 六 一 百 八 十 一
策 數 損 益 率 盈 積 度 損 益 率 縮 積 度
益 五 十 七 益 五 十 七
益 五 十 三 空 度 五 十 七 益 五 十 三 空 度 五 十 七
益 四 十 五 一 度 一 十 益 四 十 五 一 度 一 十
益 三 十 五 一 度 五 十 五 益 三 十 五 一 度 五 十 五
益 二 十 二 一 度 九 十 益 二 十 二 一 度 九 十
益 八 二 度 一 十 二 益 八 二 度 一 十 二
損 八 二 度 二 十 損 八 二 度 二 十
損 二 十 二 二 度 一 十 二 損 二 十 二 二 度 一 十 二
損 三 十 五 一 度 九 十 損 三 十 五 一 度 九 十
損 四 十 五 一 度 五 十 五 損 四 十 五 一 度 五 十 五
十 一 損 五 十 三 一 度 一 十 損 五 十 三 一 度 一 十
十 二 損 五 十 七 空 度 五 十 七 損 五 十 七 空 度 五 十 七

        求 五 星 天 正 冬 至 後 平 合 及 諸 段 中 積 中 星

    置 通 積 分 , 先 以 里 差 加 減 之 。 各 以 其 星 周 率 去 之 , 不 盡 , 為 前 合 分 ; 覆 減 周 率 , 餘 為 後 合 分 ; 如 日 法 而 一 , 不 滿 , 退 除 為 分 秒 , 即 得 其 星 天 正 冬 至 後 平 合 中 積 中 星 。 命 為 日 , 日 中 積 ; 命 為 度 , 日 中 星 。 以 段 日 累 加 中 積 , 即 為 諸 段 中 積 ; 以 平 度 累 加 中 星 , 經 退 則 減 之 , 即 為 〔 諸 〕 段 中 星 。 〔 二 二 〕

        求 五 星 平 合 及 諸 段 入 曆

    置 通 積 分 , 各 加 其 星 後 合 分 , 以 曆 率 去 之 , 不 盡 , 各 以 其 曆 度 法 除 為 度 , 不 滿 , 退 除 為 分 秒 , 即 為 其 星 平 合 入 曆 度 及 分 秒 ; 以 諸 段 限 度 累 加 之 , 即 得 諸 段 入 曆 度 及 分 秒 。

        求 五 星 平 合 及 諸 段 盈 縮 定 差

    各 置 其 星 段 入 曆 度 及 分 秒 , 如 在 曆 中 以 下 , 為 盈 ; 以 上 , ( 為 ) 減 去 曆 中 , 〔 二 三 〕 餘 為 縮 。 以 其 星 曆 策 除 之 , 為 策 數 ; 不 盡 , 為 入 策 度 及 分 。 命 〔 策 〕 數 算 外 , 〔 二 四 〕 以 其 策 損 益 率 乘 之 , 如 曆 策 而 一 , 為 分 , 以 損 益 其 下 盈 縮 積 度 , 即 為 其 星 段 〔 盈 〕 縮 定 差 。 〔 二 五 〕

        求 五 星 平 合 及 諸 段 定 積

    各 置 其 星 段 中 積 , 以 其 段 盈 縮 定 差 盈 加 縮 減 之 , 即 得 其 段 定 積 日 及 分 ; 加 天 正 冬 至 大 餘 及 約 分 , 滿 紀 法 , 去 之 , 不 滿 , 命 壬 戌 算 外 , 即 得 日 辰 也 。

        求 五 星 平 合 及 諸 段 所 在 月 日

    各 置 其 〔 段 〕 定 積 , 〔 二 六 〕 以 加 天 正 閏 日 及 約 分 , 以 朔 策 及 約 分 除 之 , 為 月 數 ; 不 盡 , 為 入 月 以 來 日 數 及 分 。 其 月 數 , 命 天 正 十 一 月 算 外 , 即 得 其 段 入 月 中 朔 日 數 及 分 ; 乃 以 日 辰 相 距 , 為 所 在 定 朔 月 日 。

        求 五 星 平 合 及 諸 段 加 時 定 星

    各 置 中 星 , 以 盈 縮 定 差 盈 加 縮 減 , 金 星 倍 之 , 水 星 三 之 , 然 後 加 減 。 即 為 五 星 諸 段 定 星 ; 以 加 天 正 冬 至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 依 宿 次 命 之 , 即 其 ( 日 ) 〔 星 〕 其 段 加 時 所 在 宿 度 及 分 秒 。 〔 二 七 〕

        求 五 星 諸 段 初 日 晨 前 夜 半 定 星

    各 以 其 段 初 行 率 , 乘 其 段 定 積 日 下 加 時 分 , 百 約 之 , 乃 順 減 ( 即 ) 〔 退 〕 加 其 日 加 時 定 星 , 〔 二 八 〕 即 其 段 初 日 晨 前 夜 半 定 星 所 在 宿 度 及 分 秒 。

        求 諸 段 日 率 度 率

    各 以 其 段 日 辰 , 距 後 段 日 辰 為 日 率 。 以 其 段 夜 半 宿 次 , 與 後 段 夜 半 宿 次 相 減 , 餘 為 度 率 。

        求 諸 段 平 行 分

    各 置 其 段 度 率 及 分 秒 , 以 其 段 日 率 除 之 , 即 得 其 段 平 行 度 及 分 秒 。

        求 諸 段 總 差 及 日 差

    本 段 前 後 平 行 分 相 減 , 為 其 段 汎 差 ; 假 令 求 木 星 次 疾 汎 差 , 乃 以 順 疾 順 遲 平 行 分 相 減 , 餘 為 次 疾 汎 差 , 他 皆 倣 此 。 倍 而 退 位 , 為 增 減 差 ; 加 減 其 〔 段 〕 平 行 分 , 〔 二 九 〕 為 初 末 日 行 分 ; 前 多 後 少 者 , 加 為 初 , 減 為 末 ; 前 少 後 多 者 , 減 為 初 , 加 為 末 。 倍 增 減 差 , 為 總 差 ; 以 日 率 減 一 除 之 , 為 日 差 。

        求 前 後 伏 遲 退 段 增 減 差

    前 伏 者 , 置 後 段 初 日 行 分 , 加 其 日 差 之 半 , 為 末 日 行 分 ; 後 伏 者 , 置 前 段 末 日 行 分 , 加 其 日 差 之 半 , 為 初 日 行 分 ; 以 減 伏 段 平 行 分 , 餘 為 增 減 差 。 前 遲 者 , 置 前 段 末 日 行 分 , 倍 其 日 差 減 之 , 為 初 日 行 分 ; 後 遲 者 , 置 後 段 初 日 行 分 , 倍 其 日 差 減 之 , 為 末 日 行 分 ; 以 遲 段 平 行 分 減 之 , 餘 為 增 減 差 。 前 後 近 留 遲 段 。 木 火 土 三 星 , 退 行 者 , 六 因 平 行 分 , 退 一 位 , 為 增 減 差 。 金 星 , 前 後 伏 退 者 , 三 因 平 行 分 , 半 而 退 位 , 為 增 減 差 。 前 退 者 , 置 後 段 初 日 之 行 分 , 以 其 日 差 減 之 , 為 末 日 行 分 。 後 退 者 , 置 前 段 末 日 之 行 分 , 以 其 日 差 減 之 , 為 初 日 行 分 ; 以 本 段 平 行 分 減 之 , 餘 為 增 減 差 。 水 星 , 〔 半 〕 平 行 分 為 增 減 差 〔 三 0 〕 , 皆 以 增 減 差 加 減 平 行 分 , 為 初 末 日 行 分 。 前 多 後 少 , 加 初 減 末 ; 前 少 後 多 , 減 初 加 末 。 又 倍 增 減 差 為 總 差 , 以 日 率 減 一 , 除 之 , 為 日 差 。

        求 每 日 晨 前 夜 半 星 行 宿 次

    各 置 其 段 初 日 行 分 , 以 日 差 累 損 益 之 , 後 少 則 損 之 , 後 多 則 益 之 。 為 每 日 行 度 及 分 秒 ; 乃 順 加 退 減 之 , 滿 宿 次 去 之 , 即 得 每 日 晨 前 夜 半 星 行 宿 次 。 視 前 段 末 日 後 段 初 日 行 分 相 較 之 數 , 不 過 一 二 日 差 為 妙 ; 或 多 日 差 數 倍 , 或 顛 倒 不 倫 , 當 類 同 前 後 增 減 差 稍 損 益 之 , 使 其 有 倫 , 然 後 用 之 。 或 前 後 平 行 分 俱 多 俱 少 , 則 平 注 之 ; 或 總 差 之 秒 不 盈 一 分 , 亦 平 注 之 ; 若 有 不 倫 而 平 注 得 倫 者 , 亦 平 注 之 。

        求 五 星 平 合 及 見 伏 入 氣

    置 定 積 , 以 氣 策 及 約 分 除 之 , 為 氣 數 ; 不 滿 , 為 入 氣 日 及 分 秒 ; 命 天 正 冬 至 算 外 , 即 得 所 求 平 合 及 見 伏 入 氣 日 及 分 秒 。

        求 五 星 平 合 及 見 伏 行 差

    各 以 其 段 初 日 星 行 分 與 太 陽 行 分 相 減 , 餘 為 行 差 。 若 金 在 退 行 、 水 在 退 合 者 , 相 併 為 行 差 。 如 水 星 夕 伏 晨 見 者 , 直 以 太 陽 行 分 為 行 差 。

        求 五 星 定 合 及 見 伏 汎 積

    木 火 土 三 星 , 各 以 平 合 晨 疾 夕 伏 定 積 , 為 定 合 定 見 定 伏 汎 積 。 金 水 二 星 , 置 其 段 盈 縮 定 差 , 水 星 倍 之 。 各 以 行 差 除 之 , 為 日 , 不 滿 , 退 除 為 分 秒 ; 若 在 平 合 夕 見 晨 伏 者 , 盈 減 縮 加 ; 如 在 退 合 夕 伏 晨 見 , 盈 加 縮 減 ; 皆 以 加 減 定 積 為 定 合 定 見 定 伏 汎 積 。

        求 五 星 定 合 定 積 定 星

    木 火 土 三 星 , 各 以 平 合 行 差 除 其 日 太 陽 盈 縮 差 , 為 距 合 差 日 ; 以 太 陽 盈 縮 差 減 之 , 為 距 合 差 度 ; 日 在 盈 ( 縮 ) 〔 曆 〕 , 以 差 日 差 度 減 之 ; 〔 三 一 〕 在 縮 曆 , 加 之 ; 加 減 其 星 定 合 汎 積 , 為 定 合 定 積 定 星 。 金 水 二 星 , 順 合 退 合 , 各 以 平 合 退 合 行 差 , 除 其 日 太 陽 盈 縮 差 , 為 距 合 差 日 ; 順 加 退 減 太 陽 盈 縮 差 , 為 距 合 差 度 ; 順 在 盈 曆 , 以 差 日 差 度 加 之 ; 在 縮 曆 , 減 之 ; 退 在 盈 曆 , 以 差 日 減 之 , 差 度 加 之 ; 在 縮 曆 , 以 差 日 加 之 , 差 度 減 之 ; 皆 以 加 減 其 定 星 定 合 再 定 合 汎 積 , 為 定 合 再 定 合 定 積 定 星 ; 以 冬 〔 至 〕 大 餘 及 約 分 加 定 積 , 〔 三 二 〕 滿 紀 法 , 去 之 , 命 得 定 合 日 辰 ; 以 冬 至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加 定 星 , 滿 宿 次 , 去 之 , 即 得 定 合 所 在 宿 次 。 其 順 退 所 在 盈 縮 , 即 太 陽 盈 縮 。

        求 木 火 土 三 星 定 見 伏 定 日

    各 置 其 星 定 見 伏 汎 積 , 晨 加 夕 減 象 限 日 及 分 秒 ; 半 中 限 為 象 限 。 如 中 限 以 下 , 自 相 乘 ; 以 上 , 覆 減 歲 周 日 及 分 秒 , 餘 亦 自 相 乘 , 滿 七 十 五 而 一 , 所 得 , 以 其 星 伏 見 度 乘 之 , 一 十 五 除 之 , 為 差 。 其 差 , 如 其 段 行 差 而 一 , 為 日 , 不 滿 , 退 除 為 分 秒 ; 見 加 伏 減 汎 積 , 為 定 積 ; 加 命 如 前 , 即 得 日 辰 。

        求 金 水 二 星 定 見 伏 定 日

    各 以 伏 見 日 行 差 , 除 其 日 太 陽 盈 縮 差 , 為 日 。 若 晨 伏 夕 見 , 日 在 盈 曆 , 加 之 ; 在 縮 曆 , 減 之 ; 如 夕 伏 晨 見 , 日 在 盈 曆 , 減 之 , 在 縮 曆 , 加 之 ; 加 減 其 星 汎 積 , 為 常 積 。 視 常 積 , 如 中 限 以 下 , 為 冬 至 後 ; 以 上 , 去 之 , 餘 為 夏 至 後 。 其 二 至 後 , 如 象 限 以 下 , 自 相 乘 ; 以 上 , 覆 減 中 限 , 餘 亦 自 相 乘 ; 各 如 法 而 一 〔 為 分 〕 , 〔 三 三 〕 冬 至 後 晨 , 夏 至 後 夕 , 以 一 十 八 為 法 ; 冬 至 後 夕 , 夏 至 後 晨 , 以 七 十 五 為 法 。 以 伏 見 度 乘 之 , 一 十 五 除 之 , 為 差 。 其 差 , 滿 行 差 而 一 , 為 日 , 不 滿 , 退 除 為 分 秒 ; 加 減 常 積 , 為 定 積 ; 冬 至 後 , 晨 見 夕 伏 , 加 之 ; 夕 見 晨 伏 , 減 之 。 夏 至 後 , 晨 見 夕 伏 , 減 之 ; 夕 見 晨 伏 , 加 之 。 加 命 如 前 , 即 得 定 見 伏 日 辰 。

    其 水 星 , 夕 疾 在 大 暑 氣 初 日 至 立 冬 氣 九 日 三 十 五 分 以 下 者 , 不 見 ; 晨 留 在 大 寒 氣 初 日 至 立 夏 氣 九 日 三 十 五 分 以 下 者 , 不 見 。 春 不 晨 見 , 秋 不 夕 見 者 , 亦 舊 曆 有 之 。

校 勘 記

〔 一 〕   月 〔 食 〕 限   據 上 下 文 及 金 大 明 曆 補 。

〔 二 〕   餘 皆 〔 加 〕 四 千 一 百 二 十   據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三 〕   即 為 月 行 入 ( 定 交 ) 〔 交 定 〕 積 度   據 上 下 文 及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改 正 。

〔 四 〕   列 交 象 〔 度 〕 於 下   據 上 文 及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五 〕   為 卯 ( 酉 ) 〔 前 〕 分   北 監 本 與 上 下 文 及 金 大 明 曆 合 , 從 改 。

〔 六 〕   置 〔 定 〕 朔 望 食 甚 大 小 餘   據 金 大 明 曆 補 。

〔 七 〕   與 中 朔 〔 望 〕 大 小 餘 相 減 之   據 上 下 文 及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八 〕   以 所 入 氣 〔 日 〕 損 益 率 盈 縮 之 損 益 乘 之   據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九 〕   皆 〔 自 〕 相 乘   據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一 0 〕 依 其 加 減 〔 去 〕 交 前 後 分 為 去 交 前 後 定 分   據 上 下 文 與 金 大 明 曆 補 。

〔 一 一 〕 為 大 分 〔 不 盡 〕 退 〔 除 〕 為 秒   據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一 二 〕 ( 四 ) 〔 五 〕 度 一 十 四   此 係 盈 積 度 數 , 乃 該 策 前 各 策 盈 損 益 率 累 加 減 益 加 損 減 之 積 。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以 下 算 法 同 。

〔 一 三 〕 七 十 ( 二 ) 〔 一 〕   按 本 曆 五 星 段 目 表 伏 、 順 各 段 數 字 係 襲 用 宋 紀 元 曆 各 數 , 惟 初 行 率 秒 數 七 十 以 上 進 位 , 以 下 捨 除 。 但 實 際 運 算 時 , 仍 用 紀 元 曆 原 數 。 順 行 之 時 以 本 段 初 行 率 加 下 段 初 行 率 , 半 之 , 乘 段 日 , 得 平 度 。 如 晨 順 疾 初 行 率 在 紀 元 曆 為 七 十 一 分 三 十 六 秒 , 下 段 晨 次 疾 初 行 率 為 七 十 分 二 十 四 秒 , 相 加 , 半 之 , 乘 六 十 三 日 , 得 平 度 四 十 四 度 六 十 分 。 故 晨 順 疾 之 初 行 率 捨 去 秒 數 , 當 為 七 十 一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以 下 算 法 同 。

〔 一 四 〕 一 十 〔 一 〕 度 六 十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補 。

〔 一 五 〕 一 十 九 度 〔 六 十 〕   此 係 縮 積 度 數 , 乃 該 策 前 各 策 縮 損 益 率 累 加 減 益 加 損 減 之 積 。 殿 本 與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及 驗 算 合 , 從 補 。 以 下 算 法 同 。

〔 一 六 〕 一 十 〔 一 〕 度 六 十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補 。

〔 一 七 〕 ( 四 ) 〔 二 〕 度 四 十 八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一 八 〕 八 度 二 十 ( 二 )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刪 。

