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 史 卷 五 十 六
志 第 八
曆 五
庚 午 元 曆 上
演 紀 上 元 庚 午 , 距 太 ( 宗 ) 〔 祖 〕 庚 辰 歲 , 〔 一 〕 積 年 二 千 二 十 七 萬 五 千 二 百 七 十 算 外 , 上 考 往 古 , 每 年 減 一 算 , 下 驗 將 來 , 每 年 加 一 算 。步 氣 朔 術
日 法 , 五 千 二 百 三 十 。歲 實 , 一 百 九 十 一 萬 二 百 二 十 四 。
通 餘 , 二 萬 七 千 四 百 二 十 四 。
朔 實 , 一 十 五 萬 四 千 四 百 四 十 五 。
通 閏 , 五 萬 六 千 八 百 八 十 四 。
歲 策 , 三 百 六 十 五 , 餘 一 千 二 百 七 十 四 。
朔 策 , 二 十 九 , 餘 二 千 七 百 七 十 五 。
氣 策 , 一 十 五 , 餘 一 千 一 百 四 十 二 , 秒 六 十 。
望 策 , 一 十 四 , 餘 四 千 二 , 秒 四 十 五 。
象 策 , 七 , 餘 二 千 一 , 秒 二 十 二 半 。
沒 限 , 四 千 八 十 七 , 秒 三 十 。
朔 虛 分 , 二 千 四 百 五 十 五 。
旬 周 , 三 十 一 萬 三 千 八 百 。
紀 法 , 六 十 。
秒 母 , 九 十 。
求 天 正 冬 至
置 上 元 庚 午 以 來 積 年 , 以 歲 實 乘 之 , 為 通 積 分 ; 滿 旬 周 , 去 之 ; 不 盡 , 以 日 法 約 之 , 為 日 , 不 盈 為 餘 ; 命 壬 戌 算 外 , 即 得 所 求 天 正 冬 至 大 小 餘 也 。 先 以 里 差 加 減 通 積 分 , 然 後 求 之 。 求 里 差 術 , 具 月 離 篇 中 。求 次 氣
置 天 正 冬 至 大 小 餘 , 以 氣 策 及 餘 累 加 之 , 秒 盈 秒 母 從 分 , 分 滿 日 法 從 日 , 即 得 次 氣 日 及 餘 分 秒 。求 天 正 經 朔
置 通 積 分 , 滿 朔 實 去 之 , 不 盡 , 為 閏 餘 ; 以 減 通 積 分 , 為 朔 積 分 ; 滿 旬 周 , 去 之 , 不 盡 , 如 日 法 而 一 , 為 日 , 不 盡 , 為 餘 , 即 得 所 求 天 正 經 朔 大 小 餘 也 。求 弦 望 及 次 朔
置 天 正 經 朔 大 小 餘 , 以 象 策 累 加 之 , 即 各 得 弦 望 及 次 朔 經 日 及 餘 秒 也 。求 沒 日
置 有 沒 之 氣 恒 氣 小 餘 , 如 沒 限 以 上 , 為 有 沒 之 氣 ; 以 秒 母 乘 之 , 內 其 秒 , 用 減 四 十 七 萬 七 千 五 百 五 十 六 ; 餘 , 滿 六 千 八 百 五 十 六 而 一 ; 所 得 , 併 入 恒 氣 大 餘 內 , 命 壬 戌 算 外 , 即 得 為 沒 日 也 。求 滅 日
置 有 滅 之 朔 小 餘 , 經 朔 小 餘 不 滿 朔 虛 分 者 。 六 因 之 , 如 四 百 九 十 一 而 一 ; 所 得 , 併 經 朔 大 餘 , 命 為 滅 日 。步 卦 候 發 斂 術
候 策 , 五 , 餘 三 百 八 十 , 秒 八 十 。卦 策 , 六 , 餘 四 百 五 十 七 , 秒 六 。
貞 策 , 三 , 餘 二 百 二 十 八 , 秒 四 十 八 。
秒 母 , 九 十 。
辰 法 , 二 千 六 百 一 十 五 。
半 辰 法 , 一 千 三 百 七 半 。
刻 法 , 三 百 一 十 三 , 秒 八 十 。
辰 刻 , 八 , 分 一 百 四 , 秒 六 十 。
半 辰 刻 , 四 , 分 五 十 二 , 秒 三 十 。
秒 母 , 一 百 。
求 七 十 二 候
置 節 氣 大 小 餘 , 命 之 為 初 候 ; 以 候 策 累 加 之 , 即 得 次 候 及 末 候 也 。求 六 十 四 卦
置 中 氣 大 小 餘 , 命 之 為 公 卦 ; 以 卦 策 累 加 之 , 得 辟 卦 ; 又 加 , 得 〔 侯 〕 內 卦 ; 〔 二 〕 以 貞 策 加 之 , 得 節 氣 之 初 , 為 侯 外 卦 ; 又 以 貞 策 加 之 , 得 大 夫 卦 ; 又 以 卦 策 加 之 , 為 卿 卦 也 。求 土 王 用 事
以 貞 策 減 四 季 中 氣 大 小 餘 , 即 得 土 王 用 事 日 也 。求 發 斂
置 小 餘 , 以 六 因 之 , 如 辰 法 而 一 , 為 辰 數 ; 不 盡 , 以 刻 法 除 為 刻 , 命 子 正 算 外 , 即 得 加 時 所 在 辰 刻 分 也 。 如 加 半 辰 法 , 即 命 子 初 。求 二 十 四 氣 卦 候
恒 氣 月 中 節 四 正 卦 | 初 候 | 次 候 | 末 候 | 始 卦 | 中 卦 | 終 卦 |
---|---|---|---|---|---|---|
冬 至 十 一 月 中 坎 初 六 | 蚯 蚓 結 | 麋 角 解 | 水 泉 動 | 公 中 孚 | 辟 復 | 侯 屯 內 |
小 寒 十 二 月 節 坎 九 二 | 鴈 北 嚮 | 鵲 始 巢 | 野 鶪 始 鴝 | 侯 屯 外 | 大 夫 謙 | 卿 睽 |
大 寒 十 二 月 中 坎 六 三 | 雞 始 乳 | 鷙 鳥 厲 疾 | 水 澤 腹 堅 | 公 升 | 辟 臨 | 侯 小 過 內 |
立 春 正 月 節 坎 六 四 | 東 風 解 凍 | 蟄 蟲 始 振 | 魚 上 冰 | 侯 小 過 外 | 大 夫 蒙 | 卿 益 |
雨 水 正 月 中 坎 九 五 | 獺 祭 魚 | 鴻 鴈 來 | 草 木 萌 動 | 公 漸 | 辟 泰 | 侯 需 內 |
驚 蟄 二 月 節 坎 上 六 | 桃 始 華 | 鶬 鶊 鳴 | 鷹 化 為 鳩 | 侯 需 外 | 大 夫 隨 | 卿 晉 |
春 分 二 月 中 震 初 九 | 玄 鳥 至 | 雷 乃 發 聲 | 始 電 | 公 解 | 辟 大 壯 | 侯 豫 內 |
清 明 三 月 節 震 六 二 | 桐 始 華 | 田 鼠 化 為 鴽 | 虹 始 見 | 侯 豫 外 | 大 夫 訟 | 卿 蠱 |
穀 雨 三 月 中 震 六 三 | 萍 始 生 | 鳴 鳩 拂 其 羽 | 戴 勝 降 于 桑 | 公 革 | 辟 夬 | 侯 旅 內 |
立 夏 四 月 節 震 九 四 | 螻 嘓 鳴 | 蚯 蚓 出 | 王 徴 生 | 侯 旅 外 | 大 夫 師 | 卿 比 |
小 滿 四 月 中 震 六 五 | 苦 菜 秀 | 靡 草 死 | 小 暑 至 | 公 小 畜 | 辟 乾 | 侯 大 有 內 |
芒 種 五 月 節 震 上 六 | 螳 螂 生 | 鵙 始 鳴 | 反 舌 無 聲 | 侯 大 有 外 | 大 夫 家 人 | 卿 井 |
夏 至 五 月 中 離 初 九 | 鹿 角 解 | 蜩 始 鳴 | 半 夏 生 | 公 咸 | 辟 姤 | 侯 鼎 內 |
小 暑 六 月 節 離 六 二 | 溫 風 至 | 蟋 蟀 居 壁 | 鷹 乃 學 習 | 侯 鼎 外 | 大 夫 豐 | 卿 渙 |
大 暑 六 月 中 離 九 三 | 腐 草 化 為 螢 | 土 潤 溽 暑 | 大 雨 時 行 | 公 履 | 辟 遯 | 侯 恒 內 |
立 秋 七 月 節 離 九 四 | 涼 風 至 | 白 露 降 | 寒 蟬 鳴 | 侯 恒 外 | 大 夫 節 | 卿 同 人 |
處 暑 七 月 中 離 六 五 | 鷹 乃 祭 鳥 | 天 地 始 肅 | 禾 乃 登 | 公 損 | 辟 否 | 侯 巽 內 |
白 露 八 月 節 離 上 九 | 鴻 鴈 來 | 玄 鳥 歸 | 群 鳥 養 羞 | 侯 巽 外 | 大 夫 萃 | 卿 大 畜 |
秋 分 八 月 中 兌 初 九 | 雷 乃 收 聲 | 蟄 蟲 坯 戶 | 水 始 涸 | 公 賁 | 辟 觀 | 侯 歸 妹 內 |
寒 露 九 月 節 兌 九 二 | 鴻 鴈 來 賓 | 雀 入 大 水 化 為 蛤 | 菊 有 黃 花 | 侯 歸 妹 外 | 大 夫 無 妄 | 卿 明 夷 |
霜 降 九 月 中 兌 六 三 | 豺 乃 祭 獸 | 草 木 黃 落 | 蟄 蟲 咸 俯 | 公 困 | 辟 剝 | 侯 艮 內 |
立 冬 十 月 節 兌 九 四 | 水 始 冰 | 地 始 凍 | 野 雞 入 水 化 為 蜃 | 侯 艮 外 | 大 夫 既 濟 | 卿 噬 嗑 |
小 雪 十 月 中 兌 九 五 | 虹 藏 不 見 | 天 氣 上 騰 地 氣 下 降 | 閉 塞 成 冬 | 公 大 過 | 辟 坤 | 侯 未 濟 內 |
大 雪 十 一 月 節 兌 上 六 | 鶡 鳥 不 鳴 | 虎 始 交 | 荔 挺 出 | 侯 未 濟 外 | 大 夫 蹇 | 卿 頤 |
步 日 莲 術
周 天 分 , 一 百 九 十 一 萬 二 百 九 十 二 , 秒 九 十 八 。歲 差 , 六 十 八 , 秒 九 十 八 。
秒 母 , 一 百 。
周 天 度 , 三 百 六 十 五 , 分 二 十 五 , 秒 六 十 七 。
象 限 , 九 十 一 , 分 三 十 一 , 秒 九 。
分 秒 母 , 一 百 。
二十四氣日積度盈縮
恒氣 | 日積度 | 分秒 | 損益率 | 初末率 | 日差 | 盈縮積 |
---|---|---|---|---|---|---|
冬至 | 空 | 益七千五十九 | 初四百九十八 八十 六十五 末四百(七)〔二〕十八 八十八 一 十一〔三〕 | 四九十一 七十九 | 盈空 | |
小寒 | 一十五 | 九十二 四十三 | 益五千九百二十 | 初四百二十五 八十九 七十二 末三百(二十五)〔五十二〕 一十 四 十一〔四〕 | 五一十八 九十九 | 盈七千五十九 |
大寒 | 三十一 | 七十三 四十八 | 益四千七百一十八 | 初三百四十八 八十四 八十 末二百七十一 一十八 七十四 | 五四十六 一十九 | 盈一万二千九百七十九 |
立春 | 四十七 | 四十二 五十一 | 益三千四百五十三 | 初二百六十七 六十二 八十六 末一百八十六 一十六 一十六 | 五七十二 九十六 | 盈一万七千六百九十七 |
雨水 | 六十二 | 九十八 八十九 | 益二千一百二十六 | 初一百八十二 二十七 三十八 末九十七 一十二 三十二 | 五九十八 八十七 | 盈二万一千一百五十 |
驚蟄 | 七十八 | 四十二 空 | 益七百三十九 | 初九十一 一十三 四十 六 末五 九十八 四十 | 五九十八 八十七 | 盈二万三千二百七十六 |
