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三月 09, 2009

元史 五十一-~五十四

元 史 卷 五 十 一

    志 第 三 下

      五 行 二

        水 不 潤 下

    元 統 元 年 五 月 , 汴 梁 陽 武 縣 河 溢 害 稼 。 六 月 , 京 畿 大 霖 雨 , 水 平 地 丈 餘 。 涇 河 溢 , 關 中 水 災 。 黃 河 大 溢 , 河 南 水 災 。 泉 州 霖 雨 , 溪 水 暴 漲 , 漂 民 居 數 百 家 。 七 月 , 潮 州 大 水 。 ( 元 統 ) 二 年 正 月 , 〔 一 〕 東 平 須 城 縣 、 濟 寧 濟 州 、 曹 州 濟 陰 縣 水 災 。 二 月 , 灤 河 、 漆 河 溢 , 永 平 路 屬 縣 皆 水 。 瑞 州 路 水 。 三 月 , 山 東 霖 雨 , 水 湧 。 四 月 , 東 平 、 益 都 水 。 五 月 , 鎮 江 路 水 。 宣 德 府 大 水 。 六 月 , 淮 河 漲 , 漂 山 陽 縣 境 內 民 畜 房 舍 。 九 月 , 吉 安 路 水 。 至 元 元 年 , 河 決 汴 梁 封 丘 縣 。 二 年 五 月 , 南 陽 鄧 州 大 水 。 六 月 , 涇 水 溢 。 八 月 , 大 都 至 通 州 霖 雨 , 大 水 。 三 年 二 月 , 紹 興 大 水 。 五 月 , 廣 西 賀 州 大 水 害 稼 。 六 月 , 衛 輝 淫 雨 至 七 月 , 丹 、 沁 二 河 泛 漲 , 與 城 西 御 河 通 流 , 平 地 深 二 丈 餘 , 漂 沒 人 民 房 舍 田 禾 甚 眾 。 民 皆 棲 於 樹 木 , 郡 守 僧 家 奴 以 舟 載 飯 食 之 , 移 老 弱 居 城 頭 , 日 給 糧 餉 , 月 餘 水 方 退 。 汴 梁 蘭 陽 、 尉 氏 二 縣 , 歸 德 府 皆 河 水 泛 溢 。 黃 州 及 衢 州 常 山 縣 皆 大 水 。 四 年 五 月 , 吉 安 永 豐 縣 大 水 。 六 月 , 邵 武 大 水 , 城 市 皆 洪 流 , 漂 沿 溪 民 居 殆 盡 。 五 年 ( 五 ) 〔 六 〕 月 庚 戌 , 汀 州 路 長 汀 縣 大 水 , 〔 二 〕 平 地 深 三 丈 許 , 損 民 居 八 百 家 , 壞 民 田 二 百 頃 , 溺 死 者 八 千 餘 人 。 七 月 , 沂 州 沂 、 沭 二 河 暴 漲 , 決 隄 防 , 害 田 稼 。 邵 武 光 澤 縣 大 水 。 常 州 宜 興 縣 山 水 出 , 勢 高 一 丈 , 壞 民 居 。 六 年 二 月 , 京 畿 五 州 十 一 縣 及 福 州 路 福 寧 州 大 水 。 五 月 甲 子 , 慶 元 奉 化 州 山 崩 , 水 湧 出 平 地 , 溺 死 人 甚 眾 。 六 月 , 衢 州 西 安 、 龍 游 二 縣 大 水 。 庚 戌 , 處 州 松 陽 、 龍 泉 二 縣 積 雨 , 水 漲 入 城 中 , 深 丈 餘 , 溺 死 五 百 餘 人 。 遂 昌 縣 尤 甚 , 平 地 三 丈 餘 。 桃 源 鄉 山 崩 , 壓 溺 民 居 五 十 三 家 , 死 者 三 百 六 十 餘 人 。 七 月 壬 子 , 延 平 南 平 縣 淫 雨 , 水 泛 漲 , 溺 死 百 餘 人 , 損 民 居 三 百 餘 家 , 壞 民 田 二 頃 七 十 餘 畝 。 乙 卯 , 奉 元 路 盩 厔 縣 河 水 溢 , 漂 溺 居 民 。 八 月 甲 午 , 衛 輝 大 水 , 漂 民 居 一 千 餘 家 。 十 月 , 河 南 府 宜 陽 縣 大 水 , 漂 民 居 , 溺 死 者 眾 。 至 正 元 年 , 汴 梁 鈞 州 大 水 , 揚 州 路 崇 明 、 通 、 泰 等 州 海 潮 湧 溢 , 溺 死 一 千 六 百 餘 人 。 二 年 四 月 , 睢 州 儀 封 縣 大 水 害 稼 。 六 月 癸 丑 夜 , 濟 南 山 水 暴 漲 , 衝 東 西 二 關 , 流 入 小 清 河 , 黑 山 、 天 麻 、 石 固 等 寨 及 臥 龍 山 水 通 流 入 大 清 河 , 漂 沒 上 下 民 居 千 餘 家 , 溺 死 者 無 算 。 三 年 二 月 , 鞏 昌 寧 遠 、 伏 羌 、 成 紀 三 縣 山 崩 水 湧 , 溺 死 者 無 算 。 五 月 , 黃 河 決 白 茅 口 。 七 月 , 汴 梁 中 牟 、 扶 溝 、 尉 氏 、 洧 川 四 縣 , 鄭 州 滎 陽 、 汜 水 、 河 陰 三 縣 大 水 。 四 年 五 月 , 霸 州 大 水 。 六 月 , 河 南 鞏 縣 大 雨 , 伊 、 洛 水 溢 , 漂 民 居 數 百 家 。 濟 寧 路 兗 州 , 汴 梁 鄢 陵 、 通 許 、 陳 留 、 臨 潁 等 縣 大 水 害 稼 , 人 相 食 。 七 月 , 灤 河 水 溢 , 出 平 地 丈 餘 , 永 平 路 禾 稼 廬 舍 漂 沒 甚 眾 。 東 平 路 東 阿 、 陽 穀 、 汶 上 、 平 陰 四 縣 , 衢 州 西 安 縣 大 水 。 溫 州 颶 風 大 作 , 海 水 溢 , 漂 民 居 , 溺 死 者 甚 眾 。 五 年 七 月 , 河 決 濟 陰 , 漂 官 民 亭 舍 殆 盡 。 十 月 , 黃 河 泛 溢 。 七 年 五 月 , 黃 州 大 水 。 八 月 壬 午 , 杭 州 、 上 海 浦 中 午 潮 退 而 復 至 。 八 年 正 月 辛 亥 , 河 決 , 陷 濟 寧 路 。 四 月 , 平 江 、 松 江 大 水 。 五 月 庚 子 , 廣 西 山 崩 水 湧 , 灕 江 溢 , 平 地 水 深 二 丈 餘 , 屋 宇 人 畜 漂 沒 。 壬 子 , 寶 慶 大 水 。 乙 卯 , 錢 塘 江 潮 比 之 八 月 中 高 數 丈 餘 , 沿 江 民 皆 遷 居 以 避 之 。 六 月 己 丑 , 中 興 路 松 滋 縣 驟 雨 , 水 暴 漲 , 平 地 深 丈 有 五 尺 餘 , 漂 沒 六 十 餘 里 , 死 者 一 千 五 百 人 。 是 月 , 膠 州 大 水 。 七 月 , 高 密 縣 大 水 。 九 年 七 月 , 中 興 路 公 安 、 石 首 、 潛 江 、 監 利 等 縣 及 沔 陽 府 大 水 。 夏 秋 , 蘄 州 大 水 傷 稼 。 十 年 五 月 , 龍 興 瑞 州 大 水 。 六 月 乙 未 , 霍 州 靈 ( 巖 ) 〔 石 〕 縣 雨 水 暴 漲 , 〔 三 〕 決 隄 堰 , 漂 民 居 甚 眾 。 七 月 , 汾 州 平 遙 縣 汾 水 溢 。 靜 江 荔 浦 縣 大 水 害 稼 。 十 一 年 夏 , 龍 興 南 昌 、 新 建 二 縣 大 水 。 安 慶 桐 城 縣 雨 水 泛 漲 , 花 崖 、 龍 源 二 山 崩 , 衝 決 縣 東 大 河 , 漂 民 居 四 百 餘 家 。 七 月 , 冀 寧 路 平 晉 、 文 水 二 縣 大 水 , 汾 河 汎 溢 東 西 兩 岸 , 漂 沒 田 禾 數 百 頃 。 河 決 歸 德 府 永 城 縣 , 壞 黃 陵 岡 岸 。 靜 江 路 大 水 , 決 南 北 二  渠 。 十 二 年 六 月 , 中 興 路 松 滋 縣 驟 雨 , 水 暴 漲 , 漂 民 居 千 餘 家 , 溺 死 七 百 人 。 七 月 , 衢 州 西 安 縣 大 水 。 十 三 年 夏 , 薊 州 豐 潤 、 玉 田 、 遵 化 、 平 谷 四 縣 大 水 。 七 月 丁 卯 , 泉 州 海 水 日 三 潮 。 十 四 年 六 月 , 河 南 府 鞏 縣 大 雨 , 伊 、 洛 水 溢 , 漂 沒 民 居 , 溺 死 三 百 餘 人 。 秋 , 薊 州 大 水 。 十 五 年 六 月 , 荊 州 大 水 。 十 六 年 , 河 決 鄭 州 河 陰 縣 , 官 署 民 居 盡 廢 , 遂 成 中 流 。 山 東 大 水 。 十 七 年 六 月 , 暑 雨 , 漳 河 溢 , 廣 平 郡 邑 皆 水 。 秋 , 薊 州 四 縣 皆 大 水 。 十 八 年 秋 , 京 師 及 薊 州 、 廣 東 惠 州 、 廣 西 四 縣 、 賀 州 皆 大 水 。 十 九 年 九 月 , 濟 州 任 城 縣 河 決 。 二 十 年 七 月 , 通 州 大 水 。 二 十 二 年 三 月 , 邵 武 光 澤 縣 大 水 。 二 十 三 年 , 孟 州 濟 源 、 溫 縣 水 。 七 月 , 河 決 東 平 壽 張 縣 , 圮 城 牆 , 漂 屋 廬 , 人 溺 死 甚 眾 。 二 十 四 年 三 月 , 益 都 縣 井 水 溢 而 黃 。 懷 慶 路 孟 州 、 河 內 、 武 陟 縣 水 。 七 月 , 益 都 路 壽 光 縣 、 膠 州 高 密 縣 水 。 二 十 五 年 秋 , 薊 州 大 水 。 東 平 須 城 、 東 阿 、 平 陰 三 縣 河 決 小 流 口 , 達 于 清 河 , 壞 民 居 , 傷 禾 稼 。 二 十 六 年 二 月 , 河 北 徙 , 上 自 東 明 、 曹 、 濮 , 下 及 濟 寧 , 皆 被 其 害 。 六 月 , 河 南 府 大 霖 雨 , 瀍 水 溢 , 深 四 丈 許 , 漂 東 關 居 民 數 百 家 。 秋 七 月 , 汾 州 介 休 縣 汾 水 溢 。 薊 州 四 縣 、 衛 輝 、 汴 梁 鈞 州 大 水 害 稼 。 八 月 , 棣 州 大 清 河 決 , 濱 、 棣 二 州 之 界 , 民 居 漂 流 無 遺 。 濟 寧 路 肥 ( 水 ) 〔 城 〕 縣 西 黃 水 汎 溢 , 〔 四 〕 漂 沒 田 禾 民 居 百 有 餘 里 , 德 州 齊 河 縣 境 七 十 餘 里 亦 如 之 。

    至 正 二 十 年 十 一 月 , 汴 梁 原 武 、 滎 澤 二 縣 黃 河 清 三 日 。 二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 河 南 孟 津 縣 至 絳 州 垣 曲 縣 二 百 里 河 清 七 日 , 新 安 縣 亦 如 之 。 十 二 月 , 冀 寧 路 石 州 河 水 清 , 至 明 年 春 冰 泮 , 始 如 故 。 二 十 四 年 夏 , 衛 輝 路 黃 河 清 。

    至 正 六 年 九 月 , 彰 德 雨 雪 , 結 凍 如 琉 璃 。 七 年 八 月 , 衛 輝 隕 霜 殺 稼 。 九 年 三 月 , 溫 州 大 雪 。 十 年 春 , 彰 德 大 寒 , 近 清 明 節 , 雨 雪 三 尺 , 民 多 凍 餒 而 死 。 十 一 年 三 月 , 汴 梁 路 鈞 州 大 雷 雨 雪 , 密 縣 平 地 雪 深 三 尺 餘 。 十 三 年 秋 , 邵 武 光 澤 縣 隕 霜 殺 稼 。 二 十 三 年 三 月 , 東 平 路 須 城 、 東 阿 、 陽 穀 三 縣 隕 霜 殺 桑 , 廢 蠶 事 。 八 月 , 鈞 州 密 縣 隕 霜 殺 菽 。 二 十 七 年 三 月 , 彰 德 大 雪 , 寒 甚 於 冬 , 民 多 凍 死 。 五 月 辛 巳 , 大 同 隕 霜 殺 麥 。 秋 , 冀 寧 路 徐 溝 、 介 休 二 縣 雨 雪 。 十 二 月 , 奉 元 路 咸 寧 縣 井 水 冰 。 二 十 八 年 四 月 , 奉 元 隕 霜 殺 菽 。

    元 統 元 年 三 月 戊 子 , 紹 興 蕭 山 縣 大 風 雨 雹 , 拔 木 仆 屋 , 殺 麻 麥 , 斃 傷 人 民 。 二 年 二 月 甲 子 , 塞 北 東 涼 亭 雨 雹 。 至 元 元 年 七 月 , 西 和 州 、 徽 州 雨 雹 。 二 年 八 月 甲 戌 朔 , 高 郵 寶 應 縣 大 雨 雹 。 是 時 , 淮 、 浙 皆 旱 , 唯 本 縣 瀕 河 , 田 禾 可 刈 , 悉 為 雹 所 害 , 凡 田 之 旱 者 無 一 雹 及 之 。 ( 至 元 ) 四 年 四 月 癸 巳 , 〔 五 〕 清 州 八 里 塘 雨 雹 , 大 過 於 拳 , 其 狀 有 如 龜 者 , 有 如 小 兒 形 者 , 有 如 獅 象 者 , 有 如 環 玦 者 , 或 橢 如 卵 , 或 圓 如 彈 , 玲 瓏 有 竅 , 色 白 而 堅 , 長 老 云 : 「 大 者 固 常 見 之 , 未 有 奇 狀 若 是 也 。 」 至 正 二 年 五 月 , 東 平 路 東 阿 縣 雨 雹 , 大 者 如 馬 首 。 三 年 六 月 , 東 平 陽 穀 縣 雨 雹 。 六 年 二 月 辛 未 , 興 國 路 雨 雹 , 大 如 馬 首 , 小 者 如 雞 子 , 斃 禽 畜 甚 眾 。 五 月 辛 卯 , 絳 州 雨 雹 , 大 者 二 尺 餘 。 八 年 四 月 庚 辰 , 鈞 州 密 縣 雨 雹 , 大 如 雞 子 , 傷 麥 禾 。 龍 興 奉 新 縣 大 雨 雹 , 傷 禾 折 木 。 八 月 己 卯 , 益 都 臨 淄 縣 雨 雹 , 大 如 盃 盂 , 野 無 青 草 , 赤 地 如 赭 。 九 年 二 月 , 龍 興 大 雨 雹 。 十 年 五 月 , 汾 州 平 遙 縣 雨 雹 。 十 一 年 四 月 乙 巳 , 彰 德 雨 雹 , 大 者 如 斧 , 時 麥 熟 將 刈 , 頃 刻 亡 失 , 田 疇 堅 如 築 場 , 無 峵 粒 遺 留 者 , 地 廣 三 十 里 , 長 百 有 餘 里 , 樹 木 皆 如 斧 所 劈 , 傷 行 人 、 斃 禽 畜 甚 眾 。 五 月 癸 丑 , 文 水 縣 雨 雹 。 十 三 年 四 月 , 益 都 高 苑 縣 雨 雹 , 傷 麥 禾 及 桑 。 十 四 年 六 月 , 薊 州 雨 雹 。 十 七 年 四 月 , 濟 南 大 風 雨 雹 。 十 九 年 四 月 , 莒 州 蒙 陰 縣 雨 雹 。 五 月 , 通 州 及 益 都 臨 朐 縣 雨 雹 害 稼 。 二 十 年 五 月 , 薊 州 遵 化 縣 雨 雹 終 日 。 二 十 一 年 五 月 , 東 平 雨 雹 害 稼 。 二 十 二 年 八 月 , 南 雄 雨 雹 如 桃 李 實 。 二 十 三 年 五 月 , 鄜 州 宜 君 縣 雨 雹 , 大 如 雞 子 , 損 豆 麥 。 七 月 , 京 師 及 隰 州 永 和 縣 大 雨 雹 害 稼 。 二 十 五 年 五 月 , 東 昌 聊 城 縣 雨 雹 , 大 如 拳 , 小 者 如 雞 子 , 二 麥 不 登 。 二 十 六 年 六 月 , 汾 州 平 遙 縣 雨 雹 。 二 十 七 年 二 月 乙 丑 , 永 州 城 中 晝 晦 , 雞 棲 于 塒 , 人 舉 燈 而 食 , 既 而 大 雨 雹 , 逾 時 方 明 。 五 月 , 益 都 大 雷 雨 雹 。 七 月 , 冀 寧 徐 溝 縣 大 風 雨 雹 , 拔 木 害 稼 。 二 十 八 年 六 月 , 慶 陽 府 雨 雹 , 大 如 盂 , 小 者 如 彈 丸 , 平 地 厚 尺 餘 , 殺 苗 稼 , 斃 禽 獸 。

    至 正 三 年 秋 , 興 國 路 永 興 縣 雷 , 擊 死 糧 房 貼 書 尹 章 于 縣 治 。 時 方 大 旱 , 有 朱 書 在 其 背 云 : 「 有 旱 卻 言 無 旱 , 無 災 卻 道 有 災 , 未 庸 殲 厥 渠 魁 , 且 擊 庭 前 小 吏 。 」 七 年 五 月 庚 戌 , 台 州 路 黃 巖 州 海 濱 無 雲 而 雷 。 冬 , 衛 輝 路 天 鼓 鳴 。 十 年 六 月 戊 申 , 廣 西 臨 桂 縣 無 雲 而 雷 , 震 死 邑 民 廖 廣 達 。 十 二 月 庚 子 , 汾 州 孝 義 縣 雷 雨 。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 台 州 大 雨 震 電 。 十 二 年 三 月 丙 午 , 寧 國 路 無 雲 而 雷 。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庚 戌 , 京 師 無 雲 而 雷 , 少 頃 有 火 墜 于 東 南 。 懷 慶 路 河 內 縣 及 河 南 府 天 鼓 鳴 于 西 北 。 是 日 懷 慶 之 修 武 、 潞 州 之 襄 垣 縣 皆 無 雲 而 雷 , 聲 震 天 地 。 是 月 , 汾 州 雷 雨 。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 孝 義 縣 雷 雨 。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 台 州 大 雷 電 。 二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戊 申 , 溫 州 樂 清 縣 雷 。 二 十 七 年 正 月 乙 未 夜 , 晉 寧 路 絳 州 天 鼓 鳴 空 中 , 如 聞 戰 鬥 之 聲 。 十 月 , 奉 元 路 雷 電 。

    至 正 二 十 五 年 六 月 戊 申 , 京 師 大 雨 , 有 魚 隨 雨 而 落 , 長 尺 許 , 人 取 而 食 之 。

    至 元 五 年 六 月 庚 戌 , 汀 州 長 汀 縣 山 蛟 出 , 大 雨 驟 至 , 平 地 湧 水 , 深 三 丈 餘 , 漂 沒 民 居 八 百 餘 家 , 壞 田 二 百 餘 頃 。 至 正 十 七 年 六 月 癸 酉 , 溫 州 有 龍 鬥 于 樂 清 江 中 , 颶 風 大 作 , 所 至 有 光 如 毬 , 死 者 萬 餘 人 。 八 月 癸 丑 , 祥 符 縣 西 北 有 青 白 二 龍 見 , 若 相 鬥 之 勢 , 良 久 而 散 。 二 十 三 年 正 月 甲 辰 , 廣 西 貴 州 江 中 有 物 登 岸 , 蛇 首 四 足 而 青 色 , 長 四 尺 許 , 軍 民 聚 觀 而 殺 之 。 二 十 四 年 六 月 , 保 德 州 有 黃 龍 見 于 咸 寧 井 中 。 二 十 七 年 六 月 丁 巳 , 皇 太 子 寢 殿 新 甃 井 成 , 有 龍 自 井 而 出 , 光 焰 爍 人 , 宮 人 震 懾 仆 地 。 又 宮 牆 外 長 慶 寺 所 掌 成 宗 斡 耳 朵 內 大 槐 樹 , 有 龍 纏 繞 其 上 , 良 久 飛 去 , 樹 皮 皆 剝 。 七 月 , 益 都 臨 朐 縣 有 龍 見 于 龍 山 , 巨 石 重 千 斤 , 浮 空 而 起 。 二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 大 同 路 懷 仁 縣 河 岸 崩 , 有 蛇 大 小 相 綰 結 , 可 載 數 車 。

    至 正 三 年 秋 , 建 寧 浦 城 縣 民 家 豕 生 豚 , 二 尾 八 足 。 十 五 年 , 鎮 江 民 家 豕 生 豚 如 象 形 。 二 十 四 年 正 月 , 保 德 州 民 家 豕 生 豚 , 一 首 二 身 八 蹄 二 尾 。

    至 元 元 年 正 月 , 廣 西 師 宗 州 ⒒ 生 妻 適 和 , 一 產 三 男 。 汴 梁 祥 符 縣 市 中 一 乞 丐 婦 人 , 忽 生 髭 鬚 。 至 正 九 年 四 月 , 棗 陽 民 張 氏 婦 生 男 , 甫 及 周 歲 , 長 四 尺 許 , 容 貌 異 常 , 皤 腹 擁 腫 , 見 人 輒 嬉 笑 , 如 世 俗 所 畫 布 袋 和 尚 云 。 二 十 三 年 五 月 , 霸 州 民 王 馬 駒 妻 趙 氏 , 一 產 三 男 。 六 月 , 毫 家 務 李 閏 妻 張 氏 , 一 產 三 男 。

    至 正 元 年 四 月 戊 寅 , 彰 德 有 赤 風 自 西 北 來 , 忽 變 為 黑 , 晝 晦 如 夜 。 十 三 年 冬 , 袁 州 路 每 日 暮 , 有 黑 氣 環 遶 郡 城 。 十 七 年 正 月 己 丑 , 杭 州 降 黑 雨 , 河 池 水 皆 黑 。 二 十 八 年 七 月 乙 亥 , 京 師 黑 霧 , 昏 暝 不 辨 人 物 , 自 旦 近 午 始 消 , 如 是 者 旬 有 五 日 。

        火 不 炎 上

    元 統 元 年 六 月 甲 申 , 杭 州 火 。 至 正 元 年 四 月 辛 卯 , 台 州 火 。 乙 未 , 杭 州 火 , 燔 官 舍 民 居 公 廨 寺 觀 , 凡 一 萬 五 千 七 百 餘 間 , 死 者 七 十 有 四 人 。 二 年 四 月 , 杭 州 又 火 。 六 年 八 月 己 巳 , 延 平 路 火 , 燔 官 舍 民 居 八 百 餘 區 , 死 者 五 人 。 十 年 , 興 國 路 自 春 及 夏 , 城 中 火 災 不 絕 , 日 數 十 起 。 二 十 年 , 惠 州 路 城 中 火 災 屢 見 。 二 十 三 年 正 月 乙 卯 夜 , 廣 西 貴 州 火 , 同 知 州 事 韓 帖 木 不 花 、 判 官 高 萬 章 及 家 人 九 口 俱 死 焉 , 居 民 死 者 三 百 餘 人 , 牛 五 十 頭 , 馬 九 匹 , 公 署 、 倉 庫 、 案 牘 焚 燒 皆 盡 。 二 十 八 年 二 月 癸 卯 , 京 師 武 器 庫 災 。 己 巳 , 陝 西 有 飛 火 自 華 山 下 , 流 入 張 良 弼 營 中 , 焚 兵 庫 器 仗 。 六 月 甲 寅 , 大 都 大 聖 壽 萬 安 寺 災 。 是 日 未 時 , 雷 雨 中 有 火 自 空 而 下 , 其 殿 脊 東 鰲 魚 口 火 焰 出 , 佛 身 上 亦 火 起 。 帝 聞 之 泣 下 , 亟 命 百 官 救 護 , 唯 東 西 二 影 堂 神 主 及 寶 玩 器 物 得 免 , 餘 皆 焚 燬 。 此 寺 舊 名 白 塔 , 自 世 祖 以 來 , 為 百 官 習 儀 之 所 , 其 殿 階 闌 楯 一 如 內 庭 之 制 。 成 宗 時 , 置 世 祖 影 堂 于 殿 之 西 , 裕 宗 影 堂 于 殿 之 東 , 月 遣 大 臣 致 祭 。

    至 元 六 年 冬 , 京 師 無 雪 。 至 正 八 年 九 月 , 奉 元 路 桃 杏 花 。 十 四 年 八 月 , 冀 寧 路 榆 次 縣 桃 李 花 。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 汾 州 介 休 縣 桃 杏 花 。 十 七 年 十 一 月 , 汾 州 桃 杏 花 。

    至 正 十 一 年 十 月 , 衢 州 東 北 雨 米 如 黍 。 十 一 月 , 建 寧 浦 城 縣 雨 黑 子 如 稗 實 ; 邵 武 大 雨 震 電 , 雨 黑 黍 如 蘆 穄 ; 信 州 雨 黑 黍 ; 鄱 陽 縣 雨 菽 豆 。 郡 邑 多 有 , 民 皆 取 而 食 之 。 十 六 年 六 月 , 彰 德 路 葦 葉 順 次 倚 疊 而 生 , 自 編 成 若 旗 幟 , 上 尖 葉 聚 粘 如 槍 , 民 謠 云 : 「 葦 生 成 旗 , 民 皆 流 離 ; 葦 生 成 槍 , 殺 伐 遭 殃 。 」 又 有 黍 自 生 成 文 , 紅 峵 黑 字 , 其 上 節 云 「 天 下 太 平 」 , 其 下 節 云 「 天 下 刀 兵 」 。 十 八 年 , 處 州 山 谷 中 小 竹 結 實 如 小 麥 , 饑 民 采 食 之 。 二 十 一 年 , 明 州 象 山 縣 竹 穗 生 實 如 小 米 , 可 食 。

    至 正 十 一 年 , 廣 西 慶 遠 府 有 異 禽 雙 飛 , 見 于 述 昆 鄉 , 飛 鳥 千 百 隨 之 , 蓋 鳳 凰 云 。 其 一 飛 去 , 其 一 留 止 者 , 為 僮 人 射 死 , 首 長 尺 許 , 毛 羽 五 色 , 有 藏 之 以 獻 于 帥 府 者 , 久 而 其 色 鮮 明 如 生 云 。 五 月 , 興 國 有 大 鳥 百 餘 , 飛 至 郡 西 白 朗 山 顛 , 狀 如 人 立 , 去 而 復 至 者 數 次 。 十 九 年 , 京 師 鴟 鴞 夜 鳴 達 旦 , 連 月 乃 止 , 有 杜 鵑 啼 于 城 中 , 居 庸 關 亦 如 之 。 二 十 七 年 三 月 丁 丑 朔 , 萊 州 招 遠 縣 大 社 里 黑 風 大 起 , 有 大 鳥 自 南 飛 至 , 其 色 蒼 白 , 展 翅 如 席 , 狀 類 鶴 , 俄 頃 飛 去 , 遺 下 粟 、 黍 、 稻 、 麥 、 黃 黑 豆 、 蕎 麥 于 張 家 屋 上 , 約 數 升 許 , 是 歲 大 稔 。

    元 統 二 年 正 月 庚 寅 朔 , 河 南 省 雨 血 。 是 日 眾 官 晨 集 , 忽 聞 燔 柴 煙 氣 , 既 而 黑 霧 四 塞 , 咫 尺 不 辨 , 腥 穢 逼 人 , 逾 時 方 息 。 及 行 禮 畢 , 日 過 午 , 驟 雨 隨 至 , 霑 灑 堊 牆 及 裳 衣 皆 赤 。 至 元 四 年 四 月 辛 未 , 京 師 雨 紅 沙 , 晝 晦 。 至 正 五 年 四 月 , 鎮 江 丹 陽 縣 雨 紅 霧 , 草 木 葉 及 行 人 裳 衣 皆 濡 成 紅 色 。 十 三 年 三 月 丙 戌 , 彰 德 路 西 南 , 有 火 自 天 而 下 , 如 在 城 外 , 粮 之 無 有 。 十 二 月 庚 戌 , 潞 州 襄 垣 縣 有 火 墜 于 東 南 。 十 四 年 , 衛 輝 路 有 天 光 見 于 西 方 。 十 二 月 辛 卯 , 絳 州 有 紅 氣 , 起 自 北 方 , 蔽 天 幾 半 , 移 時 方 散 。 十 五 年 春 , 薊 州 雨 血 。 十 八 年 三 月 辛 丑 夜 , 大 同 路 有 黑 氣 蔽 于 西 方 , 聲 如 雷 然 。 俄 頃 , 有 雲 如 火 , 交 射 中 天 , 遍 地 俱 見 火 光 , 以 物 觸 地 , 輒 有 火 起 , 至 夜 半 , 空 中 如 有 兵 戈 相 擊 之 聲 。 二 十 一 年 七 月 己 巳 , 冀 寧 路 忻 州 西 北 , 有 赤 氣 蔽 空 如 血 , 逾 時 方 散 。 八 月 壬 午 , 棣 州 夜 半 有 赤 氣 亙 天 , 起 西 北 至 于 東 北 。 癸 未 , 彰 德 西 北 , 夜 有 紅 氣 亙 天 , 至 明 方 息 。 乙 酉 , 大 同 路 北 方 , 夜 有 赤 氣 蔽 天 , 直 過 天 庭 , 自 東 而 西 , 移 時 方 散 , 如 是 者 三 。 十 月 癸 巳 昧 爽 , 絳 州 有 紅 氣 見 于 北 方 , 如 火 。 二 十 三 年 三 月 壬 戌 , 大 同 路 夜 有 赤 氣 亙 天 , 中 侵 北 斗 。 六 月 丁 巳 , 絳 州 日 暮 有 紅 光 見 于 北 方 , 如 火 , 中 有 黑 氣 相 雜 , 又 有 白 虹 二 , 直 衝 北 斗 , 逾 時 方 散 。 庚 申 , 晉 寧 路 北 方 , 日 暮 天 赤 , 中 有 白 氣 如 虹 者 三 , 一 貫 北 斗 , 一 貫 北 極 , 一 貫 天 潢 , 至 夜 分 方 滅 。 八 月 丙 辰 , 忻 州 東 北 , 夜 有 赤 氣 亙 天 , 中 有 白 色 如 蛇 形 , 徐 徐 而 行 , 逾 時 方 散 。 十 月 丙 申 朔 , 大 名 路 向 青 、 齊 一 方 , 有 赤 氣 照 耀 千 里 。 二 十 四 年 九 月 癸 酉 , 冀 寧 平 晉 縣 西 北 方 , 至 夜 天 紅 半 壁 , 有 頃 , 從 東 而 散 。 二 十 八 年 六 月 壬 寅 , 彰 德 路 天 寧 寺 塔 忽 變 紅 色 , 自 頂 至 踵 , 表 裏 透 徹 , 如 鍛 鐵 初 出 于 爐 , 頂 上 有 光 焰 迸 發 , 自 二 更 至 五 更 乃 止 。 癸 卯 、 甲 辰 , 亦 如 之 。 先 是 , 河 北 有 童 謠 云 : 「 塔 兒 黑 , 北 人 作 主 南 人 客 ; 塔 兒 紅 , 朱 衣 人 作 主 人 公 。 」 七 月 癸 酉 , 京 師 赤 氣 滿 天 , 如 火 照 人 , 自 寅 至 辰 , 氣 焰 方 息 。

    至 元 元 年 十 二 月 , 芝 草 生 于 荊 門 州 當 陽 縣 覆 船 山 , 一 本 五 榦 , 高 尺 有 二 寸 , 一 本 二 榦 , 高 五 寸 有 半 , 榦 皆 兩 岐 ; 二 本 相 依 附 , 扶 疏 瑰 奇 , 如 珊 瑚 枝 , 其 高 者 結 為 華 蓋 慶 雲 之 狀 。 五 年 秋 , 芝 草 生 于 中 書 工 部 之 屋 梁 , 一 本 七 榦 。