〔 一 九 〕 二 十 三 度 七 十 ( 二 ) 〔 三 〕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二 0 〕 四 十 九 度 七 十 ( 六 ) 〔 五 〕 四 十 七 度 七 十 ( 五 ) 〔 六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二 一 〕 益 四 十 ( 八 ) 〔 一 半 〕   殿 本 與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及 驗 算 合 , 從 改 。

〔 二 二 〕 即 為 〔 諸 〕 段 中 星   據 本 段 標 題 與 金 大 明 曆 補 。

〔 二 三 〕 以 上 ( 為 ) 減 去 曆 中   據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刪 。

〔 二 四 〕 命 〔 策 〕 數 算 外   據 上 文 與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二 五 〕 即 為 其 星 段 〔 盈 〕 縮 定 差   殿 本 與 本 段 標 題 及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合 , 從 補 。

〔 二 六 〕 各 置 其 〔 段 〕 定 積   據 上 下 文 及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二 七 〕 即 其 ( 日 ) 〔 星 〕 其 段 加 時 所 在 宿 度 及 分 秒   據 本 段 標 題 、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及 本 書 卷 五 五 授 時 曆 經 改 。

〔 二 八 〕 乃 順 減 ( 即 ) 〔 退 〕 加 其 日 加 時 定 星   殿 本 與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及 授 時 曆 經 合 , 從 改 。

〔 二 九 〕 加 減 其 〔 段 〕 平 行 分   據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及 授 時 曆 經 補 。

〔 三 0 〕 〔 半 〕 平 行 分 為 增 減 差   據 金 大 明 曆 及 授 時 曆 經 補 。

〔 三 一 〕 日 在 盈 ( 縮 ) 〔 曆 〕 以 差 日 差 度 減 之   據 金 大 明 曆 及 授 時 曆 經 改 。

〔 三 二 〕 以 冬 〔 至 〕 大 餘 及 約 分 加 定 積   殿 本 與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及 授 時 曆 經 合 , 從 補 。

〔 三 三 〕 各 如 法 而 一 〔 為 分 〕   據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及 授 時 曆 經 補 。


元 史 卷 五 十 八

    志 第 十

      地 理 一

    自 封 建 變 為 郡 縣 , 有 天 下 者 , 漢 、 隋 、 唐 、 宋 為 盛 , 然 幅 員 之 廣 , 咸 不 逮 元 。 漢 梗 於 北 狄 , 隋 不 能 服 東 夷 , 唐 患 在 西 戎 , 宋 患 常 在 西 北 。 若 元 , 則 起 朔 漠 , 併 西 域 , 平 西 夏 , 滅 女 真 , 臣 高 麗 , 定 南 詔 , 遂 下 江 南 , 而 天 下 為 一 。 故 其 地 北 踰 陰 山 , 西 極 流 沙 , 東 盡 遼 左 , 南 越 海 表 。 蓋 漢 東 西 九 千 三 百 二 里 , 南 北 一 萬 三 千 三 百 六 十 八 里 , 唐 東 西 九 千 五 百 一 十 一 里 , 南 北 一 萬 六 千 九 百 一 十 八 里 , 元 東 南 所 至 不 下 漢 、 唐 , 而 西 北 則 過 之 , 有 難 以 里 數 限 者 矣 。

    初 , 太 宗 六 年 甲 午 , 滅 金 , 得 中 原 州 郡 。 七 年 乙 未 , 下 詔 籍 民 , 自 燕 京 、 順 天 等 三 十 六 路 , 戶 八 十 七 萬 三 千 七 百 八 十 一 , 口 四 百 七 十 五 萬 四 千 九 百 七 十 五 。 憲 宗 二 年 壬 子 , 又 籍 之 , 增 戶 二 十 餘 萬 。 世 祖 至 元 七 年 , 又 籍 之 , 又 增 三 十 餘 萬 。 十 三 年 , 平 宋 , 全 有 版 圖 。 二 十 七 年 , 又 籍 之 , 得 戶 一 千 一 百 八 十 四 萬 八 百 有 奇 。 於 是 南 北 之 戶 總 書 于 策 者 , 一 千 三 百 一 十 九 萬 六 千 二 百 有 六 , 口 五 千 八 百 八 十 三 萬 四 千 七 百 一 十 有 一 , 而 山 澤 溪 洞 之 民 不 與 焉 。 立 中 書 省 一 , 行 中 書 省 十 有 一 : 曰 嶺 北 , 曰 遼 陽 , 曰 河 南 , 曰 陝 西 , 曰 四 川 , 曰 甘 肅 , 曰 雲 南 , 曰 江 浙 , 曰 江 西 , 曰 湖 廣 , 曰 征 東 , 分 鎮 藩 服 , 路 一 百 八 十 五 , 府 三 十 三 , 州 三 百 五 十 九 , 軍 四 , 安 撫 司 十 五 , 縣 一 千 一 百 二 十 七 。 文 宗 至 順 元 年 , 戶 部 錢 糧 戶 數 一 千 三 百 四 十 萬 六 百 九 十 九 , 視 前 又 增 二 十 萬 有 奇 , 漢 、 唐 極 盛 之 際 , 有 不 及 焉 。 蓋 嶺 北 、 遼 陽 與 甘 肅 、 四 川 、 雲 南 、 湖 廣 之 邊 , 唐 所 謂 羈 縻 之 州 , 往 往 在 是 , 今 皆 賦 役 之 , 比 於 內 地 ; 而 高 麗 守 東 藩 , 執 臣 禮 惟 謹 , 亦 古 所 未 見 。 地 大 民 眾 , 後 世 狃 於 治 安 , 而 不 知 詰 戎 兵 、 慎 封 守 , 積 習 委 靡 , 一 旦 有 變 , 而 天 下 遂 至 於 不 可 為 。 嗚 呼 ! 盛 極 而 衰 , 固 其 理 也 。

    唐 以 前 以 郡 領 縣 而 已 , 元 則 有 路 、 府 、 州 、 縣 四 等 。 大 率 以 路 領 州 、 領 縣 , 而 腹 裏 或 有 以 路 領 府 、 府 領 州 、 州 領 縣 者 , 其 府 與 州 又 有 不 隸 路 而 直 隸 省 者 , 具 載 于 篇 ; 而 其 沿 革 則 泝 唐 而 止 焉 。 作 地 理 志 。 凡 路 , 低 於 省 一 字 。 府 與 州 直 隸 省 者 , 亦 低 於 省 一 字 。 其 有 宣 慰 司 、 廉 訪 司 , 亦 止 低 於 省 一 字 。 〔 一 〕 各 路 錄 事 司 與 路 所 親 領 之 縣 與 府 、 州 之 隸 路 者 , 低 於 路 一 字 。 府 與 州 所 領 之 縣 , 低 於 府 與 州 一 字 。 府 領 州 、 州 又 領 縣 者 , 又 低 於 縣 一 字 。 路 所 親 領 之 縣 若 府 若 州 , 曰 領 縣 若 干 、 府 若 干 、 州 若 干 ; 府 與 州 所 領 之 縣 , 則 曰 若 干 縣 , 所 以 別 之 也 。

    中 書 省 統 山 東 西 、 河 北 之 地 , 謂 之 腹 裏 , 為 路 二 十 九 , 州 八 , 屬 府 三 , 屬 州 九 十 一 , 屬 縣 三 百 四 十 六 。 各 路 立 站 , 總 計 一 百 九 十 八 處 。

大 都 路 , 唐 幽 州 范 陽 郡 。 遼 改 燕 京 。 金 遷 都 , 為 大 興 府 。 元 太 祖 十 年 , 克 燕 , 初 為 燕 京 路 , 總 管 大 興 府 。 太 宗 七 年 , 置 版 籍 。 世 祖 至 元 元 年 , 中 書 省 臣 言 : 「 開 平 府 闕 庭 所 在 , 加 號 上 都 , 燕 京 分 立 省 部 , 亦 乞 正 名 。 」 遂 改 中 都 , 其 大 興 府 仍 舊 。 四 年 , 始 於 中 都 之 東 北 置 今 城 而 遷 都 焉 。 京 城 右 擁 太 行 , 左 挹 滄 海 , 枕 居 庸 , 奠 朔 方 。 城 方 六 十 里 , 十 一 門 : 正 南 曰 麗 正 , 南 之 右 曰 順 承 , 南 之 左 曰 文 明 , 北 之 東 曰 安 貞 , 北 之 西 曰 健 德 , 正 東 曰 崇 仁 , 東 之 右 曰 齊 化 , 東 之 左 曰 光 熙 , 正 西 曰 和 義 , 西 之 右 曰 肅 清 , 西 之 左 曰 平 則 。 海 子 在 皇 城 之 北 、 萬 壽 山 之 陰 , 舊 名 積 水 潭 , 聚 西 北 諸 泉 之 水 , 流 入 都 城 而 匯 於 此 , 汪 洋 如 海 , 都 人 因 名 焉 。 恣 民 漁 採 無 禁 , 擬 周 之 靈 沼 云 。 九 年 , 改 大 都 。 十 九 年 , 置 留 守 司 。 二 十 一 年 , 置 大 都 路 總 管 府 。 戶 一 十 四 萬 七 千 五 百 九 十 , 口 四 十 萬 一 千 三 百 五 十 。 用 至 元 七 年 抄 籍 數 。 領 院 二 、 縣 六 、 州 十 。 州 領 十 六 縣 。

  右 警 巡 院 。

  左 警 巡 院 。 初 設 警 巡 院 三 , 至 元 四 年 , 省 其 一 , 止 設 左 右 二 院 〔 二 〕 , 分 領 坊 市 民 事 。

        縣 六

  大 興 , 赤 。 宛 平 , 赤 。 與 大 興 分 治 郭 下 。 金 水 河 源 出 玉 泉 山 , 流 入 皇 城 , 故 名 金 水 。 良 鄉 , 下 。 永 清 , 下 。 寶 坻 , 下 。 至 元 十 六 年 , 於 縣 立 屯 田 所 。 收 子 粒 赴 太 倉 及 醴 源 倉 輸 納 。 昌 平 。 下 。

          州 十

  涿 州 , 下 。 唐 范 陽 縣 , 復 改 涿 州 。 宋 因 之 。 元 太 宗 八 年 , 為 涿 州 路 。 中 統 四 年 , 復 為 涿 州 。 領 二 縣 :

    范 陽 , 下 。 倚 郭 。 房 山 。 下 。 金 奉 先 縣 , 至 元 二 十 七 年 , 改 今 名 。

  霸 州 , 下 。 唐 隸 幽 州 。 周 始 置 霸 州 。 宋 升 永 清 郡 。 金 置 信 安 軍 。 元 仍 為 霸 州 。 領 四 縣 :

    益 津 , 下 。 倚 郭 。 中 統 四 年 省 , 至 元 二 年 置 。 文 安 , 下 。 大 城 , 下 。 保 定 。 下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益 津 , 四 年 置 。

  通 州 , 下 。 唐 為 潞 縣 。 金 改 通 州 , 取 漕 運 通 濟 之 義 , 有 豐 備 、 通 濟 、 太 倉 以 供 京 師 。 領 二 縣 :

    潞 縣 , 倚 郭 。 三 河 。 下 。

  薊 州 , 下 。 唐 置 , 後 改 漁 陽 郡 , 仍 改 薊 州 。 宋 為 廣 川 郡 。 金 為 中 都 。 〔 三 〕 元 太 祖 十 年 , 定 其 地 , 仍 為 薊 州 。 領 五 縣 :

    漁 陽 , 下 。 倚 郭 。 豐 閏 , 下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玉 田 , 四 年 , 以 路 當 衝 要 復 置 。 二 十 二 年 , 立 豐 閏 署 , 領 屯 田 八 百 三 十 七 戶 。 玉 田 , 下 。 遵 化 , 下 。 平 谷 。 下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漁 陽 , 十 三 年 復 置 。

  漷 州 , 下 。 遼 、 金 為 漷 陰 縣 。 元 初 為 大 興 府 屬 邑 , 至 元 十 三 年 , 升 漷 州 , 割 大 興 府 之 武 清 、 香 河 二 邑 來 屬 。 領 二 縣 :

    香 河 , 下 。 武 清 。

  順 州 , 下 。 唐 初 改 燕 州 , 復 為 歸 德 郡 , 復 為 順 州 , 復 為 歸 順 州 。 遼 為 歸 化 軍 。 宋 為 順 興 軍 。 金 仍 為 順 州 , 置 溫 陽 縣 。 元 廢 縣 存 州 。

  檀 州 , 下 。 唐 改 密 雲 郡 , 又 復 為 檀 州 。 遼 為 武 威 軍 。 宋 為 鎮 遠 軍 。 金 仍 為 檀 州 。 元 因 之 。

  東 安 州 , 下 。 唐 以 前 為 安 次 縣 。 遼 、 金 因 之 。 元 初 隸 大 興 府 。 太 宗 七 年 , 隸 霸 州 。 中 統 四 年 , 升 為 東 安 州 , 隸 大 都 路 。

  固 安 州 , 下 。 唐 仍 隋 舊 為 固 安 縣 , 隸 幽 州 。 宋 隸 涿 水 郡 。 金 隸 涿 州 。 元 憲 宗 九 年 , 隸 霸 州 , 又 改 隸 大 興 府 。 中 統 四 年 , 升 固 安 州 。

  龍 慶 州 , 唐 為 媯 川 縣 。 金 為 縉 山 縣 。 元 至 元 三 年 , 省 入 懷 來 縣 , 五 年 復 置 , 本 屬 上 都 路 宣 德 府 奉 聖 州 。 二 十 二 年 , 仁 宗 生 於 此 。 延 祐 三 年 , 割 縉 山 、 懷 來 來 隸 大 都 , 升 縉 山 為 龍 慶 州 。 領 一 縣 :

    懷 來 。 下 。

上 都 路 , 唐 為 奚 、 契 丹 地 。 金 平 契 丹 , 置 ( 恒 ) 〔 桓 〕 州 。 〔 四 〕 元 初 為 札 剌 兒 部 、 兀 魯 郡 王 營 幕 地 。 憲 宗 五 年 , 命 世 祖 居 其 地 , 為 巨 鎮 。 明 年 , 世 祖 命 劉 秉 忠 相 宅 於 桓 州 東 、 灤 水 北 之 龍 岡 。 中 統 元 年 , 為 開 平 府 。 五 年 , 以 闕 庭 所 在 , 加 號 上 都 , 歲 一 幸 焉 。 至 元 二 年 , 置 留 守 司 。 五 年 , 升 上 都 路 總 管 府 。 十 八 年 , 升 上 都 留 守 司 , 兼 行 本 路 總 管 府 事 。 戶 四 萬 一 千 六 十 二 , 口 一 十 一 萬 八 千 一 百 九 十 一 。 領 院 一 、 縣 一 、 府 一 、 州 四 。 州 領 三 縣 。 府 領 三 縣 、 二 州 , 州 領 六 縣 。

  警 巡 院 。

        縣 一

  開 平 。 上 。

        府 一

  順 寧 府 , 唐 為 武 州 。 遼 為 德 州 。 〔 五 〕 金 為 宣 德 州 。 元 初 為 宣 寧 府 。 太 宗 七 年 , 改 山 〔 西 〕 東 路 總 管 府 。 〔 六 〕 中 統 四 年 , 改 宣 德 府 , 隸 上 都 路 。 仍 至 元 三 年 , 以 地 震 改 順 寧 府 。 領 三 縣 、 二 州 。

          三 縣

    宣 德 , 下 。 倚 郭 。 至 元 二 年 , 省 本 府 之 錄 事 司 并 龍 門 縣 並 入 焉 。 二 十 八 年 , 又 割 龍 門 去 屬 雲 州 。 宣 平 , 下 。 順 聖 。 下 。 本 隸 弘 州 , 今 來 屬 。

          二 州

    保 安 州 , 下 。 唐 新 州 。 遼 改 奉 聖 州 。 金 為 ( 興 德 ) 〔 德 興 〕 府 。 〔 七 〕 元 初 因 之 。 舊 領 永 興 、 縉 山 、 懷 來 、 礬 山 四 縣 。 至 元 二 年 , 省 礬 山 入 永 興 。 三 年 , 省 縉 山 入 懷 來 , 仍 改 為 奉 聖 州 , 隸 宣 德 府 。 五 年 , 復 置 縉 山 。 延 祐 三 年 , 以 縉 山 、 懷 來 隸 大 都 。 仍 至 元 三 年 , 以 地 震 改 保 安 州 。 領 一 縣 :

      永 興 。 下 。 倚 郭 。

    蔚 州 , 下 。 唐 改 為 安 邊 郡 , 又 改 為 興 唐 縣 , 〔 八 〕 又 仍 為 蔚 州 。 遼 為 忠 順 軍 。 金 仍 為 蔚 州 。 元 至 元 二 年 , 省 州 為 靈 仙 縣 , 隸 弘 州 。 其 年 , 復 改 為 蔚 州 , 隸 宣 德 府 。 領 五 縣 :

      靈 仙 , 下 。 靈 丘 , 下 。 飛 孤 , 下 。 定 安 , 下 。 廣 靈 。 下 。

        州 四

  興 州 , 下 。 唐 為 奚 地 。 金 初 為 興 化 ( 郡 ) 〔 軍 〕 , 〔 九 〕 隸 北 京 , 後 為 興 州 。 元 中 統 三 年 , 屬 上 都 路 。 領 二 縣 :