春分 | 九十三 | 七十一 二十四 | 損七百三十九 | 初五 九十八 四十 末九十一 一十三 四十六 | 五九十八 八十七 | 盈二万四千一十五 |
清明 | 一百八 | 八十五 六十九 | 損二千一百二十六 | 初九十八 九十六 五十 末一百八十 四十三 二十 | 五七十二 (六十九)〔九十六〕〔五〕 | 盈二万三千二百七十六 |
穀雨 | 一百二十三 | 八十六 二十八 | 損三千四百五十三 | 初一百八十八 六 四十 八 末二百六十五 七十二 五十四 | 五四十六 一十九 | 盈二万一千一百五十 |
立夏 | 一百三十八 | 七十三 六十 | 損四千七百一十八 | 初二百七十三 一十一 九十七 末三百四十六 九十一 四十三 | 五一十八 九十(七)〔九〕〔六〕 | 盈一万七千六百九十七 |
小滿 | 一百五十三 | 四十八 二十七 | 損五千九百二十 | 初三百五十四 三 七十 九 末四百二十三 九十六 三十二 | 四九十一 七十九 | 盈一万二千九百七十九 |
芒種 | 一百六十八 | 一 九十二 | 損七千五十九 | 初四百二十八 八十八 一十一 末四百九十〔八〕 八十 六十五 〔七〕 | 四九十一 七十九 | 盈七千五十九 |
夏至 | 一百八十二 | 六十二 一十八 | 益七千五十九 | 初四百九十八 八十 六十五 末四百二十八 八十八 一十一 | 四九十一 七十九 | 縮空 |
小暑 | 一百九十七 | 一十三 四十三 | 益五千九百二十 | 初四百二十五 八十九 七十二 末三百五十二 一十 四十一 | 五一十八 九十九 | 縮七千五十九 |
大暑 | 二百一十一 | 七十六 八 | 益四千七百一十八 | 初三百四十八 八十四 八十 末二百七十一 一十八 七十四 | 五四十六 一十九 | 縮一万二千九百七十九 |
立秋 | 二百二十六 | 五十 七十五 | 益三千四百五十三 | 初二百六十七 六十二 八十六 末一百八十六 一十六 一十六 | 五七十二 九十六 | 縮一万七千六百九十七 |
處暑 | 二百四十一 | 三十八 七 | 益二千一百二十六 | 初一百八十二 二十七 三十八 末九十七 一十二 三十二 | 五九十八 八十七 | 縮(一)〔二〕万一千一百 五十〔八〕 |
白露 | 二百五十六 | 三十八 六十六 | 益七百三十九 | 初九十一 一十三 四十 六 末五 九十八 四十 | 五九十八 八十七 | 縮(一)〔二〕万三千二百 七十六〔九〕 |
秋分 | 二百七十一 | 五十三 一十二 | 損七百三十九 | 初五 九十八 四十 末九十一 一十三 四十六 | 五九十八 八十七 | 縮二万四千一十五 |
寒露 | 二百八十六 | 八十二 (二)〔三〕十五〔一0〕 | 損二千一百二十六 | 初九十八 九十六 五十 末一百八十 四十三 二十 | 五七十二 九十六 | 縮二万三千二百七十六 |
霜降 | 三百二 | 二十五 四十六 | 損三千四百五十三 | 初一百八十八 六 四十 八 末二百六十五 七十二 五十四 | 五四十六 一十九 | 縮二万一千一百五十 |
立冬 | 三百一十七 | 八十一 八十四 | 損四千七百一十八 | 初二百七十三 一十一 九十七 末三百四十六 九十一 四十三 | 五一十八 九十九 | 縮一万七千六百九十七 |
小雪 | 三百三十三 | 五十 八十七 | 損五千九百二十 | 初三百五十四 三(十) 〔七〕十九 末四百二十三 九十六 三十二〔 一一〕 | 四九十一 七十九 | 縮一万二千九百七十九 |
大雪 | 三百四十九 | 三十一 九十二 | 損七千五十九 | 初四百二十八 八十八 一十一 末四百九十八 八十 六十五 | 四九十一 七十九 | 縮七千五十九 |
二十四氣中積及朓朒
恒氣 | 中積 | 經分 約分 | 損益率 | 初末率 | 日差 | 朓朒積 |
---|---|---|---|---|---|---|
冬至 | 空 | 益二百七十六 | 初一十九 四十(九)〔八 〕 六十四 末一十六 七十八 五十二〔 一二〕 | 一十九 | 朒空 | |
小寒 | 十五 | 一千一百四十二 六十 二十一 八十四 | 益二百三十二 | 初一十六 六十八 七十四 末一十三 八十 一十九 | 二十二十九 | 朒二百七十六 |
大寒 | 三十 | 二千二百八十五 三十 四十三 六十九 | 益一百八十五 | 初一十三 六十九 一十一 末一十 六十二 一十四 | 二十一五十九 | 朒五百八 |
立春 | 四十五 | 三千四百二十八 六十五 五十四 | 益一百三十五 | 初一十 四十六 七十 末七 二十七 四十(三)〔五〕 〔一三〕 | 二十二四十五 | 朒六百九十三 |
雨水 | 六十 | 四千五百七十 六十 八十七 三十九 | 益八十三 | 初七 一十一 一十四 末三 七十九 六十三 | 二十三三十二 | 朒八百(三)〔二〕十八 〔 一四〕 |
驚蟄 | 七十六 | 四百八十三 三十 九 二十四 | 益二十九 | 初三 五十六 三十一 末空 二十四 八十 | 二十三三十二 | 朒九百一十一 |
春分 | 九十一 | 一千六百二十六 三十一 九 | 損二十九 | 初空 二十四 八十 末三 五十六 三十一 | 二十三三十二 | 朒九百四十 |
清明 | 一百六 | 二千七百六十八 六十 五十二 九十三 | 損八十三 | 初三 八十五 七十六 末七 五 一 | 二十二四十五 | 朒九百一十一 |
穀雨 | 一百二十一 | 三千九百一十一 三十 七十四 七十八 | 損一百三十五 | 初七 (二)〔三〕十(五 )〔三〕 五十九 末一十 四十 五十六〔一五 〕 | 二十一五十九 | 朒八百二十八 |
立夏 | 一百三十六 | 五千五十四 九十六 六十三 | 損一百八十五 | 初一十 七十一 三十六 末一十三 五十九 九十一 | 二十二十九 | 朒六百九十三 |
小滿 | 一百五十二 | 九百九十六 六十 一十八 四十八 | 損二百三十二 | 初一十三 八十九 四十 末一十六 五十九 五十二 | 一十九 | 朒五百八 |
芒種 | 一百六十七 | 二千一百九 三十 四十 三十(二)〔三〕〔一六〕 | 損二百七十六 | 初一十六 七十八 五十二 末一十九 四十九 六十四 | 一十九 | 朒二百七十六 |
夏至 | 一百八十二 | 三千二百五十二 六十二 一十八 | 益二百七十六 | 初一十九 四十(九)〔八 〕 六十四 末一十六 七十八 五十二〔 一七〕 | 一十九 | 朓空 |
小暑 | 一百九十七 | 四千三百九十四 六十 八十四 二 | 益二百三十二 | 初一十六 六十八 七十四 末一十三 八十 一十九 | 二十二十九 | 朓二百七十六 |
大暑 | 二百一十三 | 三百七 三十 五 八十七 | 益一百八十五 | 初一十三 六十九 (八)〔一〕十一 末一十 六十二 一十四〔一 八〕 | 二十一五十九 | 朓五百八 |
立秋 | 二百二十八 | 一千四百五十 二十七 七十二 | 益一百三十五 | 初一十 四十六 七十 末七 二十七 四十五 | 二十二四十五 | 朓六百九十三 |
處暑 | 二百四十三 | 二千五百九十(三)〔二〕 六十 四十九 五十七〔一九〕 | 益八十三 | 初七 一十一 一十四 末三 七十九 六十三 | 二十三三十二 | 朓八百二十八 |
白露 | 二百五十八 | (二)〔三〕千七百(二)〔三〕十五 三十 七十一 四十二〔二0〕 | 益二十九 | 初三 五十六 三十一 末空 二十四 八十 | 二十三三十二 | 朓九百一十一 |
秋分 | 二百七十三 | 四千八百七十八 九十三 二十七 | 損二十九 | 初空 二十四 八十 末三 五十六 三十一 | 二十三三十二 | 朓九百四十 |
寒露 | 二百八十九 | 七百九十 六十 一十五 一十二 | 損八十三 | 初三 八十五 七十六 末七 (一十一)〔五〕 一〔 二一〕 | 二十二四十五 | 朓九百一十一 |
霜降 | 三百四 | 一千九百三十三 三十 三十六 九十六 | 損一百三十五 | 初七 二十五 五十九 末十一 四十 五十六 | 二十一五十九 | 朓 八百二十八 |
立冬 | 三百一十九 | 三千七十六 五十八 八十一 | 損一百八十五 | 初一十 七十一 三十六 末一十三 五十九 九十一 | 二十二十九 | 朓六百九十三 |
小雪 | 三百三十四 | 四千二百十八 六十 八十 六十六 | 損二百三十二 | 初一十三 八十九 四十 末一十六 五十九 五十二 | 一十九 | 朓五百八 |
大雪 | 三百五十 | 一百三十一 三十 二 (三)〔五〕十一〔二二〕 | 損二百七十六 | 初一十六 七十八 五十二 末一十九 四十八 六十四 | 一十九 | 朓二百七十六 |
求 每 日 盈 縮 朓 朒
各 置 其 氣 損 益 率 , 求 盈 縮 , 用 盈 縮 之 損 益 ; 求 朓 朒 , 用 朓 朒 之 損 益 。 六 因 , 如 象 限 而 一 , 為 其 氣 中 率 ; 與 後 氣 中 率 相 減 , 為 合 差 ;〔半 合 差 , 〕 加 減 其 氣 中 率 , 〔 二 三 〕 為 初 末 汎 率 。 至 後 , 加 初 減 末 ; 分 後 , 減 初 加 末 。 又 置 合 差 , 六 因 , 如 象 限 而 一 , 為 日 差 ; 半 之 , 加 減 初 末 汎 率 , 為 初 末 定 率 ; 至 後 , 減 初 加 末 ; 分 後 , 加 初 減 末 。 以 日 差 累 加 減 氣 初 定 率 , 為 每 日 損 益 分 ; 至 後 , 減 ; 分 後 , 加 。 各 以 每 日 損 益 分 加 減 氣 下 盈 縮 朓 朒 , 為 每 日 盈 縮 朓 朒 。 二 分 前 一 氣 無 後 率 相 減 為 合 差 者 , 皆 用 前 氣 合 差 。
求 經 朔 弦 望 入 氣
置 天 正 閏 餘 , 以 日 法 除 為 日 , 不 滿 , 為 餘 ; 如 氣 策 以 下 , 以 減 氣 策 , 為 入 大 雪 氣 ; 以 上 , 去 之 , 餘 亦 以 減 氣 策 , 為 入 小 雪 氣 ; 即 得 天 正 經 朔 入 氣 日 及 餘 也 ; 以 象 策 累 加 之 , 滿 氣 策 去 之 , 即 為 弦 望 入 次 氣 日 及 餘 ; 因 加 得 後 朔 入 氣 日 及 餘 也 。 便 為 中 朔 望 入 氣 。求 每 日 損 益 盈 縮 朓 朒
以 日 差 益 加 損 減 其 氣 初 損 益 率 , 為 每 日 損 益 率 ; 馴 積 損 益 其 氣 盈 縮 朓 朒 積 , 為 每 日 盈 縮 朓 朒 積 。求 經 朔 弦 望 入 氣 朓 朒 定 數