        木 不 曲 直

    至 元 五 年 十 一 月 癸 酉 , 瑞 州 路 新 昌 州 雨 木 冰 , 至 明 年 二 月 壬 寅 冰 始 解 。 至 正 四 年 正 月 , 汴 梁 路 鄭 州 尉 氏 、 洧 川 、 河 陰 三 縣 及 龍 興 靖 安 縣 雨 木 冰 。 十 一 月 , 東 平 雨 木 冰 。 十 二 年 九 月 壬 午 , 冀 寧 保 德 州 雨 木 冰 。 十 四 年 冬 , 龍 興 雨 木 冰 。 二 十 五 年 二 月 辛 亥 , 汴 梁 雨 木 冰 , 狀 如 樓 閣 、 人 物 、 冠 帶 、 鳥 獸 、 花 卉 , 百 態 具 備 , 羽 幢 珠 葆 , 彌 望 不 絕 , 凡 五 日 始 解 。

    至 正 三 年 夏 , 上 都 、 大 都 桑 果 葉 , 皆 有 黃 色 龍 文 。 九 年 秋 , 奉 元 桃 杏 實 。 十 二 年 五 月 , 汴 梁 祥 符 縣 椿 樹 結 實 如 木 瓜 。 十 六 年 七 月 , 彰 德 李 樹 結 實 如 小 黃 瓜 。 民 謠 云 : 「 李 生 黃 瓜 , 民 皆 無 家 。 」 二 十 一 年 , 明 州 松 樹 結 實 , 其 大 有 盈 尺 者 。 八 月 , 汴 梁 祥 符 縣 邑 中 樹 木 , 一 夕 皆 有 濕 泥 塗 之 。

    至 元 二 年 五 月 乙 卯 , 南 陽 鄧 州 大 霖 雨 , 自 是 日 至 于 六 月 甲 申 乃 止 。 三 年 六 月 , 衛 輝 路 淫 雨 。 至 正 二 年 秋 , 彰 德 路 霖 雨 。 三 年 四 月 至 七 月 , 汴 梁 路 滎 澤 縣 , 鈞 州 新 鄭 、 密 縣 霖 雨 害 稼 。 四 年 夏 , 汴 梁 蘭 陽 縣 , 許 州 長 葛 、 郾 城 、 襄 城 , 睢 州 , 歸 德 府 亳 州 之 鹿 邑 , 濟 寧 之 虞 城 淫 雨 害 蠶 麥 , 禾 皆 不 登 。 八 月 , 益 都 霖 雨 , 饑 民 有 相 食 者 。 五 年 夏 秋 , 汴 梁 祥 符 、 尉 氏 、 洧 川 , 鄭 州 、 鈞 州 、 亳 州 久 雨 害 稼 , 二 麥 禾 豆 俱 不 登 。 河 間 路 淫 雨 , 妨 害 鹽 課 。 八 年 五 月 , 京 師 大 霖 雨 , 都 城 崩 圮 。 鈞 州 新 鄭 縣 淫 雨 害 麥 。 九 年 七 月 , 高 唐 州 大 霖 雨 , 壞 官 署 民 居 。 歸 德 府 淫 雨 浹 十 旬 。 十 年 二 月 , 彰 德 路 大 雨 害 麥 。 二 十 年 七 月 , 益 都 高 苑 縣 、 陝 州 黽 池 縣 大 雨 害 稼 。 二 十 三 年 七 月 , 懷 慶 路 河 內 、 修 武 、 武 陟 三 縣 及 孟 州 淫 雨 害 稼 。 二 十 四 年 秋 , 密 州 安 丘 縣 大 雨 。 二 十 五 年 秋 , 密 州 安 丘 縣 , 潞 州 , 汴 梁 許 州 及 鈞 州 之 密 縣 淫 雨 害 稼 。 二 十 七 年 秋 , 彰 德 路 淫 雨 。

    至 正 六 年 八 月 , 龍 興 進 賢 縣 甘 露 降 。 二 十 年 十 月 , 國 子 學 大 成 殿 松 柏 樹 有 甘 露 降 其 上 。

    至 正 十 年 春 , 麗 正 門 樓 斗 栱 內 , 有 人 伏 其 中 , 不 知 何 自 而 至 , 遠 近 聚 觀 之 。 門 尉 以 白 留 守 , 達 于 都 堂 , 上 聞 , 有 旨 令 取 付 法 司 鞫 問 。 但 云 薊 州 人 , 問 其 姓 名 , 詰 其 所 從 來 , 皆 惘 若 無 知 , 唯 妄 言 禍 福 而 已 , 乃 以 不 應 之 罪 笞 之 , 忽 不 知 所 在 。

    至 正 二 十 年 八 月 , 慶 陽 , 延 安 , 寧 、 安 等 州 野 鼠 食 稼 , 初 由 鶉 卵 化 生 , 既 成 牝 牡 , 生 育 日 滋 , 百 畝 之 田 , 一 夕 俱 盡 。 二 十 六 年 , 泗 州 瀕 淮 兩 岸 , 有 灰 黑 色 鼠 , 暮 夜 出 穴 , 成 群 覆 地 食 禾 。

        金 不 從 革

    至 正 十 年 正 月 甲 戌 , 棣 州 白 晝 空 中 有 聲 自 西 北 而 來 , 距 州 二 十 里 隕 于 地 , 化 為 石 , 其 色 黑 , 微 有 金 星 散 布 其 上 。 有 司 以 進 , 遂 藏 之 司 天 監 。 十 一 月 冬 至 夜 , 陝 西 耀 州 有 星 墜 于 西 原 , 光 耀 燭 地 , 聲 如 雷 鳴 者 三 , 化 為 石 , 形 如 斧 , 一 面 如 鐵 , 一 面 如 錫 , 削 之 有 屑 , 擊 之 有 聲 。 十 六 年 冬 十 一 月 , 大 名 路 大 名 縣 有 星 如 火 , 自 東 南 流 , 尾 如 曳 篲 , 墜 入 于 地 , 化 為 石 , 青 黑 光 瑩 , 狀 如 狗 頭 , 其 斷 處 類 新 割 者 。 有 司 以 進 , 太 史 驗 視 云 「 天 狗 也 」 , 命 藏 于 庫 。 十 九 年 四 月 己 丑 , 建 寧 路 甌 寧 縣 有 星 墜 于 營 山 前 , 其 聲 如 雷 , 化 為 石 。 二 十 三 年 六 月 庚 戌 , 益 都 臨 朐 縣 龍 山 有 星 墜 入 于 地 , 掘 之 深 五 尺 , 得 石 如 磚 , 褐 色 , 上 有 星 如 銀 , 破 碎 不 完 。

    至 正 九 年 , 龍 興 靖 安 縣 山 石 迸 裂 , 湧 水 , 人 多 死 者 。 十 年 三 月 , 慶 元 奉 化 州 南 山 石 突 開 , 其 碎 而 大 者 , 有 山 川 人 物 禽 鳥 草 木 之 文 。 二 十 七 年 六 月 丁 卯 , 沂 州 東 蒼 山 有 巨 石 , 大 如 屋 , 崩 裂 墜 地 , 聲 震 如 雷 。 七 月 丙 戌 , 廣 西 靈 川 縣 臨 江 石 崖 崩 。

    元 統 元 年 夏 , 紹 興 旱 , 自 四 月 不 雨 至 于 七 月 。 淮 東 、 淮 西 皆 旱 。 二 年 三 月 , 湖 廣 旱 , 自 是 月 不 雨 至 于 八 月 。 四 月 , 河 南 旱 , 自 是 月 不 雨 至 于 八 月 。 秋 , 南 康 旱 。 至 元 元 年 夏 , 河 南 及 邵 武 大 旱 。 二 年 , 蘄 州 、 黃 州 、 浙 東 衢 州 、 婺 州 、 紹 興 、 江 東 信 州 、 江 西 瑞 州 等 路 及 陝 西 皆 旱 。 是 年 四 月 , 黃 州 黃 岡 縣 周 氏 婦 產 一 男 即 死 , 狗 頭 人 身 , 咸 以 為 旱 魃 云 。 六 年 夏 , 廣 東 南 雄 路 旱 , 自 二 月 不 雨 至 于 五 月 , 種 不 入 土 。 至 正 二 年 , 彰 德 、 大 同 二 郡 及 冀 寧 平 晉 、 榆 次 、 徐 溝 縣 , 汾 州 孝 義 縣 , 忻 州 皆 大 旱 , 自 春 至 秋 不 雨 , 人 有 相 食 者 。 秋 , 衛 輝 大 旱 。 三 ( 月 ) 〔 年 〕 秋 , 〔 六 〕 興 國 大 旱 。 四 年 , 福 州 大 旱 , 自 三 月 不 雨 至 于 八 月 。 興 化 、 邵 武 、 鎮 江 及 湖 南 之 桂 陽 皆 旱 。 五 年 , 曹 州 禹 城 縣 大 旱 。 夏 , 膠 州 高 密 縣 旱 。 六 年 , 鎮 江 及 慶 元 奉 化 州 旱 。 七 年 , 懷 慶 、 衛 輝 、 河 東 及 鳳 翔 之 岐 山 、 汴 梁 之 祥 符 、 河 南 之 孟 津 皆 大 旱 。 八 年 三 月 , 益 都 臨 淄 縣 大 旱 。 五 月 , 四 川 旱 。 十 年 夏 秋 , 彰 德 旱 。 十 一 年 , 鎮 江 旱 。 十 二 年 , 蘄 州 、 黃 州 大 旱 , 人 相 食 。 浙 東 紹 興 旱 。 台 州 自 四 月 不 雨 至 于 七 月 。 十 三 年 , 蘄 州 、 黃 州 及 浙 東 慶 元 、 衢 州 、 婺 州 , 江 東 饒 州 , 江 西 龍 興 、 瑞 州 、 建 昌 、 吉 安 , 廣 東 南 雄 , 湖 南 永 州 、 桂 陽 皆 大 旱 。 十 四 年 , 懷 慶 河 內 縣 、 孟 州 , 汴 梁 祥 符 縣 , 福 建 泉 州 , 湖 南 永 州 、 寶 慶 , 廣 西 梧 州 皆 大 旱 。 祥 符 旱 魃 再 見 , 泉 州 種 不 入 土 , 人 相 食 。 十 五 年 , 衛 輝 大 旱 。 十 六 年 , 婺 州 、 處 州 皆 大 旱 。 十 八 年 春 , 薊 州 旱 。 莒 州 、 濱 州 、 般 陽 ( 滋 ) 〔 淄 〕 川 縣 、 〔 七 〕 霍 州 、 鄜 州 、 鳳 翔 岐 山 縣 春 夏 皆 大 旱 。 莒 州 家 人 自 相 食 , 岐 山 人 相 食 。 十 九 年 , 晉 寧 、 鳳 翔 , 廣 西 梧 州 、 象 州 皆 大 旱 。 二 十 年 , 通 州 旱 。 汾 州 介 休 縣 自 四 月 至 秋 不 雨 。 廣 西 賓 州 大 旱 , 自 閏 五 月 不 雨 至 于 八 月 。 二 十 二 年 , 河 南 洛 陽 、 孟 津 、 偃 師 三 縣 大 旱 , 人 相 食 。 二 十 三 年 , 山 東 濟 南 、 廣 西 賀 州 皆 大 旱 。

    至 元 五 年 八 月 , 京 師 童 謠 云 : 「 白 雁 望 南 飛 , 馬 札 望 北 跳 。 」 至 正 五 年 , 淮 、 楚 間 童 謠 云 : 「 富 漢 莫 起 樓 , 窮 漢 莫 起 屋 , 但 看 羊 兒 年 , 便 是 吳 家 國 。 」 十 年 , 河 南 、 北 童 謠 云 : 「 石 人 一 隻 眼 , 挑 動 黃 河 天 下 反 。 」 十 五 年 , 京 師 童 謠 云 : 「 一 陣 黃 風 一 陣 沙 , 千 里 萬 里 無 人 家 , 回 頭 雪 消 不 堪 看 , 三 眼 和 尚 弄 瞎 馬 。 」 此 皆 詩 妖 也 。 至 元 三 年 , 郡 邑 皆 相 傳 朝 廷 欲 括 童 男 女 , 於 是 市 井 鄉 里 競 相 嫁 娶 , 倉 卒 成 言 , 貧 富 長 幼 多 不 得 其 宜 者 , 此 民 訛 也 。

    至 正 十 年 , 彰 德 境 內 狼 狽 為 害 , 夜 如 人 形 , 入 人 家 哭 , 就 人 懷 抱 中 取 小 兒 食 之 。 二 十 三 年 正 月 , 福 州 連 江 縣 有 虎 入 于 縣 治 。 二 十 四 年 七 月 , 福 州 白 晝 獲 虎 于 城 西 。

    至 元 二 年 七 月 , 黃 州 蝗 。 三 年 六 月 , 懷 慶 、 溫 州 、 汴 梁 陽 武 縣 蝗 。 五 年 七 月 , 膠 州 即 墨 縣 蝗 。 至 正 四 年 , 歸 德 府 永 城 縣 及 亳 州 蝗 。 十 七 年 , 東 昌 茌 平 縣 蝗 。 十 八 年 夏 , 薊 州 、 遼 州 、 濰 州 昌 邑 縣 、 膠 州 高 密 縣 蝗 。 秋 , 大 都 、 廣 平 、 順 德 及 濰 州 之 北 海 、 莒 州 之 蒙 陰 、 汴 梁 之 陳 留 、 歸 德 之 永 城 皆 蝗 。 順 德 九 縣 民 食 蝗 , 廣 平 人 相 食 。 十 九 年 , 大 都 霸 州 、 通 州 , 真 定 , 彰 德 , 懷 慶 , 東 昌 , 衛 輝 , 河 間 之 臨 邑 , 東 平 之 須 城 、 東 阿 、 陽 穀 三 縣 , 山 東 益 都 、 臨 淄 二 縣 , 濰 州 、 膠 州 、 博 興 州 , 大 同 、 冀 寧 二 郡 , 文 水 、 榆 次 、 壽 陽 、 徐 溝 四 縣 , 沂 、 汾 二 州 , 〔 八 〕 及 孝 義 、 平 遙 、 介 休 三 縣 , 晉 寧 潞 州 及 壺 關 、 潞 城 、 襄 垣 三 縣 , 霍 州 趙 城 、 靈 石 二 縣 , 隰 之 永 和 , 沁 之 武 鄉 , 遼 之 榆 社 、 奉 元 , 及 汴 梁 之 祥 符 、 原 武 、 鄢 陵 、 扶 溝 、 杞 、 尉 氏 、 洧 川 七 縣 , 鄭 之 滎 陽 、 汜 水 , 許 之 長 葛 、 郾 城 、 襄 城 、 臨 潁 , 鈞 之 新 鄭 、 密 縣 , 皆 蝗 , 食 禾 稼 草 木 俱 盡 , 所 至 蔽 日 , 礙 人 馬 不 能 行 , 填 坑 塹 皆 盈 。 饑 民 捕 蝗 以 為 食 , 或 曝 乾 而 積 之 。 又 罄 , 則 人 相 食 。 七 月 , 淮 安 清 河 縣 飛 蝗 蔽 天 , 自 西 北 來 , 凡 經 七 日 , 禾 稼 俱 盡 。 二 十 年 , 益 都 臨 朐 、 壽 光 二 縣 , 鳳 翔 岐 山 縣 蝗 。 二 十 一 年 六 月 , 河 南 鞏 縣 蝗 , 食 稼 俱 盡 。 七 月 , 衛 輝 及 汴 梁 滎 澤 縣 、 鄭 州 蝗 。 二 十 二 年 秋 , 衛 輝 及 汴 梁 開 封 、 扶 溝 、 洧 川 三 縣 , 許 州 及 鈞 之 新 鄭 、 密 二 縣 蝗 。 二 十 五 年 , 鳳 翔 岐 山 縣 蝗 。

    元 統 二 年 六 月 , 彰 德 雨 白 毛 , 俗 呼 云 「 老 君 髯 」 。 民 謠 曰 : 「 天 雨 氂 , 事 不 齊 。 」 至 元 三 年 三 月 , 彰 德 雨 毛 , 如 線 而 綠 , 俗 呼 云 「 菩 薩 線 」 。 民 謠 曰 : 「 天 雨 線 , 民 起 怨 , 中 原 地 , 事 必 變 。 」 六 年 七 月 , 延 安 路 鄜 州 雨 白 毛 , 如 馬 鬃 , 所 屬 邑 亦 如 之 。 至 正 十 三 年 四 月 , 冀 寧 榆 次 縣 雨 白 毛 , 如 馬 鬃 。 七 月 , 泉 州 路 雨 白 絲 。 十 八 年 五 月 , 益 都 雨 白 氂 。 十 九 年 三 月 , 興 化 路 連 日 雨 氂 。 二 十 五 年 五 月 甲 子 , 京 師 雨 氂 , 長 尺 許 , 如 馬 鬃 。 二 十 七 年 五 月 , 益 都 雨 白 氂 。

    至 元 四 年 八 月 丁 丑 , 京 師 白 虹 亙 天 。 至 正 二 十 二 年 , 京 師 有 白 氣 如 小 索 , 起 危 宿 , 長 五 百 丈 , 掃 太 微 。 二 十 四 年 六 月 癸 卯 , 冀 寧 路 保 德 州 三 星 晝 見 , 有 白 氣 橫 突 其 中 。 二 十 六 年 三 月 丁 亥 , 白 虹 五 道 亙 天 , 其 第 三 道 貫 日 。 又 氣 橫 貫 東 南 , 良 久 乃 滅 。 二 十 七 年 五 月 , 大 名 路 有 白 氣 二 道 。 二 十 八 年 閏 七 月 乙 丑 , 冀 寧 文 水 縣 有 白 虹 貫 日 , 自 東 北 直 遶 西 南 , 雲 影 中 似 日 非 日 , 如 鏡 者 三 , 色 青 白 , 踰 時 方 沒 。

        稼 穡 不 成

    元 統 元 年 夏 , 兩 淮 大 饑 。 二 年 春 , 淮 西 饑 。 七 月 , 池 州 饑 。 十 一 月 , 濟 南 、 萊 蕪 縣 饑 。 至 元 元 年 春 , 益 都 路 沂 水 、 日 照 、 蒙 陰 、 莒 四 縣 及 龍 興 路 饑 。 夏 , 京 師 饑 。 是 歲 , 沅 州 、 道 州 、 寶 慶 及 邵 武 、 建 寧 饑 。 二 年 , 順 州 及 淮 西 安 豐 , 浙 西 松 江 , 浙 東 台 州 , 江 西 江 、 撫 、 袁 、 瑞 , 湖 北 沅 州 盧 陽 縣 饑 。 三 年 , 大 都 及 濟 南 、 蘄 州 、 杭 州 、 平 江 、 紹 興 、 溧 陽 、 瑞 州 、 臨 江 饑 。 五 年 , 上 都 開 平 縣 、 桓 州 , 興 和 寶 昌 州 , 濮 州 之 鄄 城 , 冀 寧 之 交 城 , 益 都 之 膠 、 密 、 莒 、 濰 四 州 , 遼 東 瀋 陽 路 , 湖 南 衡 州 , 江 西 袁 州 , 八 番 順 元 等 處 皆 饑 。 六 年 , 順 德 之 邢 臺 , 濟 南 之 歷 城 , 大 名 之 元 城 , 德 州 之 清 平 , 泰 安 之 奉 符 、 長 清 , 淮 安 之 山 陽 等 縣 , 歸 德 邳 州 , 益 都 、 般 陽 、 處 州 、 婺 州 四 郡 皆 饑 。 至 正 元 年 春 , 京 畿 州 縣 、 真 定 、 河 間 、 濟 南 及 湖 南 饑 。 夏 , 彰 德 及 溫 州 饑 。 二 年 , 保 德 州 大 饑 。 三 年 , 衛 輝 、 冀 寧 、 忻 州 大 饑 , 人 相 食 。 四 年 , 霸 州 大 饑 , 人 相 食 。 東 平 路 東 阿 、 陽 穀 、 汶 上 、 平 陰 四 縣 皆 大 饑 。 冬 , 保 定 、 河 南 饑 。 五 年 春 , 東 平 路 須 城 、 東 阿 、 陽 穀 三 縣 及 徐 州 大 饑 , 人 相 食 。 夏 , 濟 南 、 汴 梁 、 河 南 、 邠 州 、 瑞 州 、 溫 州 、 邵 武 饑 。 六 年 五 月 , 陝 西 饑 。 七 年 , 彰 德 、 懷 慶 、 東 平 、 東 昌 、 晉 寧 等 處 饑 。 九 年 春 , 膠 州 大 饑 , 人 相 食 。 鈞 州 新 鄭 、 密 縣 饑 。 十 四 年 春 , 浙 東 台 州 , 江 東 饒 , 閩 海 福 州 、 邵 武 、 汀 州 , 江 西 龍 興 、 建 昌 、 吉 安 、 臨 江 , 廣 西 靜 江 等 郡 皆 大 饑 , 人 相 食 。 十 七 年 , 河 南 大 饑 。 十 八 年 春 , 莒 州 蒙 陰 縣 大 饑 , 斗 米 金 一 斤 。 冬 , 京 師 大 饑 , 人 相 食 , 彰 德 、 山 東 亦 如 之 。 十 九 年 正 月 至 五 月 , 京 師 大 饑 , 銀 一 錠 得 米 僅 八 斗 , 死 者 無 算 。 通 州 民 劉 五 殺 其 子 而 食 之 。 保 定 路 莩 死 盈 道 , 軍 士 掠 孱 弱 以 為 食 。 濟 南 及 益 都 之 高 苑 , 莒 之 蒙 陰 , 河 南 之 孟 津 、 新 安 、 黽 池 等 縣 皆 大 饑 , 人 相 食 。 二 十 一 年 , 霸 州 饑 , 民 多 莩 死 。

    至 正 四 年 , 福 州 、 邵 武 、 延 平 、 汀 州 四 郡 , 夏 秋 大 疫 。 五 年 春 夏 , 濟 南 大 疫 。 十 二 年 正 月 , 冀 寧 保 德 州 大 疫 。 夏 , 龍 興 大 疫 。 十 三 年 , 黃 州 、 饒 州 大 疫 。 十 二 月 , 大 同 路 大 疫 。 十 六 年 春 , 河 南 大 疫 。 十 七 年 六 月 , 莒 州 蒙 陰 縣 大 疫 。 十 八 年 夏 , 汾 州 大 疫 。 十 九 年 春 夏 , 鄜 州 并 原 縣 , 莒 州 沂 水 、 日 照 二 縣 及 廣 東 南 雄 路 大 疫 。 二 十 年 夏 , 紹 興 山 陰 、 會 稽 二 縣 大 疫 。 二 十 二 年 , 又 大 疫 。

    至 正 元 年 七 月 , 廣 西 雷 州 颶 風 大 作 , 湧 潮 水 , 拔 木 害 稼 。 二 年 十 月 , 海 州 颶 風 作 , 海 水 漲 , 溺 死 人 民 。 十 三 年 五 月 乙 丑 , 〔 九 〕 潯 州 颶 風 大 作 , 壞 官 舍 民 居 , 屋 瓦 門 扉 皆 飄 揚 七 里 之 外 。 十 四 年 七 月 甲 子 , 潞 州 襄 垣 縣 大 風 拔 木 偃 禾 。 二 十 一 年 正 月 癸 酉 , 石 州 大 風 拔 木 , 六 畜 皆 鳴 , 人 持 槍 矛 , 忽 生 火 焰 , 抹 之 即 無 , 搖 之 即 有 。 二 十 四 年 , 台 州 路 黃 巖 州 海 溢 , 颶 風 拔 木 , 禾 盡 偃 。 二 十 七 年 三 月 庚 子 , 京 師 有 大 風 , 起 自 西 北 , 飛 砂 揚 礫 , 昏 塵 蔽 天 , 逾 時 , 風 勢 八 面 俱 至 , 終 夜 不 止 , 如 是 者 連 日 。 自 後 , 每 日 寅 時 風 起 , 萬 竅 爭 鳴 , 戌 時 方 息 , 至 五 月 癸 未 乃 止 。

    至 正 三 年 六 月 , 梧 州 青 蟲 食 稼 。 十 年 七 月 , 同 州 蟲 食 稼 , 郡 守 石 亨 祖 禱 于 玄 妙 觀 , 寒 雨 三 日 , 蟲 盡 死 。 十 九 年 五 月 , 濟 南 章 丘 、 鄒 平 二 縣 蝻 , 五 穀 不 登 。

    二 十 二 年 春 , 衛 輝 路 螟 。 六 月 , 萊 州 膠 水 縣 阳 开 生 。 七 月 , 掖 縣 阳 开 生 , 害 稼 。 二 十 三 年 六 月 , 寧 海 文 登 縣 阳 开 生 。 七 月 , 萊 州 招 遠 、 萊 陽 二 縣 及 登 州 、 寧 海 州 阳 开 生 。

    至 正 九 年 三 月 , 陳 州 楊 家 莊 上 牛 生 黃 犢 , 火 光 滿 室 , 麻 頂 綠 角 , 間 生 綠 毛 , 不 食 乳 , 二 日 而 死 。 十 年 秋 , 襄 陽 車 城 民 家 牛 生 犢 , 五 足 , 前 三 後 二 。 十 六 年 春 , 汴 梁 祥 符 縣 牛 生 犢 , 雙 首 , 不 及 二 日 死 。 二 十 八 年 五 月 , 東 昌 聊 城 縣 錢 鎮 撫 家 牛 生 黃 犢 , 六 足 , 前 二 後 四 。

    至 元 五 年 二 月 , 信 州 雨 土 。 至 正 三 年 三 月 至 四 月 , 忻 州 風 霾 晝 晦 。 二 十 六 年 四 月 乙 丑 , 奉 元 路 黃 霧 四 塞 。

    元 統 元 年 八 月 , 鞏 昌 、 徽 州 山 崩 。 九 月 庚 申 , 秦 州 山 崩 。 十 月 丙 寅 , 鳳 州 山 崩 。 十 一 月 丙 申 , 鞏 昌 成 紀 縣 地 姴 山 崩 。 癸 卯 , 安 慶 灊 山 縣 地 震 。 辛 亥 , 秦 州 地 裂 山 崩 。 十 二 月 , 饒 州 德 興 縣 , 餘 干 、 樂 平 二 州 地 震 。 二 年 五 月 , 信 州 地 震 。 八 月 辛 未 , 京 師 地 震 。 雞 鳴 山 崩 , 陷 為 池 , 方 百 里 , 人 死 者 眾 。 至 元 元 年 十 一 月 壬 寅 , 興 國 路 地 震 。 十 二 月 丙 子 , 安 慶 路 地 震 , 所 屬 宿 松 、 太 湖 、 灊 山 三 縣 同 時 俱 震 。 廬 州 、 蘄 州 、 黃 州 亦 如 之 。 是 月 , 饒 州 亦 地 震 。 二 年 正 月 乙 丑 , 宿 松 地 震 。 五 月 壬 申 , 秦 州 山 崩 。 三 年 八 月 辛 巳 夜 , 京 師 地 震 。 壬 午 , 又 大 震 , 損 太 廟 神 主 ; 西 湖 寺 神 御 殿 壁 ( 作 ) 〔 仆 〕 , 〔 一 0 〕 祭 器 皆 壞 。 順 州 、 龍 慶 州 及 懷 來 縣 皆 以 辛 巳 夜 地 震 , 壞 官 民 房 舍 , 傷 人 及 畜 牧 。 宣 德 府 亦 如 之 , 遂 改 為 順 寧 云 。 四 年 春 , 保 安 州 及 瑞 州 路 新 昌 州 地 震 。 六 月 , 信 州 路 靈 山 裂 。 七 月 己 酉 , 保 安 州 地 大 震 。 丙 辰 , 鞏 昌 府 山 崩 。 八 月 丙 子 , 京 師 地 震 , 日 凡 二 三 , 至 乙 酉 乃 止 。 密 州 安 丘 縣 地 震 。 六 年 六 月 己 亥 , 秦 州 成 紀 縣 山 崩 地 裂 。 至 正 元 年 二 月 , 汴 梁 路 地 震 。 二 年 四 月 辛 丑 , 冀 寧 路 平 晉 縣 地 震 , 聲 如 雷 鳴 , 裂 地 尺 餘 , 民 居 皆 傾 仆 。 七 月 , 惠 州 雨 水 , 羅 浮 山 崩 , 凡 二 十 七 處 , 壞 民 居 , 塞 田 澗 。 十 二 月 己 酉 , 京 師 地 震 。 三 年 二 月 , 鈞 州 新 鄭 、 密 縣 地 震 。 六 月 乙 巳 , 秦 州 ( 奉 ) 〔 秦 〕 安 縣 南 坡 崩 裂 , 〔 一 一 〕 壓 死 人 畜 。 七 月 戊 辰 , 鞏 昌 山 崩 , 人 畜 死 者 眾 。 十 二 月 , 膠 州 及 屬 邑 高 密 地 震 。 四 年 八 月 , 莒 州 蒙 陰 縣 地 震 。 十 二 月 , 東 平 路 東 阿 、 陽 穀 、 平 陰 三 縣 及 漢 陽 地 震 。 五 年 春 , 薊 州 地 震 , 所 領 四 縣 及 東 平 汶 上 縣 亦 如 之 。 十 二 月 乙 丑 , 鎮 江 地 震 。 六 年 二 月 , 益 都 路 益 都 、 昌 樂 、 壽 光 三 縣 , 濰 州 北 海 縣 、 膠 州 即 墨 縣 地 震 。 三 月 , 高 苑 縣 地 震 , 壞 民 居 。 六 月 , 廣 州 增 城 縣 羅 浮 山 崩 , 水 湧 溢 , 溺 死 百 餘 人 。 九 月 戊 午 , 邵 武 地 震 。 〔 一 二 〕 翌 日 , 地 中 有 聲 如 鼓 , 夜 復 如 之 。 七 年 二 月 , 益 都 臨 淄 、 臨 朐 , 濰 州 之 昌 邑 、 膠 州 之 高 密 、 濟 南 之 棣 州 地 震 。 三 月 , 東 平 路 東 阿 、 陽 穀 、 平 陰 三 縣 地 震 , 河 水 動 搖 。 五 月 , 臨 淄 地 又 震 , 七 日 乃 止 。 河 東 地 坼 泉 湧 , 崩 城 陷 屋 , 傷 人 民 。 十 一 月 , 鎮 江 丹 陽 縣 地 震 。 九 年 六 月 , 台 州 地 震 。 七 月 庚 寅 , 泉 州 大 風 雨 。 永 春 縣 南 象 山 崩 , 壓 死 者 甚 眾 。 十 年 , 冀 寧 徐 溝 縣 地 震 。 五 月 甲 子 , 龍 興 寧 州 大 雨 , 山 崩 數 十 處 。 丙 寅 , 瑞 州 上 高 縣 蒙 山 崩 。 十 月 乙 酉 , 泉 州 安 溪 縣 侯 山 鳴 。 十 一 年 四 月 , 冀 寧 路 汾 、 忻 二 州 , 文 水 、 平 晉 、 榆 次 、 壽 陽 四 縣 , 晉 寧 遼 州 之 榆 社 , 懷 慶 河 內 、 修 武 二 縣 及 孟 州 皆 地 震 , 聲 如 雷 霆 , 圮 房 屋 , 壓 死 者 甚 眾 。 八 月 丁 丑 , 中 興 路 公 安 、 松 滋 、 枝 江 三 縣 , 峽 、 荊 門 二 州 地 震 。 十 二 年 二 月 丙 戌 , 霍 州 靈 石 縣 地 震 。 閏 三 月 丁 丑 , 陝 西 地 震 , 莊 浪 、 定 西 、 靜 寧 、 會 州 尤 甚 , 移 山 湮 谷 , 陷 沒 廬 舍 , 有 不 見 其 跡 者 。 會 州 公 廨 牆 圮 , 得 弩 五 百 餘 張 , 長 丈 餘 , 短 者 九 尺 , 人 莫 能 開 挽 。 十 月 丙 午 , 霍 州 趙 城 縣 霍 山 崩 , 湧 石 數 里 , 前 三 日 , 山 鳴 如 雷 , 禽 獸 驚 散 。 十 三 年 三 月 , 莊 浪 、 定 西 、 靜 寧 、 會 州 地 震 。 七 月 , 汾 州 白 彪 山 坼 。 十 四 年 四 月 , 汾 州 介 休 縣 地 震 , 泉 湧 。 七 月 , 孝 義 縣 地 震 。 十 一 月 , 寧 國 路 地 震 , 所 領 寧 國 、 旌 德 二 縣 亦 如 之 。 淮 安 路 海 州 地 震 。 十 二 月 己 酉 , 紹 興 地 震 。 十 五 年 四 月 , 寧 國 敬 亭 、 麻 姑 、 華 陽 諸 山 崩 。 六 月 丁 丑 , 冀 寧 保 德 州 地 震 。 十 六 年 春 , 薊 州 地 震 , 凡 十 日 , 所 領 四 縣 亦 如 之 。 六 月 , 雷 州 地 大 震 。 十 七 年 十 月 , 靜 江 路 東 門 地 陷 , 城 東 石 山 崩 。 十 二 月 丁 酉 , 慶 元 路 象 山 縣 鵝 鼻 山 崩 , 有 聲 如 雷 。 十 八 年 二 月 乙 亥 , 冀 寧 臨 州 地 震 。 五 月 , 益 都 地 震 。 十 九 年 正 月 甲 午 , 慶 元 地 震 。 二 十 年 二 月 , 延 平 順 昌 縣 地 震 。 二 十 二 年 三 月 , 南 雄 路 地 震 。 二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丁 巳 , 台 州 地 震 。 二 十 五 年 十 月 壬 申 , 〔 一 三 〕 興 化 路 地 震 , 有 聲 如 雷 。 二 十 六 年 三 月 , 海 州 地 震 如 雷 , 贛 榆 縣 吳 山 崩 。 六 月 , 汾 州 介 休 縣 地 震 。 紹 興 山 陰 縣 臥 龍 山 裂 。 七 月 辛 亥 , 冀 寧 路 徐 溝 縣 , 石 、 忻 、 臨 三 州 , 汾 之 孝 義 、 平 遙 二 縣 同 日 地 震 , 有 壓 死 者 。 丙 辰 , 泉 州 同 安 縣 大 雷 雨 , 〔 一 四 〕 三 秀 山 崩 。 是 月 , 河 南 府 鞏 縣 大 霖 雨 , 地 震 山 崩 。 十 一 月 辛 丑 , 華 州 蒲 城 縣 洛 岸 崩 , 壅 水 , 絕 流 三 日 。 十 二 月 庚 午 , 華 州 之 蒲 城 縣 洛 水 和 順 崖 崩 , 其 崖 戴 石 , 有 巖 穴 可 居 , 是 日 壓 死 辟 亂 者 七 十 餘 人 。 二 十 七 年 五 月 , 山 東 地 震 。 六 月 , 沂 州 山 石 崩 裂 , 有 聲 如 雷 。 七 月 丙 戌 , 靜 江 靈 川 縣 大 藏 山 石 崖 崩 。 十 月 丙 辰 , 福 州 雷 雨 , 地 震 。 十 二 月 庚 午 , 又 震 , 有 聲 如 雷 。 二 十 八 年 六 月 , 冀 寧 文 水 、 徐 溝 二 縣 , 汾 州 孝 義 、 介 休 二 縣 , 臨 州 、 保 德 州 , 隰 之 石 樓 縣 及 陝 西 皆 地 震 。 十 月 辛 巳 , 陝 西 地 又 震 。