    興 安 , 下 。 至 元 二 年 置 。 宜 興 。 中 。 至 元 二 年 置 。

  松 州 , 下 。 本 松 林 南 境 , 遼 置 松 山 州 。 金 為 松 山 縣 , 隸 北 京 〔 路 〕 大 定 府 ( 路 ) 。 〔 一 0 〕 元 中 統 三 年 , 升 為 松 州 , 仍 存 縣 。 至 元 二 年 , 省 縣 入 州 。

  桓 州 , 下 。 本 上 谷 郡 地 , 金 置 桓 州 。 元 初 廢 , 至 元 二 年 復 置 。

  雲 州 , 下 。 古 望 雲 川 地 , 契 丹 置 望 雲 縣 。 金 因 之 。 元 中 統 四 年 , 升 縣 為 雲 州 , 治 望 雲 縣 。 至 元 二 年 , 州 存 縣 廢 。 二 十 八 年 , 復 升 宣 德 之 龍 門 鎮 為 望 雲 縣 , 隸 雲 州 。 領 一 縣 :

      望 雲 。

興 和 路 , 上 。 唐 屬 新 州 。 金 置 柔 遠 鎮 , 後 升 為 縣 , 又 升 撫 州 , 屬 西 京 。 元 中 統 三 年 , 以 郡 為 內 輔 , 升 隆 興 路 總 管 府 , 建 行 宮 。 〔 一 一 〕 戶 八 千 九 百 七 十 三 , 口 三 萬 九 千 四 百 九 十 五 。 領 縣 四 、 州 一 。

          縣 四

  高 原 , 下 。 倚 郭 。 中 統 二 年 隸 宣 德 府 , 三 年 來 屬 。 懷 安 , 下 。 元 初 隸 宣 德 府 , 中 統 三 年 來 屬 。 天 成 , 下 。 元 初 隸 宣 德 府 , 中 統 三 年 來 屬 。 ( 咸 ) 〔 威 〕 寧 。 〔 一 二 〕 下 。 元 初 隸 宣 德 府 , 中 統 三 年 來 屬 。

        州 一

  寶 昌 州 , 下 。 金 置 昌 州 。 元 初 隸 宣 德 府 , 中 統 三 年 隸 本 路 , 置 鹽 使 司 。 延 祐 六 年 , 改 寶 昌 州 。

永 平 路 , 下 。 唐 平 州 。 遼 為 盧 龍 軍 。 金 為 興 平 軍 。 元 太 祖 十 年 , 改 興 平 府 。 中 統 元 年 , 升 平 灤 路 , 置 總 管 府 , 設 錄 事 司 。 大 德 四 年 , 以 水 患 改 永 平 路 。 〔 一 三 〕 戶 一 萬 三 千 五 百 一 十 九 , 口 三 萬 五 千 三 百 。 領 司 一 、 縣 四 、 州 一 。 州 領 二 縣 。

  錄 事 司 。

        縣 四

  盧 龍 , 下 。 倚 郭 。 遷 安 , 下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盧 龍 縣 , 後 復 置 。 撫 寧 , 下 。 至 元 二 年 , 與 海 山 俱 省 入 昌 黎 。 三 年 復 置 。 四 年 , 又 與 海 山 俱 入 昌 黎 。 七 年 復 置 , 仍 省 昌 黎 、 海 山 入 焉 。 十 二 年 , 復 置 昌 黎 , 以 屬 灤 州 , 今 昌 黎 屬 本 縣 。 〔 一 四 〕 昌 黎 。 下 。 至 元 十 二 年 復 置 , 仍 併 海 山 入 焉 。 詳 見 撫 寧 縣 。

        州 一

  灤 州 , 下 。 在 盧 龍 塞 南 , 金 領 義 豐 、 馬 城 、 石 城 、 樂 亭 四 縣 。 元 至 元 二 年 , 省 義 豐 入 州 。 三 年 復 置 , 先 以 石 城 省 入 樂 亭 , 其 年 改 入 義 豐 。 四 年 , 馬 城 亦 省 。 領 二 縣 :

    義 豐 , 下 。 倚 郭 。 至 元 二 年 省 入 州 , 三 年 復 置 。 樂 亭 。 下 。 元 初 嘗 於 縣 置 漠 州 , 尋 廢 , 復 為 樂 亭 縣 , 隸 灤 州 。

德 寧 路 , 下 。 領 縣 一 : 德 寧 。 下 。

淨 州 路 , 下 。 領 縣 一 : 天 山 。 下 。

泰 寧 路 , 下 。 領 縣 一 : 泰 寧 。 下 。

集 寧 路 , 下 。 領 縣 一 : 集 寧 。 下 。

應 昌 路 , 下 。 領 縣 一 : 應 昌 。 下 。

全 寧 路 , 下 。 領 縣 一 : 全 寧 。 下 。

寧 昌 路 , 下 。 領 縣 一 : 寧 昌 。 下 。

砂 井 總 管 府 , 領 縣 一 : 砂 井 。

  以 上 七 路 、 一 府 、 八 縣 皆 闕 。

保 定 路 , 上 。 本 清 苑 縣 , 唐 隸 鄚 州 。 宋 升 保 州 。 金 改 順 天 軍 。 元 太 宗 十 ( 一 ) 〔 三 〕 年 , 升 順 天 路 , 〔 一 五 〕 置 總 管 府 。 至 元 十 二 年 , 改 保 定 路 , 設 錄 事 司 。 戶 七 萬 五 千 一 百 八 十 二 , 口 一 十 三 萬 九 百 四 十 。 領 司 一 、 縣 八 、 州 七 。 州 領 十 一 縣 。

  錄 事 司 。

        縣 八

  清 苑 , 中 。 附 郭 。 滿 城 , 中 。 唐 縣 , 下 。 金 隸 定 州 , 後 來 屬 。 慶 都 , 下 。 元 初 隸 真 定 府 , 太 宗 十 一 年 來 屬 。 行 唐 , 下 。 曲 陽 , 中 。 古 恒 州 地 , 唐 為 曲 陽 縣 。 宋 屬 中 山 府 。 金 因 之 。 元 初 改 恒 州 , 立 元 帥 府 , 割 阜 平 、 靈 壽 、 行 唐 、 慶 都 、 唐 縣 以 隸 之 。 逮 移 鎮 歸 德 , 還 隸 中 山 府 , 復 為 曲 陽 縣 , 後 隸 保 定 , 北 嶽 恒 山 在 焉 。 新 安 , 下 。 金 置 新 安 州 渥 城 縣 。 元 至 元 二 年 , 州 縣 俱 廢 , 改 為 新 安 鎮 , 入 歸 信 縣 。 四 年 , 割 入 容 城 。 九 年 , 置 新 安 縣 來 屬 。 博 野 。 下 。 至 元 三 十 一 年 立 。

        州 七

  易 州 , 中 。 唐 改 上 谷 郡 , 又 復 為 易 州 。 元 太 宗 十 一 年 , 割 隸 順 天 府 。 至 元 十 年 , 隸 大 都 路 。 二 十 三 年 , 還 隸 保 定 。 領 三 縣 :

    易 縣 , 中 。 倚 郭 。 元 初 存 州 廢 縣 , 至 元 三 年 復 置 。 淶 水 , 下 。 定 興 。 下 。 金 隸 涿 州 , 今 來 屬 。

  祁 州 , 中 。 唐 為 義 豐 縣 , 屬 定 州 。 宋 改 為 蒲 陰 縣 。 金 於 縣 置 祁 州 , 屬 真 定 路 。 元 至 元 三 年 , 立 附 郭 蒲 陰 縣 及 以 束 鹿 、 深 澤 二 縣 來 屬 , 隸 保 定 。 領 三 縣 :

    蒲 陰 , 中 。 倚 郭 。 深 澤 , 下 。 至 元 二 年 , 併 入 束 鹿 縣 , 三 年 又 來 屬 。 束 鹿 。 中 。

  雄 州 , 下 。 唐 歸 義 縣 。 五 代 為 瓦 橋 關 , 周 世 宗 克 三 關 , 於 關 置 雄 州 。 宋 為 易 陽 郡 。 金 為 永 定 軍 。 元 太 宗 十 一 年 , 割 雄 州 三 縣 屬 順 天 路 。 至 元 十 年 , 改 屬 大 都 路 。 十 二 年 改 ( 屬 ) 順 天 路 為 保 定 路 , 〔 一 六 〕 二 十 三 年 , 復 以 雄 州 隸 之 。 領 三 縣 :

    歸 信 , 下 。 容 城 , 下 。 金 隸 安 肅 州 , 今 來 屬 。 新 城 。 太 宗 二 年 , 改 新 泰 州 。 七 年 , 復 為 縣 , 隸 大 都 路 。 十 一 年 , 隸 順 天 路 。 至 元 二 年 , 隸 雄 州 。 十 年 , 隸 大 都 。 二 十 三 年 復 來 屬 。

  安 州 , 下 。 唐 為 唐 興 縣 , 隸 鄚 州 。 宋 升 順 安 軍 。 金 改 安 州 , 治 渥 城 縣 。 元 初 移 治 葛 城 。 至 元 二 年 , 廢 為 鎮 , 入 高 陽 縣 , 後 復 改 安 州 , 隸 保 定 。 領 二 縣 :

    葛 城 , 下 。 倚 郭 。 高 陽 。 下 。

  遂 州 , 下 。 唐 為 遂 城 縣 , 屬 易 州 。 宋 改 廣 信 軍 。 金 廢 為 遂 城 縣 , 隸 保 州 。 元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安 肅 州 為 鎮 , 後 復 置 州 而 縣 廢 , 隸 保 定 。

  安 肅 州 , 下 。 本 易 州 宥 戎 鎮 地 , 宋 創 立 靜 戎 軍 , 又 改 安 肅 軍 。 金 為 安 肅 州 。 元 隸 保 定 。

  完 州 , 下 。 唐 為 北 平 縣 , 隸 定 州 。 宋 升 北 平 軍 。 金 更 為 永 平 縣 , 又 改 完 州 。 元 至 元 二 年 , 改 永 平 縣 , 後 復 為 完 州 。

燕 南 河 北 道 肅 政 廉 訪 司 。

真 定 路 , 〔 一 七 〕 唐 恒 山 郡 , 又 改 鎮 州 。 宋 為 真 定 府 。 元 初 置 總 管 府 , 領 中 山 府 , 趙 、 邢 、 洺 、 磁 、 滑 、 相 、 濬 、 衛 、 祁 、 威 、 完 十 一 州 。 後 割 磁 、 威 隸 廣 平 , 濬 、 滑 隸 大 名 , 祁 、 完 隸 保 定 , 又 以 邢 入 順 德 , 洺 入 廣 平 , 相 入 彰 德 , 衛 入 衛 輝 ; 又 以 冀 、 深 、 晉 、 蠡 四 州 來 屬 。 戶 一 十 三 萬 四 千 九 百 八 十 六 , 口 二 十 四 萬 六 百 七 十 。 領 司 一 、 縣 九 、 府 一 、 州 五 。 府 領 三 縣 , 州 領 十 八 縣 。

  錄 事 司 。

        縣 九

  真 定 , 中 。 倚 郭 。 卧 城 , 中 。 太 宗 六 年 , 為 永 安 州 , 無 極 、 寧 晉 、 新 樂 、 平 棘 四 縣 隸 焉 。 七 年 , 廢 州 為 卧 城 縣 , 屬 真 定 。 欒 城 , 下 。 元 氏 , 中 。 獲 鹿 , 中 。 太 宗 在 潛 邸 改 西 寧 州 , 既 即 位 七 年 , 復 為 獲 鹿 縣 , 隸 真 定 。 平 山 , 下 。 靈 壽 , 下 。 阜 平 , 下 。 涉 縣 。 元 初 為 崇 州 , 隸 真 定 路 , 後 廢 州 復 置 涉 縣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磁 州 , 後 復 來 屬 。

        府 一

  中 山 府 , 唐 定 州 。 宋 為 中 山 郡 。 金 為 中 山 府 。 元 初 因 之 。 舊 領 祁 、 完 二 州 。 太 宗 十 一 年 , 割 二 州 隸 順 天 府 , 後 為 散 府 , 隸 真 定 。 領 三 縣 :

    安 喜 , 中 。 新 樂 , 下 。 無 極 。 中 。

          州 五

  趙 州 , 中 。 唐 趙 州 。 宋 為 慶 源 軍 。 〔 一 八 〕 金 改 沃 州 。 元 仍 為 趙 州 。 舊 領 平 棘 、 臨 城 、 欒 城 、 元 氏 、 高 邑 、 贊 皇 、 寧 晉 、 隆 平 、 柏 鄉 九 縣 。 太 祖 十 五 年 , 割 欒 城 、 元 氏 隸 真 定 。 領 七 縣 :

    平 棘 , 中 。 寧 晉 , 下 。 隆 平 , 下 。 臨 城 , 中 。 柏 鄉 , 下 。 高 邑 , 下 。 贊 皇 。 下 。 至 元 二 年 , 併 入 高 邑 。 七 年 復 置 。

  冀 州 , 上 。 唐 改 魏 州 , 後 仍 為 冀 州 。 宋 升 安 武 軍 。 元 仍 為 冀 州 。 領 五 縣 :

    信 都 , 中 。 至 元 初 與 冀 州 錄 事 司 俱 省 入 冀 州 , 後 復 置 。 三 年 , 省 錄 事 司 入 焉 , 為 冀 州 治 所 。 南 宮 , 上 。 棗 彊 ,
    中 。 武 邑 , 中 。 新 河 。 中 。 太 宗 四 年 置 。

  深 州 , 下 。 唐 改 饒 陽 郡 , 後 仍 為 深 州 。 元 初 隸 河 間 , 置 帥 府 。 太 宗 十 年 , 隸 真 定 路 , 領 饒 陽 、 安 平 、 武 彊 、 束 鹿 、 靜 安 五 縣 。 後 割 安 平 、 饒 陽 、 武 彊 隸 晉 州 , 束 鹿 隸 祁 州 , 以 冀 州 之 衡 水 來 屬 。 領 二 縣 :

    靜 安 , 中 。 衡 水 。 下 。

  晉 州 , 〔 一 九 〕 唐 、 宋 皆 為 鼓 城 縣 。 元 太 祖 十 年 , 改 晉 州 。 太 宗 十 年 , 立 鼓 城 等 處 軍 民 萬 戶 ( 所 ) 〔 府 〕 。 〔 二 0 〕 中 統 二 年 , 復 為 晉 州 。 領 四 縣 :

    鼓 城 , 中 。 倚 郭 。 饒 陽 , 中 。 安 平 , 下 。 太 祖 十 九 年 , 為 南 平 州 , 於 此 行 千 戶 總 管 府 事 , 領 饒 陽 一 縣 。 太 宗 七 年 , 復 改 為 縣 , 隸 深 州 。 憲 宗 在 潛 , 隸 鼓 城 等 處 軍 民 萬 戶 府 。 中 統 二 年 , 改 立 晉 州 , 仍 為 安 平 縣 隸 焉 。 武 彊 。 下 。 元 初 創 立 東 武 州 , 領 武 邑 、 靜 安 。 太 宗 六 年 , 廢 州 復 為 縣 , 改 隸 深 州 。 十 一 年 , 割 屬 祁 州 。 憲 宗 在 潛 , 隸 鼓 城 等 處 軍 民 萬 戶 府 。 中 統 二 年 , 置 晉 州 , 縣 隸 焉 。

  蠡 州 , 下 。 唐 始 置 。 宋 改 永 寧 軍 。 金 仍 為 蠡 州 。 元 初 隸 真 定 , 領 司 候 司 、 博 野 縣 。 至 元 三 年 , 省 司 候 司 、 博 野 縣 入 蠡 州 。 十 七 年 , 直 隸 省 部 。 二 十 一 年 , 仍 屬 真 定 。

順 德 路 , 下 。 唐 邢 州 。 宋 為 信 德 府 。 金 改 邢 州 。 元 初 置 元 帥 府 , 後 改 安 撫 司 。 憲 宗 分 洺 水 民 戶 之 半 於 武 道 鎮 , 置 司 總 管 。 五 年 , 以 武 道 鎮 置 廣 宗 縣 , 併 以 來 屬 。 中 統 三 年 , 升 順 德 府 。 至 元 元 年 , 以 洺 州 、 磁 州 來 屬 。 二 年 , 洺 、 磁 自 為 一 路 , 以 順 德 為 順 德 路 總 管 府 。 戶 三 萬 五 百 一 , 口 一 十 二 萬 四 千 四 百 六 十 五 。 領 司 一 、 縣 九 。

  錄 事 司 。

        縣 九

  邢 臺 , 中 。 倚 郭 。 鉅 鹿 , 中 。 內 丘 , 中 。 至 元 二 年 , 併 唐 山 縣 入 焉 , 後 復 置 唐 山 , 與 內 丘 並 。 平 鄉 , 中 。 廣 宗 , 中 。 憲 宗 五 年 置 。 中 統 三 年 以 後 屬 順 德 府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平 鄉 縣 , 後 復 置 , 隸 順 德 路 。 沙 河 , 下 。 至 元 二 年 , 省 南 和 縣 入 焉 。 後 復 置 南 和 , 與 沙 河 並 。 南 和 , 下 。 唐 山 , 下 。 任 縣 。 下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邢 臺 縣 , 後 復 置 。