以 各 所 求 入 氣 小 餘 , 以 乘 其 日 損 益 率 , 如 日 法 而 一 ; 所 得 , 損 益 其 下 朓 朒 積 , 為 定 數 。 便 為 中 朔 弦 望 朓 朒 定 數 。赤 道 宿 度
斗 二 十 五 牛 七 少 女 十 一 少 虛 九 少 六 十 七 秒危 十 五 度 半 室 十 七 壁 八 太
右 北 方 七 宿 , 九 十 四 度 六 十 七 秒 。
奎 十 六 半 婁 十 二 胃 十 五 昂 十 一 少畢 十 七 少 觜 半 參 十 半
右 西 方 七 宿 , 八 十 三 度 。
井 三 十 三 少 鬼 二 半 柳 十 三 太 星 六 太張 十 七 少 翼 十 八 〔 太 〕 〔 二 四 〕 軫 十 七
右 南 方 七 宿 , 一 百 九 度 少 。
角 十 二 亢 九 少 氐 十 六 房 五 太心 六 少 尾 十 九 少 箕 十 半
右 東 方 七 宿 , 七 十 九 度 。
求 冬 至 赤 道 日 度
置 通 積 分 , 以 周 天 分 去 之 ; 餘 , 日 法 而 一 , 為 度 , 不 滿 , 退 除 為 分 秒 ; 以 百 為 母 , 命 起 赤 道 虛 宿 ( 六 ) 〔 七 〕 度 外 , 〔 二 五 〕 去 之 , 不 滿 宿 , 即 得 所 求 年 天 正 冬 至 加 時 日 躔 赤 道 宿 度 及 分 秒 。 其 在 尋 斯 干 之 東 西 者 , 先 以 里 差 加 減 通 積 分 。求 春 分 夏 至 秋 分 赤 道 日 度
置 天 正 冬 至 加 時 赤 道 日 度 , 累 加 象 限 , 滿 赤 道 宿 次 , 去 之 , 即 各 得 春 分 、 夏 至 、 秋 分 加 時 日 在 宿 度 及 分 秒 。求 四 正 赤 道 宿 積 度
置 四 正 赤 道 宿 全 度 , 以 四 正 赤 道 日 度 及 分 秒 減 之 , 餘 為 距 後 度 ; 以 赤 道 宿 度 累 加 之 , 各 得 四 正 後 赤 道 宿 〔 積 〕 度 及 分 秒 。 〔 二 六 〕求 赤 道 宿 積 度 入 初 〔 末 〕 限 〔 二 七 〕
視 四 正 後 赤 道 宿 積 度 及 分 , 在 四 十 五 度 六 十 五 分 五 十 四 秒 半 以 下 , 為 入 初 限 ; 以 上 者 , 用 減 象 限 , 餘 為 入 末 限 。求 二 十 八 宿 黃 道 度
置 四 正 後 赤 道 宿 入 初 末 限 度 及 分 , 減 一 百 一 度 ; 餘 , 以 初 末 限 度 及 分 乘 之 , 進 位 , 滿 百 為 分 , 分 滿 百 為 度 ; 至 後 以 減 、 分 後 以 加 赤 道 宿 積 度 , 為 其 宿 黃 道 積 度 ; 以 前 宿 黃 道 積 度 減 之 , 其 四 正 之 宿 , 先 加 象 限 , 然 後 以 前 ( 縮 ) 〔 宿 〕 減 之 。 〔 二 八 〕 為 其 宿 黃 道 度 及 分 。 其 分 就 近 約 為 太 半 少 。黃 道 宿 度
斗 二 十 三 牛 七 女 十 一 虛 九 少 六 十 七 秒危 十 六 室 十 八 少 壁 九 半
右 北 方 七 宿 , 九 十 四 度 六 十 七 秒 。
奎 十 七 太 婁 十 二 太 胃 十 五 半 昂 十 一畢 十 六 半 觜 半 參 九 太
右 西 方 七 宿 , 八 十 三 度 太 。
井 三 十 半 鬼 二 半 柳 十 三 少 星 六 太張 十 七 太 翼 二 十 軫 十 八 半
右 南 方 七 宿 , 一 百 九 度 少 。
角 十 二 太 亢 九 太 氐 十 六 少 房 五 太心 六 尾 十 八 少 箕 九 半
右 東 方 七 宿 , 七 十 八 度 少 。
前 黃 道 宿 度 , 依 今 曆 歲 差 所 在 算 定 。 如 上 考 往 古 , 下 驗 將 來 , 當 據 歲 差 , 每 〔 移 〕 一 度 , 〔 二 九 〕 依 術 推 變 當 時 宿 度 , 然 後 可 步 七 曜 , 知 其 所 在 。求 天 正 冬 至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以 冬 至 加 時 赤 道 日 度 分 秒 , 減 一 百 一 度 , 餘 以 冬 至 加 時 赤 道 日 度 及 分 秒 乘 之 , 進 位 , 滿 百 為 分 , 分 滿 百 為 度 , 命 曰 黃 赤 道 差 ; 用 減 冬 至 加 時 赤 道 日 度 及 分 秒 , 即 得 所 求 年 天 正 冬 至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及 分 秒 。求 二 十 四 氣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置 所 求 年 冬 至 日 〔 躔 〕 黃 赤 道 差 , 〔 三 0 〕 以 次 年 黃 赤 道 差 減 之 , 餘 以 所 求 氣 數 乘 之 , 二 十 四 而 一 ; 所 得 , 以 加 其 氣 中 積 度 及 約 分 , 以 其 氣 初 日 盈 縮 數 盈 加 縮 減 之 , 用 加 冬 至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 依 宿 次 去 之 , 即 各 得 其 氣 加 時 黃 道 日 躔 宿 度 及 分 秒 。 如 其 年 冬 至 加 時 ( 黃 ) 〔 赤 〕 道 宿 度 空 分 秒 在 歲 差 以 下 者 , 〔 三 一 〕 即 加 前 宿 全 度 , 然 求 黃 赤 道 差 , 餘 依 術 算 。求 二 十 四 氣 及 每 日 晨 前 夜 半 黃 道 日 度
副 置 其 恒 氣 小 餘 , 以 其 氣 初 日 損 益 率 乘 之 , 盈 縮 之 損 益 。 萬 約 之 , 應 益 者 盈 加 縮 減 , 應 損 者 盈 減 縮 加 , 其 副 日 法 除 之 , 為 度 , 不 滿 , 退 除 為 分 秒 , 以 減 其 氣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 即 得 其 氣 初 日 晨 前 夜 半 黃 道 日 度 。 每 日 加 一 度 , 以 萬 乘 之 , 又 以 每 日 損 益 數 , 盈 縮 之 損 益 。 應 益 者 盈 加 縮 減 , 應 損 者 盈 減 縮 加 , 為 每 日 晨 前 夜 半 黃 道 日 度 及 分 秒 。求 每 日 午 中 黃 道 日 度
置 一 萬 分 , 以 所 求 入 氣 日 損 益 數 加 減 , 益 者 , 盈 加 縮 減 ; 損 者 , 盈 減 縮 加 。 半 之 , 滿 百 為 分 , 不 滿 為 秒 , 以 加 其 日 晨 前 夜 半 黃 道 日 度 , 即 其 日 午 中 日 躔 黃 道 宿 度 及 分 秒 。求 每 日 午 中 黃 道 積 度
以 二 至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 距 至 所 求 日 午 中 黃 道 日 度 , 為 入 二 至 後 黃 道 日 積 度 及 分 秒 。求 每 日 午 中 黃 道 入 初 末 限
視 二 至 後 黃 道 積 度 , 在 四 十 三 度 一 十 二 分 八 十 七 秒 之 以 下 為 初 限 ; 以 上 , 用 減 象 限 , 餘 為 入 末 限 。 其 積 度 , 滿 象 限 去 之 , 為 二 分 後 黃 道 積 度 ; 在 四 十 八 度 一 十 八 分 二 十 ( 一 ) 〔 二 〕 秒 之 以 下 , 為 初 限 ; 〔 三 二 〕 以 上 , 用 減 象 限 , 餘 為 入 末 限 。求 每 日 午 中 赤 道 日 度
以 所 求 日 午 中 黃 道 積 度 , 入 至 後 初 限 、 分 後 末 限 度 及 分 秒 , 進 三 位 , 加 二 十 萬 二 千 五 十 少 , 開 平 方 除 之 , 所 得 減 去 四 百 四 十 九 半 ; 餘 在 初 限 者 , 直 以 二 至 赤 道 日 度 加 而 命 之 ; 在 末 限 者 , 以 減 象 限 , 餘 以 二 分 赤 道 日 度 加 而 命 之 , 即 每 日 午 中 赤 道 日 度 。以 所 求 日 午 中 黃 道 積 度 , 入 至 後 末 限 、 分 後 初 限 度 及 分 秒 , 進 三 位 , ( 同 ) 〔 用 〕 減 三 十 萬 三 千 五 十 少 , 〔 三 三 〕 開 平 方 除 之 , 所 得 , 以 減 五 百 五 十 半 , 其 在 初 限 者 , 以 所 減 之 餘 , 直 以 二 分 赤 道 日 度 加 而 命 之 ; 在 末 限 者 , 以 減 象 限 , 餘 以 二 至 赤 道 日 度 加 而 命 之 , 即 每 日 午 中 赤 道 日 度 。
太 陽 黃 道 十 二 次 入 宮 宿 度
危 十 三 度 三 十 九 分 五 十 九 秒 外 入 衛 分 陬 訾 之 次 , 辰 在 亥 。奎 二 度 三 十 五 分 八 十 五 秒 外 入 魯 分 降 婁 之 次 , 辰 在 戌 。
胃 四 度 二 十 四 分 三 十 三 秒 外 入 趙 分 大 梁 之 次 , 辰 在 酉 。
畢 七 度 九 十 ( 六 ) 〔 五 〕 分 ( 六 ) 〔 二 十 〕 秒 外 入 晉 分 實 沈 之 次 , 辰 在 申 。 〔 三 四 〕
井 九 度 四 十 七 分 一 十 秒 外 入 秦 分 鶉 首 之 次 , 辰 在 未 。
柳 四 度 九 十 五 分 ( 二 ) 〔 一 〕 十 六 秒 外 入 周 分 鶉 火 之 次 , 辰 在 午 。 〔 三 五 〕
張 十 五 度 五 十 六 分 三 十 五 秒 外 入 楚 分 鶉 尾 之 次 , 辰 在 巳 。
軫 十 度 四 十 四 分 五 秒 外 入 鄭 地 壽 星 之 次 , 辰 在 辰 。
氐 一 度 七 十 七 分 七 十 七 秒 外 入 宋 分 大 火 之 次 , 辰 在 卯 。
尾 三 度 九 十 七 分 七 十 二 秒 外 入 燕 分 析 木 之 次 , 辰 在 寅 。
斗 四 度 三 十 六 分 六 十 六 秒 外 入 吳 越 分 星 紀 之 次 , 辰 在 丑 。
女 二 度 九 十 一 分 九 十 一 秒 外 入 齊 分 玄 枵 之 次 , 辰 在 子 。
求 入 宮 時 刻
各 置 入 宮 宿 度 及 分 秒 , 以 其 日 ( 辰 ) 〔 晨 〕 前 夜 半 日 度 減 之 ,〔三 六 〕 相 近 一 度 之 間 者 求 之 。 餘 以 日 法 乘 其 分 , 其 秒 從 於 下 , 亦 通 乘 之 。 為 實 ; 以 其 日 太 陽 行 分 為 法 ; 實 如 法 而 一 , 所 得 , 依 發 歛 加 時 求 之 , 即 得 其 日 太 陽 入 宮 時 刻 及 分 秒 。