    至 元 四 年 五 月 , 彰 德 臨 彰 縣 麥 秀 兩 岐 , 有 三 穗 者 。 至 正 元 年 , 延 平 順 昌 縣 嘉 禾 生 , 一 莖 五 穗 。 冀 寧 太 原 縣 有 嘉 禾 , 異 畝 同 穎 。 三 年 八 月 , 晉 寧 臨 汾 縣 嘉 禾 生 , 有 五 穗 至 八 穗 者 。 十 年 , 彰 德 路 穀 麥 雙 穗 。 十 六 年 , 大 同 路 秦 城 鄉 嘉 禾 生 , 一 莖 二 穗 五 穗 , 有 九 穗 者 , 有 異 莖 而 同 穗 者 。 二 十 六 年 五 月 , 洛 陽 縣 康 家 莊 有 瑞 麥 , 一 莖 四 穗 雙 穗 三 穗 者 其 眾 。

校 勘 記

〔 一 〕   ( 元 統 ) 二 年 正 月   上 文 已 有 「 元 統 元 年 」 , 此 「 元 統 」 二 字 重 出 , 從 道 光 本 刪 。

〔 二 〕   五 年 ( 五 ) 〔 六 〕 月 庚 戌 汀 州 路 長 汀 縣 大 水   據 本 書 卷 四 0 順 帝 紀 至 元 五 年 六 月 庚 戌 條 改 。 按 是 年 五 月 己 未 朔 , 無 庚 戌 日 ; 六 月 戊 子 朔 , 庚 戌 為 二 十 三 日 。

〔 三 〕   霍 州 靈 ( 巖 ) 〔 石 〕 縣 雨 水 暴 漲   據 本 書 卷 五 八 地 理 志 改 。 按 霍 州 領 縣 有 靈 石 , 無 「 靈 巖 」 。 本 證 已 校 。

〔 四 〕   濟 寧 路 肥 ( 水 ) 〔 城 〕 縣 西 黃 水 汎 溢   從 道 光 本 改 。 按 濟 寧 路 領 肥 城 縣 , 無 「 肥 水 縣 」 。

〔 五 〕   ( 至 元 ) 四 年 四 月 癸 巳   上 文 巳 有 「 至 元 元 年 」 , 此 「 至 元 」 二 字 重 出 , 從 道 光 本 刪 。

〔 六 〕   三 ( 月 ) 〔 年 〕 秋   按 「 三 月 」 不 能 稱 「 秋 」 , 此 條 在 二 年 後 、 四 年 前 , 「 月 」 為 「 年 」 之 誤 , 今 從 道 光 本 改 。

〔 七 〕   般 陽 ( 滋 ) 〔 淄 〕 川 縣   從 道 光 本 改 。 按 般 陽 府 領 淄 川 縣 , 無 「 滋 川 縣 」 。

〔 八 〕   沂 汾 二 州   按 本 書 卷 五 八 地 理 志 , 冀 寧 路 領 忻 州 , 益 都 路 領 沂 州 。 倘 作 沂 州 , 當 列 於 益 都 路 濰 州 、 膠 州 下 ; 此 列 冀 寧 路 下 , 疑 史 文 有 誤 。 道 光 本 作 「 忻 、 汾 二 州 」 。

〔 九 〕   十 三 年 五 月 乙 丑   按 是 月 丁 卯 朔 , 無 乙 丑 日 。 此 「 乙 丑 」 疑 為 己 丑 二 十 三 日 之 誤 。

〔 一 0 〕 西 湖 寺 神 御 殿 壁 ( 作 ) 〔 仆 〕   據 本 書 卷 三 九 順 帝 紀 至 元 三 年 八 月 壬 午 條 改 。 按 北 監 本 改 「 作 」 為 「 傾 」 。

〔 一 一 〕 秦 州 ( 奉 ) 〔 秦 〕 安 縣   據 本 書 卷 六 0 地 埋 志 改 。 按 秦 州 領 縣 有 秦 安 , 無 「 奉 安 」 。 本 證 已 校 。

〔 一 二 〕 九 月 戊 午 邵 武 地 震   按 是 月 丙 子 朔 , 無 戊 午 日 。 續 通 鑑 作 九 月 戊 子 十 三 日 。

〔 一 三 〕 二 十 五 年 十 月 壬 申   按 十 月 乙 酉 朔 , 無 壬 申 日 。 閏 十 月 乙 卯 朔 , 有 壬 申 十 八 日 。 疑 此 處 「 十 月 」 上 脫 「 閏 」 字 。

〔 一 四 〕 七 月 辛 亥 至 丙 辰 泉 州 同 安 縣 大 雷 雨   按 七 月 辛 巳 朔 , 無 辛 亥 日 , 亦 無 丙 辰 日 。 「 七 月 」 疑 當 作 「 八 月 」 。 八 月 庚 戌 朔 , 辛 亥 為 初 二 日 , 丙 辰 為 初 七 日 。


元 史 卷 五 十 二

    志 第 四

      曆 一

    夫 明 時 治 曆 , 自 黃 帝 、 堯 、 舜 與 三 代 之 盛 王 , 莫 不 重 之 , 其 文 備 見 於 傳 記 矣 。 雖 去 古 既 遠 , 其 法 不 詳 , 然 原 其 要 , 不 過 隨 時 考 驗 , 以 合 於 天 而 已 。 漢 劉 歆 作 三 統 曆 , 始 立 積 年 日 法 , 以 為 推 步 之 準 。 後 世 因 之 , 歷 唐 而 宋 , 其 更 元 改 法 者 , 凡 數 十 家 , 豈 故 相 為 乖 異 哉 ? 蓋 天 有 不 齊 之 運 , 而 曆 為 一 定 之 法 , 所 以 既 久 而 不 能 不 差 , 既 差 則 不 可 不 改 也 。

    元 初 承 用 金 大 明 曆 , 庚 辰 歲 , 太 ( 宗 ) 〔 祖 〕 西 征 , 〔 一 〕 五 月 望 , 月 蝕 不 效 ; 二 月 、 五 月 朔 , 微 月 見 於 西 南 。 中 書 令 耶 律 楚 材 以 大 明 曆 後 天 , 乃 損 節 氣 之 分 , 減 周 天 之 秒 , 去 交 終 之 率 , 治 月 轉 之 餘 , 課 兩 曜 之 後 先 , 調 五 行 之 出 沒 , 以 正 大 明 曆 之 失 。 且 以 中 元 庚 午 歲 , 國 兵 南 伐 , 而 天 下 略 定 , 推 上 元 庚 ( 子 ) 〔 午 〕 歲 天 正 十 一 月 壬 戌 朔 , 〔 二 〕 子 正 冬 至 , 日 月 合 璧 , 五 星 聯 珠 , 同 會 虛 宿 六 度 , 以 應 太 祖 受 命 之 符 。 又 以 西 域 、 中 原 地 里 殊 遠 , 創 為 里 差 以 增 損 之 , 雖 東 西 萬 里 , 不 復 差 忒 。 遂 題 其 名 曰 西 征 庚 午 元 曆 , 表 上 之 , 然 不 果 頒 用 。

    至 元 四 年 , 西 域 札 馬 魯 丁 撰 進 萬 年 曆 , 世 祖 稍 頒 行 之 。 十 三 年 , 平 宋 , 遂 詔 前 中 書 左 丞 許 衡 、 太 子 贊 善 王 恂 、 都 水 少 監 郭 守 敬 改 治 新 曆 。 衡 等 以 為 金 雖 改 曆 , 止 以 宋 紀 元 曆 微 加 增 益 , 實 未 嘗 測 驗 於 天 , 乃 與 南 北 日 官 陳 鼎 臣 、 鄧 元 麟 、 毛 鵬 翼 、 劉 巨 淵 、 王 素 、 岳 鉉 、 高 敬 等 參 考 累 代 曆 法 , 復 測 候 日 月 星 辰 消 息 運 行 之 變 , 參 別 同 異 , 酌 取 中 數 , 以 為 曆 本 。 十 七 年 冬 至 , 曆 成 , 詔 賜 名 曰 授 時 曆 。 十 八 年 , 頒 行 天 下 。 二 十 年 , 詔 太 子 諭 德 李 謙 為 曆 議 , 發 明 新 曆 順 天 求 合 之 微 , 考 證 前 代 人 為 附 會 之 失 , 誠 可 以 貽 之 永 久 , 自 古 及 今 , 其 推 驗 之 精 , 蓋 未 有 出 於 此 者 也 。 今 衡 、 恂 、 守 敬 等 所 撰 曆 經 及 謙 曆 議 故 存 , 皆 可 考 據 , 是 用 具 著 于 篇 。 惟 萬 年 曆 不 復 傳 , 而 庚 午 元 曆 雖 末 嘗 頒 用 , 其 為 書 猶 在 , 因 附 著 于 後 , 使 來 者 有 考 焉 。 作 曆 志 。

        授 時 曆 議 上

驗 氣

    天 道 運 行 , 如 環 無 端 , 治 曆 者 必 就 陰 消 陽 息 之 際 , 以 為 立 法 之 始 。 陰 陽 消 息 之 機 , 何 從 而 見 之 ? 惟 候 其 日 晷 進 退 , 則 其 機 將 無 所 遁 。 候 之 之 法 , 不 過 植 表 測 景 , 以 究 其 氣 至 之 始 。 智 作 能 述 , 前 代 諸 人 為 法 略 備 , 苟 能 精 思 密 索 , 心 與 理 會 , 則 前 人 述 作 之 外 , 未 必 無 所 增 益 。

    舊 法 擇 地 平 衍 , 設 水 準 繩 墨 , 植 表 其 中 , 以 度 其 中 晷 。 然 表 短 促 , 尺 寸 之 下 所 為 分 秒 太 、 半 、 少 之 數 , 未 易 分 別 。 表 長 , 則 分 寸 稍 長 , 所 不 便 者 , 景 虛 而 淡 , 難 得 實 景 。 前 人 欲 就 虛 景 之 中 考 求 真 實 , 或 設 望 筩 , 或 置 小 表 , 或 以 木 為 規 , 皆 取 表 端 日 光 下 徹 圭 面 。 今 以 銅 為 表 , 高 三 十 六 尺 , 端 挾 以 二 龍 , 舉 一 橫 梁 , 下 至 圭 面 , 共 四 十 尺 , 是 為 八 尺 之 表 五 。 圭 表 刻 為 尸 寸 , 舊 寸 一 , 今 申 而 為 五 , 釐 毫 差 易 分 。 別 創 為 景 符 , 以 取 實 景 。 其 制 以 銅 葉 , 博 二 寸 , 長 加 博 之 二 , 中 穿 一 竅 , 若 針 芥 然 , 以 方 ㈱ 為 趺 , 一 端 設 為 機 軸 , 令 可 開 闔 , 榰 其 一 端 , 使 其 勢 斜 倚 , 北 高 南 下 , 往 來 遷 就 於 虛 景 之 中 , 竅 達 日 光 , 僅 如 米 許 , 隱 然 見 橫 梁 於 其 中 。 舊 法 以 表 端 測 晷 , 所 得 者 日 體 上 邊 之 景 , 今 以 橫 梁 取 之 , 實 得 中 景 , 不 容 有 毫 末 之 差 。

    地 中 八 尺 表 景 , 冬 至 長 一 丈 三 尺 有 奇 , 夏 至 尺 有 五 寸 。 今 京 師 長 表 , 冬 至 之 景 七 丈 九 尺 八 寸 有 奇 , 在 八 尺 表 則 一 丈 五 尺 九 寸 六 分 ; 夏 至 之 景 一 丈 一 尺 七 寸 有 奇 , 在 八 尺 表 則 二 尺 三 寸 四 分 。 雖 晷 景 長 短 所 在 不 同 , 而 其 景 長 為 冬 至 , 景 短 為 夏 至 , 則 一 也 。 惟 是 氣 至 時 刻 考 求 不 易 , 蓋 至 日 氣 正 , 則 一 歲 氣 節 從 而 正 矣 。 劉 宋 祖 沖 之 嘗 取 至 前 後 二 十 三 四 日 間 晷 景 , 折 取 其 中 , 定 為 冬 至 , 且 以 日 差 比 課 , 推 定 時 刻 。 宋 皇 祐 間 , 周 琮 則 取 立 冬 、 立 春 二 日 之 景 , 以 為 去 至 既 遠 , 日 差 頗 多 , 易 為 推 考 。 紀 元 以 後 諸 曆 , 為 法 加 詳 , 大 抵 不 出 沖 之 之 法 。 新 曆 積 日 累 月 , 實 測 中 晷 , 自 遠 日 以 及 近 日 , 取 前 後 日 率 相 埒 者 , 參 考 同 異 , 初 非 偏 取 一 二 日 之 景 , 以 取 數 多 者 為 定 , 實 減 大 明 曆 一 十 九 刻 二 十 分 。 仍 以 累 歲 實 測 中 晷 日 差 分 寸 , 定 擬 二 至 時 刻 于 后 。

        推 至 元 十 四 年 丁 丑 歲 冬 至

    其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己 亥 , 景 長 七 丈 九 尺 四 寸 八 分 五 釐 五 毫 ; 至 二 十 一 日 丙 午 , 景 長 七 丈 九 尺 五 寸 四 分 一 釐 ; 二 十 二 日 丁 未 , 景 長 七 丈 九 尺 四 寸 五 分 五 釐 。 以 己 亥 、 丁 未 二 日 之 景 相 校 , 餘 三 分 五 ( 釐 )〔
毫 〕 為 晷 差 , 〔 三 〕 進 二 位 ; 以 丙 午 、 丁 未 二 日 之 景 相 校 , 餘 八 分 六 釐 為 法 ; 除 之 , 得 三 十 五 刻 ; 用 減 相 距 日 八 百 刻 , 餘 七 百 六 十 五 刻 ; 折 取 其 中 , 加 半 日 刻 , 共 為 四 百 三 十 二 刻 半 ; 百 約 為 日 , 得 四 日 ; 餘 以 十 二 乘 之 , 百 約 為 時 , 得 三 時 , 滿 五 十 又 作 一 時 , 共 得 四 時 ; 餘 以 十 二 收 之 , 得 三 刻 ; 命 初 起 距 日 己 亥 算 外 , 得 癸 卯 日 辰 初 三 刻 為 丁 丑 歲 冬 至 。 此 取 至 前 後 四 日 景 。

    十 一 月 初 九 日 甲 午 , 景 七 丈 八 尺 六 寸 三 分 五 釐 五 毫 ; 至 二 十 六 日 辛 亥 , 景 七 丈 八 尺 七 寸 九 分 三 釐 五 毫 ; 二 十 七 日 壬 子 , 景 七 丈 八 尺 五 寸 五 分 。 以 甲 午 、 壬 子 景 相 減 , 復 以 辛 亥 、 壬 子 景 相 減 , 準 前 法 求 之 , 亦 得 癸 卯 日 辰 初 三 刻 。 至 二 十 八 日 癸 丑 , 景 七 丈 八 尺 三 寸 四 釐 五 毫 , 用 壬 子 、 癸 丑 二 日 之 景 與 甲 午 景 , 準 前 法 求 之 , 亦 合 。 此 取 至 前 後 八 九 日 景 。

    十 一 月 丙 戌 朔 , 景 七 丈 五 尺 九 寸 八 分 六 釐 五 毫 ; 二 日 丁 亥 , 景 七 丈 六 尺 三 寸 七 分 七 釐 ; 至 十 二 月 初 六 日 庚 申 , 景 七 丈 五 尺 八 寸 五 分 一 釐 。 準 前 法 求 之 , 亦 在 辰 初 三 刻 。 此 取 至 前 後 一 十 七 日 景 。

    十 ( 一 ) 月 二 十 一 日 丙 子 , 〔 四 〕 景 七 丈 九 寸 七 分 一 釐 ; 至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庚 午 , 景 七 丈 七 寸 六 分 ; 十 七 日 辛 未 , 景 七 丈 一 寸 五 分 六 釐 五 毫 。 準 前 法 求 之 , 亦 得 辰 初 三 刻 。 此 取 至 前 後 二 十 七 日 景 。

    六 月 初 五 日 癸 亥 , 景 一 丈 三 尺 八 分 ; 距 十 五 年 五 月 癸 未 朔 , 景 一 丈 三 尺 三 分 八 釐 五 毫 ; 初 二 日 甲 申 , 景 一 丈 二 尺 九 寸 二 分 五 毫 。 準 前 法 求 之 , 亦 合 。 此 取 至 前 後 一 百 六 十 日 景 。

        推 十 五 年 戊 寅 歲 夏 至

    五 月 十 九 日 辛 丑 , 景 一 丈 一 尺 七 寸 七 分 七 釐 五 毫 ; 距 二 十 八 日 庚 戌 , 景 一 丈 一 尺 七 寸 八 分 ; 二 十 九 日 辛 亥 , 景 一 丈 一 尺 八 寸 五 釐 五 毫 。 用 辛 丑 、 庚 戌 二 日 之 景 相 減 , 餘 二 釐 五 毫 , 進 二 位 為 實 ; 復 用 庚 戌 、 辛 亥 景 相 減 , 餘 二 分 五 釐 五 毫 為 法 ; 除 之 , 得 九 刻 , 用 減 相 距 日 九 百 刻 , 餘 八 百 九 十 一 刻 ; 半 之 , 加 半 日 刻 , 百 約 , 得 四 日 ; 餘 以 十 二 乘 之 , 百 約 , 得 十 一 時 ; 餘 以 十 二 收 為 刻 , 得 三 刻 ; 命 初 起 距 日 辛 丑 算 外 , 得 乙 巳 日 亥 正 三 刻 夏 至 。 此 取 至 前 後 四 日 景 。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己 巳 , 景 七 丈 一 尺 三 寸 四 分 三 釐 ; 距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初 二 日 辛 巳 , 景 七 丈 七 寸 五 分 九 釐 五 毫 ; 初 三 日 壬 午 , 景 七 丈 一 尺 四 寸 六 釐 。 用 己 巳 、 壬 午 景 相 減 , 以 辛 巳 、 壬 午 景 相 減 除 之 , 亦 合 。 此 用 至 前 後 一 百 五 十 六 日 景 。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丙 寅 , 景 七 丈 二 尺 九 寸 七 分 二 釐 五 毫 ; 十 三 日 丁 卯 , 景 七 丈 二 尺 四 寸 五 分 四 釐 五 毫 ; 十 四 日 戊 辰 , 景 七 丈 一 尺 九 寸 九 釐 ; 距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初 四 日 癸 未 , 景 七 丈 一 尺 九 寸 五 分 七 釐 五 毫 ; 初 五 日 甲 申 , 景 七 丈 二 尺 五 寸 五 釐 ; 初 六 日 乙 酉 , 景 七 丈 三 尺 三 分 三 釐 五 毫 。 前 後 互 取 , 所 得 時 刻 皆 合 。 此 取 至 前 後 一 百 五 十 八 九 日 景 。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初 七 日 辛 酉 , 景 七 丈 五 尺 四 寸 一 分 七 釐 ; 初 八 日 壬 戌 , 景 七 丈 四 尺 九 寸 五 分 九 釐 五 毫 ; 初 九 日 癸 亥 , 景 七 丈 四 尺 四 寸 八 分 六 釐 ; 距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初 九 日 戊 子 , 景 七 丈 四 尺 五 寸 二 分 五 毫 ; 初 十 日 己 丑 , 景 七 丈 五 尺 三 釐 五 毫 ; 十 一 日 庚 寅 , 景 七 丈 五 尺 四 寸 四 分 九 釐 五 毫 。 以 壬 戌 、 己 丑 景 相 減 為 實 , 以 辛 酉 、 壬 戌 景 相 減 為 法 , 除 之 ; 或 以 壬 戌 、 癸 亥 景 相 減 , 或 以 戊 子 、 己 丑 景 相 減 , 若 己 丑 、 庚 寅 景 相 減 , 推 前 法 求 之 , 皆 合 。 此 取 至 前 後 一 百 六 十 三 四 日 景 。

        推 十 五 年 戊 寅 歲 冬 至

    其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戊 戌 , 景 七 丈 八 尺 三 寸 一 分 八 釐 五 毫 ; 距 閏 十 一 月 初 九 日 戊 午 , 景 七 丈 八 尺 三 寸 六 分 三 釐 五 毫 ; 初 十 日 己 未 , 景 七 丈 八 尺 八 分 二 釐 五 毫 。 用 戊 戌 、 戊 午 二 日 景 相 減 , 餘 四 分 五 釐 為 晷 差 , 進 二 位 , 以 戊 午 、 己 未 景 相 減 , 餘 二 寸 八 分 一 釐 為 法 , 除 之 , 得 一 十 六 刻 , 加 相 距 日 二 千 刻 , 半 之 , 加 半 日 刻 , 百 約 , 得 十 日 ; 餘 以 十 二 乘 之 , 百 約 為 時 , 滿 五 十 又 進 一 時 , 共 得 七 時 ; 餘 以 十 二 收 為 刻 ; 命 初 起 距 日 己 亥 算 外 , 得 戊 申 日 未 初 三 刻 為 戊 寅 歲 冬 至 。 此 取 至 前 後 十 日 景 。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辛 卯 , 景 七 丈 五 尺 八 寸 八 分 一 釐 五 毫 ; 十 三 日 壬 辰 , 景 七 丈 六 尺 三 寸 一 釐 五 毫 ; 閏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甲 子 , 景 七 丈 六 尺 三 寸 六 分 六 釐 五 毫 ; 十 六 日 乙 丑 , 景 七 丈 五 尺 九 寸 五 分 三 釐 ; 十 七 日 丙 寅 , 景 七 丈 五 尺 五 寸 四 釐 五 毫 。 用 壬 辰 、 甲 子 景 相 減 為 實 , 以 辛 卯 、 壬 辰 景 相 減 為 法 , 除 之 , 亦 得 戊 申 日 未 初 三 刻 。 或 用 甲 子 、 乙 丑 景 相 減 , 推 之 , 亦 合 。 若 用 辛 卯 、 乙 丑 景 相 減 為 實 , 用 乙 丑 、 丙 寅 景 相 減 , 除 之 , 並 同 。 此 取 至 前 後 十 六 七 日 景 。

    十 一 月 初 八 日 丁 亥 , 景 七 丈 四 尺 三 分 七 釐 五 毫 ; 閏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己 巳 , 景 七 丈 四 尺 一 寸 二 分 ; 二 十 一 日 庚 午 , 景 七 丈 三 尺 六 寸 一 分 四 釐 五 毫 。 用 丁 亥 、 己 巳 景 相 減 為 實 , 以 己 巳 、 庚 午 景 相 減 , 除 之 , 亦 同 。 此 取 至 前 後 二 十 一 日 景 。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戊 寅 , 景 一 丈 四 尺 四 寸 五 分 二 釐 五 毫 ; 二 十 七 日 己 卯 , 景 一 丈 四 尺 六 寸 三 分 八 釐 ; 至 十 六 年 四 月 二 日 戊 寅 , 景 一 丈 四 尺 四 寸 八 分 一 釐 。 以 二 戊 寅 景 相 減 , 用 後 戊 寅 、 己 卯 景 相 減 , 推 之 , 亦 同 。 此 取 至 前 後 一 百 五 十 日 景 。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庚 戌 , 景 一 丈 一 尺 七 寸 八 分 ; 至 十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乙 巳 , 景 一 丈 一 尺 八 寸 六 分 三 釐 ; 三 十 日 丙 午 , 景 一 丈 一 尺 七 寸 八 分 三 釐 。 用 庚 戌 、 丙 午 景 相 減 , 以 乙 巳 、 丙 午 景 相 減 , 推 之 , 亦 同 。 此 取 至 前 後 百 七 十 八 日 景 。

        推 十 六 年 己 卯 歲 夏 至

    四 月 十 九 日 乙 未 , 景 一 丈 二 尺 三 寸 六 分 九 釐 五 毫 ; 二 十 日 丙 申 , 景 一 丈 二 尺 二 寸 九 分 三 釐 五 毫 ; 至 五 月 十 九 日 乙 丑 , 景 一 丈 二 尺 二 寸 六 分 四 釐 。 以 丙 申 、 乙 丑 景 相 減 , 餘 二 分 九 釐 五 毫 為 晷 差 , 進 二 位 ; 以 乙 未 、 丙 申 景 相 減 , 得 七 分 六 釐 為 法 ; 除 之 , 得 三 十 八 刻 ; 加 相 距 日 二 千 九 百 刻 , 半 之 , 加 半 日 刻 , 百 約 , 得 十 五 日 ; 餘 以 十 二 乘 之 , 百 約 , 得 二 時 ; 餘 以 十 二 收 之 , 得 二 刻 ; 命 初 起 距 日 丙 申 算 外 , 得 辛 亥 日 寅 正 二 刻 為 夏 至 。 此 取 至 前 後 十 五 日 景 。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戊 辰 , 景 一 丈 六 尺 三 寸 九 分 五 毫 ; 六 月 十 六 日 壬 辰 , 景 一 丈 六 尺 九 分 九 釐 五 毫 ; 十 七 日 癸 巳 , 景 一 丈 六 尺 三 寸 一 分 一 釐 。 用 戊 辰 、 癸 巳 景 相 減 , 以 壬 辰 、 癸 巳 景 相 減 , 準 前 法 推 之 , 亦 合 。 此 取 至 前 後 四 十 二 日 景 。

    三 月 初 二 日 己 酉 , 景 二 丈 一 尺 三 寸 五 釐 ; 至 七 月 初 七 日 壬 子 , 景 二 丈 一 尺 一 寸 九 分 五 釐 五 毫 ; 初 八 日 癸 丑 , 景 二 丈 一 尺 四 寸 八 分 六 釐 五 毫 。 用 己 酉 、 壬 子 景 相 減 , 以 壬 子 、 癸 丑 景 相 減 , 如 前 法 推 之 , 亦 合 。 此 取 至 前 後 六 十 一 二 日 景 。

    三 日 戊 申 朔 , 景 二 丈 一 尺 六 寸 一 分 一 釐 ; 至 七 月 初 八 日 癸 丑 , 景 二 丈 一 尺 四 寸 八 分 六 釐 五 毫 ; 初 九 日 甲 寅 , 景 二 丈 一 尺 九 寸 一 分 五 釐 五 毫 。 用 戊 申 、 癸 丑 景 相 減 , 以 癸 丑 、 甲 寅 景 相 減 , 準 前 法 推 之 , 亦 同 。 此 取 至 前 後 六 十 二 三 日 景 。

    二 月 十 八 日 乙 未 , 景 二 丈 六 尺 三 分 四 釐 五 毫 ; 至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丙 寅 , 景 二 丈 五 尺 八 寸 九 分 九 釐 ; 二 十 二 日 丁 卯 , 景 二 丈 六 尺 二 寸 五 分 九 釐 。 用 乙 未 、 丙 寅 景 相 減 , 以 丙 寅 、 丁 卯 景 相 減 , 如 前 法 推 之 , 亦 同 。 此 取 至 前 後 七 十 五 六 日 景 。

    二 月 三 日 庚 辰 , 景 三 丈 二 尺 一 寸 九 分 五 釐 五 毫 ; 至 八 月 初 五 日 庚 辰 , 景 三 丈 一 尺 五 寸 九 分 六 釐 五 毫 ; 初 六 日 辛 巳 , 景 三 丈 二 尺 二 分 六 釐 五 毫 。 用 前 庚 辰 與 辛 巳 景 相 減 , 以 後 庚 辰 、 辛 巳 景 相 減 , 如 前 推 之 , 亦 同 。 此 取 至 前 後 九 十 日 景 。

    正 月 十 九 日 丁 卯 , 景 三 丈 八 尺 五 寸 一 釐 五 毫 ; 至 八 月 十 八 日 癸 巳 , 景 三 丈 七 尺 八 寸 二 分 三 釐 ; 十 九 日 甲 午 , 景 三 丈 八 尺 三 寸 一 分 五 毫 。 用 丁 卯 、 甲 午 景 相 減 , 以 癸 巳 、 甲 午 景 相 校 , 如 前 推 之 , 亦 同 。 此 取 至 前 後 一 百 三 四 日 景 。

        推 十 六 年 己 卯 歲 冬 至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戊 戌 , 景 七 丈 六 尺 七 寸 四 分 ; 至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己 巳 , 景 七 丈 六 尺 五 寸 八 分 ; 二 十 六 日 庚 午 , 景 七 丈 六 尺 一 寸 四 分 二 釐 五 毫 。 用 戊 戌 、 己 巳 景 相 減 , 餘 一 寸 六 分 為 晷 差 , 進 二 位 ; 以 己 巳 、 庚 午 景 相 減 , 餘 四 寸 三 分 七 釐 五 毫 為 法 ; 除 之 , 得 三 十 六 刻 ; 以 相 減 距 日 三 千 一 百 刻 , 餘 三 千 六 十 四 刻 ; 半 之 , 加 五 十 刻 , 百 約 , 得 一 十 五 日 ; 餘 以 十 二 乘 之 , 百 約 為 時 , 滿 五 十 , 又 進 一 時 , 共 得 十 時 ; 餘 以 十 二 收 之 為 刻 , 得 二 刻 ; 命 初 起 距 日 戊 戌 算 外 , 得 癸 丑 日 戌 初 二 刻 冬 至 。 此 取 至 前 後 十 五 六 日 景 。