廣 平 路 , 下 。 唐 洺 州 , 又 為 廣 平 郡 。 元 太 宗 八 年 , 置 邢 洺 路 總 管 府 , 以 邢 、 磁 、 威 隸 之 。 憲 宗 二 年 , 為 洺 磁 路 , 止 領 磁 、 威 二 州 。 至 元 十 五 年 , 升 廣 平 路 總 管 府 。 戶 四 萬 一 千 四 百 四 十 六 , 口 六 萬 九 千 八 十 二 。 領 司 一 、 縣 五 、 州 二 。 州 領 六 縣 。

  錄 事 司 。

        縣 五

  永 年 , 中 。 倚 郭 。 曲 周 , 中 。 肥 鄉 , 中 。 雞 澤 , 下 。 元 初 併 入 永 年 , 後 復 置 。 廣 平 。 下 。

        州 ( 一 ) 〔 二 〕 〔 二 一 〕

  磁 州 , 中 。 唐 磁 州 。 宋 為 滏 陽 郡 。 金 以 隸 彰 德 。 元 太 祖 十 年 , 升 為 滏 源 軍 節 度 , 隸 真 定 路 。 太 宗 八 年 , 隸 邢 洺 路 。 憲 宗 二 年 , 改 邢 洺 路 為 洺 磁 路 。 至 元 二 年 , 以 真 定 之 涉 縣 及 成 安 縣 併 入 滏 陽 , 武 安 縣 併 入 邯 鄲 , 止 以 滏 陽 、 邯 鄲 二 縣 及 錄 事 司 來 屬 。 後 復 置 涉 縣 歸 真 定 , 以 滏 陽 、 武 安 、 邯 鄲 、 成 安 、 錄 事 司 隸 焉 。 至 元 三 年 , 併 錄 事 司 入 滏 陽 縣 。 至 元 十 五 年 , 改 洺 磁 路 為 廣 平 路 總 管 府 , 磁 州 仍 隸 焉 。 領 四 縣 :

    滏 陽 , 中 。 倚 郭 。 武 安 , 中 。 邯 鄲 , 下 。 成 安 。 下 。

  威 州 , 中 。 舊 無 此 州 , 金 始 置 。 元 太 宗 六 年 , 割 隸 邢 洺 路 , 以 洺 水 縣 來 屬 。 憲 宗 二 年 , 隸 洺 磁 路 , 徙 州 治 於 洺 水 。 領 二 縣 :

    洺 水 , 中 。 倚 郭 。 太 宗 八 年 , 隸 洺 州 。 定 宗 二 年 , 改 隸 威 州 。 憲 宗 二 年 , 徙 威 州 治 此 。 井 陘 。 下 。 威 州 本 治 此 , 憲 宗 二 年 , 移 州 治 於 洺 水 縣 , 井 陘 為 屬 縣 。

彰 德 路 , 下 。 唐 相 州 , 又 改 鄴 郡 。 石 晉 升 彰 德 軍 。 金 升 彰 德 府 。 元 太 宗 四 年 , 立 彰 德 總 帥 府 , 領 衛 、 輝 二 州 。 憲 宗 二 年 , 割 出 衛 、 輝 , 以 彰 德 為 散 府 , 屬 真 定 路 。 至 元 二 年 , 復 立 彰 德 總 管 府 , 領 懷 、 孟 、 衛 、 輝 四 州 , 及 本 府 安 陽 、 臨 漳 、 湯 陰 、 輔 岩 、 林 慮 五 縣 。 四 年 , 又 割 出 懷 、 孟 、 衛 、 輝 , 仍 立 總 管 , 以 林 慮 升 為 林 州 , 復 立 輔 岩 縣 隸 之 。 六 年 , 併 輔 岩 入 安 陽 。 戶 三 萬 五 千 二 百 四 十 六 , 口 八 萬 八 千 二 百 六 。 領 司 一 、 縣 三 、 州 一 。

  錄 事 司 。

    縣 三

  安 陽 , 上 。 至 元 六 年 , 併 輔 岩 入 焉 。 湯 陰 , 中 。 臨 漳 。 中 。

        州 一

  林 州 , 下 。 本 林 慮 縣 , 金 升 為 州 。 元 太 宗 七 年 , 行 縣 事 。 憲 宗 二 年 , 復 為 州 。 至 元 二 年 , 復 為 縣 , 又 併 輔 岩 入 焉 。 未 幾 復 為 州 , 割 輔 岩 入 安 陽 , 仍 以 州 隸 彰 德 路 。

大 名 路 , ( 中 ) 〔 上 〕 。 〔 二 二 〕 唐 魏 州 。 五 代 南 漢 改 大 名 府 。 〔 二 三 〕 金 改 安 武 軍 。 〔 二 四 〕 元 因 舊 名 , 為 大 名 府 路 總 管 府 。 戶 六 萬 八 千 六 百 三 十 九 , 口 一 十 六 萬 三 百 六 十 九 。 領 司 一 、 縣 五 、 州 三 。 州 領 六 縣 。

  錄 事 司 。

        縣 五

  元 城 , 中 。 倚 郭 。 至 元 二 年 , 併 入 大 名 縣 , 後 復 置 。 大 名 , 中 。 倚 郭 。 太 宗 六 年 , 立 縣 治 。 憲 宗 二 年 , 遷 縣 事 於 府 城 內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元 城 來 屬 , 尋 析 大 名 、 元 城 為 二 縣 。 九 年 , 還 縣 治 於 故 所 。 南 樂 , 中 。 魏 縣 , 中 。 清 河 。 本 恩 州 地 , 太 宗 七 年 , 籍 為 清 河 縣 , 隸 大 名 路 。

        州 三

  開 州 , 上 。 唐 澶 州 。 宋 升 開 德 府 。 金 為 開 州 。 元 割 開 封 之 長 垣 、 曹 州 之 東 明 來 屬 。 領 四 縣 :

    濮 陽 , 上 。 倚 郭 。 東 明 , 中 。 太 宗 七 年 , 割 隸 大 名 路 。 至 元 二 年 來 屬 。 長 垣 , 中 。 初 隸 大 名 路 , 至 元 二 年 始 隸 開 州 。 清 豐 。 中 。

  滑 州 , 中 。 唐 改 靈 昌 郡 。 宋 改 武 成 軍 。 元 仍 為 滑 州 。 領 二 縣 :

    白 馬 , 上 。 為 州 治 所 。 內 黃 。

  濬 州 , 下 。 唐 置 黎 州 , 後 廢 。 石 晉 置 濬 州 。 宋 為 通 利 軍 , 又 改 平 川 軍 。 金 復 為 濬 州 。 元 初 隸 真 定 。 至 元 二 年 , 隸 大 名 。

懷 慶 路 , 下 。 唐 懷 州 , 復 改 河 內 郡 , 又 仍 為 懷 州 。 宋 升 為 防 禦 。 金 改 南 懷 州 , 又 改 沁 南 軍 。 元 初 復 為 懷 州 。 太 宗 四 年 , 行 懷 孟 州 事 。 憲 宗 六 年 , 世 祖 在 潛 邸 , 以 懷 孟 二 州 為 湯 沐 邑 。 〔 二 五 〕 七 年 , 改 懷 孟 路 總 管 府 。 至 元 元 年 , 以 懷 孟 路 隸 彰 德 路 。 〔 二 六 〕 二 年 , 復 以 懷 孟 自 為 一 路 。 延 祐 六 年 , 以 仁 宗 潛 邸 改 懷 慶 路 。 戶 三 萬 四 千 九 百 九 十 三 , 口 一 十 七 萬 九 百 二 十 六 。 領 司 一 、 縣 三 、 州 一 。 州 領 三 縣 。

  錄 事 司 。

        縣 三

  河 內 , 中 。 修 武 , 中 。 武 陟 。 中 。

        州 一

  孟 州 , 下 。 唐 置 河 陽 軍 , 又 升 孟 州 。 〔 二 七 〕 宋 隸 河 北 道 。 〔 二 八 〕 金 大 定 中 , 為 河 水 所 害 , 北 去 故 城 十 五 里 , 築 今 城 , 徙 治 焉 。 故 城 謂 之 下 孟 州 , 新 城 謂 之 上 孟 州 。 元 初 治 下 孟 州 。 憲 宗 八 年 , 復 立 上 孟 州 , 河 陽 、 濟 源 、 王 屋 、 溫 四 縣 隸 焉 。 設 司 候 司 。 至 元 三 年 , 省 王 屋 入 濟 源 , 併 司 候 司 入 河 陽 。 領 三 縣 :

    河 陽 , 下 。 濟 源 , 下 。 太 宗 六 年 , 改 濟 源 為 原 州 。 七 年 , 州 廢 , 復 為 縣 。 至 元 三 年 , 省 王 屋 縣 入 焉 。 溫 縣 。

衛 輝 路 , 下 。 唐 義 州 , 又 為 衛 州 , 又 為 汲 郡 。 金 改 河 平 軍 。 元 中 統 元 年 , 升 衛 輝 路 總 管 府 , 設 錄 事 司 。 戶 二 萬 二 千 一 百 一 十 九 , 口 一 十 二 萬 七 千 二 百 四 十 七 。 領 司 一 、 縣 四 、 州 二 。

  錄 事 司 。

        縣 四

  汲 縣 , 下 。 倚 郭 。 新 鄉 , 中 。 獲 嘉 , 下 。 胙 城 。 下 。 舊 以 胙 城 為 倚 郭 。 憲 宗 元 年 , 還 州 治 于 汲 , 以 胙 城 為 屬 邑 。

        州 二

  輝 州 , 下 。 唐 以 共 城 縣 置 共 州 。 宋 隸 衛 州 。 金 改 為 河 平 縣 , 又 改 蘇 門 縣 , 又 升 蘇 門 縣 為 輝 州 , 置 山 陽 縣 屬 焉 。 至 元 三 年 , 省 蘇 門 縣 , 廢 山 陽 為 鎮 , 入 本 州 。 淇 州 , 下 。 唐 、 宋 、 金 並 為 衛 縣 之 域 , 曰 鹿 臺 鄉 。 元 憲 宗 五 年 , 以 大 名 、 彰 德 、 衛 輝 籍 餘 之 民 , 立 為 淇 州 , 因 又 置 縣 曰 臨 淇 , 為 倚 郭 。 中 統 元 年 , 隸 大 名 路 宣 撫 司 。 至 元 三 年 , 立 衛 輝 路 , 以 州 隸 之 , 而 臨 淇 縣 省 。

河 間 路 , 上 。 唐 瀛 州 。 宋 河 間 府 。 元 至 元 二 年 , 置 河 間 路 總 管 府 。 戶 七 萬 九 千 二 百 六 十 六 , 口 一 十 六 萬 八 千 五 百 三 十 六 。 領 司 一 、 縣 六 、 州 六 。 州 領 十 七 縣 。

  錄 事 司 。

          縣 六

  河 間 , 中 。 倚 郭 。 肅 寧 , 下 。 至 元 二 年 , 廢 為 鎮 , 入 河 間 縣 , 後 復 舊 。 齊 東 , 下 。 憲 宗 三 年 , 隸 濟 南 路 。 至 元 二 年 , 還 屬 河 間 路 。 寧 津 , 下 。 憲 宗 二 年 , 屬 濟 南 路 。 至 元 二 年 , 隸 河 間 。 臨 邑 , 下 。 本 屬 濟 南 府 , 太 宗 七 年 , 割 屬 河 間 。 憲 宗 三 年 , 還 屬 濟 南 。 至 元 二 年 , 復 屬 河 間 。 青 城 。 下 。 本 青 平 鎮 , 太 宗 七 年 , 析 臨 邑 、 寧 津 地 置 縣 , 隸 濟 南 。 中 統 置 青 城 縣 , 隸 陵 州 。 至 元 二 年 , 隸 河 間 。

          州 六

  滄 州 , 中 。 唐 改 景 城 郡 , 復 仍 為 滄 州 。 金 升 ( 臨 ) 〔 橫 〕 海 軍 。〔
二 九 〕 元 復 為 滄 州 。 領 五 縣 : 清 池 , 中 。 樂 陵 , 中 。 南 皮 , 下 。 無 棣 , 下 。 至 元 二 年 , 併 入 樂 陵 縣 , 以 縣 治 入 濟 南 之 棣 州 , 尋 復 置 。 鹽 山 。 下 。

  景 州 , 中 。 唐 觀 州 , 又 改 景 州 。 宋 改 永 靜 軍 。 金 仍 改 觀 州 。 元 因 之 。 至 元 二 年 , 復 為 景 州 。 領 五 縣 :

    蓨 縣 , 中 。 舊 屬 觀 州 , 元 初 升 元 州 , 後 復 為 蓨 縣 。 故 城 , 中 。 元 初 隸 河 間 路 。 至 元 二 年 , 併 為 故 城 鎮 , 屬 景 州 。 是 年 , 復 置 縣 還 來 屬 。 阜 城 , 下 。 東 光 , 下 。 吳 橋 。 中 。

  清 州 , 下 。 五 代 置 乾 寧 軍 。 宋 為 乾 寧 郡 , 大 觀 間 以 河 清 , 改 清 州 。 〔 三 0 〕 金 為 乾 寧 ( 郡 ) 〔 軍 〕 。 〔 三 一 〕 元 太 宗 二 年 , 改 清 寧 府 。 七 年 , 又 改 清 州 。 至 元 二 年 , 以 靖 海 、 興 濟 兩 縣 及 本 州 司 候 司 併 為 會 川 縣 , 後 復 置 清 州 。 領 三 縣 :

    會 川 , 中 。 靖 海 , 下 。 興 濟 。 下 。

  獻 州 , 下 。 本 樂 壽 縣 , 宋 隸 瀛 州 , 又 隸 河 間 府 。 金 改 為 壽 州 , 又 改 獻 州 。 元 至 元 二 年 , 以 州 併 入 樂 壽 , 直 隸 河 間 路 , 未 幾 復 舊 。 領 二 縣 :

    樂 壽 , 中 。 附 郭 。 交 河 。 中 。 至 元 二 年 , 入 樂 壽 , 未 幾 如 故 。

  莫 州 , 下 。 唐 置 鄚 州 , 尋 改 為 莫 。 舊 領 二 縣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河 間 , 未 幾 仍 領 二 縣 :

    莫 亭 , 下 。 倚 郭 。 至 元 二 年 , 與 任 丘 俱 省 入 河 間 縣 , 後 復 置 。 任 丘 。 下 。

  陵 州 , 下 。 本 將 陵 縣 , 宋 、 金 皆 隸 景 州 。 〔 三 二 〕 憲 宗 三 年 , 割 隸 河 間 府 。 是 年 升 陵 州 , 隸 濟 南 路 。 至 元 二 年 , 復 為 縣 。 三 年 , 復 為 州 , 仍 隸 河 間 路 。

東 平 路 , 下 。 唐 鄆 州 , 又 改 東 平 郡 , 又 號 天 平 軍 。 宋 改 東 平 府 , 隸 河 南 道 。 〔 三 三 〕 金 隸 山 東 〔 西 〕 路 。 〔 三 四 〕 元 太 祖 十 五 年 , 嚴 實 以 彰 德 、 大 名 、 磁 、 洺 、 恩 、 博 、 濬 滑 等 戶 三 十 萬 來 歸 , 以 實 行 臺 東 平 , 領 州 縣 五 十 四 。 實 沒 , 子 忠 濟 為 東 平 路 管 軍 萬 戶 總 管 , 行 總 管 府 事 , 州 縣 如 舊 。 至 元 五 年 , 以 東 平 為 散 府 。 九 年 , 改 下 路 總 管 府 。 戶 四 萬 四 千 七 百 三 十 一 , 口 五 萬 二 百 四 十 七 。 領 司 一 、 縣 六 。

  錄 事 司 。

        縣 六

  須 城 , 下 。 為 東 平 治 所 。 東 阿 , 中 。 陽 穀 , 中 。 汶 上 , 中 。 壽 張 , 下 。 平 陰 。 下 。 至 元 十 一 年 , 以 縣 之 辛 鎮 寨 、 孝 德 等 四 鄉 分 析 他 屬 。 明 年 , 改 寨 為 肥 城 , 作 中 縣 , 隸 濟 寧 路 , 以 平 陰 為 下 縣 , 仍 屬 東 平 。

東 昌 路 , 下 。 唐 博 州 。 宋 隸 河 北 東 路 。 金 隸 大 名 府 。 元 初 隸 東 平 路 。 至 元 四 年 , 析 為 博 州 路 總 管 府 。 十 三 年 , 改 東 昌 路 , 仍 置 總 管 府 。 戶 三 萬 三 千 一 百 二 , 口 一 十 二 萬 五 千 四 百 六 。 領 司 一 、 縣 六 。

  錄 事 司 。

        縣 六

  聊 城 , 中 。 倚 郭 。 堂 邑 , 中 。 莘 縣 , 中 。 宋 隸 大 名 府 , 元 割 以 來 屬 。 博 平 , 中 。 茌 平 , 中 。 丘 縣 。 下 。 本 為 鎮 , 隸 曲 周 。 至 元 二 年 , 併 入 堂 邑 。 二 十 六 年 , 山 東 宣 慰 司 言 : 「 丘 縣 併 入 堂 邑 , 差 稅 詞 訴 相 去 二 百 餘 里 , 往 復 非 便 。 平 恩 有 戶 二 千 七 百 , 升 縣 為 宜 。 」 遂 立 丘 縣 , 隸 東 昌 。