步 晷 漏 術
中 限 , 一 百 八 十 二 日 六 十 二 分 一 十 八 秒 。冬 至 初 限 、 夏 至 末 限 , 六 十 二 日 二 十 分 。
夏 至 初 限 、 冬 至 末 限 , 一 百 二 十 日 四 十 二 分 。
冬 至 永 安 晷 影 常 數 , 一 丈 二 尺 八 寸 三 分 。
夏 至 永 安 晷 影 常 數 , 一 尺 五 寸 六 分 。
周 法 , 一 千 四 百 二 十 八 。
內 外 法 , 一 萬 八 百 九 十 六 。
半 法 , 二 千 六 百 一 十 五 。
日 法 四 分 之 三 , 三 千 九 百 二 十 二 半 。
日 法 四 分 之 一 , 一 千 三 百 七 半 。
昏 明 分 , 一 百 三 十 分 七 十 五 秒 。
昏 明 刻 , 二 刻 一 百 五 十 六 分 九 十 秒 。
刻 法 , 三 百 一 十 三 分 八 十 秒 。
秒 母 , 一 百 。
求 午 中 入 氣 中 積
置 所 求 日 大 餘 及 半 法 , 以 所 入 氣 大 小 餘 減 之 , 為 其 日 午 中 入 氣 ; 以 加 其 氣 中 積 , 為 其 日 午 中 中 積 。 小 餘 以 日 法 除 , 為 約 分 。求 二 至 後 午 中 入 初 末 限
置 午 中 中 積 及 分 , 如 中 限 以 下 , 為 冬 至 後 ; 以 上 , 去 中 限 , 為 夏 至 後 。 其 二 至 後 , 如 在 初 限 以 下 , 為 初 限 ; 以 上 , 覆 減 中 限 , 餘 為 入 末 限 也 。求 午 中 晷 影 定 數
視 冬 至 後 初 限 、 夏 至 後 末 限 , 百 通 日 內 分 , 自 相 乘 , 副 置 之 , 以 一 千 四 百 五 十 除 之 ; 所 得 , 加 五 萬 三 百 八 , 折 半 限 分 併 之 , 除 其 副 為 分 , 分 滿 十 為 寸 , 寸 滿 十 為 尺 , 用 減 冬 至 地 中 晷 影 常 數 , 為 〔 所 〕 求 晷 影 定 數 。 〔 三 七 〕視 夏 至 後 初 限 、 冬 至 後 末 限 , 百 通 日 內 分 , 自 相 乘 , 為 上 位 ; 下 置 入 限 分 , 以 二 百 二 十 五 乘 之 , 百 約 之 , 加 一 十 九 萬 八 千 七 十 五 , 為 法 ; 夏 至 前 後 半 限 以 上 者 , 減 去 半 限 , 列 於 上 位 , 下 置 半 限 , 各 百 通 日 內 分 , 先 相 減 , 後 相 乘 , 以 七 千 七 百 除 之 , 所 得 以 加 其 法 。 ( 及 ) 〔 反 〕 除 上 位 為 分 , 〔 三 八 〕 分 滿 十 為 寸 , 寸 滿 十 為 尺 , 用 加 夏 至 地 中 晷 影 常 數 , 為 所 求 晷 影 定 數 。
求 四 方 所 在 晷 影
各 於 其 處 測 冬 夏 二 至 晷 數 , 乃 相 減 之 , 餘 為 其 處 二 至 晷 差 ; 亦 以 地 中 二 至 晷 數 相 減 , 為 地 中 二 至 晷 差 。 其 所 求 日 在 冬 至 後 初 限 、 夏 至 後 末 限 者 , 如 在 半 限 以 下 , 倍 之 ; 半 限 以 上 , 覆 減 全 限 , 餘 亦 倍 之 ; 併 入 限 日 , 三 因 , 折 半 , 以 日 為 分 , 十 分 為 寸 , 以 減 地 中 二 至 晷 差 , 為 法 ; 置 地 中 冬 至 晷 影 常 數 , 以 所 求 日 地 中 晷 影 定 數 減 之 , 餘 以 其 處 二 至 晷 差 乘 之 , 為 實 ; 實 如 法 而 一 , 所 得 , 以 減 其 處 冬 至 晷 數 , 即 得 其 處 其 日 晷 影 定 數 。 所 求 日 在 夏 至 後 初 限 、 冬 至 後 末 限 者 , 如 在 半 限 以 下 , 倍 之 ; 半 限 以 上 , 覆 減 全 限 , 餘 亦 倍 之 ; 併 入 限 日 , 三 因 , 四 除 , 以 日 為 分 , 十 分 為 寸 , 以 加 地 中 二 至 晷 差 , 為 法 ; 置 所 求 日 地 中 晷 影 定 數 , 以 地 中 夏 至 晷 影 常 數 減 之 , 餘 以 其 處 二 至 晷 差 乘 之 , 為 實 ; 實 如 法 而 一 , 所 得 , 以 加 其 處 夏 至 晷 數 , 即 得 其 處 其 日 晷 影 定 數 。二十四氣陟降及日出分
恆氣 | 增損差 | 加減差 | 陟降率 | 初末率 | 日出分 |
---|---|---|---|---|---|
冬至 | 增初九 二十六 末七 九十六 | 減十 | 陟十四十 | 初空 五 五十 末一 二十六 四 | 一千五百六十七九十(三) 〔二〕〔三九〕 |
小寒 | 增初七 八十九 末六 五十九 | 減十 | 陟二十八七十三 | 初一 三十六 末二 三十七 (二)〔三〕十六 〔四0〕 | 一千五百五十七五十二 |
大寒 | 增初六 五十二 末五 二十二 | 減十 | 陟四十三五十六 | 初二 四十三 末三 二十五 一十八 | 一千五百二十八七十九 |
立春 | 增初五 一十八 末三 八十八 | 減十 | 陟五十五一十九 | 初三 二十九 末三 九十二 四十二 | 一千四百八十五二十三 |
雨水 | 增初三 八十二 末二 五十二 | 減十 | 陟六十三九十 | 初三 九十五 五十 末四 三十九 八十八 | 一千四百三十四 |
驚蟄 | 增初二 四十八 末一 三十八 | 減十 | 陟六十九一十八 | 初四 四十四 末四 六十七 一十六 | 一千三百六十六一十四 |
春分 | 損初一 三十(八)〔六〕 末二 四十(八)〔四一〕 | (減十)〔加八〕〔四二〕 | 陟六十四六十九 | 初四 三十七 末四 一十 六十八 | 一千二百九十六九十六 |
清明 | 損初(三)〔二〕 五十 末三 五十四〔四三〕 | 加八 | 陟五十九九 | 初四 八 五十 末三 六十六 二十二 | 一千二百三十二二十七 |
穀雨 | 損初三 六十五 末四 六十九 | 加八 | 陟五十八十四 | 初三 六十二 末三 三 六十二 | 一千一百七十三一十八 |
立夏 | 損初四 八十 末五 八十四 | 加八 | 陟三十九八十六 | 初二 九十八 末二 二十四 五十 | 一千一百二十二三十四 |
小滿 | 損初五 九十八 末七 二 | 加八 | 陟二十六六 | 初(一)〔二〕 一十六 末一 二十五〔四四〕 | 一千八十二四十八 |
芒種 | 損初七 一十九 末八 二十三 | 加八 | 陟九三十五 | 初一 一十五 末空 七 六 | 一千五十六四十二 |
夏至 | 增初八 三十七 末七 三十三 | 減八 | 降九三十五 | 初空 四 五十 末一 一十四 四十 | 一千四十七七 |
小暑 | 增初七 二十 末六 一十六 | 減八 | 降二十六六 | 初一 二十三 末二 一十六 五十二 | 一千五十六四十二 |
大暑 | 增初六 末四 九十六 | 減八 | 降三十九八十六 | 初二 二十二 五〔十〕 末二 九十九 二十二〔四 五〕 | 一千八十二四十八 |
立秋 | 增初四 八十 末三 七十六 | 減八 | 降五十八十四 | 初三 三 末三 六十二 九十二 | 一千一百二十二三十四 |
處暑 | 增初三 六十 末二 五十六 | 減八 | 降五十九九 | 初三 六十五 五十 末四 八 六十二 | 一千一百七十(二)〔三〕一 十八〔四六〕 |
白露 | 增初二 四十 末一 三十六 | 減八 | 降六十四六十九 | 初四 一十 五十 末四 三十六 八十二 | 一千二百三十二二十七 |
秋分 | 損初一 六十 末(一)〔二〕 六十〔四七〕 | 加十 | 降六十九一十八 | 初四 六十八 末四 四十四 九十 | 一千二百九十六九十六 |
寒露 | 損初二 六十二 末三 九十二 | 加十 | 降六十三九十 | 初四 四十二 末三 九十六 二十二 | 一千三百六十六一十四 |
霜降 | 損初三 九十八 末五 二十八 | 加十 | 降五十五一十九 | 初三 九十四 末三 二十九 一十八 | 一千四百三十四 |
立冬 | 損初五 三十二 末六 六十二 | 加十 | 降四十三五十六 | 初(二)〔三〕 二十七 末二 四十三 四十(三)〔二〕 〔四八〕 | 一千四百八十五二十三 |
小雪 | 損初六 六十六 末七 九十六 | 加十 | 降二十八七十三 | 初二 三十九 五十 末一 三十七 一十六 | 一千五百二十八七十九 |
大雪 | 損初八 三 末九 三十二 | 加十 | 降十四十 | 初一 二十八 五十 末空 七 一十二 | 一千五百五十七五十二 |
二 分 前 後 陟 降 率
春 分 前 三 日 , 太 陽 入 赤 道 內 , 秋 分 後 三 日 , 太 陽 出 赤 道 外 , 故 其 陟 降 與 他 日 不 倫 , 今 各 別 立 數 而 用 之 。驚 蟄 , 十 二 日 陟 四 六 十 七 。 此 為 末 率 , 於 此 用 畢 。 其 減 差 亦 止 於 此 也 。 一 十 六 十 三 日 陟 四 四 十 一 。 十 四 日 陟 四 三 十 八 。 六 九 十
十 五 日 陟 四 。
秋 分 , 初 日 降 四 三 十 八 。 一 日 降 四 三 十 九 。
二 日 降 四 五 十 九 。 三 日 降 四 六 十 八 。
此 為 初 率 , 始 用 之 。 其 加 差 亦 始 於 此 也 。
十 五 日 陟 四 。
秋 分 , 初 日 降 四 三 十 八 。 一 日 降 四 三 十 九 。
二 日 降 四 五 十 九 。 三 日 降 四 六 十 八 。
此 為 初 率 , 始 用 之 。 其 加 差 亦 始 於 此 也 。
求 每 日 日 出 入 晨 昏 半 晝 分
各 以 陟 降 初 率 , 陟 減 降 加 其 氣 初 日 日 出 分 , 為 一 日 下 日 出 分 ; 以 增 損 差 仍 加 減 加 減 差 。 增 損 陟 降 率 , 馴 積 而 加 減 之 , 即 為 每 日 日 出 分 ; 覆 減 日 法 , 餘 為 日 入 分 ; 以 日 出 分 減 日 入 分 , 半 之 , 為 半 晝 分 ; 以 昏 明 分 減 日 出 分 , 為 晨 分 ; 加 日 入 分 , 為 昏 分 。求 日 出 入 辰 刻
置 日 出 入 分 , 以 六 因 之 , 滿 辰 法 而 一 , 為 辰 數 ; 不 盡 , 刻 法 除 之 , 為 刻 , 不 滿 為 分 ; 命 子 正 算 外 , 即 得 所 求 。求 晝 夜 刻