    十 月 十 八 日 壬 辰 , 景 七 丈 四 尺 五 分 二 釐 五 毫 ; 十 九 日 癸 巳 , 景 七 丈 四 尺 五 寸 四 分 五 釐 ; 二 十 日 甲 午 , 景 七 丈 五 尺 二 分 五 釐 ; 至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壬 申 , 景 七 丈 五 尺 三 寸 二 分 ; 二 十 九 日 癸 酉 , 景 七 丈 四 尺 八 寸 五 分 二 釐 五 毫 ; 十 二 月 甲 戌 朔 , 景 七 丈 四 尺 三 寸 六 分 五 釐 ; 初 二 日 乙 亥 , 景 七 丈 三 尺 八 寸 七 分 一 釐 五 毫 。 用 甲 午 、 癸 酉 景 相 減 , 癸 巳 、 甲 午 景 相 減 , 如 前 推 之 , 亦 同 。 若 以 壬 申 、 癸 酉 景 相 減 為 法 , 推 之 亦 同 。 此 取 至 前 後 十 八 九 日 景 。

    若 用 癸 巳 與 甲 戌 景 相 減 , 以 壬 辰 、 癸 巳 景 相 減 , 推 之 , 或 癸 巳 、 甲 午 景 相 減 , 推 之 , 或 用 甲 戌 、 癸 酉 景 相 減 , 推 之 , 或 甲 戌 、 乙 亥 景 相 減 , 推 之 , 或 以 壬 辰 、 乙 亥 景 相 減 , 用 壬 辰 、 癸 巳 景 相 減 , 推 之 並 同 。 此 取 至 前 後 二 十 日 景 。

    十 月 十 六 日 庚 寅 , 景 七 丈 三 尺 一 分 五 釐 ; 十 二 月 初 三 日 丙 子 , 景 七 丈 三 尺 三 寸 二 分 ; 初 四 日 丁 丑 , 景 七 丈 二 尺 八 寸 四 分 二 釐 五 毫 。 用 庚 寅 、 丁 丑 景 相 減 , 以 丙 子 、 丁 丑 景 相 減 , 推 之 亦 同 。 此 取 至 前 後 二 十 三 日 景 。

    十 月 十 四 日 戊 子 , 景 七 丈 一 尺 九 寸 二 分 二 釐 五 毫 ; 十 五 日 己 丑 , 景 七 丈 二 尺 四 寸 六 分 九 釐 ;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戊 寅 , 景 七 丈 二 尺 二 寸 七 分 二 釐 五 毫 。 用 己 丑 、 戊 寅 景 相 減 , 以 戊 子 、 己 丑 景 相 減 , 推 之 , 或 用 己 丑 、 庚 寅 相 減 , 推 之 亦 同 。 此 取 至 前 後 二 十 四 日 景 。

    十 月 初 七 日 辛 巳 , 景 六 丈 七 尺 七 寸 四 分 五 釐 ; 初 八 日 壬 午 , 景 六 丈 八 尺 三 寸 七 分 二 釐 五 毫 ; 初 九 日 癸 未 , 景 六 丈 八 尺 九 寸 七 分 七 釐 五 毫 ;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乙 ( 丑 ) 〔 酉 〕 , 〔 五 〕 景 六 丈 八 尺 一 寸 四 分 五 釐 。 用 壬 午 、 乙 ( 丑 ) 〔 酉 〕 景 相 減 , 以 辛 巳 、 壬 午 相 減 , 推 之 , 壬 午 、 癸 未 景 相 減 , 推 之 亦 同 。 此 取 至 前 後 三 十 一 二 日 景 。

    十 月 乙 亥 朔 , 景 六 丈 三 尺 八 寸 七 分 ;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辛 卯 , 景 六 丈 四 尺 二 寸 九 分 七 釐 五 毫 ; 十 九 日 壬 辰 , 景 六 丈 三 尺 六 寸 二 分 五 釐 。 用 乙 亥 、 壬 辰 景 相 減 , 以 辛 卯 、 壬 辰 景 相 減 , 推 之 亦 同 。 此 取 至 前 後 三 十 八 日 景 。

    九 月 二 十 二 日 丙 寅 , 景 五 丈 七 尺 八 寸 二 分 五 釐 ;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辛 丑 , 景 五 丈 七 尺 五 寸 八 分 ; 二 十 九 日 壬 寅 , 景 五 丈 六 尺 九 寸 一 分 五 釐 。 用 丙 寅 、 辛 丑 景 相 減 , 以 辛 丑 、 壬 寅 景 相 減 , 推 之 亦 同 。 此 取 至 前 後 四 十 七 八 日 景 。

    九 月 二 十 日 甲 子 , 景 五 丈 六 尺 四 寸 九 分 二 釐 五 毫 ; 至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壬 寅 , 景 五 丈 六 尺 九 寸 一 分 五 釐 ; 至 十 七 年 正 月 癸 卯 朔 , 景 五 丈 六 尺 二 寸 五 分 。 用 甲 子 、 癸 卯 相 減 , 壬 寅 、 癸 卯 景 相 減 , 推 之 亦 同 。 此 取 至 前 後 五 十 日 景 。

    右 以 累 年 推 測 到 冬 夏 二 至 時 刻 為 準 , 定 擬 至 元 十 八 年 辛 巳 歲 前 冬 至 , 當 在 己 未 日 夜 半 後 六 刻 , 即 丑 初 一 刻 。

歲 餘 歲 差

    周 天 之 度 , 周 歲 之 日 , 皆 三 百 六 十 有 五 。 全 策 之 外 , 又 有 奇 分 , 大 率 皆 四 分 之 一 。 自 今 歲 冬 至 距 來 歲 冬 至 , 歷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 而 日 行 一 周 , 凡 四 周 , 歷 千 四 百 六 十 , 則 餘 一 日 , 析 而 四 之 , 則 四 分 之 一 也 。 然 天 之 分 常 有 餘 , 歲 之 分 常 不 足 , 其 數 有 不 能 齊 者 , 惟 其 所 差 至 微 , 前 人 初 未 覺 知 。 迨 漢 末 劉 洪 , 始 覺 冬 至 後 天 , 謂 歲 周 餘 分 太 強 , 乃 作 乾 象 曆 , 減 歲 餘 分 二 千 五 百 為 二 千 四 百 六 十 二 。 至 晉 虞 喜 、 宋 何 承 天 、 祖 沖 之 , 謂 歲 當 有 差 , 因 立 歲 差 之 法 。 其 法 損 歲 餘 , 益 天 周 , 使 歲 餘 浸 弱 , 天 周 浸 強 , 強 弱 相 減 , 因 得 日 躔 歲 退 之 差 。 歲 餘 、 天 周 , 二 者 實 相 為 用 , 歲 差 由 斯 而 立 , 日 躔 由 斯 而 得 , 一 或 損 益 失 當 , 詎 能 與 天 協 哉 ?

    今 自 劉 宋 大 明 壬 寅 以 來 , 凡 測 景 驗 氣 得 冬 至 時 刻 真 數 者 有 六 , 取 相 距 積 日 時 刻 , 以 相 距 之 年 除 之 , 各 得 其 時 所 用 歲 餘 。 復 自 大 明 壬 寅 距 至 元 戊 寅 積 日 時 刻 , 以 相 距 之 年 除 之 , 得 每 歲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二 十 四 分 二 十 五 秒 , 比 大 明 曆 減 去 一 十 一 秒 , 定 為 方 今 所 用 歲 餘 。 餘 七 十 五 秒 , 用 益 所 謂 四 分 之 一 , 共 為 三 百 六 十 五 度 二 十 五 分 七 十 五 秒 , 定 為 天 周 。 餘 分 強 弱 相 減 , 餘 一 分 五 十 秒 , 用 除 全 度 , 得 六 十 六 年 有 奇 , 日 卻 一 度 , 以 六 十 六 年 除 全 度 , 適 得 一 分 五 十 秒 , 定 為 歲 差 。

    復 以 堯 典 中 星 考 之 , 其 時 冬 至 日 在 女 、 虛 之 交 。 及 考 之 前 史 , 漢 元 和 二 年 , 冬 至 日 在 斗 二 十 一 度 ; 晉 太 元 九 年 , 退 在 斗 十 七 度 ; 宋 元 嘉 十 年 , 在 斗 十 四 度 末 ; 梁 大 同 十 年 , 在 斗 十 二 度 ; 隋 開 皇 十 八 年 , 猶 在 斗 十 二 度 ; 唐 開 元 十 二 年 , 在 斗 九 度 半 ; 今 退 在 箕 十 度 。 取 其 距 今 之 年 、 距 今 之 度 較 之 , 多 者 七 十 餘 年 , 少 者 不 下 五 十 年 , 輒 差 一 度 。 宋 慶 元 間 , 改 統 天 曆 , 取 大 衍 歲 差 率 八 十 二 年 及 開 元 所 距 之 差 五 十 五 年 , 折 取 其 中 , 得 六 十 七 年 , 為 日 卻 行 一 度 之 差 。 施 之 今 日 , 質 諸 天 道 , 實 為 密 近 。

    然 古 今 曆 法 , 合 於 今 必 不 能 通 於 古 , 密 於 古 必 不 能 驗 於 今 。 今 授 時 曆 , 以 之 考 古 , 則 增 歲 餘 而 損 歲 差 ; 以 之 推 來 , 則 增 歲 差 而 損 歲 餘 ; 上 推 春 秋 以 來 冬 至 , 往 往 皆 合 ; 下 求 方 來 , 可 以 永 久 而 無 弊 ; 非 止 密 於 今 日 而 已 。 仍 以 大 衍 等 六 曆 , 考 驗 春 秋 以 來 冬 至 疏 密 , 凡 四 十 九 事 , 具 列 如 後 。

        冬 至 刻

  大 衍     宣 明     紀 元     統 天     大 明     授 時

獻 公 十 五 年 戊 寅 歲 , 正 月 甲 寅 朔 旦 冬 至 。

  丙 辰 二 十 二   乙 卯 八 十 八   丁 巳 三 十 三   乙 卯   丁 巳 三 十 五   甲 寅 九 十 九

僖 公 五 年 丙 寅 歲 , 正 月 辛 亥 朔 旦 冬 至 。

  辛 亥 九 十 四   辛 亥 六 十 六   壬 子 七 十 四   辛 亥 二 十 七   壬 子 八 十 九   辛 亥 十 四

昭 公 二 十 年 己 卯 歲 , 正 月 己 丑 朔 旦 冬 至 。

  己 丑 四 十 五   己 丑 二 十   庚 寅 二 十 五   戊 子 九 十 二   庚 寅 二 十 九   戊 子 八 十 三

宋 元 嘉 十 二 年 乙 亥 歲 ,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戊 辰 景 長 。

  戊 辰 三 十 五   戊 辰 三 十 二   戊 辰 三 十 九   戊 辰 五 十 一   戊 辰 四 十 一   戊 辰 四 十 七

元 嘉 十 三 年 丙 子 歲 ,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甲 戌 景 長 。

  癸 酉 五 十 九   癸 酉 五 十 七   癸 酉 六 十 三   癸 酉 七 十 五   癸 酉 六 十 五   癸 酉 七 十 一

元 嘉 十 五 年 戊 寅 歲 ,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甲 申 景 長 。

  甲 申   甲 申   甲 申 十 二   甲 申 二 十 四   甲 申 十 四   甲 申 十 九

元 嘉 十 六 年 己 卯 歲 ,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己 丑 景 長 。

  己 丑 三 十 三   己 丑 三 十   己 丑 三 十 七   己 丑 四 十 八   己 丑 三 十 七   己 丑 四 十 四

元 嘉 十 七 年 庚 辰 歲 , 十 一 月 初 十 日 甲 午 景 長 。

  甲 午 五 十 七   甲 午 五 十 五   甲 午 六 十 一   甲 午 七 十 二   甲 午 六 十 三   甲 午 六 十 八

元 嘉 十 八 年 辛 巳 歲 ,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己 亥 景 長 。

  己 亥 八 十 二   己 亥 七 十 九   己 亥 八 十 五   己 亥 九 十 七   己 亥 八 十 七   己 亥 九 十 三

元 嘉 十 九 年 壬 午 歲 , 十 一 月 初 三 日 乙 巳 景 長 。

  乙 巳   乙 巳   乙 巳   乙 巳 二 十 一   乙 巳 一 十 一   乙 巳 一 十 七

大 明 五 年 辛 丑 歲 , 十 一 月 乙 酉 冬 至 。

  甲 申 七 十   甲 申 六 十 八   甲 申 七 十 三   甲 申 八 十 九   甲 申 七 十 四   甲 申 七 十 九

陳 天 嘉 六 年 乙 酉 歲 , 十 一 月 庚 寅 景 長 。

  庚 寅 十 二   庚 寅 十 三   庚 寅   庚 寅 二 十 四   庚 寅   庚 寅 十 七

光 大 二 年 戊 子 歲 , 十 一 月 乙 巳 景 長 。

  乙 巳 八 十   乙 巳 八 十 六   乙 巳 七 十 九   乙 巳 九 十 七   乙 巳 八 十 一   乙 巳 九 十

太 建 四 年 壬 辰 歲 ,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丁 卯 景 長 。

  丙 寅 八 十 三   丙 寅 七 十 八   丙 寅 七 十 七   丙 寅 九 十 五   丙 寅 九 十 八   丙 寅 八 十 七

太 建 六 年 甲 午 歲 ,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丁 丑 景 長 。

  丁 丑 三 十 二   丁 丑 三 十 三   丁 丑 二 十 五   丁 丑 四 十 三   丁 丑 二 十 七   丁 丑 三 十 六

太 建 九 年 丁 酉 歲 ,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壬 辰 景 長 。

  癸 巳   癸 巳   壬 辰 九 十 九   癸 巳 十 六   癸 巳   癸 巳

太 建 十 年 戊 戌 歲 , 十 一 月 五 日 戊 戌 景 長 。

  戊 戌 三 十   戊 戌 三 十   戊 戌 二 十 三   戊 戌 四 十   戊 戌 二 十 四   戊 戌 三 十 三

〔 隋 〕 開 皇 四 年 甲 辰 歲 , 〔 六 〕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己 巳 景 長 。

  己 巳 七 十 七   己 巳 七 十 八   己 巳 六 十 九   己 巳 八 十 六   己 巳 七 十 一   己 巳 八 十 六

開 皇 五 年 乙 巳 歲 ,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乙 亥 景 長 。

  乙 亥   乙 亥   甲 戌 九 十 二   乙 亥 十 一   甲 戌 五 十 五   乙 亥 一 十

開 皇 六 年 丙 午 歲 , 十 一 月 三 日 庚 辰 景 長 。

  庚 辰 二 十 五   庚 辰 二 十 六   庚 辰 十 八   庚 辰 三 十 四   庚 辰 十 九   庚 辰 三 十 四

開 皇 七 年 丁 未 歲 ,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乙 酉 景 長 。

  乙 酉 五 十   乙 酉 五 十 一   乙 酉 四 十 二   乙 酉 五 十 九   乙 酉 四 十 四   乙 酉 五 十 九

開 皇 十 一 年 辛 亥 歲 ,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丙 午 景 長 。

  丙 午 四 十 八   丙 午 四 十 九   丙 午 四 十 三   丙 午 五 十 七   丙 午 四 十 一   丙 午 五 十 六

開 皇 十 四 年 甲 寅 歲 , 十 一 月 辛 酉 朔 旦 冬 至 。

  壬 戌 二 十 一   壬 戌 二 十 二   壬 戌 十 三   壬 戌 三 十   壬 戌 十 四   壬 戌 二 十 九

唐 貞 觀 十 八 年 甲 辰 歲 , 十 一 月 乙 酉 景 長 。

  甲 申 四 十 三   甲 申 四 十 五   甲 申 三 十 一   甲 申 五 十   甲 申 三 十 二   甲 申 四 十 四

貞 觀 二 十 三 年 己 酉 歲 , 十 一 月 辛 亥 景 長 。

  庚 戌 六 十 五   庚 戌 六 十 八   庚 戌 五 十 三   庚 戌 七 十 二   庚 戌 五 十 四   庚 戌 六 十 六

龍 朔 二 年 壬 戌 歲 , 十 一 月 四 日 己 未 至 戊 午 景 長 。

  戊 午 八 十 三   戊 午 八 十 六   戊 午 六 十 九   戊 午 八 十 八   戊 午 七 十 一   戊 午 八 十 二

儀 鳳 元 年 丙 子 歲 , 十 一 月 壬 申 景 長 。

  壬 申 二 十 五   壬 申 二 十 八   壬 申   壬 申 二 十 八   壬 申 十 二   壬 申 二 十 二

永 淳 元 年 壬 午 歲 , 十 一 月 癸 卯 景 長 。

  癸 卯 七 十 二   癸 卯 七 十 五   癸 卯 五 十 七   癸 卯 七 十 六   癸 卯 五 十 八   癸 卯 六 十 八

開 元 十 年 壬 戌 歲 , 十 一 月 癸 酉 景 長 。

  癸 酉 四 十 九   癸 酉 五 十 四   癸 酉 三 十 一   癸 酉 五 十   癸 酉 三 十 二   癸 酉 四 十 六

開 元 十 一 年 癸 亥 歲 , 十 一 月 戊 寅 景 長 。

  戊 寅 七 十 四   戊 寅 七 十 七   戊 寅 五 十 五   戊 寅 七 十 四   戊 寅 五 十 六   戊 寅 七 十

開 元 十 二 年 甲 子 歲 , 十 一 月 癸 未 冬 至 。

  癸 未 九 十 八   甲 申   癸 未 八 十   癸 未 九 十 九   癸 未 八 十 一   癸 未 九 十 五

宋 景 德 四 年 丁 未 歲 , 十 一 月 戊 辰 日 南 至 。

  戊 辰 十 五   戊 辰 二 十 六   丁 卯 七 十 四   丁 卯 八 十 二   丁 卯 七 十 四   丁 卯 八 十

皇 祐 二 年 庚 寅 歲 ,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癸 丑 景 長 。

  癸 丑 六 十 五   癸 丑 七 十 九   癸 丑 二 十 二   癸 丑 二 十 五   癸 丑 二 十 二   癸 丑 二 十 三

元 豐 六 年 癸 亥 歲 , 十 一 月 丙 午 景 長 。

  丙 午 七 十 三   丙 午 八 十 五   丙 午 二 十 六   丙 午 二 十 七   丙 午 二 十 六   丙 午 二 十 六

元 豐 七 年 甲 子 歲 , 十 一 月 辛 亥 景 長 。

  辛 亥 九 十 七   壬 子 一 十   辛 亥 五 十   辛 亥 五 十 一   辛 亥 五 十   辛 亥 五 十 一

元 祐 三 年 戊 辰 歲 , 十 一 月 壬 申 景 長 。

  壬 申 九 十 四   癸 酉   壬 酉 四 十 八   壬 申 四 十 八   壬 申 四 十 八   壬 申 四 十 八

元 祐 四 年 己 巳 歲 , 十 一 月 丁 丑 景 長 。

  戊 寅 十 九   戊 寅 三 十 二   丁 丑 七 十 二   丁 丑 七 十 二   丁 丑 七 十 二   丁 丑 七 十 二

元 祐 五 年 庚 午 歲 , 十 一 月 壬 午 冬 至 。

  癸 未 四 十 四   癸 未 五 十 六   壬 午 九 十 六   壬 午 九 十 七   壬 午 九 十 六   壬 午 九 十 六

元 祐 七 年 壬 申 歲 , 十 一 月 癸 巳 冬 至 。

  癸 巳 九 十 二   甲 午   癸 巳 四 十 五   癸 巳 四 十 五   癸 巳 四 十 五   癸 巳 四 十 五

元 符 元 年 戊 寅 歲 , 十 一 月 甲 子 冬 至 。

  乙 丑 三 十 九   乙 丑 五 十 二   甲 子 九 十 一   甲 子 九 十 一   甲 子 九 十 一   甲 子 九 十 一

崇 寧 三 年 甲 申 歲 , 十 一 月 丙 申 冬 至 。

  丙 申 八 十 六   丙 申 九 十 九   丙 申 三 十 七   丙 申 三 十 六   丙 申 三 十 七   丙 申 三 十 七

紹 熙 二 年 辛 亥 歲 , 十 一 月 壬 申 冬 至 。

  癸 酉 十 二   癸 酉 二 十 七   壬 申 五 十 七   壬 申 四 十 七   壬 申 五 十 七   壬 申 四 十 六

慶 元 三 年 丁 巳 歲 , 十 一 月 癸 卯 日 南 至 。

  甲 辰 五 十 九   甲 辰 七 十 四   甲 辰   癸 卯 九 十 二   甲 辰   癸 卯 九 十 二

嘉 泰 三 年 癸 亥 歲 , 十 一 月 甲 戌 日 南 至 。

  丙 子   丙 子 二 十 一   乙 亥 四 十 九   乙 亥 三 十 七   乙 亥 四 十 九   乙 亥 三 十 七

嘉 定 五 年 壬 申 歲 , 十 一 月 壬 戌 日 南 至 。

  癸 亥 二 十 五   癸 亥 四 十 一   壬 戌 六 十 九   壬 戌 五 十 六   壬 戌 六 十 八   壬 戌 五 十 六

紹 定 三 年 庚 寅 歲 , 十 一 月 丙 申 日 南 至 。

  丁 酉 六 十 五   丁 酉 八 十 三   丁 酉   丙 申 六 十 三   丁 酉   丙 申 九 十 二

淳 祐 十 年 庚 戌 歲 , 十 一 月 辛 巳 日 南 至 。

  壬 午 九 十 四   壬 午 七 十 一   辛 巳 九 十 六   辛 巳 七 十 七   辛 巳 九 十 四   辛 巳 七 十 八

本 朝 至 元 十 七 年 庚 辰 歲 , 十 一 月 己 未 夜 半 後 六 刻 冬 至 。

  己 未 八 十 七   庚 申   己 未 二 十 五   己 未   己 未 二 十 四   己 未

    右 自 春 秋 獻 公 以 來 , 凡 二 千 一 百 六 十 餘 年 , 用 大 衍 、 宣 明 、 紀 元 、 統 天 、 大 明 、 授 時 六 曆 推 算 冬 至 , 凡 四 十 九 事 。 〔 七 〕 大 衍 曆 合 者 三 十 二 , 不 合 者 十 七 ; 宣 明 曆 合 者 二 十 六 , 不 合 者 二 十 三 ; 紀 元 曆 合 者 三 十 五 , 不 合 者 十 四 ; 統 天 曆 合 者 三 十 八 , 不 合 者 十 一 ; 大 明 曆 合 者 三 十 四 , 不 合 者 十 五 ; 授 時 曆 合 者 三 十 九 , 不 合 者 十 事 。

    今 按 獻 公 十 五 年 戊 寅 歲 正 月 甲 寅 朔 旦 冬 至 , 授 時 曆 得 甲 寅 , 統 天 曆 得 乙 卯 , 後 天 一 日 ; 至 僖 公 五 年 〔 丙 寅 歲 〕 正 月 辛 亥 朔 旦 冬 至 ,〔
八 〕 授 時 、 統 天 皆 得 辛 亥 , 與 天 合 ; 下 至 昭 公 二 十 年 己 卯 歲 正 月 己 丑 朔 旦 冬 至 , 授 時 、 統 天 皆 得 戊 子 , 並 先 一 日 , 若 曲 變 其 法 以 從 之 , 則 獻 公 、 僖 公 皆 不 合 矣 。 以 此 知 春 秋 所 書 昭 公 冬 至 , 乃 日 度 失 行 之 驗 。 一 也 。 大 衍 曆 考 古 冬 至 , 謂 劉 宋 元 嘉 十 三 年 丙 子 歲 十 一 月 甲 戌 日 南 至 , 大 衍 與 皇 極 、 麟 德 三 曆 皆 得 癸 酉 , 各 先 一 日 , 乃 日 度 失 行 , 非 三 曆 之 差 。 今 以 授 時 曆 考 之 , 亦 得 癸 酉 。 二 也 。 大 明 五 年 辛 丑 歲 十 一 月 乙 酉 冬 至 , 諸 曆 皆 得 甲 申 , 殆 亦 日 度 之 差 。 三 也 。 陳 太 建 四 年 壬 辰 歲 十 一 月 丁 卯 景 長 , 大 衍 、 授 時 皆 得 丙 寅 , 是 先 一 日 ; 太 建 九 年 丁 酉 歲 十 一 月 壬 辰 景 長 , 大 衍 、 授 時 皆 得 癸 巳 , 是 後 一 日 ; 一 失 之 先 , 一 失 之 後 , 若 合 於 壬 辰 , 則 差 於 丁 酉 , 合 於 丁 酉 , 則 差 於 壬 辰 , 亦 日 度 失 行 之 驗 。 五 也 。 開 皇 十 一 年 辛 亥 歲 十 一 月 丙 午 景 長 , 大 衍 、 統 天 、 授 時 皆 得 丙 午 , 與 天 合 ; 至 開 皇 十 四 年 甲 寅 歲 十 一 月 辛 酉 冬 至 , 而 大 衍 、 統 天 、 授 時 皆 得 壬 戌 , 若 合 於 辛 亥 , 則 失 於 甲 寅 , 合 於 甲 寅 , 則 失 於 辛 亥 , 其 開 皇 十 四 年 甲 寅 歲 冬 至 , 亦 日 度 失 行 。 六 也 。 唐 貞 觀 十 八 年 甲 辰 歲 十 一 月 乙 酉 景 長 , 諸 曆 得 甲 申 , 貞 觀 二 十 三 年 己 西 歲 十 一 月 辛 亥 景 長 , 諸 曆 皆 得 庚 戌 , 大 衍 曆 議 以 永 淳 、 開 元 冬 至 推 之 , 知 前 二 冬 至 乃 史 官 依 時 曆 以 書 , 必 非 候 景 所 得 , 所 以 不 合 , 今 以 授 時 曆 考 之 亦 然 。 八 也 。 自 前 宋 以 來 , 測 景 驗 氣 者 凡 十 七 事 , 其 景 德 丁 未 歲 戊 辰 日 南 至 , 統 天 、 授 時 皆 得 丁 卯 , 是 先 一 日 ; 嘉 泰 癸 亥 歲 甲 戌 日 南 至 , 統 天 、 授 時 皆 得 乙 亥 , 是 後 一 日 ; 一 失 之 先 , 一 失 之 後 , 若 曲 變 其 數 以 從 景 德 , 則 其 餘 十 六 事 多 後 天 , 從 嘉 泰 , 則 其 餘 十 六 事 多 先 天 , 亦 日 度 失 行 之 驗 。 十 也 。

    前 十 事 皆 授 時 曆 所 不 合 , 以 此 理 推 之 , 非 不 合 矣 , 蓋 類 其 同 則 知 其 中 , 辨 其 異 則 知 其 變 。 今 於 冬 至 略 其 日 度 失 行 及 史 官 依 時 曆 書 之 者 凡 十 事 , 則 授 時 曆 三 十 九 事 皆 中 , 統 天 曆 與 今 曆 不 合 者 僅 有 獻 公 一 事 , 大 衍 曆 推 獻 公 冬 至 後 天 二 日 , 大 明 後 天 三 日 , 授 時 曆 與 天 合 。 下 推 至 元 庚 辰 冬 至 , 大 衍 後 天 八 十 一 刻 , 大 明 後 天 一 十 九 刻 , 統 天 曆 先 天 一 刻 , 授 時 曆 與 天 合 。 以 前 代 諸 曆 校 之 , 授 時 為 密 , 庶 幾 千 歲 之 日 至 , 可 坐 而 致 云 。

古 今 曆 參 校 疏 密

    授 時 曆 與 古 曆 相 校 , 疏 密 自 見 , 蓋 上 能 合 於 數 百 載 之 前 , 則 下 可 行 之 永 久 , 此 前 人 定 說 。 古 稱 善 治 曆 者 , 若 宋 何 承 天 , 隋 劉 焯 , 唐 傅 仁 均 、 僧 一 行 之 流 , 最 為 傑 出 。 今 以 其 曆 與 至 元 庚 辰 冬 至 氣 應 相 校 , 未 有 不 舛 戾 者 , 而 以 新 曆 上 推 往 古 , 無 不 吻 合 , 則 其 疏 密 從 可 知 已 。

    宋 文 帝 元 嘉 十 九 年 壬 午 歲 十 一 月 乙 巳 日 十 一 刻 冬 至 , 距 本 朝 至 元 十 七 年 庚 辰 歲 , 計 八 百 三 十 八 年 。 其 年 十 一 月 , 氣 應 己 未 六 刻 冬 至 , 元 嘉 曆 推 之 , 得 辛 酉 , 後 授 時 二 日 ; 授 時 上 考 元 嘉 壬 午 歲 冬 至 , 得 乙 巳 , 與 元 嘉 合 。

    隋 大 業 三 年 丁 卯 歲 十 一 月 庚 午 日 五 十 二 刻 冬 至 , 距 至 元 十 七 年 庚 辰 歲 , 計 六 百 七 十 三 年 。 皇 極 曆 推 之 , 得 庚 申 冬 至 , 後 授 時 一 日 ; 授 時 上 考 大 業 丁 卯 歲 冬 至 , 得 庚 午 , 與 皇 極 合 。

    唐 武 德 元 年 戊 寅 歲 十 一 月 戊 辰 日 六 十 四 刻 冬 至 , 距 至 元 十 七 年 庚 辰 歲 , 計 六 百 六 十 二 年 。 戊 寅 曆 推 之 , 得 庚 申 冬 至 , 後 授 時 一 日 ; 授 時 曆 上 考 武 德 戊 寅 歲 , 得 戊 辰 冬 至 , 與 戊 寅 曆 合 。

    開 元 十 五 年 丁 卯 歲 十 一 月 己 亥 日 七 十 二 刻 冬 至 , 距 至 元 十 七 年 庚 辰 歲 , 計 五 百 五 十 三 年 。 大 衍 曆 推 之 , 得 己 未 冬 至 , 後 授 時 八 十 一 刻 ; 授 時 曆 上 考 開 元 丁 卯 歲 , 得 己 亥 冬 至 , 與 大 衍 曆 合 , 先 四 刻 。

    長 慶 元 年 辛 丑 歲 十 一 月 壬 子 日 七 十 六 刻 冬 至 , 距 至 元 十 七 年 庚 辰 歲 , 計 四 百 五 十 九 年 。 宣 明 曆 推 之 , 得 庚 申 冬 至 , 後 授 時 一 日 ; 授 時 曆 上 考 長 慶 辛 丑 歲 , 得 壬 子 冬 至 , 與 宣 明 曆 合 。

    宋 太 平 興 國 五 年 庚 辰 歲 十 一 月 丙 午 日 六 十 三 刻 冬 至 , 距 至 元 十 七 年 庚 辰 歲 , 計 三 百 年 。 乾 元 曆 推 之 , 得 庚 申 冬 至 , 後 授 時 一 日 ; 授 時 曆 上 考 太 平 興 國 庚 辰 歲 , 得 丙 午 冬 至 , 與 乾 元 合 。

    咸 平 三 年 庚 子 歲 十 一 月 辛 卯 日 五 十 三 刻 冬 至 , 距 至 元 十 七 年 庚 辰 歲 , 計 二 百 八 十 年 。 儀 天 曆 推 之 , 得 庚 申 冬 至 , 後 授 時 一 日 ; 授 時 上 考 咸 平 庚 子 歲 , 得 辛 卯 冬 至 , 與 儀 天 合 。

    崇 寧 四 年 乙 酉 歲 十 一 月 辛 丑 日 六 十 二 刻 冬 至 , 距 至 元 十 七 年 庚 辰 歲 , 計 一 百 七 十 五 年 。 紀 元 曆 推 之 , 得 己 未 日 冬 至 , 後 授 時 十 九 刻 ; 授 時 曆 上 考 崇 寧 乙 酉 歲 , 得 辛 丑 日 冬 至 , 與 紀 元 曆 合 , 先 二 刻 。

    金 大 定 十 九 年 己 亥 歲 十 一 月 己 巳 日 六 十 四 刻 冬 至 , 距 至 元 十 七 年 庚 辰 歲 , 計 一 百 一 年 。 大 明 曆 推 之 , 得 己 未 冬 至 , 後 授 時 一 十 九 刻 ; 授 時 曆 上 考 大 定 己 亥 歲 , 己 巳 冬 至 , 與 大 明 曆 合 , 先 九 刻 。 大 明 冬 至 蓋 測 驗 未 密 故 也 。

    慶 元 四 年 戊 午 歲 十 一 月 己 酉 日 一 十 七 刻 冬 至 , 距 至 元 十 七 年 庚 辰 歲 , 計 八 十 二 年 。 統 天 曆 推 之 , 得 己 未 冬 至 , 先 授 時 一 刻 ; 授 時 曆 上 考 慶 元 戊 午 歲 , 得 己 酉 日 冬 至 , 與 統 天 曆 合 。