濟 寧 路 , 下 。 唐 麟 州 。 周 於 此 置 濟 州 。 元 太 宗 七 年 , 割 屬 東 平 府 。 至 元 六 年 , 以 濟 州 還 治 鉅 野 , 仍 析 鄆 城 之 四 鄉 來 屬 。 八 年 , 升 濟 寧 府 , 治 任 城 , 尋 還 治 鉅 野 。 十 二 年 , 復 立 濟 州 , 治 任 城 , 屬 濟 寧 府 。 十 五 年 , 遷 府 於 濟 州 , 卻 以 鉅 野 行 濟 州 事 。 其 年 又 以 府 治 歸 鉅 野 , 而 濟 州 仍 治 任 城 , 但 為 散 州 。 十 六 年 , 濟 寧 升 為 路 , 置 總 管 府 。 戶 一 萬 五 百 四 十 五 , 口 五 萬 九 千 八 百 一 十 八 。 領 司 一 、 縣 七 、 州 三 。 州 領 九 縣 。

  錄 事 司 。

        縣 七

  鉅 野 , 中 。 倚 郭 。 金 廢 , 屬 鄆 州 。 至 元 六 年 復 立 。 鄆 城 , 上 。 金 以 水 患 , 徙 置 盤 溝 村 。 元 至 元 八 年 , 復 來 屬 。 肥 城 , 〔 中 〕 。 〔 三 五 〕 宋 、 金 為 平 陰 縣 。 元 至 元 十 二 年 , 以 平 陰 辛 鎮 寨 東 北 十 五 里 舊 城 改 設 今 縣 。 金 鄉 , 下 。 初 隸 濟 州 , 至 元 二 年 來 屬 。 碭 山 , 金 為 水 蕩 沒 。 元 憲 宗 七 年 , 始 復 置 縣 治 , 隸 東 平 路 。 至 元 二 年 , 以 戶 口 稀 少 , 併 入 單 父 縣 。 三 年 復 置 , 屬 濟 州 。 八 年 , 屬 濟 寧 路 。 虞 城 , 下 。 金 圮 於 水 。 元 憲 宗 二 年 , 始 復 置 縣 , 隸 東 平 路 。 至 元 二 年 , 以 戶 口 稀 少 , 併 入 單 父 。 三 年 , 復 立 縣 , 屬 濟 州 。 八 年 , 隸 濟 寧 路 。 豐 縣 。 唐 屬 徐 州 。 元 憲 宗 二 年 , 屬 濟 州 。 至 元 二 年 , 以 沛 縣 併 入 豐 縣 。 三 年 , 復 立 沛 縣 。 八 年 , 以 豐 縣 直 隸 濟 寧 路 。

        州 三

  濟 州 , 下 。 唐 以 前 為 濟 北 郡 , 治 單 父 。 〔 三 六 〕 唐 初 為 濟 州 , 又 為 濟 陽 郡 , 仍 改 濟 州 。 周 瀕 濟 水 立 濟 州 。 宋 因 之 。 金 遷 州 治 任 城 , 以 河 水 湮 沒 故 也 。 元 至 元 二 年 , 以 戶 不 及 千 數 , 併 隸 任 城 。 六 年 , 遷 州 於 鉅 野 , 而 任 城 為 屬 邑 。 八 年 , 升 州 為 濟 寧 府 , 治 任 城 , 復 還 府 治 鉅 野 。 十 二 年 , 以 任 城 當 江 淮 水 陸 衝 要 , 復 立 濟 州 , 屬 濟 寧 ( 路 ) 〔 府 〕 , 〔 三 七 〕 而 任 城 廢 。 十 五 年 , 遷 府 於 濟 州 , 以 鉅 野 行 濟 州 事 。 其 年 復 於 鉅 野 立 府 , 仍 於 此 為 州 。 二 十 三 年 , 復 置 任 城 , 隸 州 。 領 三 縣 :

    任 城 , 倚 郭 。 魚 臺 , 太 宗 七 年 , 屬 濟 州 。 至 元 二 年 , 併 入 金 鄉 。 三 年 復 故 。 八 年 , 屬 濟 寧 府 。 十 三 年 來 屬 。 沛 縣 。 太 宗 七 年 , 移 滕 州 治 此 。 憲 宗 二 年 , 州 廢 , 復 為 縣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豐 縣 。 三 年 復 置 。 八 年 , 隸 濟 寧 府 。 十 三 年 來 屬 。

  兗 州 , 下 。 唐 初 為 兗 州 , 復 升 泰 寧 軍 。 宋 改 襲 慶 府 。 金 改 泰 定 軍 。 元 初 復 為 兗 州 , 屬 濟 州 。 憲 宗 二 年 , 分 隸 東 平 路 。 至 元 五 年 , 復 屬 濟 州 。 十 六 年 , 隸 濟 寧 路 總 管 府 。 二 十 三 年 , 立 尚 珍 署 , 領 屯 田 四 百 五 十 六 戶 , 收 子 粒 赴 濟 州 官 倉 輸 納 , 餘 糧 糶 賣 , 所 入 鈔 納 于 光 祿 寺 。 領 四 縣 :

    嵫 陽 , 曲 阜 , 泗 水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曲 阜 。 三 年 復 置 。 寧 陽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嵫 陽 。 大 德 元 年 復 置 。

  單 州 , 下 。 唐 置 輝 州 , 治 單 父 。 後 唐 改 為 單 州 。 宋 升 團 練 州 。 金 隸 歸 德 府 。 元 初 屬 濟 州 。 憲 宗 二 年 , 屬 東 平 府 。 至 元 五 年 , 復 屬 濟 州 。 十 六 年 , 隸 濟 寧 路 。 領 二 縣 :

    單 父 , 縣 在 郭 下 。 元 初 與 單 州 併 屬 濟 州 。 憲 宗 二 年 , 隸 東 平 府 。 至 元 二 年 , 復 立 單 父 縣 。 五 年 , 還 屬 濟 州 , 今 屬 單 州 。 嘉 祥 。 舊 屬 濟 州 。 憲 宗 二 年 , 割 隸 東 平 路 。 至 元 三 年 , 還 屬 濟 州 。 今 為 單 州 屬 縣 。

曹 州 , 上 。 唐 初 為 曹 州 , 後 改 濟 陰 郡 , 又 仍 為 曹 州 。 宋 改 興 仁 府 。 金 復 為 曹 州 。 元 初 隸 東 平 路 總 管 府 。 至 元 二 年 , 直 隸 省 部 。 戶 三 萬 七 千 一 百 五 十 三 , 口 一 十 九 萬 五 千 三 百 三 十 五 。 領 縣 五 :

  濟 陰 , 上 。 成 武 , 中 。 定 陶 , 中 。 禹 城 , 中 。 楚 丘 。 中 。

濮 州 , 上 。 唐 初 為 濮 州 , 後 改 濮 陽 郡 , 又 仍 為 濮 州 。 宋 升 防 禦 郡 。 金 為 刺 史 州 。 元 初 隸 東 平 路 , 後 割 大 名 之 館 陶 、 朝 城 , 恩 州 之 臨 清 , 開 州 之 觀 城 來 屬 。 至 元 五 年 , 析 隸 省 部 。 戶 一 萬 七 千 三 百 一 十 六 , 口 六 萬 四 千 二 百 九 十 三 。 領 縣 六 :

  鄄 城 , 上 。 朝 城 , 中 。 初 隸 東 平 府 , 至 元 五 年 來 屬 。 館 陶 , 中 。 初 屬 東 平 路 , 至 元 三 年 來 屬 。 臨 清 , 觀 城 , 下 。 金 屬 開 州 , 元 初 來 屬 。 范 縣 。 下 。 初 屬 東 平 府 路 , 至 元 二 年 來 屬 。

高 唐 州 , 中 。 唐 為 縣 , 屬 博 州 。 宋 、 金 因 之 。 元 初 隸 東 平 , 至 元 七 年 升 州 。 戶 一 萬 九 千 一 百 四 , 口 二 萬 三 千 一 百 二 十 一 。 領 縣 三 :

  高 唐 , 中 。 夏 津 , 中 。 初 隸 東 平 , 至 元 七 年 來 屬 。 武 城 。 中 。 初 隸 東 平 , 至 元 七 年 來 屬 。

泰 安 州 , 中 。 本 博 城 縣 , 唐 初 於 縣 置 東 泰 州 , 後 廢 州 , 改 為 乾 封 縣 , 屬 兗 州 。 宋 改 奉 符 縣 。 金 置 泰 安 州 。 元 初 屬 東 平 路 。 至 元 二 年 , 省 新 泰 縣 入 萊 蕪 縣 。 五 年 , 析 隸 省 部 。 三 十 一 年 , 復 立 新 泰 縣 。 東 嶽 泰 山 在 焉 。 戶 九 千 五 百 四 十 , 口 一 萬 七 百 九 十 五 。 領 縣 四 :

  奉 符 , 中 。 長 清 , 中 。 舊 屬 濟 南 府 , 元 初 來 屬 。 萊 蕪 , 下 。 新 泰 。 金 屬 泰 安 州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萊 蕪 , 三 十 一 年 復 立 。

德 州 , 唐 初 為 德 州 , 後 改 平 原 郡 , 又 仍 為 德 州 。 金 屬 山 東 西 路 。 元 初 隸 東 平 路 總 管 府 , 割 大 名 之 清 平 、 濟 南 之 齊 河 縣 來 屬 。 戶 二 萬 四 千 四 百 二 十 四 , 口 一 十 五 萬 六 千 九 百 五 十 二 。 領 縣 五 :

  安 德 , 下 。 平 原 , 下 。 齊 河 , 金 創 置 此 ( 州 ) 〔 縣 〕 , 〔 三 八 〕 隸 濟 南 府 , 至 元 二 年 來 屬 。 清 平 , 〔 三 九 〕 宋 、 金 隸 大 名 府 , 元 初 來 屬 。 德 平 。 〔 四 0 〕

恩 州 , 中 。 唐 貝 州 , 又 為 清 河 郡 。 宋 改 恩 州 。 金 隸 大 名 府 路 。 元 初 割 清 河 縣 隸 大 名 府 , 以 武 城 隸 高 唐 , 惟 存 歷 亭 一 縣 及 司 候 司 。 至 元 二 年 , 縣 及 司 俱 省 入 州 。 七 年 , 自 東 平 析 隸 省 部 。 戶 一 萬 五 百 四 十 五 , 口 三 萬 七 千 四 百 七 十 九 。

冠 州 , 〔 四 一 〕 本 冠 氏 縣 , 唐 因 隋 舊 , 置 毛 州 , 後 州 廢 , 縣 屬 魏 州 。 宋 、 金 並 屬 大 名 府 。 元 初 屬 東 平 路 。 至 元 六 年 , 升 冠 州 , 直 隸 省 。 戶 五 千 六 百 九 十 七 , 口 二 萬 三 千 四 十 。

山 東 東 西 道 宣 慰 司 。

益 都 路 , 唐 青 州 , 又 升 盧 龍 軍 。 〔 四 二 〕 宋 改 鎮 海 軍 。 金 為 益 都 路 總 管 府 。 〔 四 三 〕 戶 七 萬 七 千 一 百 六 十 四 , 口 二 十 一 萬 二 千 五 百 二 。 領 司 一 、 縣 六 、 州 八 。 州 領 十 五 縣 。

  錄 事 司 。

        縣 六

  益 都 , 中 。 倚 郭 。 至 元 二 年 , 以 行 淄 州 及 行 淄 川 縣 併 入 。 三 年 , 又 併 臨 淄 、 臨 朐 二 縣 入 焉 。 十 五 年 , 割 臨 淄 、 臨 朐 復 置 縣 , 並 屬 本 路 。 臨 淄 , 下 。 臨 朐 , 下 。 高 苑 , 下 。 舊 屬 淄 州 。 樂 安 , 下 。 壽 光 。 下 。

        州 八

  濰 州 , 下 。 唐 初 為 濰 州 , 後 廢 。 宋 為 北 海 軍 , 復 升 濰 州 。 金 屬 益 都 路 。 元 初 領 北 海 、 昌 邑 、 昌 樂 三 縣 及 司 候 司 。 憲 宗 三 年 , 省 司 候 司 入 北 海 。 至 元 三 年 , 省 昌 樂 縣 入 北 海 。 領 二 縣 :

    北 海 , 下 。 昌 邑 。 下 。

  膠 州 , 下 。 唐 初 為 膠 西 縣 。 宋 置 臨 海 軍 。 金 仍 改 為 膠 西 縣 , 屬 密 州 。 元 太 祖 於 縣 置 膠 州 。 領 三 縣 :

    膠 西 , 中 。 即 墨 , 下 。 宋 、 金 皆 隸 萊 州 , 元 太 祖 二 十 二 年 來 屬 。 高 密 。 下 。 宋 、 金 並 隸 密 州 。

  密 州 , 〔 四 四 〕 唐 初 改 為 高 密 郡 , 後 仍 為 密 州 。 宋 為 臨 海 軍 , 復 為 密 州 。 元 初 因 之 , 以 膠 西 、 高 密 屬 膠 州 。 憲 宗 三 年 , 省 司 候 司 入 諸 城 縣 , 隸 益 都 。 領 二 縣 :

    諸 城 , 州 治 所 。 安 丘 。 下 。

  莒 州 , 下 。 唐 廢 莒 州 , 以 莒 縣 隸 密 州 。 宋 沿 其 舊 。 金 復 為 莒 州 , 隸 益 都 府 。 元 初 因 之 。 領 四 縣 :

    莒 縣 , 下 。 州 治 所 。 憲 宗 三 年 , 省 司 候 司 入 焉 。 沂 水 , 下 。 有 沂 山 , 為 東 鎮 。 日 照 , 下 。 蒙 陰 。 下 。 元 初 , 因 舊 名 為 新 泰 縣 。 中 統 三 年 , 以 李 踌 亂 , 人 民 逃 散 , 省 入 沂 水 。 皇 慶 二 年 , 復 置 為 蒙 陰 縣 。

  沂 州 , 下 。 唐 初 改 為 琅 邪 郡 , 後 仍 為 沂 州 。 宋 屬 京 東 東 路 。 金 屬 山 東 東 路 。 元 屬 益 都 路 。 領 二 縣 :

    臨 沂 , 中 。 州 治 所 。 憲 宗 三 年 , 省 司 候 司 入 焉 。 費 縣 。 下 。

  滕 州 , 下 。 唐 為 滕 縣 , 屬 徐 州 。 宋 仍 舊 。 金 改 為 滕 州 , 屬 兗 州 。 元 隸 益 都 路 。 領 二 縣 :

    滕 縣 , 下 。 憲 宗 三 年 , 省 司 候 司 入 焉 。 鄒 縣 。 下 。

  嶧 州 , 下 。 唐 置 鄫 州 , 又 改 蘭 陵 縣 為 承 縣 , 後 州 廢 , 以 縣 屬 沂 州 。 宋 仍 舊 。 金 改 蘭 陵 縣 , 於 縣 置 嶧 州 。 元 初 以 嶧 州 隸 益 都 路 , 至 元 二 年 , 省 蘭 陵 入 本 州 。

  博 興 州 , 下 。 唐 博 昌 縣 。 後 唐 改 博 興 。 宋 屬 青 州 。 金 屬 益 都 府 。 元 初 升 為 州 。

山 東 東 西 道 肅 政 廉 訪 司 。

濟 南 路 , 上 。 唐 ( 濟 ) 〔 齊 〕 州 , 又 改 臨 淄 郡 , 又 改 濟 南 郡 , 又 為(
青 ) 〔 齊 〕 州 。 〔 四 五 〕 宋 為 濟 南 府 。 金 因 之 。 元 初 改 濟 南 路 總 管 府 , 舊 領 淄 、 陵 二 州 。 至 元 二 年 , 淄 州 割 入 淄 萊 路 , 陵 州 割 入 河 間 路 , 又 割 臨 邑 縣 隸 河 間 路 , 長 清 縣 入 泰 安 州 , 禹 城 縣 隸 曹 州 , 齊 河 縣 入 德 州 , 割 淄 州 之 鄒 平 縣 來 屬 , 置 總 管 府 。 戶 六 萬 三 千 二 百 八 十 九 , 口 一 十 六 萬 四 千 八 百 八 十 五 。 領 司 一 、 縣 四 、 州 二 。 州 領 七 縣 。

  錄 事 司 。

        縣 四

  歷 城 , 中 。 倚 郭 。 章 丘 , 上 。 鄒 平 , 上 。 唐 、 宋 皆 屬 淄 州 , 至 元 間 來 屬 。 濟 陽 。 中 。

        州 二

  棣 州 , 上 。 唐 析 滄 州 之 陽 信 、 商 河 、 樂 陵 、 厭 次 置 棣 州 。 宋 、 金 因 之 。 元 初 濱 、 棣 自 為 一 道 , 中 統 三 年 , 改 置 濱 棣 路 安 撫 司 。 至 元 二 年 , 與 濱 州 俱 隸 濟 南 路 。 領 四 縣 :

    厭 次 , 中 。 倚 郭 。 初 立 司 候 司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本 縣 。 商 河 , 中 。 陽 信 , 中 。 無 棣 。 下 。 宋 、 金 屬 滄 州 , 元 初 割 無 棣 之 半 屬 滄 州 , 半 以 來 屬 。

  濱 州 , 中 。 唐 屬 棣 州 。 周 始 置 濱 州 。 金 隸 益 都 。 元 初 以 棣 州 為 濱 棣 路 。 至 元 二 年 , 省 路 為 州 , 隸 濟 南 路 。 領 三 縣 :

    渤 海 , 中 。 初 設 司 候 司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此 縣 。 利 津 , 下 。 霑 化 。 下 。