置 日 出 分 , 十 二 乘 之 , 刻 法 而 一 , 為 刻 , 不 滿 為 分 , 即 為 ( 刻 夜 ) 〔 夜 刻 〕 ; 〔 四 九 〕 覆 減 一 百 , 餘 為 晝 刻 及 分 秒 。求 更 點 率
置 晨 分 , 四 因 之 , 退 位 , 為 更 率 ; 二 因 更 率 , 退 位 , 為 點 率 。求 更 點 所 在 辰 刻
置 更 點 率 , 以 所 求 更 點 數 因 之 , 又 六 因 之 , 內 加 昏 明 分 , 滿 辰 法 而 一 , 為 辰 數 ; 不 盡 , 滿 刻 法 , 除 之 , 為 刻 數 ; 不 滿 , 為 分 ; 命 其 日 辰 刻 算 外 , 即 得 所 求 。求 四 方 所 在 漏 刻
各 於 所 在 下 水 漏 , 以 定 其 處 冬 至 或 夏 至 夜 刻 , 乃 與 五 十 刻 相 減 , 餘 為 至 差 刻 。 置 所 求 日 黃 道 去 赤 道 內 外 度 及 分 , 以 至 差 刻 乘 之 , 進 一 位 , 如 二 百 三 十 九 而 一 , 為 刻 ; 不 盡 , 以 刻 法 乘 之 , 退 除 為 分 ; 內 減 外 加 五 十 刻 , 即 得 所 求 日 夜 刻 ; 以 減 百 刻 , 餘 為 晝 刻 。 其 日 出 入 辰 刻 及 更 點 差 率 等 , 並 依 前 術 求 之 。求 黃 道 內 外 度
置 日 出 之 分 , 如 日 法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 去 之 , 餘 為 外 分 ; 如 日 法 四 分 之 一 以 下 , 覆 減 之 , 餘 為 內 分 。 置 內 外 分 , 千 乘 之 , 如 內 外 法 而 一 , 為 度 , 不 滿 , 退 除 為 分 秒 , 即 為 黃 道 去 赤 道 內 外 度 ; 內 減 外 加 象 限 , 即 得 黃 道 去 極 度 。求 距 中 度 及 更 差 度
置 半 法 , 以 晨 分 減 之 , 餘 為 距 中 分 ; 百 乘 之 , 如 周 法 而 一 , 為 距 中 度 ; 用 減 一 百 八 十 三 度 一 十 二 分 八 十 三 秒 半 , 餘 四 因 , 退 位 , 為 每 更 差 度 。求 昏 明 五 更 中 星
置 距 中 度 , 以 其 日 午 中 赤 道 日 度 加 而 命 之 , 即 昏 中 星 所 格 宿 次 , 因 為 初 更 中 星 ; 以 更 差 度 累 加 之 , 滿 赤 道 宿 次 , 去 之 , 即 得 逐 更 及 明 中 星 。步 月 離 術
轉 終 分 , 一 十 四 萬 四 千 一 百 一 十 , 秒 六 千 二 十 , 微 六 十 。轉 終 日 , 二 十 七 , 餘 二 千 九 百 , 秒 六 千 二 十 , 微 六 十 。
轉 中 日 , 一 十 三 , 餘 四 千 六 十 五 , 秒 三 千 一 十 , 微 三 十 。
朔 差 日 , 一 , 餘 五 千 一 百 四 , 秒 三 千 九 百 七 十 九 , 微 四 十 。
象 策 , 七 , 餘 二 千 一 , 秒 二 千 五 百 。
秒 母 , 一 萬 。
微 母 , 一 百 。
上 弦 度 , 九 十 一 , 分 三 十 一 , 秒 四 十 一 太 。
望 度 , 一 百 八 十 二 , 分 六 十 二 , 秒 八 十 三 半 。
下 弦 度 , 二 百 七 十 三 , 分 九 十 四 , 秒 二 十 五 少 。
月 平 行 度 , 十 三 , 分 三 十 六 , 秒 八 十 七 半 。
分 秒 母 , 一 百 。
七 日 初 數 , 四 千 六 百 四 十 八 。 末 數 , 五 百 八 十 二 。
十 四 日 初 數 , 四 千 六 十 五 。 末 數 , 一 千 一 百 六 十 五 。
二 十 一 日 初 數 , 三 千 四 百 八 十 三 。 末 數 , 一 千 七 百 四 十 七 。
二 十 八 日 初 數 , 二 千 九 百 一 。
求 經 朔 弦 望 入 轉 凡 稱 秒 者 , 微 從 之 , 他 倣 此 。
置 天 正 朔 積 分 , 以 轉 終 分 及 秒 去 之 , 不 盡 , 如 日 法 而 一 , 為 日 , 不 滿 為 餘 秒 , 即 天 正 十 一 月 經 朔 入 轉 日 及 餘 秒 ; 以 象 策 累 加 之 , 去 命 如 前 , 得 弦 望 經 日 加 時 入 轉 及 餘 秒 ; 徑 求 次 朔 入 轉 , 即 以 朔 差 加 之 。 加 減 里 差 , 即 得 中 朔 弦 望 入 轉 及 餘 秒 。求轉定分及積度朓朒
一日 | 一千四百六十八 | 度初 | 疾初 | 益五百一十三 | 朓初 |
---|---|---|---|---|---|
二日 | 一千四百五十七 | 一十四度六十八 | 疾一度三十一 | 益四百六十九 | 朓五百一十三 |
三日 | 一千四百四十二 | 二十九度二十五 | 疾二度五十一 | 益四百一十一 | 朓九百八十二 |
四日 | 一千四百二十二 | 四十三度六十七 | 疾三度五十六 | 益三百三十二 | 朓一千三百九十三 |
五日 | 一千三百九十九 | 五十七度八十九 | 疾四度四十一 | 益二百四十三 | 朓一千七百二十五 |
六日 | 一千(七)〔三〕百七十三〔五0〕 | 七十一度八十八 | 疾五度三 | 益一百四十一 | 朓一千九百六十八 |
七日 | 一千三百四十七 | 八十五度六十一 | 疾五度三十九 | 初益四十三 末損四 | 朓二千一百九 |
八日 | 一千三百二十一 | 九十九度八 | 疾五度四十九 | 損六十三 | 朓二千一百四十八 |
九日 | 一千二百九十五 | 一百一十二度二十九 | 疾五度三十三 | 損一百六十四 | 朓二千八十五 |
十日 | 一千二百七十一 | 一百二十五度二十四 | 疾四度九十一 | 損二百五十八 | 朓一千九百二十一 |
十一日 | 一千二百四十七 | 一百三十七度九十五 | 疾四度二十五 | 損三百(二十五)〔五十二〕〔五一〕 | 朓一千六百六十三 |
十二日 | 一千二百二十八 | 一百五十度四十二 | 疾三度三十五 | 損四百二十(五)〔七〕〔五二〕 | 朓一千三百一十一 |
十三日 | 一千二百一十四 | 一百六十二度七十 | 疾二度二十六 | 損四百八十一 | 朓八百八十四 |
十四日 | 一千二百四 | 一百七十四度八十四 | 疾一度三 | 初損四百三 末益一百一十七 | 朓四百三 |
十五日 | 一千二百八 | 一百八十六度八十八 | 遲空三十 | 益五百五 | 朒一百一十七 |
十六日 | 一千二百一十九 | 一百九十八度九十六 | 遲一度五十九 | 益四百六十二 | 朓六百二十二 |
十七日 | 一千二百三十六 | 二百一十一度一十五 | 遲二度七十七 | 益三百九十五 | 朒一千八十四 |
十八日 | 一千二百五十八 | 二百二十三度五十一 | 遲三度七十八 | 益三百九 | 朒一千四百七十九 |
十九日 | 一千二百八十一 | 二百三十六度九 | 遲四度五十(六)〔七〕〔 五三〕 | 益二百一十九 | 朓一千七百八十八 |
二十日 | 一千三百七 | 二百四十八度九十 | 遲五度一十三 | 益一百一十七 | 朒二千七 |
二十一日 | 一千三百三十三 | 二百六十一度九十七 | 遲五度四十三 | 初益二十七 末損一十一 | 朒二千一百二十四 |
二十二日 | 一千三百五十九 | 二百七十五度三十 | 遲五度四十七 | 損八十六 | 朒二千一百四十 |
二十三日 | 一千三百八十四 | 二百八十八度八十九 | 遲五度二十五 | 損一百八十四 | 朒二千五十四 |
二十四日 | 一千四百八 | 三百二度七十三 | 遲四度七十八 | 損二百七十八 | 朒一千八百七十 |
二十五日 | 一千四百三十一 | 三百一十六度八十一 | 遲四度七 | 損三百六十八 | 朒一千五百九十二 |
二十六日 | 一千四百四十九 | 三百三十一度一十(一)〔 二〕〔五四〕 | 遲三度一十三 | 損四百三十八 | 朒一千二百二十四 |
二十七日 | 一千四百六十三 | 三百四十五度八〔六 〕十一〔五五〕 | 遲二度一 | 損四百九十三 | 朒七百八十六 |
二十八日 | 一千四百七十二 | 三百六十度二十四 | 遲空七十五 | 損二百九十三 | 朒二百九十(二)〔三〕〔五六〕 |
求 中 朔 弦 望 入 轉 朓 朒 定 數
置 入 轉 小 餘 , 以 其 日 算 外 損 益 率 乘 之 , 如 日 法 而 一 , 所 得 , 以 損 益 朓 朒 積 , 為 定 數 。 其 四 七 日 下 餘 , 如 初 數 以 下 , 初 率 乘 之 , 如 初 數 而 一 , 以 損 益 朓 朒 積 , 為 定 數 ; 如 初 數 以 上 , 以 初 數 減 之 , 餘 乘 末 率 , 如 末 數 而 一 , 用 減 初 率 , 餘 如 朓 朒 積 , 為 定 數 。 其 十 四 日 下 餘 , 如 初 數 以 上 , 以 初 數 減 之 , 餘 乘 末 率 , 如 末 數 而 一 , 為 〔 朓 〕 朒 定 數 。 〔 五 七 〕求 朔 弦 望 中 日
以 尋 斯 干 城 為 準 , 置 相 去 地 里 , 以 四 千 三 百 五 十 九 乘 之 , 退 位 , 萬 約 為 分 , 曰 里 差 ; 以 加 減 經 朔 弦 望 小 餘 , 滿 與 不 足 , 進 退 大 餘 , 即 中 朔 弦 望 日 及 餘 。 以 東 加 之 , 以 西 減 之 。求 朔 弦 望 定 日
置 中 朔 弦 望 小 餘 , 朓 減 朒 加 入 氣 入 轉 朓 朒 定 數 , 滿 與 不 足 , 進 退 大 餘 , 命 壬 戌 算 外 , 各 得 定 朔 弦 望 日 辰 及 餘 。 定 朔 干 名 與 後 朔 同 者 , 其 月 大 ; 不 同 者 , 其 月 小 ; 月 內 無 中 氣 者 , 為 閏 。 視 定 朔 小 餘 , 秋 分 後 在 日 法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者 , 進 一 日 ; 春 分 後 , 定 朔 日 出 分 與 春 分 日 出 分 相 減 之 , 餘 者 , 三 約 之 , 用 減 四 分 之 三 ; 定 朔 小 餘 及 此 分 以 上 者 , 亦 進 一 日 ; 或 有 交 , 虧 初 於 日 入 前 者 , 不 進 之 。 定 弦 望 小 餘 , 在 日 出 分 以 下 者 , 退 一 日 ; 或 有 交 , 虧 初 於 日 出 前 者 , 小 餘 雖 在 日 出 後 , 亦 退 之 。 如 望 在 十 七 日 者 , 又 視 定 朔 小 餘 在 四 分 之 三 以 下 之 數 春 分 後 用 減 定 之 數 。 與 定 望 小 餘 在 日 出 分 以 上 之 數 相 校 之 , 朔 少 望 多 者 , 望 不 退 , 而 朔 猶 進 之 ; 望 少 朔 多 者 , 朔 不 進 , 而 望 猶 退 之 。 日 月 之 行 , 有 盈 縮 遲 疾 ; 加 減 之 數 , 或 有 四 大 三 小 。 若 循 常 當 察 加 時 早 晚 , 隨 所 近 〔 而 進 〕 退 之 , 〔 五 八 〕 使 不 過 四 大 三 小 。求 定 朔 弦 望 中 積