周 天 列 宿 度

    列 宿 著 於 天 , 為 舍 二 十 有 八 , 為 度 三 百 六 十 五 有 奇 。 非 日 躔 無 以 校 其 度 , 非 列 舍 無 以 紀 其 度 , 周 天 之 度 , 因 二 者 以 得 之 。 天 體 渾 圓 , 當 二 極 南 北 之 中 , 絡 以 赤 道 , 日 月 五 星 之 行 , 常 出 入 於 此 。 天 左 旋 , 日 月 五 星 溯 而 右 轉 , 昔 人 曆 象 日 月 星 辰 , 謂 此 也 。 然 列 舍 相 距 度 數 , 歷 代 所 測 不 同 , 非 微 有 動 移 , 則 前 人 所 測 或 有 未 密 。 古 用 闚 管 , 今 新 制 渾 儀 , 測 用 二 線 , 所 測 度 數 分 秒 與 前 代 不 同 者 , 今 列 于 左 。
漢 洛 下 閎 所 測 唐 一 行 所 測 宋 皇 祐 所 測 元 豐 所 測 崇 寧 所 測 至 元 所 測
角 十 二 度         十 二 度 一 十 分
亢 九 度       九 度 少 九 度 二 十 分
氐 十 五 度   十 六 度     十 六 度 三 十 分
房 五 度     六 度 五 度 太 五 度 六 十 分
心 五 度   六 度   六 度 少 六 度 五 十 分
尾 十 八 度   十 九 度   十 九 度 少 十 九 度 一 十 分
箕 十 一 度   十 度 十 一 度 十 度 半 十 度 四 十 分
東 方 七 十 五 度   七 十 七 度 七 十 九 度 ( 七 十 八 度 ) 〔 九 〕 七 十 九 度 二 十 分
斗 二 十 六 度 及 分 二 十 六 度 二 十 五 度     二 十 五 度 二 十 分
牛 八 度   七 度   七 度 少 七 度 二 十 分
女 十 二 度   十 一 度   十 一 度 少 十 一 度 三 十 五 分
虛 十 度 十 度 少 強   九 度 少 度   八 度 九 十 五 分
危 十 七 度   十 六 度   十 五 度 半 十 五 度 四 十 分
室 十 六 度 十 六 度 十 七 度     十 七 度 十 一 分
壁 九 度       八 度 太 八 度 六 十 分
北 方 九 十 八 度 及 分 九 十 八 度 二 十 五 分 九 十 五 度 二 十 五 分 九 十 四 度 二 十 五 分 九 十 四 度 七 十 五 分 〔 一 0 〕 九 十 三 度 八 十 分 太
奎 十 六 度       十 六 度 半 十 六 度 六 十 分
婁 十 二 度         十 一 度 八 十 分
胃 十 四 度   十 五 度     十 五 度 六 十 分
昴 十 一 度       十 一 度 少 十 一 度 三 十 分
畢 十 六 度 十 七 度 十 八 度 十 七 度 十 七 度 少 十 七 度 四 十 分
觜 二 度 一 度     半 度 五 分
參 九 度 十 度     十 度 半 十 一 度 一 十 分
西 方 八 十 度 八 十 一 度 八 十 三 度 八 十 二 度 八 十 三 度 八 十 三 度 八 十 五 分
井 三 十 三 度   〔 三 十 四 度 〕 〔 二 〕   三 十 三 度 少 三 十 三 度 三 十 分
鬼 四 度 三 度 二 度   二 度 半 二 度 二 十 分
柳 十 五 度   十 四 度   十 三 度 太 十 三 度 三 十 分
星 七 度       六 度 太 六 度 三 十 分
張 十 八 度     十 七 度 十 七 度 少 十 七 度 二 十 五 分
翼 十 八 度     十 九 度 十 八 度 太 十 八 度 七 十 五 分
軫 十 七 度         十 七 度 三 十 分
南 方 一 百 一 十 二 度 一 百 一 十 一 度 一 百 一 十 度 一 百 一 十 度 一 百 九 度 二 十 五 分 一 百 八 度 四 十 分
參 九 度 十 度     十 度 半 十 一 度 一 十 分
西 方 八 十 度 八 十 一 度 八 十 三 度 八 十 二 度 八 十 三 度 八 十 三 度 八 十 五 分
井 三 十 三 度   〔 三 十 四 度 〕 〔 二 〕   三 十 三 度 少 三 十 三 度 三 十 分
鬼 四 度 三 度 二 度   二 度 半 二 度 二 十 分
柳 十 五 度   十 四 度   十 三 度 太 十 三 度 三 十 分
星 七 度       六 度 太 六 度 三 十 分
張 十 八 度     十 七 度 十 七 度 少 十 七 度 二 十 五 分
翼 十 八 度     十 九 度 十 八 度 太 十 八 度 七 十 五 分
軫 十 七 度         十 七 度 三 十 分
南 方 一 百 一 十 二 度 一 百 一 十 一 度 一 百 一 十 度 一 百 一 十 度 一 百 九 度 二 十 五 分 一 百 八 度 四 十 分

日 躔

    日 之 麗 天 , 縣 象 最 著 , 大 明 一 生 , 列 宿 俱 熄 。 古 人 欲 測 躔 度 所 在 , 必 以 昏 旦 夜 半 中 星 衡 考 其 所 距 , 從 考 其 所 當 ; 然 昏 旦 夜 半 時 刻 未 易 得 真 , 時 刻 一 差 , 則 所 距 、 所 當 , 不 容 無 舛 。 晉 姜 岌 首 以 月 食 衝 檢 , 知 日 度 所 在 ; 紀 元 曆 復 以 太 白 誌 其 相 距 遠 近 , 於 昏 後 明 前 驗 定 星 度 , 因 得 日 躔 。 今 用 至 元 丁 丑 四 月 癸 酉 望 月 食 既 , 推 求 得 冬 至 日 躔 赤 道 箕 宿 十 度 , 黃 道 九 度 有 奇 。 仍 自 其 年 正 月 至 己 卯 歲 終 , 三 年 之 間 , 日 測 太 陰 所 離 宿 次 及 歲 星 、 太 白 相 距 度 , 定 驗 參 考 , 共 得 一 百 三 十 四 事 , 皆 躔 箕 宿 , 適 與 月 食 所 衝 允 合 。 以 金 趙 知 微 所 修 大 明 曆 法 推 之 , 冬 至 猶 躔 斗 初 度 三 十 六 分 六 十 四 秒 , 比 新 測 實 差 七 十 六 分 六 十 四 秒 。

日 行 盈 縮

    日 月 之 行 , 有 冬 有 夏 , 言 日 月 行 度 , 冬 夏 各 不 同 也 。 人 徒 知 日 行 一 度 , 一 歲 一 周 天 , 曾 不 知 盈 縮 損 益 , 四 序 有 不 同 者 。 北 齊 張 子 信 積 候 合 蝕 加 時 , 覺 日 行 有 入 氣 差 , 然 損 益 未 得 其 正 。 趙 道 嚴 復 準 晷 景 長 短 , 定 日 行 進 退 , 更 造 盈 縮 以 求 虧 食 。 至 劉 焯 立 躔 度 , 與 四 序 升 降 , 雖 損 益 不 同 , 後 代 祖 述 用 之 。

    夫 陰 陽 往 來 , 馴 積 而 變 , 冬 至 日 行 一 度 強 , 出 赤 道 二 十 四 度 弱 , 自 此 日 軌 漸 北 , 積 八 十 八 日 九 十 一 分 , 當 春 分 前 三 日 , 交 在 赤 道 , 實 行 九 十 一 度 三 十 一 分 而 適 平 。 自 後 其 盈 日 損 , 復 行 九 十 三 日 七 十 一 分 , 當 夏 至 之 日 , 入 赤 道 內 二 十 四 度 弱 , 實 行 九 十 一 度 三 十 一 分 , 日 行 一 度 弱 , 向 之 盈 分 盡 損 而 無 餘 。 自 此 日 軌 漸 南 , 積 九 十 三 日 七 十 一 分 , 當 秋 分 後 三 日 , 交 在 赤 道 , 實 行 九 十 一 度 三 十 一 分 而 復 平 。 自 後 其 縮 日 損 , 行 八 十 八 日 九 十 一 分 , 出 赤 道 外 二 十 四 度 弱 , 實 行 九 十 一 度 三 十 一 分 , 復 當 冬 至 , 向 之 縮 分 盡 損 而 無 餘 。 盈 縮 均 有 損 益 , 初 為 益 , 末 為 損 。 自 冬 至 以 及 春 分 , 春 分 以 及 夏 至 , 日 躔 自 北 陸 轉 而 西 , 西 而 南 , 於 盈 為 益 , 益 極 而 損 , 損 至 於 無 餘 而 縮 。 自 夏 至 以 及 秋 分 , 秋 分 以 及 冬 至 , 日 躔 自 南 陸 轉 而 東 , 東 而 北 , 於 縮 為 益 , 益 極 而 損 , 損 至 於 無 餘 而 復 盈 。 盈 初 縮 末 , 俱 八 十 八 日 九 十 一 分 而 行 一 象 ; 縮 初 盈 末 , 俱 九 十 三 日 七 十 一 分 而 行 一 象 ; 盈 縮 極 差 , 皆 二 度 四 十 分 。 由 實 測 晷 景 而 得 , 仍 以 算 術 推 考 , 與 所 測 允 合 。

月 行 遲 疾

    古 曆 謂 月 平 行 十 三 度 十 九 分 度 之 七 。 漢 耿 壽 昌 以 為 日 月 行 至 牽 牛 、 東 井 , 日 過 度 , 月 行 十 五 度 , 至 婁 、 角 , 始 平 行 , 赤 道 使 然 。 賈 逵 以 為 今 合 朔 、 弦 、 望 、 月 食 加 時 , 所 以 不 中 者 , 蓋 不 知 月 行 遲 疾 意 。 李 梵 、 蘇 統 皆 以 月 行 當 有 遲 疾 , 不 必 在 牽 牛 、 東 井 、 婁 、 角 之 間 , 乃 由 行 道 有 遠 近 出 入 所 生 。 劉 洪 作 乾 象 曆 , 精 思 二 十 餘 年 , 始 悟 其 理 , 列 為 差 率 , 以 囿 進 退 損 益 之 數 。 後 之 作 曆 者 , 咸 因 之 。 至 唐 一 行 , 考 九 道 委 蛇 曲 折 之 數 , 得 月 行 疾 徐 之 理 。

    先 儒 謂 月 與 五 星 , 皆 近 日 而 疾 , 遠 日 而 遲 。 曆 家 立 法 , 以 入 轉 一 周 之 日 , 為 遲 疾 二 曆 , 各 立 初 末 二 限 , 初 為 益 , 末 為 損 。 在 疾 初 遲 末 , 其 行 度 率 過 於 平 行 ; 遲 初 疾 末 , 率 不 及 於 平 行 。 自 入 轉 初 日 行 十 四 度 半 強 , 從 是 漸 殺 , 歷 七 日 , 適 及 平 行 度 , 謂 之 疾 初 限 , 其 積 度 比 平 行 餘 五 度 四 十 二 分 。 自 是 其 疾 日 損 , 又 歷 七 日 , 行 十 二 度 微 強 , 向 之 益 者 盡 損 而 無 餘 , 謂 之 疾 末 限 。 自 是 復 行 遲 度 , 又 歷 七 日 , 適 及 平 行 度 , 謂 之 遲 初 限 , 其 積 度 比 平 行 不 及 五 度 四 十 二 分 。 自 此 其 遲 日 損 , 行 度 漸 增 , 又 歷 七 日 , 復 行 十 四 度 半 強 , 向 之 益 者 亦 損 而 無 餘 , 謂 之 遲 末 限 。 入 轉 一 周 , 實 二 十 七 日 五 十 五 刻 四 十 六 分 , 遲 疾 極 差 皆 五 度 四 十 二 分 。 舊 曆 日 為 一 限 , 皆 用 二 十 八 限 。 今 定 驗 得 轉 分 進 退 時 各 不 同 , 今 分 日 為 十 二 , 共 三 百 三 十 六 限 , 半 之 為 半 周 限 , 析 而 四 之 為 象 限 。

白 道 交 周

    當 二 極 南 北 之 中 , 橫 絡 天 體 以 紀 宿 度 者 , 赤 道 也 。 出 入 赤 道 , 為 日 行 之 軌 者 , 黃 道 也 。 所 謂 白 道 , 與 黃 道 交 貫 , 月 行 之 所 由 也 。 古 人 隨 方 立 名 , 分 為 八 行 , 與 黃 道 而 九 , 究 而 言 之 , 其 實 一 也 。 惟 其 隨 交 遷 徙 , 變 動 不 居 , 故 強 以 方 色 名 之 。

    月 道 出 入 日 道 , 兩 相 交 值 , 當 朔 則 日 為 月 所 掩 , 當 望 則 月 為 日 所 衝 , 故 皆 有 食 。 然 涉 交 有 遠 近 , 食 分 有 深 淺 , 皆 可 以 數 推 之 。 所 謂 交 周 者 , 月 道 出 入 日 道 一 周 之 日 也 。 日 道 距 赤 道 之 遠 , 為 度 二 十 有 四 。 月 道 出 入 日 道 , 不 踰 六 度 ; 其 距 赤 道 也 , 遠 不 過 三 十 度 , 近 不 下 十 八 度 。 出 黃 道 外 為 陽 , 入 黃 道 內 為 陰 , 陰 陽 一 周 , 分 為 四 象 ; 月 當 黃 道 為 正 交 , 出 黃 道 外 六 度 為 半 交 , 復 當 黃 道 為 中 交 , 入 黃 道 內 六 度 為 半 交 , 是 為 四 象 。 象 別 七 日 , 各 行 九 十 一 度 , 四 象 周 歷 , 是 謂 一 交 之 終 , 以 日 計 之 , 得 二 十 七 日 二 十 一 刻 二 十 二 分 二 十 四 秒 。 每 一 交 , 退 天 一 度 二 百 分 度 之 九 十 三 , 凡 二 百 四 十 九 交 , 退 天 一 周 有 奇 , 終 而 復 始 。 正 交 在 春 正 , 半 交 出 黃 道 外 六 度 , 在 赤 道 內 十 八 度 。 正 交 在 秋 正 , 半 交 出 黃 道 外 六 度 , 在 赤 道 外 三 十 度 。 中 交 在 春 正 , 半 交 入 黃 道 內 六 度 , 在 赤 道 內 三 十 度 。 中 交 在 秋 正 , 半 交 入 黃 道 內 六 度 , 在 赤 道 外 十 八 度 。 月 道 與 赤 道 正 交 , 距 春 秋 二 正 黃 赤 道 正 交 宿 度 , 東 西 不 及 十 四 度 三 分 度 之 二 。 夏 至 在 陰 曆 內 , 冬 至 在 陽 曆 外 , 月 道 與 赤 道 所 差 者 多 ; 夏 至 在 陽 曆 外 , 冬 至 在 陰 曆 內 , 月 道 與 赤 道 所 差 者 少 。 蓋 白 道 二 交 , 有 斜 有 直 , 陰 陽 二 曆 , 有 內 有 外 , 直 者 密 而 狹 , 斜 者 疏 而 闊 , 其 差 亦 從 而 異 。 今 立 象 置 法 求 之 , 差 數 多 者 不 過 三 度 五 十 分 , 少 者 不 下 一 度 三 十 分 , 是 為 月 道 與 赤 道 多 少 之 差 。

晝 夜 刻

    日 出 為 晝 , 日 入 為 夜 , 晝 夜 一 周 , 共 為 百 刻 。 以 十 二 辰 分 之 , 每 辰 得 八 刻 三 分 刻 之 一 。 無 間 南 北 , 所 在 皆 同 。 晝 短 則 夜 長 , 夜 短 則 晝 長 , 此 自 然 之 理 也 。 春 秋 二 分 , 日 當 赤 道 出 入 , 晝 夜 正 等 , 各 五 十 刻 。 自 春 分 以 及 夏 至 , 日 入 赤 道 內 , 去 極 浸 近 , 夜 短 而 晝 長 。 自 秋 分 以 及 冬 至 , 日 出 赤 道 外 , 去 極 浸 遠 , 晝 短 而 夜 長 。 以 地 中 揆 之 , 長 不 過 六 十 刻 , 短 不 過 四 十 刻 。 地 中 以 南 , 夏 至 去 日 出 入 之 所 為 遠 , 其 長 有 不 及 六 十 刻 者 ; 冬 至 去 日 出 入 之 所 為 近 , 其 短 有 不 止 四 十 刻 者 。 地 中 以 北 , 夏 至 去 日 出 入 之 所 為 近 , 其 長 有 不 止 六 十 刻 者 ; 冬 至 去 日 出 入 之 所 為 遠 , 其 短 有 不 及 四 十 刻 者 。 今 京 師 冬 至 日 出 辰 初 二 刻 , 日 入 申 正 二 刻 , 故 晝 刻 三 十 八 , 夜 刻 六 十 二 ; 夏 至 日 出 寅 正 二 刻 , 日 入 戌 初 二 刻 , 故 晝 刻 六 十 二 , 夜 刻 三 十 八 。 蓋 地 有 南 北 , 極 有 高 下 , 日 出 入 有 早 晏 , 所 以 不 同 耳 。 今 授 時 曆 晝 夜 刻 , 一 以 京 師 為 正 , 其 各 所 實 測 北 極 高 下 , 具 見 天 文 志 。

校 勘 記

〔 一 〕   庚 辰 歲 太 ( 宗 ) 〔 祖 〕 西 征   梅 文 鼎 勿 菴 曆 算 書 目 云 : 「 元 太 祖 以 己 卯 親 征 西 域 諸 國 , 次 年 庚 辰 夏 五 月 駐 蹕 也 ( 石 ) 〔 兒 〕 的 石 河 , 有 西 域 人 與 耶 律 文 正 王 楚 材 爭 月 蝕 , 而 西 說 並 詘 , 故 耶 律 作 曆 , 託 始 是 年 也 。 」 「 今 曆 志 訛 太 祖 庚 辰 為 太 宗 , 則 太 宗 無 庚 辰 也 。 」 按 梅 說 是 , 從 改 。

〔 二 〕   推 上 元 庚 ( 子 ) 〔 午 〕 歲 天 正 十 一 月 壬 戌 朔   梅 文 鼎 謂 耶 律 作 曆 「 又 以 太 祖 庚 午 始 絕 金 , 次 年 伐 之 , 不 五 年 , 天 下 略 定 , 故 推 演 上 元 庚 午 冬 至 朔 旦 七 曜 齊 元 為 受 命 之 符 , 謂 之 西 征 庚 午 元 曆 。 西 征 者 , 謂 太 祖 庚 辰 也 。 庚 午 元 者 , 上 元 起 算 之 端 也 」 。 又 謂 今 曆 志 「 又 訛 上 元 為 庚 子 , 則 於 積 年 不 合 也 」 。 按 本 書 卷 五 六 庚 午 元 曆 本 文 亦 作「
演 紀 上 元 庚 午 」 。 今 從 道 光 本 改 。

〔 三 〕   以 己 亥 丁 未 二 日 之 景 相 校 餘 三 分 五 ( 釐 ) 〔 毫 〕 為 晷 差   己 亥 影 長 七 丈 九 尺 四 寸 八 分 五 釐 五 毫 , 減 丁 未 影 長 七 丈 九 尺 四 寸 五 分 五 釐 , 餘 三 分 五 毫 。 據 改 。 黃 宗 羲 授 時 曆 故 已 校 。

〔 四 〕   十 ( 一 ) 月 二 十 一 日 丙 子   十 一 月 丙 戌 朔 , 無 丙 子 日 , 二 十 一 日 為 丙 午 。 上 文 「 其 年 十 一 月 」 段 , 已 有 二 十 一 日 丙 午 影 長 數 據 , 此 處 不 應 重 出 。 按 下 文 有 「 此 取 至 前 後 二 十 七 日 景 」 , 而 前 文 巳 推 定 冬 至 在 十 一 月 癸 卯 , 即 十 八 日 , 由 此 前 推 二 十 七 日 , 即 為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 恰 為 丙 子 , 此 「 十 一 月 」 乃 「 十 月 」 之 誤 , 「 一 」 字 衍 , 今 刪 。

〔 五 〕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乙 ( 丑 ) 〔 酉 〕   十 二 月 甲 戌 朔 , 無 乙 丑 日 , 十 二 日 為 乙 酉 。 按 下 文 有 「 此 取 至 前 後 三 十 一 二 日 景 」 , 而 上 文 已 推 定 冬 至 在 十 一 月 初 九 癸 丑 , 由 此 下 推 三 十 二 日 , 恰 為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乙 酉 。 今 從 道 光 本 改 。 下 同 。

〔 六 〕   〔 隋 〕 開 皇 四 年 甲 辰 歲   原 空 闕 , 從 道 光 本 補 。

〔 七 〕   凡 四 十 九 事   按 上 文 所 列 春 秋 獻 公 十 五 年 至 元 至 元 十 七 年 冬 至 , 共 四 十 八 事 。 當 脫 奪 一 事 。

〔 八 〕   至 僖 公 五 年 〔 丙 寅 歲 〕 正 月 辛 亥 朔 旦 冬 至   從 道 光 本 補 。

〔 九 〕   ( 七 十 八 度 )   此 係 宋 崇 寧 所 測 東 方 宿 度 數 , 按 上 列 東 方 七 宿 赤 道 宿 度 之 積 為 七 十 九 度 。 而 此 數 與 南 西 北 三 方 宿 度 之 積 , 正 為 一 周 天 三 六 五 度 二 十 五 分 。 宋 史 卷 七 九 律 曆 志 崇 寧 紀 元 曆 亦 作 「 七 十 九 度 」 , 與 驗 算 合 , 此 誤 。 按 本 表 例 , 凡 空 欄 即 表 示 與 上 欄 數 同 , 而 此 處 上 欄 「 元 豐 所 測 」 為 七 十 九 度 , 此 「 七 十 八 度 」 係 衍 誤 之 文 , 今 刪 。 朱 載 堉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一 0 〕 九 十 四 度 七 十 五 分   按 宋 史 卷 七 九 崇 寧 紀 元 曆 作 「 九 十 四 度 秒 七 十 二 」 , 此 處 「 七 十 五 分 」 誤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一 一 〕 〔 三 十 四 度 〕   按 宋 史 卷 七 六 律 曆 志 皇 祐 渾 儀 、 蘇 頌 新 儀 象 法 要 渾 象 中 外 官 星 圖 與 驗 算 合 , 據 補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元 史 卷 五 十 三

    志 第 五

      曆 二

        授 時 曆 議 下

交 食

    曆 法 疏 密 , 驗 在 交 食 , 然 推 步 之 術 難 得 其 密 , 加 時 有 早 晚 , 食 分 有 淺 深 , 取 其 密 合 , 不 容 偶 然 。 推 演 加 時 , 必 本 於 躔 離 朓 朒 ; 考 求 食 分 , 必 本 於 距 交 遠 近 ; 苟 入 氣 盈 縮 、 入 轉 遲 疾 未 得 其 正 , 則 合 朔 不 失 之 先 , 必 失 之 後 。 合 朔 失 之 先 後 , 則 虧 食 時 刻 , 其 能 密 乎 ? 日 月 俱 東 行 , 而 日 遲 月 疾 , 月 追 及 日 , 是 為 一 會 。 交 值 之 道 , 有 陽 曆 陰 曆 ; 交 會 之 期 , 有 中 前 中 後 ; 加 以 地 形 南 北 東 西 之 不 同 , 人 目 高 下 邪 直 之 各 異 , 此 食 分 多 寡 , 理 不 得 一 者 也 。 今 合 朔 既 正 , 則 加 時 無 早 晚 之 差 ; 氣 刻 適 中 , 則 食 分 無 強 弱 之 失 ; 推 而 上 之 , 自 詩 、 書 、 春 秋 及 三 國 以 來 所 載 虧 食 , 無 不 合 焉 者 。 合 於 既 往 , 則 行 之 悠 久 , 自 可 無 弊 矣 。

        詩 、 書 所 載 日 食 二 事

書  征 : 「 惟 仲 康 肇 位 四 海 。 乃 季 秋 月 朔 , 辰 弗 集 于 房 。 」

  今 按 : 大 衍 曆 作 仲 康 即 位 之 五 年 癸 巳 , 距 辛 巳 三 千 四 百 八 年 , 九 月 庚 戌 朔 , 泛 交 二 十 六 日 五 千 四 百 二 十 一 分 入 食 限 。

詩 小 雅 十 月 之 交 , 大 夫 刺 幽 王 也 。 「 十 月 之 交 , 朔 日 辛 卯 , 日 有 食 之 , 亦 孔 之 醜 。 」

  今 按 : 梁 太 史 令 虞 鰛 云 , 十 月 辛 卯 朔 , 在 幽 王 六 年 乙 丑 朔 。 大 衍 亦 以 為 然 。 以 授 時 曆 推 之 , 是 歲 十 月 辛 卯 朔 , 泛 交 十 四 日 五 千 七 百 九 分 入 食 限 。

        春 秋 日 食 三 十 七 事

隱 公 三 年 辛 酉 歲 , 春 王 二 月 己 巳 , 日 有 食 之 。

  杜 預 云 : 「 不 書 ( 日 ) 〔 朔 〕 , 史 官 失 之 。 」 〔 一 〕 公 羊 云 : 「 日 食 或 言 朔 或 不 言 朔 , 或 日 或 不 日 , 或 失 之 前 或 失 之 後 , 失 之 前 者 朔 在 前 也 , 失 之 後 者 朔 在 後 也 。 」 穀 梁 云 : 「 言 日 不 言 朔 , 食 晦 日 也 。 」 姜 岌 校 春 秋 日 食 云 : 「 是 歲 二 月 己 亥 朔 , 無 己 巳 , 似 失 一 閏 。 三 月 己 巳 朔 , 去 交 分 入 食 限 。 」 大 衍 與 姜 岌 合 。 今 授 時 曆 推 之 , 是 歲 三 月 己 巳 朔 , 加 時 在 晝 , 去 交 分 二 十 六 日 六 千 六 百 三 十 一 入 食 限 。

桓 公 三 年 壬 申 歲 , 七 月 壬 辰 朔 , 日 有 食 之 。

  姜 岌 以 為 是 歲 七 月 癸 亥 朔 , 無 壬 辰 , 亦 失 閏 。 其 八 月 壬 辰 朔 , 去 交 分 入 食 限 。 大 衍 與 姜 岌 合 。 以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八 月 壬 辰 朔 , 加 時 在 晝 , 食 六 分 一 十 四 秒 。

桓 公 十 七 年 丙 戌 歲 , 冬 十 月 朔 , 日 有 食 之 。

  左 氏 云 : 「 不 書 日 , 史 官 失 之 。 」 大 衍 推 得 在 十 一 月 交 分 入 食 限 , 失 閏 也 。 以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十 一 月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二 十 六 日 八 千 五 百 六 十 入 食 限 。

莊 公 十 八 年 乙 巳 歲 , 春 王 三 月 , 日 有 食 之 。

  穀 梁 云 : 「 不 言 日 , 不 言 朔 , 夜 食 也 。 」 大 衍 推 是 歲 五 月 朔 , 交 分 入 食 限 , 三 月 不 應 食 。 以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三 月 朔 , 不 入 食 限 。 五 月 壬 子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入 食 限 , 蓋 誤 五 為 三 。

莊 公 二 十 五 年 壬 子 歲 , 六 月 辛 未 朔 , 日 有 食 之 。

  大 衍 推 之 , 七 月 辛 未 朔 , 交 分 入 食 限 。 以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七 月 辛 未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二 十 七 日 四 百 八 十 九 入 食 限 , 失 閏 也 。

莊 公 二 十 六 年 癸 丑 歲 , 冬 十 有 二 月 癸 亥 朔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十 二 月 癸 亥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十 四 日 三 千 五 百 五 十 一 入 食 限 。

莊 公 三 十 年 丁 巳 歲 , 九 月 庚 午 朔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十 月 庚 午 朔 , 加 時 在 晝 , 去 交 分 十 四 日 四 千 六 百 九 十 六 入 食 限 , 失 閏 也 。 大 衍 同 。

僖 公 十 二 年 癸 酉 歲 , 春 王 三 月 庚 午 朔 , 日 有 食 之 。

  姜 氏 云 : 「 三 月 朔 , 交 不 應 食 , 在 誤 條 ; 其 五 月 庚 午 朔 , 去 交 分 入 食 限 。 」 大 衍 同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五 月 庚 午 朔 , 加 時 在 晝 , 去 交 分 二 十 六 日 五 千 一 百 九 十 二 入 食 限 , 蓋 五 誤 為 三 。

僖 公 十 五 年 丙 子 歲 , 夏 五 月 , 日 有 食 之 。

  左 氏 云 : 「 不 書 朔 與 日 , 史 官 失 之 也 。 」 大 衍 推 四 月 癸 丑 朔 , 去 交 分 入 食 限 , 差 一 閏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四 月 癸 丑 朔 , 去 交 分 一 日 一 千 三 百 一 十 六 入 食 限 。

文 公 元 年 乙 未 歲 , 二 月 癸 亥 朔 , 日 有 食 之 。

  姜 氏 云 : 「 二 月 甲 午 朔 , 無 癸 亥 。 三 月 癸 亥 朔 , 入 食 限 。 」 大 衍 亦 以 為 然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三 月 癸 亥 朔 , 加 時 在 晝 , 去 交 分 二 十 六 日 五 千 九 百 十 七 分 入 食 限 , 失 閏 也 。

文 公 十 五 年 己 酉 歲 , 六 月 辛 丑 朔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六 月 辛 丑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二 十 六 日 四 千 四 百 七 十 三 分 入 食 限 。

宣 公 八 年 庚 申 歲 , 秋 七 月 甲 子 , 日 有 食 之 。

  杜 預 以 七 月 甲 子 晦 食 。 姜 氏 云 : 「 十 月 甲 子 朔 , 食 。 」 大 衍 同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十 月 甲 子 朔 , 加 時 在 晝 , 食 九 分 八 十 一 秒 , 蓋 十 誤 為 七 。

宣 公 十 年 壬 戌 歲 , 夏 四 月 丙 辰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是 月 丙 辰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十 四 日 九 百 六 十 八 分 入 食 限 。

宣 公 十 七 年 己 巳 歲 , 六 月 癸 卯 , 日 有 食 之 。

  姜 氏 云 : 「 六 月 甲 辰 朔 , 不 應 食 。 」 大 衍 云 : 「 是 年 五 月 在 交 限 , 六 月 甲 辰 朔 , 交 分 已 過 食 限 , 蓋 誤 。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五 月 乙 亥 朔 , 入 食 限 。 六 月 甲 辰 朔 , 泛 交 二 日 已 過 食 限 , 大 衍 為 是 。

成 公 十 六 年 丙 戌 歲 , 六 月 丙 寅 朔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六 月 丙 寅 朔 , 加 時 在 晝 , 去 交 分 二 十 六 日 九 千 八 百 三 十 五 分 入 食 限 。

成 公 十 七 年 丁 亥 歲 , 十 有 二 月 丁 巳 朔 , 日 有 食 之 。

  姜 氏 云 : 「 十 二 月 戊 子 朔 , 無 丁 巳 , 似 失 閏 。 」 大 衍 推 十 一 月 丁 巳 朔 , 交 分 入 食 限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十 一 月 丁 巳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十 四 日 二 千 八 百 九 十 七 分 入 食 限 , 與 大 衍 同 。

襄 公 十 四 年 壬 寅 歲 , 二 月 乙 未 朔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二 月 乙 未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十 四 日 一 千 三 百 九 十 三 分 入 食 限 也 。

襄 公 十 五 年 癸 卯 歲 , 秋 八 月 丁 巳 朔 , 日 有 食 之 。

  姜 氏 云 : 「 七 月 丁 巳 朔 , 食 , 失 閏 也 。 」 大 衍 同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七 月 丁 巳 朔 , 加 時 在 晝 , 去 交 分 二 十 六 日 三 千 三 百 九 十 四 分 入 食 限 。

襄 公 二 十 年 戊 申 歲 , 冬 十 月 丙 辰 朔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十 月 丙 辰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十 三 日 七 千 六 百 分 入 食 限 。

襄 公 二 十 一 年 己 酉 歲 , 秋 七 月 庚 戌 朔 , 日 有 食 之 。 〔 二 〕

  今 曆 推 之 , 是 月 庚 戌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十 四 日 三 千 六 百 八 十 二 分 入 食 限 。

冬 十 月 庚 辰 朔 , 日 有 食 之 。

  姜 氏 云 : 「 比 月 而 食 , 宜 在 ( 簿 ) 〔 誤 〕 條 」 。 〔 三 〕 大 衍 亦 以 為 然 。 今 曆 推 之 , 十 月 已 過 交 限 , 不 應 頻 食 , 姜 說 為 是 。