般 陽 府 路 , 下 。 唐 淄 州 , 宋 屬 河 南 道 。 〔 四 六 〕 金 屬 山 東 東 路 。 元 初 太 宗 在 潛 , 置 新 城 縣 。 中 統 四 年 , 割 濱 州 之 蒲 臺 來 屬 。 先 是 , 淄 州 隸 濟 南 路 總 管 府 ; 五 年 , 升 淄 州 路 , 置 總 管 府 。 是 歲 改 元 至 元 , 割 鄒 平 屬 濟 南 路 、 高 苑 屬 益 都 路 。 二 年 , 改 淄 州 路 為 淄 萊 路 。 二 十 四 年 , 改 般 陽 路 , 取 漢 縣 以 為 名 。 戶 二 萬 一 千 五 百 三 十 , 口 一 十 二 萬 三 千 一 百 八 十 五 。 領 司 一 、 縣 四 、 州 二 。 州 領 八 縣 。

  錄 事 司 。

        縣 四

  淄 川 , 中 。 倚 郭 。 長 山 , 中 。 初 屬 濟 南 路 , 中 統 五 年 來 屬 。 新 城 , 中 。 本 長 山 縣 驛 臺 , 太 宗 在 潛 , 以 人 民 完 聚 , 創 置 城 曰 新 城 , 以 田 、 索 二 鎮 屬 焉 。 蒲 臺 。 下 。 金 屬 濱 州 , 元 初 隸 濱 棣 路 。 中 統 五 年 , 屬 淄 州 。 至 元 二 年 , 改 屬 淄 萊 路 , 升 中 縣 。

        州 二

  萊 州 , 中 。 唐 初 改 東 萊 郡 為 萊 州 。 宋 為 防 禦 州 。 金 升 定 海 軍 , 屬 山 東 東 路 。 元 初 屬 益 都 路 。 中 統 五 年 , 屬 淄 ( 萊 ) 〔 州 〕 路 。 〔 四 七 〕 舊 設 錄 事 司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掖 縣 , 又 省 即 墨 入 掖 與 膠 水 , 仍 隸 般 陽 路 。 領 四 縣 :

    掖 縣 , 中 。 倚 郭 。 至 元 二 年 , 省 錄 事 司 , 析 即 墨 縣 入 焉 。 膠 水 , 下 。 至 元 二 年 , 析 即 墨 縣 入 焉 。 招 遠 , 下 。 萊 陽 。 下 。

  登 州 , 下 。 唐 初 為 牟 州 , 復 改 登 州 , 宋 屬 河 南 道 。 〔 四 八 〕 元 初 屬 益 都 路 。 中 統 五 年 , 別 置 淄 ( 萊 ) 〔 州 〕 路 , 以 登 州 隸 之 。 至 元 二 十 四 年 , 改 屬 般 陽 路 。 領 四 縣 :

    蓬 萊 , 下 。 黃 縣 , 下 。 福 山 , 下 。 偽 齊 以 登 州 之 兩 水 鎮 為 福 山 縣 , 楊 颧 鎮 為 棲 霞 縣 。 棲 霞 。 下 。

寧 海 州 , 下 。 偽 齊 劉 豫 以 登 州 之 文 登 、 牟 平 二 縣 立 寧 海 軍 。 金 升 寧 海 州 。 元 初 隸 益 都 路 。 寧 海 州 , 下 。 偽 齊 劉 豫 以 登 州 之 文 登 、 牟 平 二 縣 立 寧 海 軍 。 金 升 寧 海 州 。 元 初 隸 益 都 路 。 至 元 九 年 , 直 隸 省 部 。 戶 五 千 七 百 一 十 三 , 口 一 萬 五 千 七 百 四 十 三 。 領 縣 二 :

  牟 平 , 中 。 文 登 。 下 。

河 東 山 西 道 宣 慰 使 司 。

大 同 路 , 上 。 唐 為 北 恒 州 , 又 為 雲 州 , 又 改 雲 中 郡 。 遼 為 西 京 大 同 府 。 金 改 總 管 府 。 元 初 置 警 巡 院 。 至 元 二 十 五 年 , 改 西 京 為 大 同 路 。 戶 四 萬 五 千 九 百 四 十 五 , 口 一 十 二 萬 八 千 四 百 九 十 六 。 領 司 一 、 縣 五 、 州 八 。 州 領 四 縣 。 大 德 四 年 , 於 西 京 黃 華 嶺 立 屯 田 。 六 年 , 立 萬 戶 府 , 所 屬 山 陰 、 雁 門 、 馬 邑 、 鄯 陽 、 洪 濟 、 金 城 、 寧 武 凡 七 屯 。

  錄 事 司 。

        縣 五

  大 同 , 中 。 倚 郭 。 至 元 二 年 , 省 西 縣 入 焉 。 白 登 , 下 。 至 元 二 年 , 廢 為 鎮 , 屬 大 同 縣 , 尋 復 置 。 宣 寧 , 下 。 平 地 , 下 。 本 號 平 地 裊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豐 州 。 三 年 , 置 縣 , 曰 平 地 。 懷 仁 。 下 。

        州 八

  弘 州 , 下 。 唐 為 清 塞 軍 , 隸 蔚 州 。 遼 置 弘 州 。 金 仍 舊 。 舊 領 襄 陰 、 順 聖 二 縣 。 元 至 元 中 , 割 順 聖 隸 宣 德 府 , 惟 領 襄 陰 及 司 候 司 , 後 並 省 入 州 。

  渾 源 州 , 下 。 唐 為 渾 源 縣 , 隸 應 州 。 金 升 為 州 , 仍 置 縣 在 郭 下 , 併 置 司 候 司 。 元 至 元 四 年 省 入 州 。

  應 州 , 下 。 唐 末 置 。 後 唐 升 彰 國 軍 。 元 初 仍 為 應 州 。 領 二 縣 :
    金 城 , 下 。 州 治 所 。 山 陰 。 下 。 至 元 二 年 , 併 入 金 城 , 後 復 置 。

  朔 州 , 下 。 唐 改 馬 邑 郡 為 朔 州 。 後 唐 升 ( 鎮 ) 〔 振 〕 武 軍 。 〔 四 九 〕 宋 為 朔 寧 府 。 金 為 朔 州 。 元 因 之 。 領 二 縣 :

    鄯 陽 , 下 。 至 元 四 年 , 省 錄 事 司 入 焉 。 馬 邑 。 下 。

  武 州 , 下 。 唐 隸 定 襄 、 馬 邑 二 郡 。 遼 置 武 州 宣 威 軍 。 元 至 元 二 年 , 割 寧 邊 州 之 半 來 屬 。 舊 領 寧 邊 一 縣 及 司 候 司 , 四 年 省 入 州 。

  豐 州 , 下 。 唐 初 為 豐 州 , 又 改 九 原 郡 , 又 仍 為 豐 州 。 金 為 天 德 軍 。 元 復 為 豐 州 。 舊 有 錄 事 司 并 富 民 縣 , 元 至 元 四 年 省 入 州 。

  東 勝 州 , 下 。 唐 勝 州 , 又 改 榆 林 郡 , 又 復 為 勝 州 。 張 仁 愿 築 三 受 降 城 , 東 城 南 直 榆 林 , 後 以 東 城 濱 河 , 徙 置 綏 遠 峰 南 郡 今 東 勝 州 是 也 。 〔 五 0 〕 金 初 屬 西 夏 , 後 復 取 之 。 元 至 元 二 年 , 省 寧 邊 州 之 半 入 焉 。 舊 有 東 勝 縣 及 錄 事 司 , 四 年 省 入 州 。

  雲 內 州 , 下 。 唐 初 立 雲 中 都 督 府 , 復 改 橫 塞 軍 , 又 改 天 德 軍 , 即 中 受 降 城 之 地 。 金 為 雲 內 州 。 舊 領 雲 川 、 柔 服 二 縣 , 元 初 廢 雲 川 , 設 錄 事 司 。 至 元 四 年 , 省 司 、 縣 入 州 。

河 東 山 西 道 肅 政 廉 訪 司 。

冀 寧 路 , 上 。 唐 并 州 , 又 為 太 原 府 。 宋 、 金 因 之 。 元 太 祖 十 ( 一 )〔
三 〕 年 , 立 太 原 路 總 管 府 。 〔 五 一 〕 大 德 九 年 , 以 地 震 改 冀 寧 路 。 戶 七 萬 五 千 四 百 四 , 口 一 十 五 萬 五 千 三 百 二 十 一 。 領 司 一 、 縣 十 、 州 十 四 。 州 領 九 縣 。

  錄 事 司 。

        縣 十

  陽 曲 , 中 。 倚 郭 。 文 水 , 中 。 平 晉 , 下 。 祁 縣 , 下 。 舊 隸 晉 州 , 後 州 廢 , 隸 太 原 路 。 榆 次 , 下 。 至 元 二 年 , 隸 太 原 路 。 太 谷 , 下 。 清 源 , 下 。 壽 陽 , 下 。 交 城 , 下 。 徐 溝 。 下 。

        州 十 四

  汾 州 , 中 。 唐 改 西 河 郡 為 浩 州 , 又 改 汾 州 , 又 改 西 河 郡 , 又 為 汾 州 。 金 置 汾 陽 軍 。 元 初 立 汾 州 元 帥 府 , 割 靈 石 縣 隸 平 陽 路 之 霍 州 , 仍 析 置 小 靈 石 縣 , 後 廢 府 。 至 元 二 年 , 復 行 州 事 , 省 小 靈 石 入 介 休 。 三 年 , 併 溫 泉 入 孝 義 。 領 四 縣 :

    西 河 , 中 。 孝 義 , 下 。 至 元 三 年 , 割 溫 泉 縣 之 半 置 巡 檢 司 , 隸 本 縣 。 平 遙 , 下 。 元 初 屬 太 原 府 , 至 元 二 年 來 屬 。 介 休 。 下 。 元 初 直 隸 太 原 府 , 至 元 二 年 來 屬 , 仍 省 小 靈 石 縣 入 焉 。

  石 州 , 下 。 唐 初 改 離 石 郡 為 石 州 , 又 改 昌 化 郡 , 又 仍 為 石 州 。 宋 、 金 因 其 名 。 元 中 統 二 年 , 省 離 石 縣 入 本 州 。 三 年 , 復 立 。 至 元 三 年 , 省 溫 泉 入 孝 義 , 以 臨 泉 為 臨 州 。 〔 五 二 〕 舊 置 司 候 司 , 後 與 孟 門 、 方 山 俱 省 入 離 石 。 領 二 縣 :

    離 石 , 下 。 倚 郭 。 寧 鄉 。 下 。 太 宗 九 年 , 隸 太 原 府 。 定 宗 三 年 , 隸 石 州 。 憲 宗 九 年 , 又 隸 太 原 府 。 〔 五 三 〕 至 元 三 年 , 復 來 屬 。

  忻 州 , 下 。 唐 初 置 新 興 郡 , 後 改 忻 州 , 又 改 定 襄 郡 , 又 為 忻 州 。 金 隸 太 原 府 。 元 因 之 。 領 二 縣 :

    秀 容 , 下 。 倚 郭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忻 州 。 四 年 復 置 。 定 襄 。 下 。

  平 定 州 , 下 。 唐 為 廣 陽 縣 。 宋 為 平 定 軍 。 金 為 平 定 州 。 元 至 元 二 年 , 省 倚 郭 平 定 、 樂 平 二 縣 入 本 州 。 〔 五 四 〕 七 年 , 復 立 樂 平 。 領 一 縣 :

    樂 平 。 下 。 倚 郭 。 至 元 二 年 , 省 縣 為 鄉 , 入 本 州 。 立 巡 檢 司 。 七 年 復 立 。

  臨 州 , 下 。 唐 置 臨 泉 縣 , 又 置 北 和 州 , 後 州 廢 , 隸 石 州 。 宋 置 晉 寧 軍 。 〔 五 五 〕 金 廢 軍 , 置 臨 水 縣 , 隸 石 州 。 元 中 統 二 年 , 仍 改 臨 泉 縣 , 直 隸 太 原 府 。 〔 五 六 〕 三 年 , 升 臨 州 。

  保 德 州 , 下 。 本 嵐 州 地 , 宋 始 置 州 。 〔 五 七 〕 舊 有 倚 郭 縣 , 元 憲 宗 七 年 廢 縣 。 至 元 二 年 , 省 隩 州 、 芭 州 入 本 州 。 三 年 , 又 併 岢 嵐 軍 入 焉 。 四 年 , 割 岢 嵐 隸 管 州 , 隩 州 仍 來 屬 。

  崞 州 , 下 。 本 崞 縣 , 元 太 ( 宗 ) 〔 祖 〕 十 四 年 升 崞 州 。 〔 五 八 〕

  管 州 , 下 。 唐 以 靜 樂 縣 置 , 後 州 廢 , 屬 嵐 州 。 後 又 為 憲 州 。 宋 為 靜 樂 軍 。 〔 五 九 〕 金 為 靜 樂 郡 , 又 改 為 管 州 。 元 太 祖 十 六 年 , 以 嵐 州 之 岢 嵐 、 寧 化 、 樓 煩 併 入 本 州 。 至 元 二 十 二 年 , 割 岢 嵐 隸 嵐 州 , 而 寧 化 、 樓 煩 併 入 本 州 。

  代 州 , 下 。 唐 置 代 州 總 管 府 。 金 改 都 督 府 。 元 中 統 四 年 , 併 雁 門 縣 入 州 。

  臺 州 , 下 。 唐 為 五 臺 縣 , 隸 代 州 。 金 升 臺 州 , 隸 太 原 路 。 〔 六 0 〕 元 因 之 。

  興 州 , 下 。 唐 臨 津 縣 , 隸 嵐 州 , 又 改 合 河 縣 。 金 升 興 州 , 隸 太 原 路 。 元 因 之 。

  堅 州 , 下 。 唐 繁 畤 縣 。 金 為 堅 州 , 隸 太 原 路 。 元 因 之 。

  嵐 州 , 下 。 唐 、 宋 並 為 嵐 州 。 金 升 鎮 西 節 度 。 至 元 二 年 , 省 入 管 州 。 五 年 復 立 。

  盂 州 , 下 。 本 盂 縣 , 金 升 為 州 。 元 因 之 。

晉 寧 路 , 上 。 唐 晉 州 。 金 為 平 陽 府 。 元 初 為 平 陽 路 , 大 德 九 年 , 以 地 震 改 晉 寧 路 。 戶 一 十 二 萬 六 百 三 十 , 口 二 十 七 萬 一 百 二 十 一 。 領 司 一 、 縣 六 、 府 一 、 州 九 。 府 領 六 縣 , 州 領 四 十 縣 。

  錄 事 司

        縣 六

  臨 汾 , 中 。 倚 郭 。 襄 陵 , 中 。 洪 洞 , 中 。 浮 山 , 下 。 汾 西 , 下 。 岳 陽 。 下 。 本 ( 猗 ) 〔 冀 〕 氏 縣 , 屬 平 陽 府 。 〔 六 一 〕 至 元 三 年 , 省 入 岳 陽 縣 。 四 年 , 以 縣 當 東 西 驛 路 之 要 復 置 , 併 岳 陽 、 和 川 二 縣 入 焉 。 後 復 改 為 岳 陽 縣 。

        府 一

  河 中 府 , 唐 蒲 州 , 又 改 河 中 府 , 又 改 河 東 郡 , 又 仍 為 河 中 府 。 宋 為 護 國 軍 。 金 復 為 河 中 府 。 元 憲 宗 在 潛 , 置 河 解 萬 戶 府 , 領 河 、 解 二 州 。 河 中 府 領 錄 事 司 及 河 東 、 臨 晉 、 虞 鄉 、 猗 氏 、 萬 泉 、 河 津 、 ( 滎 ) 〔 榮 〕 河 七 縣 。 〔 六 二 〕 至 元 三 年 , 省 虞 鄉 入 臨 晉 , 省 萬 泉 入 猗 氏 , 併 錄 事 司 入 河 東 , 罷 萬 戶 府 , 而 河 中 府 仍 領 解 州 。 八 年 , 割 解 州 直 隸 平 陽 路 , 河 中 止 領 五 縣 。 十 五 年 , 復 置 萬 泉 縣 來 屬 。 領 六 縣 :

    河 東 , 下 。 府 治 所 。 萬 泉 , 下 。 猗 氏 , 下 。 ( 滎 ) 〔 榮 〕 河 , 下 。 金 隸 ( 滎 ) 〔 榮 〕 州 , 〔 六 三 〕 元 初 廢 ( 滎 ) 〔 榮 〕 州 , 復 為 ( 滎 ) 〔 榮 〕 河 縣 。 臨 晉 , 下 。 河 津 。 下 。

        州 九

  絳 州 , 中 。 唐 初 為 絳 郡 , 又 改 絳 州 。 宋 置 防 禦 。 金 改 晉 安 府 。 元 初 為 絳 州 行 元 帥 府 , 河 、 解 二 州 諸 縣 皆 隸 焉 。 後 罷 元 帥 府 , 仍 為 絳 州 , 隸 平 陽 路 。 領 七 縣 :

    正 平 , 下 。 倚 郭 。 至 元 二 年 , 省 錄 事 司 入 焉 。 太 平 , 中 。 曲 沃 , 下 。 翼 城 , 下 。 金 為 翼 州 , 元 初 復 為 翼 城 縣 , 隸 絳 州 。 稷 山 , 下 。 絳 縣 , 下 。 至 元 二 年 , 省 垣 曲 縣 入 焉 。 十 六 年 , 復 立 垣 曲 縣 , 絳 縣 如 故 。 垣 曲 。 下 。