置 定 朔 弦 望 小 餘 , 與 中 朔 弦 望 小 餘 相 減 之 , 餘 以 加 減 經 朔 弦 望 入 氣 日 餘 , 中 朔 弦 望 , 少 即 加 之 , 多 即 減 之 。 即 為 定 朔 弦 望 入 氣 ; 以 加 其 氣 中 積 , 即 為 定 朔 弦 望 中 積 。 其 餘 , 以 日 法 退 除 為 分 秒 。求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日 度
置 定 朔 弦 望 約 餘 , 以 所 入 氣 日 損 益 率 乘 之 , 盈 縮 之 損 益 。 萬 約 之 , 以 損 益 其 下 盈 縮 積 , 乃 盈 加 縮 減 定 朔 弦 望 中 積 , 又 以 冬 至 加 時 日 躔 黃 道 宿 度 加 之 , 依 宿 次 去 之 , 即 得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日 所 在 度 分 秒 。又 法 : 置 定 朔 弦 望 約 餘 , 副 之 , 以 乘 其 日 盈 縮 之 損 益 率 , 萬 約 之 , 應 益 者 盈 加 縮 減 , 應 損 者 盈 減 縮 加 , 其 副 滿 百 為 分 , 分 滿 百 為 度 , 以 加 其 日 夜 半 日 度 , 命 之 , 各 得 其 日 加 時 日 躔 黃 道 宿 次 。 若 先 於 曆 中 注 定 每 日 夜 半 日 度 , 即 用 此 法 為 妙 也 。
求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月 度
凡 合 朔 加 時 日 月 同 度 , 其 定 朔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即 為 定 朔 加 時 黃 道 月 度 ; 弦 望 , 各 以 弦 望 度 加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 依 宿 次 去 之 , 即 得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黃 道 月 度 及 分 秒 。求 夜 半 午 中 入 轉
置 中 朔 入 轉 , 以 中 朔 〔 小 〕 餘 減 之 , 〔 五 九 〕 為 中 朔 夜 半 入 轉 。 又 中 朔 小 餘 , 與 半 法 相 減 之 , 餘 以 加 減 中 朔 加 時 入 轉 , 中 朔 少 如 半 法 , 加 之 ; 多 如 半 法 , 減 之 。 為 中 朔 午 中 入 轉 。 若 定 朔 大 餘 有 進 退 者 , 亦 加 減 轉 日 , 否 則 因 中 為 定 , 每 日 累 加 一 日 , 滿 轉 終 日 及 餘 秒 , 去 命 如 前 , 各 得 每 日 夜 半 午 中 入 轉 。 求 夜 半 , 因 定 朔 夜 半 入 轉 累 加 之 ; 求 午 中 , 因 定 朔 午 中 入 轉 累 加 之 ; 求 加 時 入 轉 者 , 如 求 加 時 入 氣 之 術 法 。求 加 時 及 夜 半 月 度
置 其 日 入 轉 算 外 轉 定 分 , 以 定 朔 弦 望 小 餘 乘 之 , 如 日 法 而 一 , 為 加 時 轉 分 ; 分 滿 百 為 度 。 減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月 度 , 〔 為 夜 半 月 度 。 〕〔六 0 〕 以 相 次 轉 定 分 累 加 之 , 即 得 每 日 夜 半 月 度 或 朔 至 弦 望 , 或 至 後 朔 , 皆 可 累 加 之 。 然 近 則 差 少 , 遠 則 差 多 。 置 所 求 前 後 夜 半 相 距 月 度 為 行 度 , 計 其 日 相 距 入 轉 積 度 , 與 行 度 相 減 , 餘 以 相 距 日 數 除 之 , 為 日 差 行 度 。 多 日 差 加 每 日 轉 定 分 行 度 , 少 日 差 減 每 日 轉 定 分 而 用 之 可 也 。 欲 求 速 , 即 用 此 數 。 欲 究 其 微 , 而 可 用 後 術 。
求 晨 昏 月 度
置 其 日 晨 分 , 乘 其 日 算 外 轉 定 分 , 日 法 而 一 , 為 晨 轉 分 ; 用 減 轉 定 分 , 餘 為 昏 轉 分 。 又 以 朔 望 定 小 餘 , 乘 轉 定 分 , 日 法 而 一 , 為 加 時 分 , 以 減 晨 昏 轉 分 , 為 前 ; 不 足 , 覆 減 之 , 為 後 ; 乃 前 加 後 減 加 時 月 度 , 即 晨 昏 月 度 所 在 宿 度 及 分 秒 。求 朔 弦 望 晨 昏 定 程
各 以 其 朔 昏 定 月 減 上 弦 昏 定 月 , 餘 為 朔 後 昏 定 程 。 以 上 弦 昏 定 月 , 減 望 昏 定 月 , 餘 為 上 弦 後 昏 定 程 。 以 望 晨 定 月 , 減 下 弦 晨 定 月 , 餘 為 望 後 晨 定 程 。 以 下 弦 晨 定 月 , 減 後 朔 晨 定 月 , 餘 為 下 弦 後 晨 定 程 。求 每 日 轉 定 度
累 計 每 定 程 相 距 日 下 轉 積 度 , 與 晨 昏 定 程 相 減 , 餘 以 相 距 日 數 除 之 , 為 日 差 ; 定 程 多 , 加 之 ; 定 程 少 , 減 之 。 以 加 減 每 日 轉 〔 定 〕 分 , 為 轉 定 度 ; 〔 六 一 〕 因 朔 弦 望 晨 昏 月 , 每 日 累 加 之 , 滿 宿 次 去 之 , 為 每 日 晨 昏 月 度 及 分 秒 。 凡 注 曆 , 朔 日 已 後 注 昏 月 , 望 後 一 日 注 晨 月 。 古 曆 有 九 道 月 度 , 其 數 雖 繁 , 亦 難 削 去 , 具 其 術 如 後 。求 平 交 日 辰
置 交 終 日 及 餘 秒 , 以 其 月 經 朔 加 時 入 交 汎 日 及 餘 秒 減 之 , 餘 為 平 交 〔 入 〕 其 月 經 朔 加 時 後 日 算 及 餘 秒 ; 〔 六 二 〕 中 朔 同 。 以 加 其 月 中 朔 大 小 餘 , 其 大 餘 命 壬 戌 算 外 , 即 得 平 交 日 辰 及 餘 秒 。 求 次 交 者 , 以 交 終 日 及 餘 秒 加 之 , 如 大 餘 滿 紀 法 , 去 之 , 命 如 前 , 即 得 次 平 〔 交 〕 日 辰 及 餘 秒 也 。 〔 六 三 〕求 平 交 入 轉 朓 朒 定 數
置 平 交 小 餘 , 〔 加 〕 其 日 夜 半 入 轉 , 餘 以 乘 其 〔 日 〕 損 益 率 〔 六 四 〕 , 日 法 而 一 , 所 得 , 以 損 益 其 日 下 朓 朒 積 , 為 定 數 。求 正 交 日 辰
置 平 交 小 餘 , 以 平 交 入 轉 朓 朒 定 數 朓 減 朒 加 之 , 滿 與 不 足 , 進 退 日 辰 , 即 得 正 交 日 辰 及 餘 秒 ; 與 定 朔 日 辰 相 距 , 即 得 所 在 月 日 。求 中 朔 加 時 中 積
各 以 其 月 中 朔 加 時 入 氣 日 及 餘 , 加 其 氣 中 積 及 餘 , 其 日 命 為 度 , 其 餘 , 以 日 法 退 除 為 分 秒 , 即 其 月 中 朔 加 時 中 積 度 及 分 秒 。求 正 交 加 時 黃 道 月 度
置 平 交 入 中 朔 加 時 後 日 算 及 餘 秒 , 以 日 法 通 日 內 餘 進 二 位 , 如 三 萬 九 千 一 百 二 十 一 為 度 , 不 滿 , 退 除 為 分 秒 , 以 加 其 月 中 朔 加 時 中 積 , 然 後 以 冬 至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加 而 命 之 , 即 得 其 月 正 交 加 時 月 離 黃 道 宿 度 及 分 秒 。 如 求 次 交 者 , 以 交 中 度 及 分 秒 加 而 命 之 , 即 得 所 求 。求 黃 道 宿 積 度
置 正 交 加 時 黃 道 宿 全 度 , 以 正 交 加 時 月 離 黃 道 宿 度 及 分 秒 減 之 , 餘 為 距 後 度 及 分 秒 ; 以 黃 道 宿 度 累 加 之 , 即 各 得 正 交 後 黃 道 宿 積 度 及 分 秒 。求 黃 道 宿 積 度 入 初 末 限
置 黃 道 宿 積 度 及 分 秒 , 滿 交 象 度 及 分 秒 去 之 , 餘 在 半 交 象 以 下 為 初 限 ; 以 上 者 , 減 交 象 度 , 餘 為 末 限 。 入 交 積 度 、 交 象 度 , 並 在 交 會 篇 中 。求 月 行 九 道 宿 度