襄 公 二 十 三 年 辛 亥 歲 , 春 王 二 月 癸 酉 朔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是 月 癸 酉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二 十 六 日 五 千 七 百 三 分 入 食 限 。

襄 公 二 十 四 年 壬 子 歲 , 秋 七 月 甲 子 朔 , 日 有 食 之 , 既 。

  今 曆 推 之 , 是 月 甲 子 朔 , 加 時 在 晝 , 日 食 九 分 六 秒 。

八 月 癸 巳 朔 , 日 有 食 之 。

  漢 志 : 「 董 仲 舒 以 為 比 食 又 既 。 」 大 衍 云 : 「 不 應 頻 食 , 在 誤 條 。 」 今 曆 推 之 , 立 分 不 協 , 不 應 食 , 大 衍 說 是 。

襄 公 二 十 七 年 乙 卯 歲 , 冬 十 有 二 月 乙 亥 朔 , 日 有 食 之 。

  姜 氏 云 : 「 十 一 月 乙 亥 朔 , 交 分 入 限 , 應 食 。 」 大 衍 同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十 一 月 乙 亥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初 日 八 百 二 十 五 分 入 食 限 。

昭 公 七 年 丙 寅 歲 , 夏 四 月 甲 辰 朔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是 月 甲 辰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二 十 七 日 二 百 九 十 八 分 入 食 限 。

昭 公 十 五 年 甲 戌 歲 , 六 月 丁 巳 朔 , 日 有 食 之 。

  大 衍 推 五 月 丁 巳 朔 , 食 , 失 一 閏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五 月 丁 巳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十 三 日 九 千 五 百 六 十 七 分 入 食 限 。

昭 公 十 七 年 丙 子 歲 , 夏 六 月 甲 戌 朔 , 日 有 食 之 。

  姜 氏 云 : 「 六 月 乙 巳 朔 , 交 分 不 協 , 不 應 食 , 當 誤 。 」 大 衍 云 :「
當 在 九 月 朔 , 六 月 不 應 食 , 姜 氏 是 也 。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九 月 甲 戌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二 十 六 日 七 千 六 百 五 十 分 入 食 限 。

昭 公 二 十 一 年 庚 辰 歲 , 七 月 壬 午 朔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是 月 壬 午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二 十 六 日 八 千 七 百 九 十 四 分 入 食 限 。

昭 公 二 十 二 年 辛 巳 歲 , 冬 十 有 二 月 癸 酉 朔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是 月 癸 酉 朔 , 交 分 十 四 日 一 千 八 百 入 食 限 。 杜 預 以 長 曆 推 之 , 當 為 癸 卯 , 非 是 。

昭 公 二 十 四 年 癸 未 歲 , 夏 五 月 乙 未 朔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是 月 乙 未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二 十 六 日 三 千 八 百 三 十 九 分 入 食 限 。

昭 公 三 十 一 年 庚 寅 歲 , 十 有 二 月 辛 亥 朔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是 月 辛 亥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二 十 六 日 六 千 一 百 二 十 八 分 入 食 限 。

定 公 五 年 丙 申 歲 。 春 三 月 辛 亥 朔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三 月 辛 卯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十 四 日 三 百 三 十 四 分 入 食 限 。

定 公 十 二 年 癸 卯 歲 , 十 一 月 丙 寅 朔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是 歲 十 月 丙 寅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十 四 日 二 千 六 百 二 十 二 分 入 食 限 , 蓋 失 一 閏 。

定 公 十 五 年 丙 午 歲 , 八 月 庚 辰 朔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是 月 庚 辰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十 三 日 七 千 六 百 八 十 五 分 入 食 限 ,

哀 公 十 四 年 庚 申 歲 , 夏 五 月 庚 申 朔 , 日 有 食 之 。

  今 曆 推 之 , 是 月 庚 申 朔 , 加 時 在 晝 , 交 分 二 十 六 日 九 千 二 百 一 分 入 食 限 。

    右 詩 、 書 所 載 日 食 二 事 , 春 秋 二 百 四 十 二 年 間 , 凡 三 十 有 七 事 , 以 授 時 曆 推 之 , 惟 襄 公 二 十 一 年 十 月 庚 辰 朔 及 二 十 四 年 八 月 癸 巳 朔 不 入 食 限 , 蓋 自 有 曆 以 來 , 無 比 月 而 食 之 理 。 其 三 十 五 食 , 食 皆 在 朔 , 經 或 不 書 日 , 不 書 朔 , 公 羊 、 穀 梁 以 為 食 晦 , 二 者 非 ; 左 氏 以 為 史 官 失 之 者 , 得 之 。 其 間 或 差 一 日 二 日 者 , 蓋 由 古 曆 疏 闊 , 置 閏 失 當 之 弊 , 姜 岌 、 一 行 已 有 定 說 。 孔 子 作 書 , 但 因 時 曆 以 書 , 非 大 義 所 關 , 故 不 必 致 詳 也 。

        三 國 以 來 日 食

蜀 章 武 元 年 辛 丑 , 六 月 戊 辰 晦 , 時 加 未 。
  授 時 曆 , 食 甚 未 五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未 五 刻 。
    右 皆 親 。 二 曆 推 戊 辰 皆 七 月 朔 。

魏 黃 初 三 年 壬 寅 , 十 一 月 庚 申 晦 食 , 時 加 西 南 維 。
  授 時 曆 , 食 甚 申 二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申 三 刻 。
    右 授 時 親 , 大 明 次 親 。 二 曆 推 庚 申 皆 十 二 月 朔 。

梁 中 大 通 五 年 癸 丑 , 四 月 己 未 朔 食 , 在 丙 。
  授 時 曆 , 虧 初 午 四 刻 。
  大 明 曆 , 虧 初 午 四 刻 。
    右 皆 親 。

太 清 元 年 丁 卯 , 正 月 己 亥 朔 食 , 時 加 申 。
  授 時 曆 , 食 甚 申 一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申 三 刻 。
    右 授 時 次 親 , 大 明 親 。

陳 太 建 八 年 丙 申 , 六 月 戊 申 朔 食 , 於 卯 甲 間 。
  授 時 曆 , 食 甚 卯 二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卯 四 刻 。
    右 授 時 次 親 , 大 明 疏 遠 。

唐 永 隆 元 年 庚 辰 , 十 一 月 壬 申 朔 食 , 巳 四 刻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巳 七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巳 五 刻 。
    右 授 時 疏 , 大 明 親 。

開 耀 元 年 辛 巳 , 十 月 丙 寅 朔 食 , 巳 初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辰 正 三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辰 正 一 刻 。
    右 授 時 親 , 大 明 疏 。

嗣 聖 八 年 辛 卯 , 四 月 壬 寅 朔 食 , 卯 二 刻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寅 八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卯 初 刻 。
    右 皆 次 親 。

十 七 年 庚 子 , 五 月 己 酉 朔 食 , 申 初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申 初 二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申 正 初 刻 。
    右 授 時 次 親 , 大 明 疏 遠 。

十 九 年 壬 寅 , 九 月 乙 丑 朔 食 , 申 三 刻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申 一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申 四 刻 。
    右 授 時 次 親 , 大 明 親 。

景 龍 元 年 丁 未 , 六 月 丁 卯 朔 食 , 午 正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午 正 二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未 初 初 刻 。
    右 授 時 次 親 , 大 明 疏 遠 。

開 元 ( 元 ) 〔 九 〕 年 辛 酉 , 〔 四 〕 九 月 乙 巳 朔 食 , 午 正 後 三 刻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午 正 一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午 正 二 刻 。
    右 授 時 次 親 , 大 明 親 。

宋 慶 曆 六 年 丙 戍 , 三 月 辛 巳 朔 食 , 申 正 三 刻 復 滿 。
  授 時 曆 , 復 滿 申 正 三 刻 。
  大 明 曆 , 復 滿 申 正 一 刻 。
    右 授 時 密 合 , 大 明 次 親 。

皇 祐 元 年 己 丑 , 正 月 甲 午 朔 食 , 午 正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午 初 三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午 正 初 刻 。
    右 授 時 親 , 大 明 密 合 。

五 年 癸 巳 歲 , 十 月 丙 申 朔 食 , 未 一 刻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未 三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未 初 刻 。
    右 授 時 次 親 , 大 明 親 。

至 和 元 年 甲 午 , 四 月 甲 午 朔 食 , 申 正 一 刻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申 正 一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申 正 二 刻 。
    右 授 時 密 合 , 大 明 親 。

嘉 祐 四 年 己 亥 , 正 月 丙 申 朔 食 , 未 三 刻 復 滿 。
  授 時 曆 , 復 滿 未 初 二 刻 。
  大 明 曆 , 復 滿 未 初 二 刻 。
    右 皆 親 。

六 年 辛 丑 , 六 月 壬 子 朔 食 , 未 初 虧 初 。
  授 時 曆 , 虧 初 未 初 刻 。
  大 明 曆 , 虧 初 未 一 刻 。
    右 授 時 親 , 大 明 次 親 。

治 平 三 年 丙 午 , 九 月 壬 子 朔 食 , 未 二 刻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未 三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未 四 刻 。
    右 授 時 親 , 大 明 次 親 。

熙 寧 二 年 己 酉 , 七 月 乙 丑 朔 食 , 辰 三 刻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辰 五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辰 四 刻 。
    右 授 時 次 親 , 大 明 親 。

元 豐 三 年 庚 申 , 十 一 月 己 丑 朔 食 , 巳 六 刻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巳 五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巳 二 刻 。
    右 授 時 親 , 大 明 疏 遠 。

紹 聖 元 年 甲 戌 , 三 月 壬 申 朔 食 , 未 六 刻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未 五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未 五 刻 。
    右 皆 親 。

大 觀 元 年 丁 亥 , 十 一 月 壬 子 朔 食 , 未 二 刻 虧 初 , 未 八 刻 甚 , 申 六 刻 復 滿 。
  授 時 曆 , 虧 初 未 三 刻 , 食 甚 申 初 刻 , 復 滿 申 六 刻 。
  大 明 曆 , 虧 初 未 初 刻 , 食 甚 未 七 刻 , 復 滿 申 五 刻 。
    右 授 時 曆 虧 初 、 食 甚 皆 親 , 復 滿 密 合 ; 大 明 虧 初 次 親 , 食 甚 、 復 滿 皆 親 。

紹 興 三 十 二 年 壬 午 , 正 月 戊 辰 朔 食 , 申 初 虧 初 。
  授 時 曆 , 虧 初 申 一 刻 。
  大 明 曆 , 虧 初 未 七 刻 。
    右 皆 親 。

淳 熙 十 年 癸 卯 , 十 一 月 壬 戌 朔 食 , 巳 正 二 刻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巳 正 二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巳 正 一 刻 。
    右 授 時 密 合 , 大 明 親 。

慶 元 元 年 乙 卯 , 三 月 丙 戌 朔 食 , 午 初 二 刻 虧 初 。
  授 時 曆 , 虧 初 午 初 一 刻 。
  大 明 曆 , 虧 初 午 初 二 刻 。
    右 授 時 虧 初 親 , 大 明 虧 初 密 合 。

嘉 泰 二 年 壬 戌 , 五 月 甲 辰 朔 食 , 午 初 一 刻 虧 初 。
  授 時 曆 , 虧 初 巳 正 三 刻 。
  大 明 曆 , 虧 初 午 初 三 刻 。
    右 皆 親 。

嘉 定 九 年 丙 子 , 二 月 甲 申 朔 食 , 申 正 四 刻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申 正 三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申 正 二 刻 。
    右 授 時 親 , 大 明 次 親 。

淳 祐 三 年 癸 卯 , 三 月 丁 丑 朔 食 , 巳 初 二 刻 〔 甚 〕 。 〔 五 〕
  授 時 曆 , 食 甚 巳 初 一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巳 初 初 刻 。
    右 授 時 親 , 大 明 次 親 。

本 朝 中 統 元 年 庚 申 , 三 月 戊 辰 朔 食 , 申 正 二 刻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申 正 一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申 初 三 刻 。
    右 授 時 親 , 大 明 疏 。

至 元 十 四 年 丁 丑 , 十 月 丙 辰 朔 食 , 午 正 初 〔 刻 〕 虧 初 , 〔 六 〕 未 初 一 刻 食 甚 , 未 正 二 刻 復 滿 。

  授 時 曆 , 虧 初 午 正 初 刻 , 食 甚 未 初 一 刻 , 復 滿 未 正 一 刻 。
  大 明 曆 , 虧 初 午 正 三 刻 , 食 甚 未 正 一 刻 , 復 滿 申 初 二 刻 。
    右 授 時 虧 初 、 食 甚 皆 密 合 , 復 滿 親 ; 大 明 虧 初 疏 , 食 甚 、 復 滿 皆 疏 遠 。

    前 代 考 古 交 食 , 同 刻 者 為 密 合 , 相 較 一 刻 為 親 , 二 刻 為 次 親 , 三 刻 為 疏 , 四 刻 為 疏 遠 。 今 授 時 、 大 明 校 古 日 食 , 上 自 後 漢 章 武 元 年 , 下 訖 本 朝 , 計 三 十 五 事 。 密 合 者 , 授 時 七 , 大 明 二 。 親 者 , 授 時 十 有 七 , 大 明 十 有 六 。 次 親 者 , 授 時 十 , 大 明 八 。 疏 者 , 授 時 一 , 大 明 三 。 疏 遠 者 , 授 時 無 , 大 明 六 。

        前 代 月 食

宋 元 嘉 十 一 年 甲 戌 , 七 月 丙 子 望 食 , 四 更 二 唱 虧 初 , 四 更 四 唱 食 既 。
  授 時 曆 , 虧 初 四 更 三 點 , 食 既 在 四 更 四 點 。
  大 明 曆 , 虧 初 在 四 更 二 點 , 食 既 在 四 更 五 點 。
    右 授 時 虧 初 親 , 食 既 密 合 ; 大 明 虧 初 密 合 , 食 既 親 。

十 三 年 丙 子 , 十 二 月 ( 己 ) 〔 癸 〕 巳 望 食 , 〔 七 〕 一 更 三 唱 食 既 。
  授 時 曆 , 食 既 在 一 更 三 點 。
  大 明 曆 , 食 既 在 一 更 四 點 。
    右 授 時 密 合 , 大 明 親 。

十 四 年 丁 丑 , 十 一 月 丁 亥 望 食 , 二 更 四 唱 虧 初 , 三 更 一 唱 食 既 。
  授 時 曆 , 虧 初 在 二 更 五 點 , 食 既 在 三 更 二 點 。
  大 明 曆 , 虧 初 在 二 更 四 點 , 食 既 在 三 更 二 點 。
    右 授 時 虧 初 、 食 既 皆 親 ; 大 明 虧 初 密 合 , 食 既 親 。

梁 中 大 通 二 年 庚 戌 , 五 月 庚 寅 望 月 食 , 在 子 。
  授 時 曆 , 食 甚 在 子 正 初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在 子 正 初 刻 。
    右 皆 密 合 。

大 同 九 年 癸 亥 , 三 月 乙 巳 望 食 , 三 更 三 唱 虧 初 。
  授 時 曆 , 虧 初 三 更 一 點 。
  大 明 曆 , 虧 初 三 更 三 點 。
    右 授 時 次 親 , 大 明 密 合 。

隋 開 皇 十 二 年 壬 子 , 七 月 己 未 望 食 , 一 更 三 唱 虧 初 。
  授 時 曆 , 虧 初 在 一 更 四 點 。
  大 明 曆 , 虧 初 在 一 更 五 點 。
    右 授 時 親 , 大 明 次 親 。

十 五 年 乙 卯 , 十 一 月 庚 午 望 食 , 一 更 四 點 虧 初 , 二 更 三 點 食 甚 , 三 更 一 點 復 滿 。
  授 時 曆 , 虧 初 在 一 更 三 點 , 食 甚 在 二 更 二 點 , 復 滿 在 二 更 五 點 。
  大 明 曆 , 虧 初 在 一 更 五 點 , 食 甚 在 二 更 三 點 , 復 滿 在 二 更 五 點 。
    右 授 時 虧 初 、 食 甚 、 復 滿 皆 親 ; 大 明 虧 初 、 復 滿 皆 親 , 食 甚 密 合 。

十 六 年 丙 辰 , 十 一 月 甲 子 望 食 , 四 更 三 籌 復 滿 。
  授 時 曆 , 復 滿 在 四 更 四 點 。
  大 明 曆 , 復 滿 在 四 更 五 點 。
    右 授 時 親 , 大 明 次 親 。

後 漢 天 福 十 二 年 丁 未 , 十 二 月 乙 未 望 食 , 四 更 四 點 虧 初 。
  授 時 曆 , 虧 初 四 更 五 點 。
  大 明 曆 , 虧 初 四 更 一 點 。
    右 授 時 親 , 大 明 次 親 。

宋 皇 祐 四 年 壬 辰 , 十 一 月 丙 辰 望 食 , 寅 四 刻 虧 初 。
  授 時 曆 , 虧 初 在 寅 二 刻 。
  大 明 曆 , 虧 初 在 寅 一 刻 。
    右 授 時 次 親 , 大 明 疏 。

嘉 祐 八 年 癸 卯 , 十 月 癸 未 望 食 , 卯 七 刻 甚 。
  授 時 曆 , 食 甚 在 辰 初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在 辰 初 刻 。
    右 皆 親 。

熙 寧 二 年 己 酉 , 閏 十 一 月 丁 未 望 食 , 亥 六 刻 虧 初 , 子 五 刻 食 甚 , 丑 四 刻 復 滿 。
  授 時 曆 , 虧 初 在 亥 六 刻 , 食 甚 在 子 五 刻 , 復 滿 在 丑 三 刻 。
  大 明 曆 , 虧 初 在 子 初 刻 , 食 甚 在 子 六 刻 , 復 滿 在 丑 四 刻 。
    右 授 時 虧 初 、 食 甚 密 合 , 復 滿 親 ; 大 明 虧 初 次 親 , 食 甚 親 , 復 滿 密 合 。

四 年 辛 亥 , 十 一 月 丙 申 望 食 , 卯 二 刻 虧 初 , 卯 六 刻 甚 。
  授 時 曆 , 虧 初 在 卯 初 刻 , 食 甚 在 卯 五 刻 。
  大 明 曆 , 虧 初 在 卯 四 刻 , 食 甚 在 卯 七 刻 。
    右 虧 初 皆 次 親 , 食 甚 皆 親 。

六 年 癸 丑 , 三 月 戊 午 望 食 , 亥 一 刻 虧 初 , 亥 六 刻 甚 , 子 四 刻 復 滿 。
  授 時 曆 , 虧 初 在 戌 七 刻 , 食 甚 在 亥 五 刻 , 復 滿 在 子 三 刻 。
  大 明 曆 , 虧 初 在 亥 二 刻 , 食 甚 在 亥 七 刻 , 復 滿 在 子 四 刻 。
    右 授 時 虧 初 次 親 , 食 甚 、 復 滿 皆 親 ; 大 明 虧 初 、 食 甚 皆 親 , 復 滿 密 合 。

七 年 甲 寅 , 九 月 己 酉 望 食 , 四 更 五 點 虧 初 , 五 更 三 點 食 既 。
  授 時 曆 , 虧 初 在 四 更 五 點 , 食 既 在 五 更 三 點 。
  大 明 曆 , 虧 初 在 四 更 三 點 , 食 既 在 五 更 二 點 。
    右 授 時 虧 初 、 食 既 皆 密 合 ; 大 明 虧 初 次 親 , 食 既 親 。

崇 寧 四 年 乙 酉 , 十 二 月 戊 寅 望 食 , 酉 三 刻 甚 , 戌 初 刻 復 滿 。
  授 時 曆 , 食 甚 在 酉 一 刻 , 復 滿 在 酉 七 刻 。
  大 明 曆 , 食 甚 在 酉 三 刻 , 復 滿 在 戌 二 刻 。
    右 授 時 食 甚 、 復 滿 皆 次 親 ; 大 明 食 甚 密 合 , 復 滿 次 親 。

本 朝 至 元 七 年 庚 午 , 三 月 乙 卯 望 食 , 丑 三 刻 虧 初 , 寅 初 刻 食 甚 , 寅 六 刻 復 滿 。
  授 時 曆 , 虧 初 在 丑 二 刻 , 食 甚 在 寅 初 刻 , 復 滿 在 寅 六 刻 。
  大 明 曆 , 虧 初 在 丑 四 刻 , 食 甚 在 寅 一 刻 , 復 滿 在 寅 七 刻 。
    右 授 時 虧 初 親 , 食 甚 、 復 滿 密 合 ; 大 明 虧 初 、 食 甚 、 復 滿 皆 親 。

九 年 壬 申 , 七 月 辛 未 望 食 , 丑 初 刻 虧 初 , 丑 六 刻 食 甚 , 寅 三 刻 復 滿 。
  授 時 曆 , 虧 初 在 子 七 刻 , 食 甚 在 丑 四 刻 , 復 滿 在 寅 一 刻 。
  大 明 曆 , 虧 初 在 丑 二 刻 , 食 甚 在 丑 六 刻 , 復 滿 在 寅 二 刻 。
    右 授 時 虧 初 親 , 食 甚 、 復 滿 皆 次 親 ; 大 明 虧 初 次 親 , 食 甚 密 合 , 復 滿 親 。

十 四 年 丁 丑 , 四 月 癸 酉 望 食 , 子 六 刻 虧 初 , 丑 三 刻 食 既 , 丑 五 刻 甚 , 丑 七 刻 生 光 , 寅 四 刻 復 滿 。

  授 時 曆 , 虧 初 在 子 六 刻 , 食 既 在 丑 四 刻 , 食 甚 在 丑 五 刻 , 生 光 丑 六 刻 , 復 滿 寅 四 刻 。
  大 明 曆 , 虧 初 在 丑 初 刻 , 食 既 丑 七 刻 , 食 甚 在 丑 七 刻 , 生 光 在 丑 八 刻 , 復 滿 寅 六 刻 。
    右 授 時 虧 初 、 食 甚 、 復 滿 皆 密 合 , 食 既 、 生 光 皆 親 ; 大 明 虧 初 、 食 甚 、 復 滿 皆 次 親 , 食 既 疏 遠 , 生 光 親 。

十 六 年 己 卯 , 二 月 癸 酉 望 食 , 〔 八 〕 子 五 刻 虧 初 , 丑 二 刻 甚 , 丑 七 刻 復 滿 。
  授 時 曆 , 虧 初 在 子 五 刻 , 食 甚 在 丑 二 刻 , 復 滿 在 丑 七 刻 。
  大 明 曆 , 虧 初 在 子 七 刻 , 食 甚 在 丑 三 刻 , 復 滿 在 丑 七 刻 。
    右 授 時 虧 初 、 食 甚 、 復 滿 皆 密 合 ; 大 明 虧 初 次 親 , 食 甚 親 , 復 滿 密 合 。

八 月 己 丑 望 食 , 丑 五 刻 虧 初 , 寅 初 刻 甚 , 寅 四 刻 復 滿 。
  授 時 曆 , 虧 初 在 丑 三 刻 , 食 甚 在 寅 初 刻 , 復 滿 在 寅 四 刻 。
  大 明 曆 , 虧 初 在 丑 七 刻 , 食 甚 在 寅 二 刻 , 復 滿 在 寅 四 刻 。
    右 授 時 虧 初 次 親 , 食 甚 、 復 滿 皆 密 合 ; 大 明 虧 初 、 食 甚 皆 次 親 , 復 滿 密 合 。

十 七 年 庚 辰 , 八 月 甲 申 望 食 , 在 晝 , 戌 一 刻 復 滿 。
  授 時 曆 , 復 滿 在 戌 一 刻 。
  大 明 曆 , 復 滿 在 戌 四 刻 。
    右 授 時 密 合 , 大 明 疏 。

    已 上 四 十 五 事 : 密 合 者 , 授 時 十 有 八 , 大 明 十 有 一 ; 親 者 , 授 時 十 有 八 , 大 明 十 有 七 ; 次 親 者 , 授 時 九 , 大 明 十 有 四 ; 疏 者 , 授 時 無 , 大 明 二 ; 疏 遠 者 , 授 時 無 , 大 明 一 。

定 朔

    日 平 行 一 度 , 月 平 行 十 三 度 十 九 分 度 之 七 , 一 晝 夜 之 間 , 月 先 日 十 二 度 有 奇 , 歷 二 十 九 日 五 十 三 刻 , 復 追 及 日 , 與 之 同 度 , 是 謂 經 朔 。 經 朔 云 者 , 謂 合 朔 大 量 不 出 此 也 。 日 有 盈 縮 , 月 有 遲 疾 , 以 盈 縮 遲 疾 之 數 損 益 之 , 始 為 定 朔 。

    古 人 立 法 , 簡 而 未 密 , 初 用 平 朔 , 一 大 一 小 , 故 日 食 有 在 朔 二 , 月 食 有 在 望 前 後 者 。 漢 張 衡 以 月 行 遲 疾 , 分 為 九 道 ; 宋 何 承 天 以 日 行 盈 縮 , 推 定 小 餘 ; 故 月 有 三 大 二 小 。 隋 劉 孝 孫 、 劉 焯 欲 遵 用 其 法 , 時 議 排 抵 , 以 為 迂 怪 , 卒 不 能 行 。 唐 傅 仁 均 始 采 用 之 , 至 貞 觀 十 九 年 九 月 後 , 四 月 頻 大 , 復 用 平 朔 。 訖 麟 德 元 年 , 始 用 李 淳 風 甲 子 元 曆 , 定 朔 之 法 遂 行 。 淳 風 又 以 晦 月 頻 見 , 故 立 進 朔 之 法 , 謂 朔 日 小 餘 在 日 法 四 分 之 三 已 上 者 , 虛 進 一 日 , 後 代 皆 循 用 之 。 然 虞 鰛 嘗 曰 : 「 朔 在 會 同 , 苟 躔 次 既 合 , 何 疑 於 頻 大 ; 日 月 相 離 , 何 拘 於 間 小 。 」 一 行 亦 曰 : 「 天 事 誠 密 , 雖 四 大 三 小 , 庸 何 傷 。 」 今 但 取 辰 集 時 刻 所 在 之 日 以 為 定 朔 , 朔 雖 小 餘 在 進 限 , 亦 不 之 進 。 甚 矣 , 人 之 安 於 故 習 也 。

    初 曆 法 用 平 朔 , 止 知 一 大 一 小 , 為 法 之 不 可 易 , 初 聞 三 大 二 小 之 說 , 皆 不 以 為 然 。 自 有 曆 以 來 , 下 訖 麟 德 , 而 定 朔 始 行 , 四 大 三 小 , 理 數 自 然 , 唐 人 弗 克 若 天 , 而 止 用 平 朔 。 迨 本 朝 至 元 , 而 常 議 方 革 。 至 如 進 朔 之 意 , 止 欲 避 晦 日 月 見 , 殊 不 思 合 朔 在 酉 戌 亥 , 距 前 日 之 卯 十 八 九 辰 矣 , 若 進 一 日 , 則 晦 不 見 月 , 此 論 誠 然 。 苟 合 朔 在 辰 申 之 間 , 法 不 當 進 , 距 前 日 之 卯 已 踰 十 四 五 度 , 則 月 見 於 晦 , 庸 得 免 乎 ? 且 月 之 隱 見 , 本 天 道 之 自 然 , 朔 之 進 退 , 出 人 為 之 牽 強 , 孰 若 之 廢 人 用 天 , 不 復 虛 進 , 為 得 其 實 哉 。 至 理 所 在 , 奚 恤 乎 人 言 , 可 為 知 者 道 也 。

不 用 積 年 日 法

    曆 法 之 作 , 所 以 步 日 月 之 躔 離 , 候 氣 朔 之 盈 虛 , 不 揆 其 端 , 無 以 測 知 天 道 , 而 與 之 吻 合 ; 然 日 月 之 行 遲 速 不 同 , 氣 朔 之 運 參 差 不 一 , 昔 人 立 法 , 必 推 求 往 古 生 數 之 始 , 謂 之 演 紀 上 元 。 當 斯 之 際 , 日 月 五 星 同 度 , 如 合 璧 連 珠 然 。 惟 其 世 代 綿 遠 , 馴 積 其 數 至 踰 億 萬 , 後 人 厭 其 布 算 繁 多 , 互 相 推 考 , 斷 截 其 數 而 增 損 日 法 , 以 為 得 改 憲 之 術 , 此 歷 代 積 年 日 法 所 以 不 能 相 同 者 也 。 然 行 之 未 遠 , 浸 復 差 失 , 蓋 天 道 自 然 , 豈 人 為 附 會 所 能 苟 合 哉 。 夫 七 政 運 行 於 天 , 進 退 自 有 常 度 , 苟 原 始 要 終 , 候 驗 周 匝 , 則 象 數 昭 著 , 有 不 容 隱 者 , 又 何 必 捨 目 前 簡 易 之 法 , 而 求 億 萬 年 宏 闊 之 術 哉 。

    今 授 時 曆 以 至 元 辛 巳 為 元 , 所 用 之 數 , 一 本 諸 天 , 秒 而 分 , 分 而 刻 , 刻 而 日 , 皆 以 百 為 率 , 比 之 他 曆 積 年 日 法 , 推 演 附 會 , 出 於 人 為 者 , 為 得 自 然 。

    或 曰 : 「 昔 人 謂 建 曆 之 本 , 必 先 立 元 , 元 正 然 後 定 日 法 , 法 定 然 後 度 周 天 以 定 分 至 , 然 則 曆 之 有 積 年 日 法 尚 矣 。 自 黃 帝 以 來 , 諸 曆 轉 相 祖 述 , 殆 七 八 十 家 , 未 聞 舍 此 而 能 成 者 。 今 一 切 削 去 , 無 乃 昧 於 本 原 , 而 考 求 未 得 其 方 歟 ? 」 是 殆 不 然 。 晉 杜 預 有 云 : 「 治 曆 者 , 當 順 天 以 求 合 , 非 為 合 以 驗 天 。 」 前 代 演 積 之 法 , 不 過 為 合 驗 天 耳 。 今 以 舊 曆 頗 疏 , 乃 命 釐 正 , 法 之 不 密 , 在 所 必 更 , 奚 暇 踵 故 習 哉 。 遂 取 漢 以 來 諸 曆 積 年 日 法 及 行 用 年 數 , 具 列 于 後 , 仍 附 演 積 數 法 , 以 釋 或 者 之 疑 。