  潞 州 , 下 。 唐 初 為 潞 州 , 後 改 上 黨 郡 , 又 仍 為 潞 州 。 宋 改 隆 德 軍 。 金 復 為 潞 州 。 元 初 為 隆 德 府 , 行 都 元 帥 府 事 。 太 宗 三 年 , 復 為 潞 州 , 隸 平 陽 路 。 至 元 三 年 , 以 涉 縣 割 入 真 定 府 , 以 錄 事 司 併 入 上 黨 縣 。 領 七 縣 :

    上 黨 , 下 。 壺 關 , 下 。 長 子 , 下 。 潞 城 , 下 。 屯 留 , 下 。 至 元 三 年 , 省 入 襄 垣 。 十 五 年 復 置 。 襄 垣 , 下 。 黎 城 。 下 。 至 元 二 年 , 併 涉 縣 偏 城 等 十 三 村 入 焉 。

  澤 州 , 下 。 唐 初 為 澤 州 , 後 為 高 平 郡 , 又 仍 為 澤 州 。 宋 屬 河 東 道 。 金 為 平 陽 府 。 〔 六 四 〕 元 初 置 司 候 司 及 領 晉 城 、 高 平 、 陽 城 、 沁 水 、 端 氏 、 陵 川 六 縣 。 至 元 三 年 , 省 司 候 司 、 陵 川 縣 入 晉 城 , 省 端 氏 入 沁 水 。 後 復 置 陵 川 。 領 五 縣 :

    晉 城 , 下 。 高 平 , 下 。 陽 城 , 下 。 沁 水 , 下 。 陵 川 。 下 。 至 元 三 年 , 省 入 晉 城 , 後 復 置 。

  解 州 , 下 。 本 唐 蒲 州 之 解 縣 。 五 代 漢 乾 祐 中 置 解 州 。 宋 屬 京 兆 府 。 〔 六 五 〕 金 升 寶 昌 軍 。 元 至 元 四 年 , 併 司 候 司 入 解 縣 。 有 鹽 池 , 方 一 百 二 十 里 。 領 六 縣 :

    解 縣 , 下 。 安 邑 , 下 。 聞 喜 , 下 。 夏 縣 , 下 。 平 陸 , 下 。 芮 城 。 下 。

  霍 州 , 下 。 唐 初 為 霍 山 郡 , 又 改 呂 州 , 又 廢 州 而 以 縣 隸 晉 州 。 金 改 霍 州 。 元 因 之 。 領 三 縣 :

    霍 邑 , 下 。 倚 郭 。 有 霍 山 為 中 鎮 。 趙 城 , 舊 屬 平 陽 府 。 靈 石 。 下 。 舊 屬 汾 州 。

  隰 州 , 下 。 唐 初 為 隰 州 , 又 改 大 寧 郡 , 又 仍 為 隰 州 。 元 以 州 隸 晉 寧 路 。 領 五 縣 :

    隰 川 , 中 。 州 治 所 。 至 元 三 年 , 省 大 寧 、 蒲 、 溫 泉 三 縣 入 焉 。 大 寧 , 下 。 至 元 三 年 , 省 入 隰 川 , 二 十 三 年 復 置 。 石 樓 , 下 。 永 和 , 下 。 蒲 縣 。 下 。 〔 六 六 〕

  沁 州 , 下 。 唐 初 為 沁 州 , 又 改 陽 城 郡 , 又 仍 為 沁 州 。 宋 置 威 勝 軍 。 金 仍 為 沁 州 。 元 因 之 。 領 三 縣 :

    銅 鞮 , 下 。 州 治 所 。 至 元 三 年 , 省 錄 事 司 、 武 鄉 縣 入 焉 。 沁 源 , 下 。 至 元 三 年 , 省 綿 上 縣 入 焉 。 武 鄉 。 下 。 至 元 三 年 , 省 入 銅 鞮 , 後 復 立 。

  遼 州 , 下 。 唐 初 置 遼 州 , 又 改 箕 州 , 又 改 儀 州 。 宋 復 為 遼 州 。 〔 六 七 〕 元 隸 晉 寧 路 。 領 三 縣 :

    遼 山 , 下 。 倚 郭 。 榆 社 , 下 。 至 元 三 年 , 省 入 遼 山 , 六 年 復 立 。 和 順 。 下 。 至 元 三 年 , 省 儀 城 縣 入 焉 。

  吉 州 , 下 。 唐 初 為 西 汾 州 , 〔 六 八 〕 又 為 南 汾 州 , 又 改 慈 州 。 宋 置 吉 鄉 軍 。 金 改 耿 州 , 又 改 吉 州 。 元 初 領 司 候 司 、 吉 鄉 、 鄉 寧 二 縣 。 中 統 二 年 , 併 司 候 司 入 吉 鄉 縣 。 至 元 二 年 , 省 吉 鄉 。 三 年 , 又 省 鄉 寧 並 入 州 。 後 復 置 鄉 寧 。 領 一 縣 :

    鄉 寧 。 下 。

    嶺 北 等 處 行 中 書 省 統 和 寧 路 總 管 府 。

和 寧 路 , 上 。 始 名 和 林 , 以 西 有 哈 剌 和 林 河 , 因 以 名 城 。 太 祖 十 五 年 , 定 河 北 諸 郡 , 建 都 於 此 。 初 立 元 昌 路 , 後 改 轉 運 和 林 使 司 , 前 後 五 朝 都 焉 。 太 宗 乙 未 年 , 城 和 林 , 作 萬 安 宮 。 丁 酉 , 治 伽 堅 茶 寒 殿 , 在 和 林 北 七 十 餘 里 。 戊 戌 , 營 圖 蘇 胡 迎 駕 殿 , 去 和 林 城 三 十 餘 里 。 世 祖 中 統 元 年 , 遷 都 大 興 , 和 林 置 宣 慰 司 都 元 帥 府 。 後 分 都 元 帥 府 於 金 山 之 南 , 和 林 止 設 宣 慰 司 。 至 元 二 十 六 年 , 諸 王 叛 兵 侵 軼 和 林 , 宣 慰 使 怯 伯 等 乘 隙 叛 去 。 二 十 七 年 , 立 和 林 等 處 都 元 帥 府 。 大 德 十 一 年 , 立 和 林 等 處 行 中 書 省 , 以 淇 陽 王 月 赤 察 兒 為 右 丞 相 , 太 傅 答 剌 罕 為 左 丞 相 , 罷 和 林 宣 慰 司 都 元 帥 府 , 置 和 林 總 管 府 。 至 大 二 年 , 改 行 中 書 省 為 行 尚 書 省 。 四 年 , 罷 尚 書 省 , 復 為 行 中 書 省 。 皇 慶 元 年 , 改 嶺 北 等 處 行 中 書 省 , 改 和 林 路 總 管 府 為 和 寧 路 總 管 府 。 至 元 二 十 年 , 令 西 京 宣 慰 司 送 牛 一 千 , 赴 和 林 屯 田 。 二 十 二 年 , 併 和 林 屯 田 入 五 條 河 。 三 十 年 , 命 戍 和 林 漢 軍 四 百 , 留 百 人 , 餘 令 耕 屯 杭 海 。 元 貞 元 年 , 於 六 衛 漢 軍 內 撥 一 千 人 赴 稱 海 屯 田 , 北 方 立 站 帖 里 干 、 木 憐 、 納 憐 等 一 百 一 十 九 處 。

校 勘 記

〔 一 〕   凡 路 低 於 省 一 字 至 亦 止 低 於 省 一 字   今 按 標 點 本 格 式 排 印 : 凡 省 皆 低 兩 字 起 行 , 路 、 省 直 隸 府 州 、 宣 慰 司 、 廉 訪 司 頂 格 , 以 下 遞 低 一 字 。

〔 二 〕   初 設 警 巡 院 三 至 元 四 年 省 其 一 止 設 左 右 二 院   「 四 年 」 疑 當 作 「 二 十 四 年 」 。 按 趙 萬 里 輯 本 元 一 統 志 有 「 元 初 設 大 都 警 巡 院 及 左 右 二 院 。 」 「 建 置 於 至 元 十 二 年 , 至 二 十 四 年 省 併 , 止 設 左 右 二 院 , 分 領 京 師 城 市 民 事 」 。

〔 三 〕   金 為 中 都   按 金 史 卷 二 四 地 理 志 , 中 都 路 領 薊 州 。 考 異 云 : 「 當 云 金 屬 中 都 路 , 轉 寫 脫 訛 耳 。 」

〔 四 〕   金 平 契 丹 置 ( 恒 ) 〔 桓 〕 州   從 道 光 本 改 。 按 金 史 卷 二 四 地 理 志 , 西 京 路 領 桓 州 。

〔 五 〕   遼 為 德 州   按 金 史 卷 二 四 地 理 志 , 宣 德 州 , 下 , 刺 史 。 遼 改 晉 武 州 為 歸 化 州 雄 武 軍 。 遼 史 卷 四 一 地 理 志 , 歸 化 州 雄 武 軍 , 唐 升 武 州 , 晉 高 祖 割 獻 於 遼 , 改 今 名 。 此 處 「 德 州 」 當 為 「 歸 化 州 」 之 誤 。

〔 六 〕   太 宗 七 年 改 山 〔 西 〕 東 路 總 管 府   據 本 書 卷 八 一 選 舉 志 及 至 正 集 卷 四 四 上 都 孔 子 廟 碑 所 見 「 山 西 東 路 」 補 。

〔 七 〕   金 為 ( 興 德 ) 〔 德 興 〕 府   道 光 本 與 本 書 卷 六 世 祖 紀 至 元 三 年 十 月 庚 申 條 及 金 史 卷 二 四 地 理 志 合 , 從 改 正 。

〔 八 〕   又 改 為 興 唐 縣   按 舊 唐 書 卷 三 九 地 理 志 , 蔚 州 , 至 德 二 年 九 月 改 為 興 唐 郡 。 此 處 「 縣 」 當 作 「 郡 」 。

〔 九 〕   金 初 為 興 化 ( 郡 ) 〔 軍 〕   按 金 史 卷 二 四 地 理 志 , 興 州 , 寧 朔 軍 節 度 使 , 本 遼 北 安 州 興 化 軍 。 遼 史 卷 三 九 地 理 志 亦 作 「 興 化 軍 」 。 據 改 。

〔 一 0 〕 金 為 松 山 縣 隸 北 京 〔 路 〕 大 定 府 ( 路 )   按 金 史 卷 二 四 地 理 志 , 北 京 路 , 府 四 , 有 大 定 府 , 大 定 府 領 縣 十 一 , 有 松 山 。 據 改 正 。 新 編 已 校 。

〔 一 一 〕 元 中 統 三 年 以 郡 為 內 輔 升 隆 興 路 總 管 府 建 行 宮   本 證 云 :「
是 年 升 撫 州 為 隆 興 府 , 其 升 路 在 至 元 四 年 。 」

〔 一 二 〕 ( 咸 ) 〔 威 〕 寧   考 史 拾 遺 云 : 「 金 志 , 撫 州 有 威 寧 縣 , 永 安 二 年 以 撫 州 新 城 鎮 置 。 元 之 興 和 路 即 金 撫 州 , 則 咸 寧 乃 威 寧 之 訛 信 矣 。 」 從 改 。 參 見 卷 五 校 勘 記 〔 一 0 〕 。

〔 一 三 〕 大 德 四 年 以 水 患 改 永 平 路   按 本 書 卷 二 一 成 宗 紀 大 德 七 年 十 月 乙 未 條 有 「 改 平 灤 為 永 平 路 」 。 疑 此 處 「 四 」 當 作 「 七 」 。

〔 一 四 〕 今 昌 黎 屬 本 縣   本 證 云 : 「 案 本 縣 疑 當 作 本 路 。 」

〔 一 五 〕 元 太 宗 十 ( 一 ) 〔 三 〕 年 升 順 天 路   按 混 一 方 輿 勝 覽 , 辛 丑 年 , 割 出 雄 、 易 、 保 、 遂 、 安 肅 五 州 立 順 天 路 。 又 本 書 卷 一 四 七 張 柔 傳 有 「 辛 丑 , 升 保 州 為 順 天 府 」 。 元 太 宗 十 三 年 辛 丑 , 「 一 」 誤 , 今 改 。 本 證 已 校 。

〔 一 六 〕 十 二 年 改 ( 屬 ) 順 天 路 為 保 定 路   按 本 書 卷 八 世 祖 紀 至 元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壬 午 條 有 「 改 順 天 ( 府 ) 〔 路 〕 為 保 定 ( 府 ) 〔 路 〕 」 。 此 處 「 屬 」 字 涉 上 文 而 衍 , 今 刪 。

〔 一 七 〕 真 定 路   原 闕 上 下 等 差 。 按 本 書 卷 九 一 百 官 志 , 「 十 萬 戶 之 上 者 為 上 路 」 。 本 路 戶 十 三 萬 四 千 餘 , 當 屬 上 路 。 事 林 廣 記 前 集 卷 四 郡 邑 類 作 「 真 定 路 上 」 。

〔 一 八 〕 宋 為 慶 源 軍   按 宋 史 卷 八 六 地 理 志 , 慶 源 府 , 「 崇 寧 四 年 賜 軍 額 , 宣 和 元 年 升 為 府 」 。 考 異 云 : 「 其 初 雖 有 慶 源 軍 節 度 之 名 , 乃 升 刺 史 州 為 節 度 州 , 非 改 州 為 軍 也 。 當 云 宋 為 慶 源 府 。 」

〔 一 九 〕 晉 州   原 闕 上 中 下 等 差 。 事 林 廣 記 前 集 卷 四 郡 邑 類 作 「 晉 州 中 」 。

〔 二 0 〕 太 宗 十 年 立 鼓 城 等 處 軍 民 萬 戶 ( 所 ) 〔 府 〕   下 文 晉 州 安 平 、 武 彊 下 皆 有 「 憲 宗 在 潛 , 隸 鼓 城 等 處 軍 民 萬 戶 府 」 。 據 改 。

〔 二 一 〕 州 ( 一 ) 〔 二 〕   從 道 光 本 改 。 按 上 文 作 「 州 二 」 , 下 文 有 「 磁 州 」 、 「 威 州 」 。

〔 二 二 〕 大 名 路 ( 中 ) 〔 上 〕   按 本 書 卷 九 一 百 官 志 : 「 二 十 年 , 定 十 萬 戶 之 上 者 為 上 路 , 十 萬 戶 之 下 者 為 下 路 , 當 衝 要 者 雖 不 及 十 萬 戶 亦 為 上 路 。 」 元 路 只 分 上 下 , 無 中 路 。 事 林 廣 記 前 集 卷 四 郡 邑 類 有「
大 名 路 上 」 , 據 改 。

〔 二 三 〕 五 代 南 漢 改 大 名 府   按 太 平 寰 宇 記 卷 五 四 , 魏 州 , 漢 乾 祐 元 年 改 為 大 名 府 。 乾 祐 係 五 代 漢 隱 帝 年 號 , 五 代 漢 亦 稱 後 漢 。 南 漢 為 五 代 十 國 之 一 , 轄 境 在 今 廣 東 、 廣 西 一 帶 , 與 大 名 路 無 涉 。 新 編 改 作「
五 代 後 漢 」 。

〔 二 四 〕 金 改 安 武 軍   金 史 卷 二 六 地 理 志 有 「 大 名 府 , 上 , 天 雄 軍 」 。 按 唐 時 在 魏 州 設 立 魏 博 節 度 , 唐 末 改 稱 天 雄 軍 節 度 。 金 仍 以 大 名 府 軍 額 為 天 雄 軍 , 非 改 大 名 路 為 天 雄 軍 。 安 武 軍 為 冀 州 節 度 之 軍 額 。 此 處 當 作 「 金 稱 天 雄 軍 」 。

〔 二 五 〕 世 祖 在 潛 邸 以 懷 孟 二 州 為 湯 沐 邑   考 異 云 : 「 案 中 統 五 年 重 立 孟 州 三 城 記 稱 : 『 河 南 甫 定 , 孟 猶 邊 鄙 , 版 籍 仍 希 , 為 懷 所 并 。 』 蓋 太 宗 初 定 中 原 , 以 孟 州 地 併 於 懷 , 故 有 懷 孟 州 之 稱 。 曷 恩 麥 里 傳 云 『 歲 壬 辰 , 授 懷 孟 州 達 魯 花 赤 。 乙 卯 卒 , 子 密 里 吉 復 為 懷 孟 達 魯 花 赤 』 , 是 其 證 也 。 」 此 處 「 二 」 字 衍 。

〔 二 六 〕 七 年 改 懷 孟 路 總 管 府 至 元 元 年 以 懷 孟 路 隸 彰 德 路   考 異 云 : 「 予 家 藏 中 統 元 年 祭 濟 瀆 記 碑 , 後 列 宣 授 懷 孟 州 達 魯 花 赤 蜜 里 及 即 密 里 吉 、 宣 授 懷 孟 州 總 管 覃 澄 、 提 領 懷 孟 州 課 稅 所 官 石 伯 濟 名 。 碑 立 於 世 祖 初 , 尚 稱 州 而 不 稱 路 , 然 則 憲 宗 之 世 , 但 置 總 管 , 未 嘗 改 為 懷 孟 路 也 。 」