凡 月 行 所 交 , 冬 入 陰 曆 , 夏 入 陽 曆 , 月 行 青 道 ; 冬 至 夏 至 後 , 青 道 半 交 在 春 分 之 宿 , 當 黃 道 東 ; 立 冬 立 夏 後 , 青 道 半 交 在 立 春 之 宿 , 當 黃 道 東 南 ; 至 所 衝 之 宿 , 亦 皆 如 之 也 。 宜 細 推 。 冬 入 陽 曆 , 夏 入 陰 曆 , 月 行 白 道 ; 冬 至 夏 至 後 , 白 道 半 交 在 秋 分 之 宿 , 當 黃 道 西 ; 立 冬 立 夏 後 , 白 道 半 交 在 立 秋 之 宿 , 當 黃 道 西 北 ; 至 所 衝 之 宿 , 亦 如 之 也 。 春 入 陽 曆 , 秋 入 陰 曆 , 月 行 朱 道 ; 春 分 秋 分 後 , 朱 道 半 交 在 夏 至 之 宿 , 當 黃 道 南 ; 立 春 立 秋 後 , 朱 道 半 交 在 立 夏 之 宿 , 當 黃 道 西 南 ; 至 所 衝 之 宿 , 亦 如 之 也 。 春 入 陰 曆 , 秋 入 陽 曆 , 月 行 黑 道 。 春 分 秋 分 後 , 黑 道 半 交 在 冬 至 之 宿 , 當 黃 道 北 ; 立 春 立 秋 後 , 黑 道 半 交 在 立 冬 之 宿 , 當 黃 道 東 北 ; 至 所 衝 之 宿 , 亦 如 之 也 。 四 序 離 為 八 節 , 至 陰 陽 之 所 交 , 皆 與 黃 道 相 會 , 故 月 行 有 九 道 。 各 以 所 入 初 末 限 度 及 分 , 減 一 百 一 度 , 餘 以 所 入 ( 初 入 ) 初 末 限 度 及 分 乘 之 , 〔 六 五 〕 半 而 退 位 為 分 , 分 滿 百 為 度 , 命 為 月 道 與 黃 道 汎 差 。凡 日 以 赤 道 內 為 陰 , 外 為 陽 ; 月 以 黃 道 內 為 陰 , 外 為 陽 。 故 月 行 正 交 , 入 夏 至 後 宿 度 內 為 同 名 , 入 冬 至 後 宿 度 內 為 異 名 。 其 在 同 名 者 , 置 月 行 與 黃 道 汎 差 , 九 因 之 , 八 約 之 , 為 定 差 ; 半 交 後 , 正 交 前 , 以 差 減 , 正 交 後 , 半 交 前 , 以 差 加 ; 此 加 減 出 入 六 度 , 正 如 黃 赤 道 相 交 同 名 之 差 , 若 較 之 漸 異 , 則 隨 交 所 在 遷 變 不 常 。 仍 以 正 交 度 距 秋 分 度 數 , 乘 定 差 , 如 象 限 而 一 , 所 得 , 為 月 道 與 赤 道 定 差 ; 前 加 者 為 減 , 減 者 為 加 。 其 在 異 名 者 , 置 月 行 與 黃 道 汎 差 , 七 因 之 , 八 約 之 , 為 定 差 ; 半 交 後 , 正 交 前 , 以 差 加 ; 正 交 後 , 半 交 前 , 以 差 減 ; 此 加 減 出 入 六 度 , 異 ( 名 ) 〔 如 〕 黃 赤 道 相 交 異 名 之 差 , 〔 六 六 〕 若 較 之 漸 同 , 則 隨 交 所 在 遷 變 不 常 。 仍 以 正 交 度 距 春 分 度 數 , 乘 定 差 , 如 象 限 而 一 , 所 得 , 為 月 道 與 赤 道 定 差 ; 前 加 者 為 減 , 減 者 為 加 , 各 加 減 黃 道 宿 積 度 , 為 九 道 宿 積 度 ; 以 前 宿 九 道 積 度 減 之 , 為 其 宿 九 道 度 及 分 秒 。 其 分 就 近 約 為 太 、 半 、 少 , 論 春 夏 秋 冬 , 以 四 時 日 所 在 宿 度 為 正 。
求 正 交 加 時 月 離 九 道 宿 度
以 正 交 加 時 黃 道 日 度 及 分 , 減 一 百 一 度 , 餘 以 正 交 度 及 分 乘 之 , 半 而 退 位 為 分 , 分 滿 百 為 度 , 命 為 月 道 與 黃 道 汎 差 。 其 在 同 名 者 , 置 月 行 與 黃 道 汎 差 , 九 因 之 , 八 約 之 , 為 定 差 , 以 加 ; 仍 以 正 交 度 距 秋 分 度 數 乘 定 差 , 如 象 限 而 一 , 所 得 , 為 月 道 與 赤 道 定 差 , 以 減 。 其 異 名 者 , 置 月 行 與 黃 道 汎 差 , 七 因 之 , 八 約 之 , 為 定 差 , 以 減 ; 仍 以 正 交 度 距 春 分 度 數 , 乘 定 差 , 如 象 限 而 一 , 所 得 , 為 月 道 與 赤 道 定 差 , 以 加 。 置 正 交 加 時 黃 道 月 度 及 分 , 以 二 差 加 減 之 , 即 為 正 交 加 時 月 離 九 道 宿 度 及 分 。求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月 所 在 度
置 定 朔 加 時 日 躔 黃 道 宿 次 , 凡 合 朔 加 時 , 月 行 潛 在 日 下 , 與 太 陽 同 度 , 是 為 加 時 月 離 宿 次 ; 各 以 弦 望 度 及 分 秒 , 加 其 所 當 弦 望 加 時 日 躔 黃 道 宿 度 , 滿 宿 次 , 去 之 , 命 如 前 , 各 得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月 所 在 黃 道 宿 度 及 分 秒 。求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九 道 月 度
各 以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月 離 黃 道 宿 度 及 分 秒 , 加 前 宿 正 交 後 黃 道 積 度 , 為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正 交 後 黃 道 積 度 ; 如 前 求 九 道 積 度 ; 以 前 宿 九 道 積 度 減 之 , 餘 為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九 道 月 離 宿 度 及 分 秒 。 其 合 朔 加 時 , 若 非 正 交 , 則 日 在 黃 道 , 月 在 九 道 , 所 入 宿 度 雖 多 少 不 同 , 考 其 兩 極 若 繩 準 。 故 云 月 行 潛 在 日 下 , 與 太 陽 同 度 , 即 為 加 時 。 九 道 月 度 , 求 其 晨 昏 夜 半 月 度 , 並 依 前 術 。校 勘 記
〔 一 〕 太 ( 宗 ) 〔 祖 〕 庚 辰 歲 見 卷 五 二 校 勘 記 〔 一 〕 。〔 二 〕 又 加 得 〔 侯 〕 內 卦 按 庚 午 元 曆 概 本 諸 金 大 明 曆 見 金 史 卷 二 一 、 二 二 曆 志 , 金 大 明 曆 作 「 侯 內 」 , 據 補 。
〔 三 〕 末 四 百 ( 七 ) 〔 二 〕 十 八 按 此 表 「 恒 氣 」 即 二 十 四 節 氣 名 。 「 日 積 度 」 「 分 秒 」 為 本 氣 前 累 計 太 陽 實 行 度 及 分 秒 。 「 損 益 率 」 , 以 一 萬 除 得 度 分 秒 , 為 本 氣 內 太 陽 實 行 與 平 行 之 差 。 「 初 末 率 」 , 一 氣 內 各 日 損 益 率 並 非 平 派 , 係 漸 加 與 漸 減 。 氣 初 為 初 率 , 氣 末 為 末 率 。 以 初 率 加 末 率 , 折 半 , 乘 一 平 氣 日 數 , 得 本 氣 損 益 率 。 「 日 差 」 , 即 本 氣 內 每 日 損 益 率 之 差 。 以 初 率 與 末 率 之 較 , 于 一 平 氣 內 日 數 內 減 一 日 後 除 , 即 得 日 差 。 「 盈 縮 積 」 , 即 本 氣 前 損 益 率 之 累 計 數 。 此 處 「 七 」 為 「 二 」 之 誤 , 據 驗 算 改 。 以 下 倣 此 。
〔 四 〕 末 三 百 ( 二 十 五 ) 〔 五 十 二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正 。
〔 五 〕 五 七 十 二 ( 六 十 九 ) 〔 九 十 六 〕 殿 本 與 金 大 明 曆 及 驗 算 合 , 從 改 正 。
〔 六 〕 五 一 十 八 九 十 ( 七 ) 〔 九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七 〕 末 四 百 九 十 〔 八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補 。
〔 八 〕 縮 ( 一 ) 〔 二 〕 萬 一 千 一 百 五 十 殿 本 與 金 大 明 曆 及 驗 算 合 , 從 改 。
〔 九 〕 縮 ( 一 ) 〔 二 〕 萬 三 千 二 百 七 十 六 殿 本 與 金 大 明 曆
〔 一 0 〕 八 十 二 ( 二 ) 〔 三 〕 十 五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一 一 〕 初 三 百 五 十 四 三 ( 十 ) 〔 七 〕 十 九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刪 、 補 。
〔 一 二 〕 初 十 九 四 十 ( 九 ) 〔 八 〕 六 十 四 按 此 表 「 中 積 」 為 截 止 至 本 氣 前 平 氣 累 計 日 數 。 「 經 分 」 為 未 經 日 法 約 後 之 分 數 , 「 約 分 」 為 約 後 實 數 。 「 損 益 率 」 , 二 十 四 氣 日 積 度 盈 縮 中 損 益 率 數 以 月 每 日 平 行 度 十 三 度 三 十 六 分 八 十 七 秒 半 除 後 , 再 乘 以 日 法 , 即 得 。 其 餘 各 項 同 此 。 此 處 數 字 有 誤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一 三 〕 末 七 二 十 七 四 十 ( 三 ) 〔 五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一 四 〕 肭 八 百 ( 三 ) 〔 二 〕 十 八 道 光 本 與 金 大 明 曆 及 驗 算 合 , 從 改 。
〔 一 五 〕 初 七 ( 二 ) 〔 三 〕 十 ( 五 ) 〔 三 〕 五 十 九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一 六 〕 四 十 三 十 ( 二 ) 〔 三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一 七 〕 初 一 十 九 四 十 ( 九 ) 〔 八 〕 六 十 四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一 八 〕 初 一 十 三 六 十 九 ( 八 ) 〔 一 〕 十 一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一 九 〕 二 千 五 百 九 十 ( 三 ) 〔 二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二 0 〕 ( 二 ) 〔 三 〕 千 七 百 ( 二 ) 〔 三 〕 十 五 三 十 據 驗 算 改 。
〔 二 一 〕 末 七 ( 一 十 一 ) 〔 五 〕 一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二 二 〕 二 ( 三 ) 〔 五 〕 十 一 據 驗 算 改 。