三 統 曆 西 漢 太 初 元 年 丁 丑 鄧 平 造 , 行 一 百 八 十 八 年 , 至 東 漢 元 和 乙 酉 , 後 天 七 十 八 刻 。
  積 年 , 一 十 四 萬 四 千 五 百 一 十 一 。
  日 法 , 八 十 一 。
四 分 曆 東 漢 元 和 二 年 乙 酉 編 訢 造 , 行 一 百 二 十 一 年 , 至 建 安 丙 戌 , 後 天 七 刻 。
  積 年 , 一 萬 五 百 六 十 一 。
  日 法 , 四 。
乾 象 曆 建 安 十 一 年 丙 戌 劉 洪 造 , 行 三 十 一 年 , 至 魏 景 初 丁 巳 , 後 天 七 刻 。
  積 年 , 八 千 四 百 五 十 二 。
  日 法 , 一 千 四 百 五 十 七 。
景 初 曆 魏 景 初 元 年 丁 巳 楊 偉 造 , 行 二 百 六 年 , 至 宋 元 嘉 癸 未 , 先 天 五 十 刻 。
  積 年 , 五 千 八 十 九 。
  日 法 , 四 千 五 百 五 十 九 。
元 嘉 曆 宋 元 嘉 二 十 年 癸 未 何 承 天 造 , 行 二 十 年 , 至 大 明 七 年 癸 卯 , 先 天 五 十 刻 。
  積 年 , 六 千 五 百 四 十 一 。
  日 法 , 七 百 五 十 二 。
大 明 曆 宋 大 明 七 年 癸 卯 宋 祖 沖 之 造 , 行 五 十 八 年 , 至 魏 正 光 辛 丑 , 後 天 二 十 九 刻 。
  積 年 , 五 萬 二 千 七 百 五 十 七 。
  日 法 , 三 千 九 百 三 十 九 。
正 光 曆 後 魏 正 光 二 年 辛 丑 李 業 興 造 , 行 一 十 九 年 , 至 興 和 庚 申 , 先 天 十 三 刻 。
  積 年 , 一 十 六 萬 八 千 五 百 九 。
  日 法 , 七 萬 四 千 九 百 五 十 二 。
興 和 曆 興 和 二 年 庚 申 李 業 興 造 , 行 一 十 年 , 至 齊 天 保 庚 午 , 先 天 九 十 九 刻 。
  積 年 , 二 十 萬 四 千 七 百 三 十 七 。
  日 法 , 二 十 萬 八 千 五 百 三 十 。
天 保 曆 北 齊 天 保 元 年 庚 午 宋 景 業 造 , 行 一 十 七 年 , 至 周 天 和 丙 戌 , 後 天 一 日 八 十 七 刻 。
  積 年 , 一 十 一 萬 一 千 二 百 五 十 七 。
  日 法 , 二 萬 三 千 六 百 六 十 。
天 和 曆 後 周 天 和 元 年 丙 戌 甄 鸞 造 , 行 一 十 三 年 , 至 大 象 己 亥 , 先 天 四 十 刻 。
  積 年 , 八 十 七 萬 六 千 五 百 七 。
  日 法 , 二 萬 三 千 四 百 六 十 。
大 象 曆 大 象 元 年 己 亥 ( 馮 ) 〔 馬 〕 顯 造 , 〔 九 〕 行 五 年 , 至 隋 開 皇 甲 辰 , 後 天 十 刻 。
  積 年 , 四 萬 二 千 二 百 五 十 五 。
  日 法 , 一 萬 二 千 九 百 九 十 二 。
開 皇 曆 隋 開 皇 四 年 甲 辰 張 賓 造 , 行 二 十 四 年 , 至 大 業 戊 辰 , 後 天 七 刻 。
  積 年 , 四 百 一 十 二 萬 九 千 六 百 九 十 七 。
  日 法 , 一 十 萬 二 千 九 百 六 十 。
大 業 曆 大 業 四 年 戊 辰 張 冑 玄 造 , 行 一 十 一 年 , 至 唐 武 德 己 卯 , 後 天 七 刻 。
  積 年 , 一 百 四 十 二 萬 八 千 三 百 一 十 七 。
  日 法 , 一 千 一 百 四 十 四 。
戊 寅 曆 唐 武 德 二 年 己 卯 道 士 傅 仁 均 造 , 行 四 十 六 年 , 至 麟 德 乙 丑 , 後 天 四 十 七 刻 。
  積 年 , 一 十 六 萬 五 千 三 。
  日 法 , 一 萬 三 千 六 ( 百 ) 。 〔 一 0 〕
麟 德 曆 麟 德 二 年 乙 丑 李 淳 風 造 , 行 六 十 三 年 , 至 開 元 戊 辰 , 後 天 一 十 二 刻 。
  積 年 , 二 十 七 萬 四 百 九 十 七 。
  日 法 , 一 千 三 百 四 十 。
大 衍 曆 開 元 十 六 年 戊 辰 僧 一 行 造 , 行 三 十 四 年 , 至 寶 應 壬 寅 , 先 天 一 十 三 刻 。
  積 年 , 九 千 六 百 九 十 六 萬 二 千 二 百 九 十 七 。
  日 法 , 三 千 四 十 。
五 紀 曆 寶 應 元 年 壬 寅 郭 獻 之 造 , 行 二 十 三 年 , 至 貞 元 乙 丑 , 後 天 二 十 四 刻 。
  積 年 , 二 十 七 萬 四 百 九 十 七 。
  日 法 , 一 千 三 百 四 十 。
貞 元 曆 貞 元 元 年 乙 丑 徐 承 嗣 造 , 行 三 十 七 年 , 至 長 慶 壬 寅 , 先 天 十 五 刻 。
  積 年 , 四 十 萬 三 千 三 百 九 十 七 。
  日 法 , 一 千 九 十 五 。
宣 明 曆 長 慶 二 年 壬 寅 徐 昂 造 , 行 七 十 一 年 , 至 景 福 癸 丑 , 先 天 四 刻 。
  積 年 , 七 百 七 萬 五 百 九 十 七 。
  日 法 , 八 千 四 百 。
崇 玄 曆 景 福 二 年 癸 丑 邊 岡 造 , 行 十 四 年 , 後 六 十 三 年 , 至 周 顯 德 丙 辰 , 先 天 四 刻 。
  積 年 , 五 千 三 百 九 十 四 萬 七 千 六 百 九 十 七 。
  日 法 , 一 萬 三 千 五 百 。
欽 天 曆 五 代 周 顯 德 三 年 丙 辰 王 朴 造 , 行 五 年 , 至 宋 建 隆 庚 申 , 先 天 二 刻 。
  積 年 , 七 千 二 百 六 十 九 萬 八 千 七 百 七 十 七 。
  日 法 , 七 千 二 百 。
應 天 曆 宋 建 隆 元 年 庚 申 王 處 訥 造 , 行 二 十 一 年 , 至 太 平 興 國 辛 巳 , 後 天 二 刻 。
  積 年 , 四 百 八 十 二 萬 五 千 八 百 七 十 七 。
  日 法 , 一 萬 單 二 。
乾 元 曆 太 平 興 國 六 年 辛 巳 吳 昭 素 造 , 行 二 十 年 , 至 咸 平 辛 丑 , 合 。
  積 年 , 三 千 五 十 四 萬 四 千 二 百 七 十 七 。
  日 法 , 二 千 九 百 四 十 。
儀 天 曆 咸 平 四 年 辛 丑 史 序 造 , 行 二 十 三 年 , 至 天 聖 甲 子 , 合 。
  積 年 , 七 十 一 萬 六 千 七 百 七 十 七 。
  日 法 , 一 萬 一 百 。
崇 天 曆 天 聖 二 年 甲 子 宋 行 古 造 , 行 四 十 年 , 至 治 平 甲 辰 , 後 天 五 十 四 刻 。
  積 年 , 九 千 七 百 五 十 五 萬 六 千 五 百 九 十 七 。
  日 法 , 一 萬 五 百 九 十 。
明 天 曆 治 平 元 年 甲 辰 周 琮 造 , 行 一 十 年 , 至 熙 寧 甲 寅 , 合 。
  積 年 , 七 十 一 萬 一 千 九 百 七 十 七 。
  日 法 , 三 萬 九 ( 十 ) 〔 千 〕 。 〔 一 一 〕
奉 元 曆 熙 寧 七 年 甲 寅 衛 朴 造 , 行 十 八 年 , 至 元 祐 壬 申 , 後 天 七 刻 。
  積 年 , 八 千 三 百 一 十 八 萬 五 千 二 百 七 十 七 。
  日 法 , 二 萬 三 千 七 百 。
觀 天 曆 元 祐 七 年 壬 申 皇 居 卿 造 , 行 一 十 一 年 , 至 崇 寧 癸 未 , 先 天 六 刻 。
  積 年 , 五 百 九 十 四 萬 四 千 九 百 九 十 七 。
  日 法 , 一 萬 二 千 三 十 。
占 天 曆 崇 寧 二 年 癸 未 姚 舜 輔 造 , 行 三 年 , 至 丙 戌 , 後 天 四 刻 。
  積 年 , 二 千 五 百 五 十 萬 一 千 九 百 三 十 七 。
  日 法 , 二 萬 八 千 八 十 。
紀 元 曆 崇 寧 五 年 丙 戌 姚 舜 輔 造 , 行 二 十 一 年 , 至 金 天 會 丁 未 , 合 。
  積 年 , 二 千 八 百 六 十 一 萬 三 千 四 百 六 十 七 。
  日 法 , 七 千 二 百 九 十 。
大 明 曆 金 天 會 五 年 丁 未 楊 級 造 , 行 五 十 三 年 , 至 大 定 庚 子 , 合 。
  積 年 , 三 億 八 千 三 百 七 十 六 萬 八 千 六 百 五 十 七 。
  日 法 , 五 千 二 百 三 十 。
重 修 大 明 曆 大 定 二 十 年 庚 子 趙 知 微 重 修 , 行 一 百 一 年 , 至 元 朝 至 元 辛 巳 , 後 天 一 十 九 刻 。
  積 年 , 八 千 八 百 六 十 三 萬 九 千 七 百 五 十 七 。
  日 法 , 五 千 二 百 三 十 。
統 元 曆 後 宋 紹 興 五 年 乙 卯 陳 ( 德 ) 〔 得 〕 一 造 , 〔 一 二 〕 行 三 十 二 年 , 至 乾 道 丁 亥 , 合 。
  積 年 , 九 千 四 百 二 十 五 萬 一 千 七 百 三 十 七 。
  日 法 , 六 千 九 百 三 十 。
乾 道 曆 乾 道 三 年 丁 亥 劉 孝 榮 造 , 行 九 年 , 至 淳 熙 丙 申 , 後 天 一 刻 。
  積 年 , 九 千 一 百 六 十 四 萬 五 千 九 百 三 十 七 。
  日 法 , 三 萬 。
淳 熙 曆 淳 熙 三 年 丙 申 劉 孝 榮 造 , 行 一 十 五 年 , 至 紹 熙 辛 亥 , 合 。
  積 年 , 五 千 二 百 四 十 二 萬 二 千 七 十 七 。
  日 法 , 五 千 六 百 四 十 。
會 元 曆 紹 熙 二 年 辛 亥 劉 孝 榮 造 , 行 八 年 , 至 慶 元 己 未 , 後 天 一 十 刻 。
  積 年 , 二 千 五 百 四 十 九 萬 四 千 八 百 五 十 七 。
  日 法 , 三 萬 八 千 七 百 。
統 天 曆 慶 元 五 年 己 未 楊 忠 輔 造 , 行 八 年 , 至 開 禧 丁 卯 , 先 天 六 刻 。
  積 年 , 三 千 九 百 一 十 七 。
  日 法 , 一 萬 二 千 。
開 禧 曆 開 禧 三 年 丁 卯 鮑 澣 之 造 , 行 四 十 四 年 , 至 淳 祐 辛 亥 , 後 天 七 刻 。
  積 年 , 七 百 八 十 四 萬 八 千 二 百 五 十 七 。
  日 法 , 一 萬 六 千 九 百 。
淳 祐 曆 淳 祐 十 年 庚 戌 李 德 卿 造 , 行 一 年 , 至 壬 子 , 合 。
  積 年 , 一 億 二 千 二 十 六 萬 七 千 六 百 七 十 七 。
  日 法 , 三 千 五 百 三 十 。
會 天 曆 寶 祐 元 年 癸 丑 譚 玉 造 , 行 十 八 年 , 至 咸 淳 辛 未 , 後 天 一 刻 。
  積 年 , 一 千 一 百 三 十 五 萬 六 千 一 百 五 十 七 。
  日 法 , 九 千 七 百 四 十 。
成 天 曆 咸 淳 七 年 辛 未 陳 鼎 造 , 行 四 年 , 至 至 元 辛 巳 , 後 天 一 刻 。
  積 年 , 七 千 一 百 七 十 五 萬 八 千 一 百 五 十 七 。
  日 法 , 七 千 四 百 二 十 。
此 下 不 曾 行 用 , 見 於 典 籍 經 進 者 二 曆 。
皇 極 曆 大 業 間 劉 焯 造 , 阻 難 不 行 , 至 唐 武 德 二 年 己 卯 , 先 天 四 十 三 刻 。
  積 年 , 一 百 萬 九 千 五 百 一 十 七 。
  日 法 , 一 千 二 百 四 十 二 。
乙 未 曆 大 定 二 十 年 庚 子 耶 律 履 造 , 不 曾 行 用 , 至 辛 巳 , 後 天 一 十 九 刻 。
  積 年 , 四 千 四 十 五 萬 三 千 一 百 二 十 六 。
  日 法 , 二 萬 六 百 九 十 。
授 時 曆 元 至 元 十 八 年 辛 巳 為 元 。
  積 年 日 法 不 用 。
  實 測 到 至 元 十 八 年 辛 巳 歲 。
  氣 應 , 五 十 五 日 六 百 分 。
  閏 應 , 二 十 日 一 千 八 百 五 十 分 。
  經 朔 , 三 十 四 日 八 千 七 百 五 十 分 。
日 法 , 二 千 一 百 九 十 , 演 紀 上 元 己 亥 , 距 至 元 辛 巳 九 千 八 百 二 十 五 萬 一 千 四 百 二 十 二 算 。
  氣 應 , 五 十 五 日 六 百 二 分 。
  閏 應 , 二 十 日 一 千 八 百 五 十 三 分 。
  經 朔 , 三 十 四 日 八 千 七 百 四 十 九 分 。
日 法 , 八 千 二 百 七 十 , 演 紀 上 元 甲 子 , 距 辛 巳 五 百 六 十 七 萬 五 百 五 十 七 算 , 日 命 甲 子 。
  氣 應 , 五 十 五 日 五 百 三 十 三 分 。
  閏 應 , 二 十 日 一 千 八 百 八 分 。
  經 朔 , 三 十 四 日 八 千 七 百 二 十 五 分 。
日 法 , 六 千 五 百 七 十 , 演 紀 上 元 甲 子 , 距 辛 己 三 千 九 百 七 十 五 萬 二 千 五 百 三 十 七 算 。
  氣 應 , 五 十 五 日 六 百 三 十 一 分 。
  閏 應 , 二 十 日 一 千 九 百 一 十 九 分 。
  經 朔 , 三 十 四 日 八 千 七 百 一 十 二 分 。

校 勘 記

〔 一 〕   杜 預 云 不 書 ( 日 ) 〔 朔 〕 史 官 失 之   據 春 秋 左 傳 注 疏 卷 三 注 改 。

〔 二 〕   秋 七 月 庚 戌 朔 日 有 食 之   按 春 秋 左 傳 注 疏 卷 三 四 經 襄 公 二 十 一 年 作 「 九 月 庚 戌 朔 , 日 有 食 之 。 」 下 文 十 月 有 「 比 月 而 食 」 、 「 頻 食 」 等 語 , 即 指 九 、 十 月 連 食 , 證 此 處 「 秋 七 月 」 當 作 「 九 月 」 。

〔 三 〕   比 月 而 食 宜 在 ( 薄 ) 〔 誤 〕 條   從 殿 本 改 。

〔 四 〕   開 元 ( 元 ) 〔 九 〕 年 辛 酉   從 道 光 本 改 。 按 新 唐 書 卷 五 玄 宗 紀 、 卷 三 二 天 文 志 皆 作 「 九 年 」 。

〔 五 〕   巳 初 二 刻 〔 甚 〕   從 道 光 本 補 。

〔 六 〕   午 正 初 〔 刻 〕 虧 初   從 道 光 本 補 。

〔 七 〕   十 三 年 丙 子 十 二 月 ( 己 ) 〔 癸 〕 巳 望 食   按 宋 書 卷 一 二 曆 志 , 「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望 」 , 「 到 一 更 三 唱 蝕 既 」 。 是 月 戊 寅 朔 , 無 己 巳 日 , 十 六 日 為 癸 巳 , 「 己 」 誤 , 今 改 。

〔 八 〕   二 月 癸 酉 望 食   二 月 戊 寅 朔 , 無 癸 酉 日 。 據 推 算 , 是 月 望 、 食 時 應 在 甲 午 日 凌 晨 一 時 後 。 古 人 多 以 凌 晨 為 前 一 日 夜 , 則 「 癸 酉 」 為 「 癸 巳 」 之 誤 。

〔 九 〕   大 象 元 年 己 亥 ( 馮 ) 〔 馬 〕 顯 造   據 隋 書 卷 一 七 律 曆 志 改 。

〔 一 0 〕 日 法 一 萬 三 千 六 ( 百 )   據 新 唐 書 卷 二 五 曆 志 戊 寅 曆 刪 。

〔 一 一 〕 日 法 三 萬 九 ( 十 ) 〔 千 〕   據 宋 史 卷 七 四 律 曆 志 明 天 曆 改 。

〔 一 二 〕 後 宋 紹 興 五 年 乙 卯 陳 ( 德 ) 〔 得 〕 一 造   據 宋 史 卷 八 一 律 曆 志 改 。


元 史 卷 五 十 四

    志 第 六

      曆 三

        授 時 曆 經 上

步 氣 朔 第 一

至 元 十 八 年 歲 次 辛 巳 為 元 。 上 考 往 古 , 下 驗 將 來 , 皆 距 立 元 為 算 。 周 歲 消 長 , 百 年 各 一 , 其 諸 應 等 數 , 隨 時 推 測 , 不 用 為 元 。

日 周 , 一 萬 。
歲 實 , 三 百 六 十 五 萬 二 千 四 百 二 十 五 分 。
通 餘 , 五 萬 二 千 四 百 二 十 五 分 。
朔 實 , 二 十 九 萬 五 千 三 百 五 分 九 十 三 秒 。
通 閏 , 十 萬 八 千 七 百 五 十 三 分 八 十 四 秒 。
歲 周 ,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二 千 四 百 二 十 五 分 。
朔 策 , 二 十 九 日 五 千 三 百 五 分 九 十 三 秒 。
氣 策 , 十 五 日 二 千 一 百 八 十 四 分 三 十 七 秒 半 。
望 策 , 十 四 日 七 千 六 百 五 十 二 分 九 十 六 秒 半 。
弦 策 , 七 日 三 千 八 百 二 十 六 分 四 十 八 秒 少 。
氣 應 , 五 十 五 萬 六 百 分 。
閏 應 , 二 十 萬 一 千 八 百 五 十 分 。
沒 限 , 七 千 八 百 一 十 五 分 六 十 二 秒 半 。
氣 盈 , 二 千 一 百 八 十 四 分 三 十 七 秒 半 。
朔 虛 , 四 千 六 百 九 十 四 分 七 秒 。
旬 周 , 六 十 萬 。
紀 法 , 六 十 。

        推 天 正 冬 至

    置 所 求 距 算 , 以 歲 實 上 推 往 古 , 每 百 年 長 一 ; 下 算 將 來 , 每 百 年 消 一 。 乘 之 , 為 中 積 。 加 氣 應 , 為 通 積 。 滿 旬 周 , 去 之 ; 不 盡 , 以 日 周 約 之 為 日 , 不 滿 為 分 。 其 日 命 甲 子 算 外 , 即 所 求 天 正 冬 至 日 辰 及 分 。 如 上 考 者 , 以 氣 應 減 中 積 , 滿 旬 周 , 去 之 ; 不 盡 , 以 減 旬 周 。 餘 同 上 。

        求 次 氣

    置 天 正 冬 至 日 分 , 以 氣 策 累 加 之 , 其 日 滿 紀 法 , 去 之 , 外 命 如 前 , 各 得 次 氣 日 辰 及 分 秒 。

        推 天 正 經 朔

    置 中 積 , 加 閏 應 , 為 閏 積 。 滿 朔 實 , 去 之 不 盡 , 為 閏 餘 , 以 減 通 積 , 為 朔 積 。 滿 旬 周 , 去 之 ; 不 盡 , 以 日 周 約 之 , 為 日 , 不 滿 為 分 , 即 所 求 天 正 經 朔 日 及 分 秒 。 上 考 者 , 以 閏 應 減 中 積 , 滿 朔 實 , 去 之 不 盡 , 以 減 朔 實 , 為 閏 餘 。 以 日 周 約 之 為 日 , 不 滿 為 分 , 以 減 冬 至 日 及 分 , 不 及 減 者 , 加 紀 法 減 之 , 命 如 上 。

        求 弦 望 及 次 朔

    置 天 正 經 朔 日 及 分 秒 , 以 弦 策 累 加 之 , 其 日 滿 紀 法 , 去 之 , 各 得 弦 望 及 次 朔 日 及 分 秒 。

        推 沒 日

    置 有 沒 之 氣 分 秒 , 如 沒 限 已 上 為 有 沒 之 氣 。 以 十 五 乘 之 , 用 減 氣 策 , 餘 滿 氣 盈 而 一 , 為 日 , 併 恒 氣 日 , 命 為 沒 日 。

        推 滅 日

    置 有 滅 之 朔 分 秒 , 在 朔 虛 分 已 下 為 有 滅 之 朔 。 以 三 十 乘 之 , 滿 朔 虛 而 一 , 為 日 , 併 經 朔 日 , 命 為 滅 日 。

步 發 斂 第 二

土 王 策 , 三 日 四 百 三 十 六 分 八 十 七 秒 半 。
月 閏 , 九 千 六 十 二 分 八 十 二 秒 。
辰 法 , 一 萬 。
半 辰 法 , 五 千 。
刻 法 , 一 千 二 百 。

        推 五 行 用 事

    各 以 四 立 之 節 , 為 春 木 、 夏 火 、 秋 金 、 冬 水 首 用 事 日 。 以 土 王 策 減 四 季 中 氣 , 各 得 其 季 土 始 用 事 日 。

        氣 侯

正 月
  立 春 , 正 月 節 。 東 風 解 凍 。 蟄 蟲 始 振 。 魚 陟 負 冰 。
  雨 水 , 正 月 中 。 獺 祭 魚 。 侯 鴈 北 。 草 木 萌 動 。

二 月
  驚 蟄 , 二 月 節 。 桃 始 華 。 倉 鶊 鳴 。 鷹 化 為 鳩 。
  春 分 , 二 月 中 。 玄 鳥 至 。 雷 乃 發 聲 。 始 電 。

三 月
  清 明 , 三 月 節 。 桐 始 華 。 田 鼠 化 為 鴽 。 虹 始 見 。
  穀 雨 , 三 月 中 。 萍 始 生 。 鳴 鳩 拂 其 羽 。 戴 勝 降 于 桑 。

四 月
  立 夏 , 四 月 節 。 螻 蟈 鳴 。 蚯 蚓 出 。 王 瓜 生 。
  小 滿 , 四 月 中 。 苦 萊 秀 。 靡 草 死 。 麥 秋 至 。

五 月
  芒 種 , 五 月 節 。 螳 螂 生 。 鵙 始 鳴 。 反 舌 無 聲 。
  夏 至 , 五 月 中 。 鹿 角 解 。 蜩 始 鳴 。 半 夏 生 。

六 月
  小 暑 , 六 月 節 。 溫 風 至 。 蟋 蟀 居 壁 。 鷹 始 摯 。
  大 暑 , 六 月 中 。 腐 草 為 螢 。 二 潤 溽 暑 。 大 雨 時 行 。

七 月
  立 秋 , 七 月 節 。 涼 風 至 。 白 露 降 。 寒 蟬 鳴 。
  處 暑 , 七 月 中 。 鷹 乃 祭 鳥 。 天 地 始 肅 。 禾 乃 登 。

八 月
  白 露 , 八 月 節 。 鴻 鴈 來 。 玄 鳥 歸 。 群 鳥 養 羞 。
  秋 分 , 八 月 中 。 雷 始 收 聲 。 蟄 虫 壞 戶 。 水 始 涸 。

九 月
  寒 露 , 九 月 節 。 鴻 鴈 來 賓 。 雀 入 大 水 為 蛤 。 菊 有 黃 華 。
  霜 降 , 九 月 中 。 豺 乃 祭 獸 。 草 木 黃 落 。 蟄 蟲 咸 俯 。

十 月
  立 冬 , 十 月 節 。 水 始 冰 。 地 始 凍 。 雉 入 大 水 為 蜃 。
  小 雪 , 十 月 中 。 虹 藏 不 見 。 天 氣 上 升 , 閉 塞 而 成 冬 。

十 一 月 地 氣 下 降 。
  大 雪 , 十 一 月 節 。 鶡 鴠 不 鳴 。 虎 始 交 。 荔 挺 出 。
  冬 至 , 十 一 月 中 。 蚯 蚓 結 。 麋 角 解 。 水 泉 動 。

十 二 月
  小 寒 , 十 二 月 節 。 鴈 北 鄉 。 鵲 始 巢 。 雉 雊 。
  大 寒 , 十 二 月 中 。 雞 乳 。 征 鳥 厲 疾 。 水 澤 腹 堅 。

        推 中 氣 去 經 朔

    置 天 正 閏 餘 , 以 日 周 約 之 , 為 日 , 命 之 , 得 冬 至 去 經 朔 。 以 月 閏 累 加 之 , 各 得 中 氣 去 經 朔 日 算 。 滿 朔 策 , 去 之 , 乃 全 置 閏 , 然 俟 定 朔 無 中 氣 者 裁 之 。

        推 發 斂 加 時

    置 所 求 分 秒 , 以 十 二 乘 之 , 滿 辰 法 而 一 , 為 辰 數 ; 餘 以 刻 法 收 之 , 為 刻 ; 命 子 正 算 外 , 即 所 在 辰 刻 。 如 滿 半 辰 法 , 通 作 一 辰 , 命 起 子 初 。

步 日 躔 第 三

周 天 分 , 三 百 六 十 五 萬 二 千 五 百 七 十 五 分 。
周 天 , 三 百 六 十 五 度 二 十 五 分 七 十 五 秒 。
半 周 天 , 一 百 八 十 二 度 六 十 二 分 八 十 七 秒 半 。
象 限 , 九 十 一 度 三 十 一 分 四 十 三 秒 太 。
歲 差 , 一 分 五 十 秒 。
周 應 , 三 百 一 十 五 萬 一 千 七 十 五 分 。
半 歲 周 , 一 百 八 十 二 日 六 千 二 百 一 十 二 分 半 。
盈 初 縮 末 限 , 八 十 八 日 九 千 九 十 二 分 少 。
縮 初 盈 末 限 , 九 十 三 日 七 千 一 百 二 十 分 少 。

        推 天 正 經 朔 弦 望 入 盈 縮 曆

    置 半 歲 周 , 以 閏 餘 日 及 分 減 之 , 即 得 天 正 經 朔 入 縮 曆 。 冬 至 後 盈 , 夏 至 後 縮 。 以 弦 策 累 加 之 , 各 得 弦 望 及 次 朔 入 盈 縮 曆 日 及 分 秒 。 滿 半 歲 周 去 之 , 即 交 盈 縮 。

        求 盈 縮 差

    視 入 曆 盈 者 , 在 盈 初 縮 末 限 已 下 , 為 初 限 , 已 上 , 反 減 半 歲 周 , 餘 為 末 限 ; 縮 者 , 在 縮 初 盈 末 限 已 下 , 為 初 限 , 已 上 , 反 減 半 歲 周 , 餘 為 末 限 。 其 盈 初 縮 末 者 , 置 立 差 三 十 一 , 以 初 末 限 乘 之 , 加 平 差 二 萬 四 千 六 百 , 又 以 初 末 限 乘 之 , 用 減 定 差 五 百 一 十 三 萬 三 千 二 百 , 餘 再 以 初 末 限 乘 之 , 滿 億 為 度 , 不 滿 退 除 為 分 秒 。 縮 初 盈 末 者 , 置 立 差 二 十 七 , 以 初 末 限 乘 之 , 加 平 差 二 萬 二 千 一 百 , 又 以 初 末 限 乘 之 , 用 減 定 差 四 百 八 十 七 萬 六 百 , 餘 再 以 初 末 限 乘 之 , 滿 億 為 度 , 不 滿 退 除 為 分 秒 , 即 所 求 盈 縮 差 。

    又 術 : 置 入 限 分 , 以 其 日 盈 縮 分 乘 之 , 萬 約 為 分 , 以 加 其 下 盈 縮 積 , 萬 約 為 度 , 不 滿 為 分 秒 , 亦 得 所 求 盈 縮 差 。

        赤 道 宿 度

角 十 二 一 十   亢 九 二 十   氐 十 六 三 十   房 五 六 十
心 六 五 十   尾 十 九 一 十   箕 十 四 十

    右 東 方 七 宿 , 七 十 九 度 二 十 分 。

斗 二 十 五 二 十   牛 七 二 十   女 十 一 三 十 五   虛 八 九 十 五 太
危 十 五 四 十   室 十 七 一 十   壁 八 六 十

    右 北 方 七 宿 , 九 十 三 度 八 十 分 太 。

奎 十 六 六 十   婁 十 一 八 十   胃 十 五 六 十   昴 十 一 三 十
畢 十 七 四 十   觜 初   參 十 一 一 十

    右 西 方 七 宿 , 八 十 三 度 八 十 五 分 。

井 三 十 三 三 十   鬼 二 二 十   柳 十 三 三 十   星 六 三 十
張 十 七 二 十 五   翼 十 八 七 十 五   軫 十 七 三 十

    右 南 方 七 宿 , 一 百 八 度 四 十 分 。

    右 赤 道 宿 次 , 並 依 新 製 渾 儀 測 定 , 用 為 常 數 , 校 天 為 密 。 若 考 往 古 , 即 用 當 時 宿 度 為 準 。

        推 冬 至 赤 道 日 度

    置 中 積 , 以 加 周 應 為 通 積 , 滿 周 天 分 , 上 推 往 古 , 每 百 年 消 一 ; 下 算 將 來 , 每 百 年 長 一 。 去 之 , 不 盡 , 以 日 周 約 之 為 度 , 不 滿 , 退 約 為 分 秒 。 命 起 赤 道 虛 宿 六 度 外 , 去 之 , 至 不 滿 宿 , 即 所 求 天 正 冬 至 加 時 日 躔 赤 道 宿 度 及 分 秒 。 上 考 者 , 以 周 應 減 中 積 , 滿 周 天 , 去 之 ; 不 盡 , 以 減 周 天 , 餘 以 日 周 約 之 為 度 ; 餘 同 上 。 如 當 時 有 宿 度 者 , 止 依 當 時 宿 度 命 之 。

        求 四 正 赤 道 日 度

    置 天 正 冬 至 加 時 赤 道 日 度 , 累 加 象 限 , 滿 赤 道 宿 次 , 去 之 , 各 得 春 夏 秋 正 日 所 在 宿 度 及 分 秒 。

        求 四 正 赤 道 宿 積 度

    置 四 正 赤 道 宿 全 度 , 以 四 正 赤 道 日 度 及 分 減 之 , 餘 為 距 後 度 ; 以 赤 道 宿 度 累 加 之 , 各 得 四 正 後 赤 道 宿 積 度 及 分 。

        黃赤道率

積度至後黃道

分後赤道

度率 積度至後赤道

分後黃道

度率 積差 差率
  0八

六五

  八十二秒
0八

六五

0八

六三

八十二秒 二分四六
一七

二八

0八

六0

三分二八 四分一一
二五

八八

0八

五七

七分三九 五分七六
三四

四五

0八

四九

十三分一五 七分四一
四二

九四

0八

四三

二十分五六 九分0七
五一

三七

0八

三三

二十九分(三六)

 〔六三〕

十分七(一)〔三〕〔 一〕
五九

七0

0八

二三

四十分三六 十二分四0
六七

九三

0八

一二

五十二分七六 十四分0八
七六

0五

0八

0一

六十六分八四 十五分七六
八四

0六

0七

八六

八十二分六0 十七分四五
十一 十一九一

九二

0七

七二

00

0五

十九分一六
十二 十二九九

六四

0七

五五

一九

二一

二十分八七
十三 十四0七

一九

0七

四0

四0

0八

二十二分五八
十四 十五一四

五九

0七

二0

六二

六六

二十四分三0
十五 十六二一

七九

0七

0四

(六八)〔八六〕

九六〔二〕

二十六分0五
十六 十七二八

八三

0六

八四

一三

0〔一〕〔三〕

二十七分七九
十七 十八三五

六七

0六

六三

四0

八0

二十九分五五
十八 十九四二

三0

0六

四二

七0

三五

三十一分三(一)〔0〕〔 四〕
十九 二十四八

七二

0六

二二

0一

六五

三十三分0七
二十 二十一五四

九四

0五

九九

三四

七二

三十四分八五
二十一 二十二六0

九三

0五

七五

六九

五七

三十六分六三
二十二 二十三六六

六八

0五

五四

0六

二0

三十八分四二
二十三 二十四七二

二二

0五

三0

四四

六二

四十分二0
二十四 二十五七七

五二

0五

0六

八四

八二

四十二分
二十五 二十六八二

五八

0四

八二

二六

八二

四十三分七九
二十六 二十七八七

四0

0四

五六

七0

六一

四十五分五九
二十七 二十八九一

九六

0四

三二

一六

二0

四十七分三八
二十八 二十九九六

二八

0四

0八

六三

五八

四十九分一七
二十九 三十一00

(六三)〔三六〕〔五〕

0三

八二

一二

七五

五十分九五
三十 三十二0四

一八

0三

五五

六三

七0

五十二分(三七)

〔七三〕〔六〕

三十一 三十三0七

七三

0三

三(三)〔二〕〔七〕

一六

四三

五十四分五0
三十二 三十四一一

0五

0三

0六

七0

九三

五十六分二六
三十三 三十五一四

一一

0二

八0

二七

一九

五十八分
三十四 三十六一六

九一

0二

五四

八五

二0

五十九分七四
三十五 三十七一九

四五

0二

二九

四四

九四

六十一分四五
三十六 三十八二一

七四

0二

0三

十〔一〕0六

三九〔八〕

六十三分一四
三十七 三十九二三

七七

0一

七七

十一六九

五三

六十四分八一
三十八 四十二五

五四

0一

五二

十二三四

三四

六十六分四七
三十九 四十一二七

0六

0一

二六

十三00

八一

六十八分0八
四十 四十二二八

三二

0一

0(一)〔二〕〔九〕

十三六八

八九

六十九分六七
四十一 四十三二九

三四

00

七五

十四三八

五六

七十一分二四
四十二 四十四三0

0九

00

四九

十五0九

八0

七十二分七六
四十三 四十五三0

五八

00

二七

十五八二

五六

七十四分二六
四十四 四十六三0

八五

00

00

十六五(二)〔六〕

八(六)〔二〕

七十五分(一七)