〔 二 七 〕 唐 置 河 陽 軍 又 升 孟 州   按 舊 唐 書 卷 三 八 地 理 志 , 河 陽 , 隋 縣 。 此 處 「 置 」 似 當 作 「 為 」 。 又 孟 州 係 會 昌 三 年 由 河 陽 縣 升 , 當 時 河 陽 節 度 以 懷 州 為 理 所 。 迨 建 孟 州 後 , 始 自 懷 州 遷 來 。 此 處 「 河 陽 軍 」 當 為 「 河 陽 縣 」 之 誤 。

〔 二 八 〕 宋 隸 河 北 道   考 異 云 : 「 案 十 道 之 名 , 立 于 唐 世 。 宋 分 天 下 為 十 五 路 , 後 又 析 為 十 八 路 , 又 析 為 二 十 三 路 , 無 諸 道 之 名 也 。 」

〔 二 九 〕 金 升 ( 臨 ) 〔 橫 〕 海 軍   從 道 光 本 改 。 考 異 云 : 「 案 滄 州 自 唐 時 為 橫 海 軍 節 度 治 所 , 宋 、 金 皆 因 其 名 。 此 作 臨 海 , 誤 。 」

〔 三 0 〕 宋 為 乾 寧 郡 大 觀 間 以 河 清 改 清 州   此 處 文 字 有 倒 舛 , 當 作「
宋 大 觀 間 以 河 清 改 清 州 , 為 乾 寧 郡 」 。 按 宋 史 卷 八 六 地 理 志 , 清 州 , 下 , 本 乾 寧 軍 , 大 觀 二 年 升 為 州 , 政 和 三 年 賜 郡 名 曰 乾 寧 。 是 先 升 為 清 州 , 後 名 乾 寧 郡 。

〔 三 一 〕 金 為 乾 寧 ( 郡 ) 〔 軍 〕   從 道 光 本 改 。 按 金 史 卷 二 五 地 理 志 , 清 州 , 中 , 宋 乾 寧 郡 軍 , 國 初 因 置 軍 。

〔 三 二 〕 宋 金 皆 隸 景 州   按 輿 地 廣 記 卷 一 0 , 永 靜 軍 , 「 唐 置 景 州 。 周 降 為 定 遠 軍 」 。 「 景 德 元 年 改 為 永 靜 」 。 是 唐 之 景 州 , 在 宋 先 稱 定 遠 軍 , 後 稱 永 靜 軍 , 金 初 始 陞 為 景 州 。 此 處 「 宋 、 金 」 當 作 「 唐 、 金 」 。

〔 三 三 〕 宋 改 東 平 府 隸 河 南 道   考 異 云 : 「 宋 無 十 道 之 名 , 當 云 隸 京 東 西 路 。 」

〔 三 四 〕 金 隸 山 東 〔 西 〕 路   按 金 史 卷 二 五 地 理 志 , 山 東 西 路 , 府 一 , 東 平 府 。 據 補 。 新 元 史 已 校 。

〔 三 五 〕 肥 城 〔 中 〕   上 文 東 平 路 平 陰 條 有 「 明 年 , 改 寨 為 肥 城 , 作 中 縣 , 隸 濟 寧 路 」 。 據 補 。 新 編 已 校 。

〔 三 六 〕 唐 以 前 為 濟 北 郡 治 單 父   考 史 拾 遺 云 : 「 唐 以 前 濟 北 郡 治 單 父 , 不 知 何 據 。 考 太 平 寰 宇 記 , 單 州 單 父 縣 後 魏 嘗 置 北 濟 陰 郡 , 或 因 是 誤 以 為 濟 北 郡 邪 ? 」

〔 三 七 〕 復 立 濟 州 屬 濟 寧 ( 路 ) 〔 府 〕   按 上 文 濟 寧 路 , 「 十 二 年 , 復 立 濟 州 , 治 任 城 , 屬 濟 寧 府 」 , 「 十 六 年 , 濟 寧 升 為 路 」 。 據 改 。

〔 三 八 〕 齊 河 金 創 置 此 ( 州 ) 〔 縣 〕   從 道 光 本 改 。 按 金 史 卷 二 五 地 理 志 , 濟 南 府 屬 縣 七 , 有 齊 河 。 又 , 原 闕 上 中 下 等 差 。 齊 乘 作 「 齊 河 縣 中 」 。

〔 三 九 〕 清 平   原 闕 上 中 下 等 差 。 齊 乘 作 「 清 平 縣 中 」 。

〔 四 0 〕 德 平   原 闕 上 中 下 等 差 。 齊 乘 作 「 德 平 縣 下 」 。

〔 四 一 〕 冠 州   原 闕 上 中 下 等 差 。 事 林 廣 記 卷 四 作 「 冠 州 下 」 。 按 冠 州 戶 五 千 六 百 九 十 七 。 不 足 六 千 戶 , 依 元 制 為 下 州 。

〔 四 二 〕 益 都 路 唐 青 州 又 升 盧 龍 軍   按 齊 乘 卷 三 : 「 乾 元 元 年 , 復 為 青 州 , 置 平 盧 淄 青 節 度 。 」 此 作 「 盧 龍 」 誤 。 考 異 已 校 。 原 闕 上 下 等 差 。 事 林 廣 記 卷 四 作 「 益 都 路 上 」 。

〔 四 三 〕 金 為 益 都 路 總 管 府   按 金 史 卷 二 五 地 理 志 , 山 東 東 路 , 府 二 , 有 益 都 府 。 元 時 始 稱 益 都 路 。 志 文 此 處 當 有 訛 脫 。

〔 四 四 〕 密 州   原 闕 上 中 下 等 差 。 事 林 廣 記 、 齊 乘 作 「 密 州 下 」 。

〔 四 五 〕 唐 ( 濟 ) 〔 齊 〕 州 又 改 臨 淄 郡 又 改 濟 南 郡 又 為 ( 青 ) 〔 齊 〕 州   按 舊 唐 書 卷 三 八 地 理 志 , 齊 州 , 隋 為 齊 郡 。 武 德 元 年 , 改 為 齊 州 。 天 寶 元 年 , 改 為 臨 淄 郡 , 五 載 為 濟 南 郡 。 乾 元 元 年 , 復 為 齊 州 。 據 改 。

〔 四 六 〕 唐 淄 州 宋 屬 河 南 道   按 齊 乘 卷 三 , 般 陽 府 路 , 唐 武 德 元 年 置 淄 州 , 屬 河 南 道 。 宋 置 淄 、 萊 、 登 三 州 , 屬 京 東 東 路 。 此 處 「 宋 」 字 疑 衍 誤 。

〔 四 七 〕 中 統 五 年 屬 淄 ( 萊 ) 〔 州 〕 路   按 上 文 般 陽 府 路 淄 州 , 中 統 「 五 年 升 淄 州 路 」 , 至 元 「 二 年 , 改 淄 州 路 為 淄 萊 路 」 。 據 改 。 下 同 。 本 證 已 校 。

〔 四 八 〕 唐 初 為 牟 州 復 改 登 州 宋 屬 河 南 道   按 新 唐 書 卷 三 八 地 理 志 , 河 南 道 領 登 州 。 宋 史 卷 八 五 地 理 志 , 京 東 東 路 , 領 登 州 。 此 處 「 宋 」 字 衍 。 考 異 已 校 。

〔 四 九 〕 後 唐 升 ( 鎮 ) 〔 振 〕 武 軍   按 宋 史 卷 九 0 地 理 志 , 朔 州 , 唐 置 。 後 唐 為 振 武 軍 。 「 鎮 」 為 「 振 」 之 誤 , 今 改 。 考 異 已 校 。

〔 五 0 〕 後 以 東 城 濱 河 徙 置 綏 遠 峰 南 郡 今 東 勝 州 是 也   按 新 唐 書 卷 三 七 地 理 志 , 豐 州 東 受 降 城 , 寶 曆 元 年 , 振 武 節 度 使 張 惟 清 以 東 城 濱 河 , 徙 置 綏 遠 峰 南 。 按 唐 無 「 綏 遠 峰 南 郡 」 , 「 郡 」 當 係 「 即 」 之 誤 。

〔 五 一 〕 元 太 祖 十 ( 一 ) 〔 三 〕 年 立 太 原 路 總 管 府   按 元 一 統 志 , 太 原 路 , 「 元 戊 寅 歲 九 月 , 太 師 國 王 撫 定 其 地 , 立 太 原 路 」 。 戊 寅 為 元 太 祖 十 三 年 。 本 書 卷 一 太 祖 紀 十 三 年 戊 寅 秋 八 月 條 有 「 木 華 黎 自 西 京 入 河 東 , 克 太 原 、 平 陽 及 忻 、 代 、 澤 、 潞 、 汾 、 霍 等 州 」 。 是 十 三 年 前 , 太 原 屬 金 , 作 「 十 一 年 」 誤 , 今 改 。 新 元 史 已 校 。

〔 五 二 〕 至 元 三 年 省 溫 泉 入 孝 義 以 臨 泉 為 臨 州   此 處 志 文 有 顛 倒 , 當 作 「 以 臨 泉 為 臨 州 。 至 元 三 年 , 省 溫 泉 入 孝 義 」 。 以 臨 泉 為 臨 州 , 事 在 中 統 三 年 。 本 書 卷 五 世 祖 紀 中 統 三 年 十 二 月 戊 寅 條 有 「 陞 太 原 臨 泉 縣 為 臨 州 」 。 又 下 文 臨 州 , 「 元 中 統 二 年 , 仍 改 臨 泉 縣 , 直 隸 太 原 府 。 三 年 , 升 臨 州 」 。 此 處 繫 至 元 三 年 , 誤 。

〔 五 三 〕 憲 宗 九 年 又 隸 太 原 府   永 樂 大 典 卷 五 二 0 0 引 太 原 志 , 寧 鄉 縣 , 「 至 辛 亥 又 隸 總 管 府 」 。 辛 亥 為 憲 宗 元 年 , 疑 此 處 「 九 年 」 為「
元 年 」 之 誤 。

〔 五 四 〕 元 至 元 二 年 省 倚 郭 平 定 樂 平 二 縣 入 本 州   按 元 一 統 志 , 平 定 州 , 「 至 元 三 年 , 省 平 定 、 樂 平 二 縣 入 平 定 州 」 。 永 樂 大 典 卷 五 二 0 0 引 太 原 志 , 平 定 州 , 至 元 三 年 , 「 省 平 定 縣 」 。 又 樂 平 縣 , 「 至 元 三 年 , 省 入 平 定 州 親 管 」 。 此 處 「 二 」 當 作 「 三 」 。

〔 五 五 〕 宋 置 晉 寧 軍   按 宋 史 卷 八 六 地 理 志 , 晉 寧 軍 , 元 符 二 年 , 以 葭 蘆 砦 為 晉 寧 軍 , 割 石 州 之 臨 泉 隸 焉 。 永 樂 大 典 卷 五 二 0 0 引 太 原 志 同 。 此 處 「 置 」 疑 應 作 「 隸 」 。

〔 五 六 〕 金 廢 軍 置 臨 水 縣 隸 石 州 元 中 統 二 年 仍 改 臨 泉 縣 直 隸 太 原 府   按 金 史 卷 二 六 地 理 志 , 石 州 屬 縣 有 臨 泉 。 「 臨 水 」 當 為 「 臨 泉 」 之 誤 。 又 金 既 有 臨 泉 縣 , 元 中 統 二 年 「 仍 改 臨 泉 縣 」 , 於 文 義 不 通 。 考 永 樂 大 典 卷 五 二 0 0 引 太 原 志 , 金 臨 泉 縣 , 「 元 己 卯 年 , 置 臨 州 行 兵 馬 都 元 帥 府 」 , 己 卯 為 元 太 祖 十 四 年 。 則 太 祖 時 又 有 臨 州 之 建 制 , 而 志 文 此 處 失 書 , 遂 使 「 仍 改 」 一 辭 無 法 理 解 。

〔 五 七 〕 本 嵐 州 地 宋 始 置 州   按 宋 史 卷 八 六 地 理 志 , 保 德 軍 , 同 下 州 。 淳 化 四 年 , 析 嵐 州 地 置 定 羌 軍 , 景 德 元 年 改 。 金 史 卷 二 六 地 理 志 , 保 德 州 , 下 , 刺 史 。 本 宋 保 德 軍 , 大 定 二 十 二 年 升 為 州 。 是 宋 置 保 德 軍 , 金 置 保 德 州 。 此 處 「 宋 」 當 作 「 金 」 。

〔 五 八 〕 元 太 ( 宗 ) 〔 祖 〕 十 四 年 升 崞 州   按 清 類 天 文 分 野 之 書 , 崞 縣 , 元 己 卯 年 陞 為 崞 州 , 隸 太 原 路 。 又 永 樂 大 典 卷 五 二 0 0 引 太 原 志 , 「 興 定 三 年 升 崞 縣 為 崞 州 」 。 己 卯 年 與 金 興 定 三 年 均 為 元 太 祖 十 四 年 , 據 改 。

〔 五 九 〕 唐 以 靜 樂 縣 置 後 州 廢 屬 嵐 州 後 又 為 憲 州 宋 為 靜 樂 軍   此 處 史 文 有 顛 倒 。 按 舊 唐 書 卷 三 九 地 理 志 , 武 德 四 年 置 管 州 , 領 靜 樂 , 五 年 改 管 州 為 北 管 州 , 六 年 省 北 管 州 , 遂 以 靜 樂 屬 嵐 州 , 更 無 「 後 又 為 憲 州 」 事 。 唐 之 憲 州 , 設 在 樓 煩 , 不 在 靜 樂 。 宋 史 卷 八 六 地 理 志 , 憲 州 , 初 治 樓 煩 。 咸 平 五 年 移 治 靜 樂 軍 , 縣 遂 廢 , 軍 又 廢 。 熙 寧 三 年 廢 憲 州 , 十 年 , 復 憲 州 , 仍 領 靜 樂 縣 。 又 據 宋 會 要 卷 八 方 域 , 靜 樂 縣 , 咸 平 二 年 陞 縣 為 軍 。 五 年 , 徙 憲 州 于 靜 樂 縣 。 此 處 「 又 為 憲 州 」 句 當 置 「 宋 為 靜 樂 軍 」 句 之 後 。

〔 六 0 〕 金 升 臺 州 隸 太 原 路   按 金 河 東 北 路 領 府 一 , 太 原 府 。 此 處 及 其 下 興 州 、 堅 州 條 俱 作 「 太 原 路 」 , 「 路 」 字 疑 誤 。

〔 六 一 〕 本 ( 猗 ) 〔 冀 〕 氏 縣 屬 平 陽 府   按 宋 史 卷 八 六 、 金 史 卷 二 六 地 理 志 , 平 陽 府 領 縣 十 , 有 冀 氏 , 無 猗 氏 。 據 改 。 本 證 已 校 。

〔 六 二 〕 ( 滎 ) 〔 榮 〕 河   據 混 一 方 輿 勝 覽 、 宋 會 要 輯 稿 方 域 五 、 宋 史 卷 八 七 地 理 志 改 。 下 同 。

〔 六 三 〕 ( 滎 ) 〔 榮 〕 州   據 本 書 卷 一 一 九 木 華 黎 傳 及 金 史 卷 一 六 宣 宗 紀 元 光 元 年 冬 十 月 乙 未 條 改 。 下 同 。

〔 六 四 〕 宋 屬 河 東 道 金 為 平 陽 府   按 宋 史 卷 八 六 地 理 志 , 河 東 路 領 州 十 四 , 有 澤 州 。 此 作 「 河 東 道 」 誤 。 考 異 已 校 。 又 按 金 史 卷 二 六 地 理 志 , 河 東 南 路 領 府 二 , 有 平 陽 府 , 又 領 刺 郡 六 , 有 澤 州 。 澤 州 與 平 陽 府 皆 隸 河 東 南 路 。 此 處 史 文 有 誤 。 新 元 史 作 「 金 故 州 屬 河 東 南 路 」 。

〔 六 五 〕 宋 屬 京 兆 府   按 宋 史 卷 八 七 地 理 志 , 永 興 軍 路 領 府 二 , 有 京 兆 府 。 領 州 十 五 , 有 解 州 。 解 州 不 屬 京 兆 府 , 屬 永 興 軍 路 。 考 異 云 : 「 府 下 當 有 路 , 京 兆 府 路 即 永 興 軍 路 也 。 」

〔 六 六 〕 蒲 縣   按 隰 川 下 注 明 蒲 縣 在 至 元 三 年 省 入 隰 川 , 而 此 處 復 有 蒲 縣 , 前 後 牴 牾 。 本 書 卷 一 八 成 宗 紀 至 元 三 十 一 年 秋 七 月 己 未 條 有「
復 立 平 陽 路 之 蒲 、 武 鄉 」 。 則 蒲 縣 在 至 元 三 年 省 併 後 , 至 元 三 十 一 年 復 立 。 此 處 當 脫 相 應 史 文 。

〔 六 七 〕 宋 復 為 遼 州   按 舊 唐 書 卷 三 九 地 理 志 , 遼 州 , 武 德 八 年 改 遼 州 為 箕 州 。 中 和 三 年 八 月 復 為 遼 州 。 是 宋 之 遼 州 , 乃 承 用 唐 舊 名 。 此 處 「 宋 」 字 衍 。

〔 六 八 〕 唐 初 為 西 汾 州   按 舊 唐 書 卷 三 九 地 理 志 , 慈 州 , 武 德 元 年 改 為 汾 州 。 五 年 , 改 為 南 汾 州 。 新 唐 書 卷 三 九 地 理 志 、 唐 會 要 皆 作 「 汾 州 」 , 無 「 西 」 字 。 此 處 「 西 」 字 當 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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