〔 二 三 〕 〔 半 合 差 〕 加 減 其 氣 中 率 據 宋 史 卷 七 九 律 曆 志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二 四 〕 翼 十 八 〔 太 〕 諸 曆 測 黃 赤 道 宿 , 一 般 只 標 度 數 , 「 其 分 就 近 約 為 太 、 半 、 少 」 , 即 分 別 相 當 四 分 之 三 、 二 、 一 度 。 此 處 南 方 七 宿 共 一 百 九 度 少 , 減 去 翼 宿 以 外 之 六 宿 度 數 , 餘 數 應 為 十 八 度 太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補 。
〔 二 五 〕 命 起 赤 道 虛 宿 ( 六 ) 〔 七 〕 度 外 據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改 。
〔 二 六 〕 各 得 四 正 後 赤 道 宿 〔 積 〕 度 及 分 秒 據 本 段 標 題 及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二 七 〕 求 赤 道 宿 積 度 入 初 〔 末 〕 限 據 下 文 及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二 八 〕 以 前 ( 縮 ) 〔 宿 〕 減 之 道 光 本 與 上 文 及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合 , 從 改 。
〔 二 九 〕 每 〔 移 〕 一 度 據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三 0 〕 置 所 求 年 冬 至 日 〔 躔 〕 黃 赤 道 差 據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三 一 〕 如 其 年 冬 至 加 時 ( 黃 ) 〔 赤 〕 道 宿 度 據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改 。
〔 三 二 〕 四 十 八 度 一 十 八 分 二 十 ( 一 ) 〔 二 〕 秒 之 以 下 為 初 限 二 至 後 黃 道 積 度 兩 限 數 之 和 應 為 一 象 限 ,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三 三 〕 ( 同 ) 〔 用 〕 減 三 十 萬 三 千 五 十 少 道 光 本 與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合 , 從 改 。
〔 三 四 〕 畢 七 度 九 十 ( 六 ) 〔 五 〕 分 ( 六 ) 〔 二 十 〕 秒 此 係 太 陽 黃 道 十 二 次 入 宮 宿 度 。 先 求 十 二 次 入 宮 赤 道 宿 度 。 按 本 曆 太 陽 赤 道 宿 度 命 起 虛 宿 七 度 外 , 而 大 定 庚 子 冬 至 太 陽 赤 道 宿 度 在 斗 一 度 七 十 分 , 於 是 推 得 太 陽 赤 道 交 宮 於 斗 三 度 十 四 分 二 十 九 秒 。 由 此 累 加 一 宮 度 數 , 求 得 各 宮 入 赤 道 宿 度 。 其 次 , 依 本 曆 求 黃 赤 道 差 公 式 , 求 得 太 陽 黃 道 十 二 次 入 宮 宿 度 。 此 處 數 字 有 誤 , 據 驗 算 改 。 以 下 倣 此 。
〔 三 五 〕 柳 四 度 九 十 五 分 ( 二 ) 〔 一 〕 十 六 秒 據 驗 算 改 。
〔 三 六 〕 以 其 日 ( 辰 ) 〔 晨 〕 前 夜 半 日 度 減 之 殿 本 與 金 大 明 曆 合 , 從 改 。
〔 三 七 〕 為 〔 所 〕 求 晷 影 定 數 據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三 八 〕 ( 及 ) 〔 反 〕 除 上 位 為 分 道 光 本 與 金 大 明 曆 合 , 從 改 。
〔 三 九 〕 一 千 五 百 六 十 七 九 十 ( 三 ) 〔 二 〕 按 此 表 「 日 出 分 」 , 指 本 氣 氣 初 日 出 時 分 。 「 初 末 率 」 指 一 氣 內 初 日 至 末 日 對 日 出 分 之 增 減 數 , 自 初 至 末 , 等 加 或 等 減 。 「 陟 降 率 」 即 初 日 至 末 日 之 累 計 總 數 , 陟 率 為 減 , 降 率 為 加 。 以 本 氣 氣 初 日 出 分 , 加 或 減 陟 降 率 即 得 次 氣 氣 初 日 出 分 。 「 增 損 差 」 , 指 初 末 率 內 每 日 之 增 減 數 , 自 初 至 末 , 等 加 或 等 減 。 「 加 減 差 」 , 指 增 損 差 內 每 日 平 均 增 減 數 。 用 內 插 法 求 差 及 求 和 公 式 , 可 得 表 中 各 數 。 以 下 倣 此 。 此 處 「 三 」 誤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四 0 〕 末 二 三 十 七 ( 二 ) 〔 三 〕 十 六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四 一 〕 損 初 一 三 十 ( 八 ) 〔 六 〕 末 二 四 十 ( 八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刪 。
〔 四 二 〕 ( 減 十 ) 〔 加 八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四 三 〕 初 ( 三 ) 〔 二 〕 五 十 殿 本 與 金 大 明 曆 合 , 從 改 。
〔 四 四 〕 初 ( 一 ) 〔 二 〕 一 十 六 據 驗 算 改 。
〔 四 五 〕 初 二 二 十 二 五 〔 十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補 。
〔 四 六 〕 一 千 一 百 七 十 ( 二 ) 〔 三 〕 一 十 八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四 七 〕 末 ( 一 ) 〔 二 〕 六 十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四 八 〕 初 ( 二 ) 〔 三 〕 二 十 七 末 二 四 十 三 四 十 ( 三 ) 〔 二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四 九 〕 即 為 ( 刻 夜 ) 〔 夜 刻 〕 道 光 本 與 本 段 標 題 及 金 大 明 曆 合 , 從 改 正 。
〔 五 0 〕 一 千 ( 七 ) 〔 三 〕 百 七 十 三 按 此 表 第 二 欄 為 「 轉 定 分 」 , 即 月 在 本 日 之 實 行 分 , 以 百 除 即 得 度 及 分 。 第 三 欄 為 「 轉 定 度 」 , 即 月 在 本 日 前 實 行 度 分 之 累 計 數 。 第 四 欄 為 「 遲 疾 度 」 , 即 月 在 本 日 前 實 行 與 平 行 之 差 之 累 計 數 。 第 五 欄 為 「 損 益 率 」 , 月 在 本 日 實 行 與 平 行 之 差 , 以 月 之 每 日 平 行 度 十 三 度 三 十 六 分 八 十 七 秒 半 除 後 , 乘 以 日 法 , 即 得 。 第 六 欄 為 「 朓 朒 積 」 , 即 本 日 前 損 益 率 之 累 計 數 。 以 下 倣 此 。 此 處 「 七 」 誤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五 一 〕 損 三 百 ( 二 十 五 ) 〔 五 十 二 〕 據 驗 算 改 正 。
〔 五 二 〕 損 四 百 二 十 ( 五 ) 〔 七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五 三 〕 遲 四 度 五 十 ( 六 ) 〔 七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五 四 〕 三 百 三 十 一 度 一 十 ( 一 ) 〔 二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五 五 〕 三 百 四 十 五 度 ( 八 ) 〔 六 〕 十 一 據 驗 算 改 。
〔 五 六 〕 朒 二 百 九 十 ( 二 ) 〔 三 〕 金 大 明 曆 與 驗 算 合 , 據 改 。
〔 五 七 〕 為 〔 朓 〕 朒 定 數 據 本 段 標 題 及 金 大 明 曆 補 。
〔 五 八 〕 隨 所 近 〔 而 進 〕 退 之 據 上 文 及 金 大 明 曆 補 。
〔 五 九 〕 以 中 朔 〔 小 〕 餘 減 之 據 下 文 及 金 大 明 曆 補 。
〔 六 0 〕 減 定 朔 弦 望 加 時 月 度 〔 為 夜 半 月 度 〕 據 上 文 及 金 大 明 曆 補 。
〔 六 一 〕 以 加 減 每 日 轉 〔 定 〕 分 為 轉 定 度 據 金 大 明 曆 補 。
〔 六 二 〕 餘 為 平 交 〔 入 〕 其 月 經 朔 加 時 後 日 算 及 餘 秒 據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六 三 〕 即 得 次 平 〔 交 〕 日 辰 及 餘 秒 也 據 本 段 標 題 、 正 文 及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六 四 〕 置 平 交 小 餘 〔 加 〕 其 日 夜 半 入 轉 餘 以 乘 其 〔 日 〕 損 益 率 據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補 。
〔 六 五 〕 餘 以 所 入 ( 初 入 ) 初 末 限 度 及 分 乘 之 據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刪 。
〔 六 六 〕 此 加 減 出 入 六 度 異 ( 名 ) 〔 如 〕 黃 赤 道 相 交 異 名 之 差 據 宋 紀 元 曆 、 金 大 明 曆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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