〔七一〕〔一0〕

四十五 四十七三0

八五

九九

七四

十七三二

五三

七十七分一(三)〔二〕〔 一一〕
四十六 四十八三0

五九

九九

五一

十八0九

六五

七十八分五0
四十七 四十九三0

一0

九九

二五

十八八八

一五

七十九分八四
四十八 五十二九

三五

九九

0一

十九六七

九九

八十一分一二
四十九 五十一二八

三六

九八

七六

二十四九

一一

八十二分三七
五十 五十二二七

一二

九八

五一

二十一三一

四八

八十三分五七
五十一 五十三二五

六三

九八

二七

二十二一五

0五

八十四分七二
五十二 五十四二三

九0

九八

0三

二十二九九

七七

八十五分八三
五十三 五十五二一

九三

九七

八0

二十三八五

六0

八十六分八八
五十四 五十六一九

七三

九七

五五

二十四七二

四八

八十七分八九
五十五 五十七一七

二八

九七

三一

二十五六0

三七

八十八分八五
五十六 五十八一四

五九

九七

0八

二十六四九

二二

八十九分七七
五十七 五十九一一

六七

九六

八五

二十七三八

九九

九十分六三
五十八 六十0八

五二

九六

六一

二十八二九

六二

九十一分四四
五十九 六十一0五

一三

九六

三九

二十九二一

0六

九十二分二二
六十 六十二0一

五二

九六

一六

三十一三

二八

九十二分九四
六十一 六十二九七

六八

九五

九四

三十一0六

二二

九十三分六一
六十二 六十三九三

六二

九五

(二七)〔七二〕〔一二〕

三十一九九

八三

九十四分二六
六十三 六十四八九

(四三)〔三四〕

九五

五一

三十二九四

0九

九十四分(五八)

〔八五〕〔一三〕

六十四 六十五八四

八五

九五

二九

三十三八八

九四

九十五分三八
六十五 六十六八0

一四

九五

0九

三十四八四

三二

九十五分九0
六十六 六十七七五

二三

九四

八七

三十五八0

二二

九十六分三八
六十七 六十八七0

一0

九四

七0

三十六七六

六0

九十六分八一
六十八 六十九六四

八0

九四

五0

三十七七三

四一

九十七分一九
六十九 七十五九

三0

九四

二七

三十八七0

六0

九十七分五六
七十 七十一五三

五七

九四

一二

三十九六八

一六

九十七分八九
七十一 七十二四七

六九

九三

九二

四十六六

0五

九十八分一八
七十二 七十三四一

六一

九三

八五

四十一六四

二三

九十八分四五
七十三 七十四三五

四六

九三

五三

四十二六二

六八

九十八分六八
七十四 七十五二八

九九

九三

四三

四十三六一

三六

九十八分(六)〔九〕一〔 一四〕
七十五 七十六二二

四二

九三

二九

四十四六0

二七

九十九分一0
七十六 七十七一五

七一

九三

一五

四十五五九

三七

九十九分二五
七十七 七十八0八

八六

九三

0四

四十六五八

六二

九十九分四0
七十八 七十九0一

九0

九二

八六

四十七五八

0二

九十九分五二
七十九 七十九九四

七六

九二

七五

四十八五七

五四

九十九分六二
八十 八十八七

五一

九二

六五

四十九五七

一六

九十九分七二
八十一 八十一八0

一六

九二

五五

五十五六

八八

九十九分七九
八十二 八十二七二

七一

九二

四四

五十一五六

六七

九十九分八四
八十三 八十三六五

一五

九二

三八

五十二五六

五一

九十九分八九
八十四 八十四五七

五三

九二

二八

五十三五六

四0

九十九分九三
八十五 八十五四九

八一

九二

二二

五十四五六

三三

九十九分九六
八十六 八十六四二

0三

九二

一五

五十五五六

二九

九十九分九七
八十七 八十七三四

一八

九二

一二

五十六五六

二六

九十九分九九
八十八 八十八二六

三0

九二

一0

五十七五六

二五

八十九 八十九一八

四0

九二

0四

五十八五六

二五

九十 九十一0

四四

九二

0四

五十九五六

二五

九十一 三一 九十一0二

四八

二八

七七

六十五六

二五

三一

二五

九十一〔一五〕   九十一三一

二五

  六十八七

五0

 

        推 黃 道 宿 度

    置 四 正 後 赤 道 宿 積 度 , 以 其 赤 道 積 度 減 之 , 餘 以 黃 道 率 乘 之 , 如 赤 道 率 而 一 ; 所 得 , 以 加 黃 道 積 度 , 為 二 十 八 宿 黃 道 積 度 ; 以 前 宿 黃 道 積 度 減 之 , 為 其 宿 黃 道 度 及 分 。 其 秒 就 近 為 分 。

        黃 道 宿 度

角 十 二 八 十 七   亢 九 五 十 六   氐 十 六 四 十   房 五 四 十 八
心 六 二 十 七   尾 十 七 九 十 五   箕 九 五 十 九

    右 東 方 七 宿 , 七 十 八 度 一 十 二 分 。

斗 二 十 三 四 十 七   牛 六 九 十   女 十 一 一 十 二   虛 九 分 空 太
危 十 五 九 十 五   室 十 八 三 十 二   壁 九 三 十 四

    右 北 方 七 宿 , 九 十 四 度 一 十 分 太 。

奎 十 七 八 十 七   婁 十 二 三 十 六   胃 十 五 八 十 一   昴 十 一 0 八
畢 十 六 五 十   觜 初 0 五   參 十 二 十 八

    右 西 方 七 宿 , 八 十 三 度 九 十 五 分 。

井 三 十 一 0 三   鬼 二 一 十 一   柳 十 三   星 六 三 十 一
張 十 七 七 十 九   翼 二 十 0 九   軫 十 八 七 十 五

    右 南 方 七 宿 , 一 百 九 度 八 分 。

    右 黃 道 宿 度 , 依 今 曆 所 測 赤 道 准 冬 至 歲 差 所 在 算 定 , 以 憑 推 步 。 若 上 下 考 驗 , 據 歲 差 每 移 一 度 , 依 術 推 變 , 各 得 當 時 宿 度 。

        推 冬 至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置 天 正 冬 至 加 時 赤 道 日 度 , 以 其 赤 道 積 度 減 之 , 餘 以 黃 道 率 乘 之 , 如 赤 道 率 而 一 ; 所 得 , 以 加 黃 道 積 度 , 即 所 求 年 天 正 冬 至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及 分 秒 。

        求 四 正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置 所 求 年 冬 至 日 躔 黃 赤 道 差 , 與 次 年 黃 赤 道 差 相 減 , 餘 四 而 一 , 所 得 , 加 象 限 , 為 四 正 定 象 度 。 置 冬 至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 以 四 正 定 象 度 累 加 之 , 滿 黃 道 宿 次 , 去 之 , 各 得 四 正 定 氣 加 時 黃 道 宿 度 及 分 。

        求 四 正 晨 前 夜 半 日 度

    置 四 正 恒 氣 日 及 分 秒 , 冬 夏 二 至 , 盈 縮 之 端 , 以 恒 為 定 。 以 盈 縮 差 命 為 日 分 , 盈 減 縮 加 之 , 即 為 四 正 定 氣 日 及 分 。 置 日 下 分 , 以 其 日 行 度 乘 之 , 如 日 周 而 一 ; 所 得 , 以 減 四 正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 各 得 四 正 定 氣 晨 前 夜 半 日 度 及 分 秒 。

        求 四 正 後 每 日 晨 前 夜 半 黃 道 日 度

    以 四 正 定 氣 日 距 後 正 定 氣 日 為 相 距 日 , 以 四 正 定 氣 晨 前 夜 半 日 度 距 後 正 定 氣 晨 前 夜 半 日 度 為 相 距 度 , 累 計 相 距 日 之 行 定 度 , 與 相 距 度 相 減 ; 餘 如 相 距 日 而 一 , 為 日 差 ; 相 距 度 多 為 加 , 相 距 度 少 為 減 。 以 加 減 四 正 每 日 行 度 率 , 為 每 日 行 定 度 ; 累 加 四 正 晨 前 夜 半 黃 道 日 度 , 滿 宿 次 , 去 之 , 為 每 日 晨 前 夜 半 黃 道 日 度 及 分 秒 。

        求 每 日 午 中 黃 道 日 度

    置 其 日 行 定 度 , 半 之 , 以 加 其 日 晨 前 夜 半 黃 道 日 度 , 得 午 中 黃 道 日 度 及 分 秒 。

        求 每 日 午 中 黃 道 積 度

    以 二 至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距 所 求 日 午 中 黃 道 日 度 , 為 二 至 後 黃 道 積 度 及 分 秒 。

        求 每 日 午 中 赤 道 日 度

    置 所 求 日 午 中 黃 道 積 度 , 滿 象 限 , 去 之 , 餘 為 分 後 ; 內 減 黃 道 積 度 , 以 赤 道 率 乘 之 , 如 黃 道 率 而 一 ; 所 得 , 以 加 赤 道 積 度 及 所 去 象 限 , 為 所 求 赤 道 積 度 及 分 秒 ; 以 二 至 赤 道 日 度 加 而 命 之 , 〔 一 六 〕 即 每 日 午 中 赤 道 日 度 及 分 秒 。

        黃 道 十 二 次 宿 度

危 , 十 二 度 六 十 四 分 九 十 一 秒 。     入 娵 訾 之 次 , 辰 在 亥 。
奎 , 一 度 七 十 三 分 六 十 三 秒 。     入 降 婁 之 次 , 辰 在 戌 。
胃 , 三 度 七 十 四 分 五 十 六 秒 。     入 大 梁 之 次 , 辰 在 酉 。
畢 , 六 度 八 十 八 分 五 秒 。     入 實 沈 之 次 , 辰 在 申 。
井 , 八 度 三 十 四 分 九 十 四 秒 。     入 鶉 首 之 次 , 辰 在 未 。
柳 , 三 度 八 十 六 分 八 十 秒 。     入 鶉 火 之 次 , 辰 在 午 。
張 , 十 五 度 二 十 六 分 六 秒 。     入 鶉 尾 之 次 , 辰 在 巳 。
軫 , 十 度 七 分 九 十 七 秒 。     入 壽 星 之 次 , 辰 在 辰 。
氐 , 一 度 一 十 四 分 五 十 二 秒 。     入 大 火 之 次 , 辰 在 卯 。
尾 , 三 度 一 分 一 十 五 秒 。     入 析 木 之 次 , 辰 在 寅 。
斗 , 三 度 七 十 六 分 八 十 五 秒 。     入 星 紀 之 次 , 辰 在 丑 。
女 , 二 度 六 分 三 十 八 秒 。     入 玄 枵 之 次 , 辰 在 子 。

        求 入 十 二 次 時 刻

    各 置 入 次 宿 度 及 分 秒 , 以 其 日 晨 前 夜 半 日 度 減 之 , 餘 以 日 周 乘 之 , 為 實 ; 以 其 日 行 定 度 為 法 ; 實 如 法 而 一 , 所 得 , 依 發 斂 加 時 求 之 , 即 入 次 時 刻 。

步 月 離 第 四

轉 終 分 , 二 十 七 萬 五 千 五 百 四 十 六 分 。
轉 終 , 二 十 七 日 五 千 五 百 四 十 六 分 。
轉 中 , 十 三 日 七 千 七 百 七 十 三 分 。
初 限 , 八 十 四 。
中 限 , 一 百 六 十 八 。
周 限 , 三 百 三 十 六 。
月 平 行 , 十 三 度 三 十 六 分 八 十 七 秒 半 。
轉 差 , 一 日 九 千 七 百 五 十 九 分 九 十 三 秒 。
弦 策 , 七 日 三 千 八 百 二 十 六 分 四 十 八 秒 少 。
上 弦 , 九 十 一 度 三 十 一 分 四 十 三 秒 太 。
望 , 一 百 八 十 二 度 六 十 二 分 八 十 七 秒 半 。
下 弦 , 二 百 七 十 三 度 九 十 四 分 三 十 一 秒 少 。
轉 應 , 一 十 三 萬 一 千 九 百 四 分 。

        推 天 正 經 朔 入 轉

    置 中 積 , 加 轉 應 , 減 閏 餘 , 滿 轉 終 分 , 去 之 , 不 盡 , 以 日 周 約 之 為 日 , 不 滿 為 分 , 即 天 正 經 朔 入 轉 日 及 分 。 上 考 者 , 中 積 內 加 所 求 閏 餘 , 減 轉 應 , 滿 轉 終 , 去 之 , 不 盡 , 以 減 轉 終 , 餘 同 上 。

        求 弦 望 及 次 朔 入 轉

    置 天 正 經 朔 入 轉 日 及 分 , 以 弦 策 累 加 之 , 滿 轉 終 , 去 之 , 即 弦 望 及 次 朔 入 轉 日 及 分 秒 。 如 徑 求 次 朔 , 以 轉 差 加 之 。

        求 經 朔 弦 望 入 遲 疾 曆

    各 視 入 轉 日 及 分 秒 , 在 轉 中 已 下 , 為 疾 曆 ; 已 上 , 減 去 轉 中 , 為 遲 曆 。

        遲 疾 轉 定 及 積 度

入 轉 日 初 末 限 遲 疾 度 轉 定 度 轉 積 度
疾 初 十 四 六 七

六 四

一 十 二 二 十 疾 一 三 0

七 七

十 四 五 五

七 三

十 四 六 七

六 四

二 十 四 四 十 疾 二 四 九

六 三

十 四 四 0

二 九

二 十 九 二 三

三 七

三 十 六 六 十 疾 三 五 三

0 五

十 四 二 一

三 0

四 十 三 六 三

六 六

四 十 八 八 十 疾 四 三 七

四 八

十 三 九 八

七 七

五 十 七 八 四

九 六

六 十 一 疾 四 九 九

三 八

十 三 七 二

七 一

七 十 一 八 三

七 三

七 十 三 二 十 疾 五 三 五

二 二

十 三 四 四

四 六

八 十 五 五 六

四 四

末 八 十 二 六 十 疾 五 四 二

八 一

十 三 二 三

五 三

九 十 九 0 0

九 0

七 十 四 十 疾 五 二 九

四 七

十 二 九 四

七 五

一 百 一 十 二 二 四

    四 三

五 十 八 二 十 疾 四 八 七

三 五

十 二 六 九

四 八

一 百 二 十 五 一 九

    一 八

四 十 六 疾 四 一 九

九 六

十 二 四 七

七 七

一 百 三 十 七 八 八

    六 六

十 一 三 十 三 八 十 疾 三 三 0

八 六

十 二 二 九

六 0

一 百 五 十 三 六

    四 三

十 二 二 十 一 六 十 疾 二 二 三

五 九

十 二 一 四

九 六

一 百 六 十 二 六 六

    0 三

十 三 四 十 疾 一 0 一

六 八

十 二 0 四

六 二

一 百 七 十 四 八 0

    九 九

十 四 初 二 八 十 遲 初 〔 三 0

八 八 〕 〔 一 七 〕

十 二 0 八

五 二

一 百 八 十 六 八 五

    六 一

十 五 一 十 五 遲 一 五 九

二 三

十 二 二 一

二 二

一 百 九 十 八 九 四

    一 三

十 六 二 十 七 二 十 遲 二 七 四

八 八

十 二 三 七

五 二

二 百 一 十 一 一 五

    三 五

一 七 三 十 九 四 十 遲 三 七 四

二 二

十 二 五 七

三 0

二 百 二 十 三 五 二

    八 七

十 八 五 十 一 六 十 遲 四 五 三

八 0

十 二 八 0

六 ( 二 ) 〔 三 〕
〔 一 八 〕

二 百 三 十 六 一 0

    一 七

十 九 六 十 三 八 十 遲 五 一 0

0 四

十 三 0 七

五 三

二 百 四 十 八 九 0

    八 0

二 十 七 十 六 遲 五 三 九

三 八

十 三 三 三

七 七

二 百 六 十 一 九 八

    三 三

二 十 一 末 七 十 九 八 十 遲 五 四 二

四 八

十 三 五 七

一 二

二 百 七 十 五 三 二

    一 0

二 十 二 六 十 七 六 十 遲 五 二 二

二 三

十 三 八 五

一 一

二 百 八 十 八 八 九

      二 二

二 十 三 五 十 五 四 十 遲 四 七 三

九 九

十 四 0 九

五 五

三 百 二 七 四

三 三

二 十 四 四 十 三 二 十 遲 四 0 一

三 一

十 四 三 0

四 六

三 百 一 十 六 八 三

    八 八

二 十 五 三 十 一 遲 三 0 七

七 二

十 四 四 七

八 二

三 百 三 十 一 一 四

    三 四

二 十 六 一 十 八 八 十 遲 一 九 六

七 七

十 四 六 一

六 三

三 百 四 十 五 六 二

    一 六

二 十 七 六 十 七 二

0 一

十 四 七 一

五 四

三 百 六 十 二 三

    七 九

        求 遲 疾 差

    置 遲 疾 曆 日 及 分 , 以 十 二 限 二 十 分 乘 之 , 在 初 限 已 下 為 初 限 , 已 上 覆 減 中 限 , 餘 為 末 限 。 置 立 差 三 百 二 十 五 , 以 初 末 限 乘 之 , 加 平 差 二 萬 八 千 一 百 , 又 以 初 末 限 乘 之 , 用 減 定 差 一 千 一 百 一 十 一 萬 , 餘 再 以 初 末 限 乘 之 , 滿 億 為 度 , 不 滿 退 除 為 分 秒 , 即 遲 疾 差 。

    又 術 : 置 遲 疾 曆 日 及 分 , 以 遲 疾 曆 日 率 減 之 , 餘 以 其 下 損 益 分 乘 之 , 如 八 百 二 十 而 一 , 益 加 損 減 其 下 遲 疾 度 , 亦 為 所 求 遲 疾 差 。

        求 朔 弦 望 定 日

    以 經 朔 弦 望 盈 縮 差 與 遲 疾 差 , 同 名 相 從 , 異 名 相 消 , 盈 遲 縮 疾 為 同 名 , 盈 疾 縮 遲 為 異 名 。 以 八 百 二 十 乘 之 , 以 所 入 遲 疾 限 下 行 度 除 之 , 即 為 加 減 差 , 盈 遲 為 加 , 縮 疾 為 減 。 以 加 減 經 朔 弦 望 日 及 分 , 即 定 朔 弦 望 日 及 分 。 若 定 弦 望 分 在 日 出 分 已 下 者 , 退 一 日 , 其 日 命 甲 子 算 外 , 各 得 定 朔 弦 望 日 辰 。 定 朔 干 名 與 後 朔 干 同 者 , 其 月 大 ; 不 同 者 , 其 月 小 ; 內 無 中 氣 者 , 為 閏 月 。

        推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日 月 宿 度

    置 經 朔 弦 望 入 盈 縮 曆 日 及 分 , 以 加 減 差 加 減 之 , 為 定 朔 弦 望 入 曆 , 在 盈 , 便 為 中 積 , 在 縮 , 加 半 歲 周 , 為 中 積 ; 命 日 為 度 , 以 盈 縮 差 盈 加 縮 減 之 , 為 加 時 定 積 度 ; 以 冬 至 加 時 日 莲 黃 道 宿 度 加 而 命 之 , 各 得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日 度 。

    凡 合 朔 加 時 , 日 月 同 度 , 便 為 定 朔 加 時 月 度 ; 其 弦 望 各 以 弦 望 度 加 定 積 , 為 定 弦 望 月 行 定 積 度 ; 依 上 加 而 命 之 , 各 得 定 弦 望 加 時 黃 道 月 度 。

        推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赤 道 月 度

    各 置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黃 道 月 行 定 積 度 , 滿 象 限 , 去 之 , 以 其 黃 道 積 度 減 之 , 餘 以 赤 道 率 乘 之 , 如 黃 道 率 而 一 , 用 加 其 下 赤 道 積 度 及 所 去 象 限 , 各 為 赤 道 加 時 定 積 度 ; 以 冬 至 加 時 赤 道 日 度 加 而 命 之 , 各 為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赤 道 月 度 及 分 秒 。 象 限 已 下 及 半 周 , 去 之 , 為 至 後 ; 滿 象 限 及 三 象 , 去 之 , 為 分 後 。

        推 朔 後 平 交 入 轉 遲 疾 曆

    置 交 終 日 及 分 , 內 減 經 朔 入 交 日 及 分 , 為 朔 後 平 交 日 ; 以 加 經 朔 入 轉 , 為 朔 後 平 交 入 轉 ; 在 轉 中 已 下 , 為 疾 曆 ; 已 上 , 去 之 , 為 遲 曆 。

        求 正 交 日 辰

    置 經 朔 , 加 朔 後 平 交 日 , 以 遲 疾 曆 依 前 求 到 遲 疾 差 , 遲 加 疾 減 之 , 為 正 交 日 及 分 , 其 日 命 甲 子 算 外 , 即 正 交 日 辰 。

        推 正 交 加 時 黃 道 月 度

    置 朔 後 平 交 日 , 以 月 平 行 度 乘 之 , 為 距 後 度 ; 以 加 經 朔 中 積 , 為 冬 至 距 正 交 定 積 度 ; 以 冬 至 日 莲 黃 道 宿 度 加 而 命 之 , 為 正 交 加 時 月 離 黃 道 宿 度 及 分 秒 。

        求 正 交 在 二 至 後 初 末 限

    置 冬 至 距 正 交 積 度 及 分 , 在 半 歲 周 已 下 , 為 冬 至 後 ; 已 上 , 去 之 , 為 夏 至 後 。 其 二 至 後 , 在 象 限 已 下 , 為 初 限 ; 已 上 , 減 去 半 歲 周 , 為 末 限 。

        求 定 差 距 差 定 限 度

    置 初 末 限 度 , 以 十 四 度 六 十 六 分 乘 之 , 如 象 限 而 一 , 為 定 差 ; 反 減 十 四 度 六 十 六 分 , 餘 為 距 差 。 以 二 十 四 乘 定 差 , 如 十 四 度 六 十 六 分 而 一 ; 所 得 , 交 在 冬 至 後 名 減 , 夏 至 後 名 加 , 皆 加 減 九 十 八 度 , 為 定 限 度 及 分 秒 。

        求 四 正 赤 道 宿 度

    置 冬 至 加 時 赤 道 度 , 命 為 冬 至 正 度 ; 以 象 限 累 加 之 , 各 得 春 分 、 夏 至 、 秋 分 正 積 度 ; 各 命 赤 道 宿 次 去 之 , 為 四 正 赤 道 宿 度 及 分 秒 。

        求 月 離 赤 道 正 交 宿 度

    以 距 差 加 減 春 秋 二 正 赤 道 宿 度 , 為 月 離 赤 道 正 交 宿 度 及 分 秒 。 冬 至 後 , 初 限 加 , 末 限 減 , 視 春 正 ; 夏 至 後 , 初 限 減 , 末 限 加 , 視 秋 正 。

        求 正 交 後 赤 道 宿 積 度 入 初 末 限

    各 置 春 秋 二 正 赤 道 所 當 宿 全 度 及 分 , 以 月 離 赤 道 正 交 宿 度 及 分 減 之 , 餘 為 正 交 後 積 度 ; 以 赤 道 宿 次 累 加 之 , 滿 象 限 去 之 , 為 半 交 後 ; 又 去 之 , 為 中 交 後 ; 再 去 之 , 為 半 交 後 ; 視 各 交 積 度 在 半 象 已 下 , 為 初 限 ; 已 上 , 用 減 象 限 , 餘 為 末 限 。

        求 月 離 赤 道 正 交 後 半 交 白 道 舊 名 九 道 出 入 赤 道 內 外 度 及 定 差

    置 各 交 定 差 度 及 分 , 以 二 十 五 乘 之 , 如 六 十 一 而 一 ; 所 得 , 視 月 離 黃 道 正 交 在 冬 至 後 宿 度 為 減 , 夏 至 後 宿 度 為 加 , 皆 加 減 二 十 三 度 九 十 分 , 為 月 離 赤 道 後 半 交 白 道 出 入 赤 道 內 外 度 及 分 ; 以 周 天 六 之 一 , 六 十 度 八 十 七 分 六 十 二 秒 半 , 除 之 , 為 定 差 。 月 離 赤 道 正 交 後 為 外 , 中 交 後 為 內 。

        求 月 離 出 入 赤 道 內 外 白 道 去 極 度

    置 每 日 月 離 赤 道 交 後 初 末 限 , 用 減 象 限 , 餘 為 白 道 積 ; 用 其 積 度 減 之 , 餘 以 其 差 率 乘 之 ; 所 得 , 百 約 之 , 以 加 其 下 積 差 , 為 每 日 積 差 ; 用 減 周 天 六 之 一 , 餘 以 定 差 乘 之 , 為 每 日 月 離 赤 道 內 外 度 ; 內 減 外 加 象 限 , 為 每 日 月 離 白 道 去 極 度 及 分 秒 。

        求 每 交 月 離 白 道 積 度 及 宿 次

    置 定 限 度 , 與 初 末 限 相 減 相 乘 , 退 位 為 分 , 為 定 差 ; 正 交 、 中 交 後 為 加 , 半 交 後 為 減 。 以 差 加 減 正 交 後 赤 道 積 度 , 為 月 離 白 道 定 積 度 ; 以 前 宿 白 道 定 積 度 減 之 , 各 得 月 離 白 道 宿 次 及 分 。

        推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月 離 白 道 宿 度

    各 以 月 離 赤 道 正 交 宿 度 距 所 求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月 離 赤 道 宿 度 , 為 正 交 後 積 度 ; 滿 象 限 , 去 之 , 為 半 交 後 ; 又 去 之 , 為 中 交 後 ; 再 去 之 , 為 半 交 後 ; 視 交 後 積 度 在 半 象 已 下 , 為 初 限 ; 已 上 , 用 減 象 限 , 為 末 限 ; 以 初 末 限 與 定 限 度 相 減 相 乘 , 退 位 為 分 , 分 滿 百 為 度 , 為 定 差 ; 正 交 中 交 後 為 加 , 半 交 後 為 減 。 以 差 加 減 月 離 赤 道 正 交 後 積 度 , 為 定 積 度 , 以 正 交 宿 度 加 之 , 以 其 所 當 月 離 白 道 宿 次 去 之 , 各 得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月 離 白 道 宿 度 及 分 秒 。

        求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及 夜 半 晨 昏 入 轉

    置 經 朔 弦 望 入 轉 日 及 分 , 以 定 朔 弦 望 加 減 差 加 減 之 , 為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入 轉 ; 以 定 朔 弦 望 日 下 分 減 之 , 為 夜 半 入 轉 ; 以 晨 分 加 之 , 為 晨 轉 ; 昏 分 加 之 , 為 昏 轉 。

        求 夜 半 月 度

    置 定 朔 弦 望 日 下 分 , 以 其 入 轉 日 轉 定 度 乘 之 , 萬 約 為 加 時 轉 度 , 以 減 加 時 定 積 度 , 餘 為 夜 半 定 積 度 ; 依 前 加 而 命 之 , 各 得 夜 半 月 離 宿 度 及 分 秒 。

        求 晨 昏 月 度

    置 其 日 晨 昏 分 , 以 夜 半 入 轉 日 轉 定 度 乘 之 , 萬 約 為 晨 昏 轉 度 ; 各 加 夜 半 定 積 度 , 為 晨 昏 定 積 度 ; 加 命 如 前 , 各 得 晨 昏 月 離 宿 度 及 分 秒 。

        求 每 日 晨 昏 月 離 白 道 宿 次

    累 計 相 距 日 數 轉 定 度 , 為 轉 積 度 ; 與 定 朔 弦 望 晨 昏 宿 次 前 後 相 距 度 相 減 , 餘 以 相 距 日 數 除 之 , 為 日 差 ; 距 度 多 為 加 , 距 度 少 為 減 。 以 加 減 每 日 轉 定 度 , 為 行 定 度 ; 以 累 加 定 朔 弦 望 晨 昏 月 度 , 加 命 如 前 , 即 每 日 晨 昏 月 離 白 道 宿 次 。 朔 後 用 昏 , 望 後 用 晨 , 朔 望 晨 昏 俱 用 。

校 勘 記

〔 一 〕   二 十 九 分 ( 三 六 ) 〔 六 三 〕 十 分 七 ( 一 ) 〔 三 〕   上 項 為 積 差 數 , 即 此 度 前 各 度 黃 赤 道 差 率 之 積 ; 下 項 為 差 率 , 可 由 下 行 積 差 減 本 行 積 差 求 得 。 此 誤 。 高 麗 史 卷 五 一 曆 志 授 時 曆 經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正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二 〕   一 ( 六 八 ) 〔 八 六 〕 九 六   高 麗 史 卷 五 一 曆 志 授 時 曆 經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正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三 〕   二 一 三 0 〔 一 〕 據 驗 算 補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四 〕   三 十 一 分 三 ( 一 ) 〔 0 〕   高 麗 史 卷 五 一 曆 志 授 時 曆 經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五 〕   三 十 一 0 0 ( 六 三 ) 〔 三 六 〕   此 係 積 度 數 , 即 第 四 欄 度 率 累 加 之 積 , 亦 可 用 前 行 積 度 加 度 率 驗 算 。 高 麗 史 卷 五 一 曆 志 授 時 曆 經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正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六 〕   五 十 二 分 ( 三 七 ) 〔 七 三 〕   高 麗 史 卷 五 一 曆 志 授 時 曆 經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正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七 〕   一 0 三 三 ( 三 ) 〔 二 〕   高 麗 史 卷 五 一 曆 志 授 時 曆 經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八 〕   十 〔 一 〕 0 六 三 九   高 麗 史 卷 五 一 曆 志 授 時 曆 經 與 驗 算 合 , 據 補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九 〕   一 0 一 0 ( 一 ) 〔 二 〕   高 麗 史 卷 五 一 曆 志 授 時 曆 經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一 0 〕 十 六 五 ( 二 ) 〔 六 〕 八 ( 六 ) 〔 二 〕 七 十 五 分 ( 一 七 ) 〔 七 一 〕   高 麗 史 卷 五 一 曆 志 授 時 曆 經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正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一 一 〕 七 十 七 分 一 ( 三 ) 〔 二 〕   高 麗 史 卷 五 一 曆 志 授 時 曆 經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一 二 〕 九 五 ( 二 七 ) 〔 七 二 〕   高 麗 史 卷 五 一 曆 志 授 時 曆 經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正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一 三 〕 六 十 四 八 九 ( 四 三 ) 〔 三 四 〕 九 十 四 分 ( 五 八 ) 〔 八 五 〕   高 麗 史 卷 五 一 曆 志 授 時 曆 經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正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一 四 〕 九 十 八 分 ( 六 ) 〔 九 〕 一   高 麗 史 卷 五 一 曆 志 授 時 曆 經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一 五 〕 九 十 一   按 此 項 即 前 行 積 度 九 十 一 度 與 度 率 三 十 一 分 之 和 。 梅 文 鼎 曆 學 駢 枝 作 「 九 十 一 三 一 」 , 是 。

〔 一 六 〕 以 二 至 赤 道 日 度 加 而 命 之   此 下 疑 有 脫 文 。 朱 載 堉 律 曆 融 通 、 聖 壽 萬 年 曆 此 句 後 有 「 滿 赤 道 宿 度 去 之 」 一 句 , 黃 宗 羲 授 時 曆 故 有 「 滿 赤 道 宿 次 去 之 」 一 句 。

〔 一 七 〕 遲 初 〔 三 0 八 八 〕   按 此 表 「 入 轉 日 」 為 月 離 近 地 點 日 數 。 以 一 近 點 月 日 數 分 為 三 百 三 十 六 辰 , 故 每 日 為 十 二 二 十 限 。 「 遲 疾 度 」 為 本 日 前 月 平 均 行 度 與 實 際 行 度 差 之 和 。 「 轉 定 度 」 為 月 本 日 實 際 行 度 。 「 轉 積 度 」 為 本 日 前 月 實 際 行 度 之 和 。 此 處 有 脫 誤 , 據 驗 算 補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 一 八 〕 一 二 八 0 六 ( 二 ) 〔 三 〕   高 麗 史 卷 五 一 曆 志 授 時 曆 經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律 曆 融 通 已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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